摘 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恐怖犯罪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和补充,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我国现阶段在坚持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下,对恐怖活动采取“严密防范、严厉惩治”的基本刑事政策。其修改具体体现为:对于恐怖活动的刑事法网更为严密,在罪名设定上尽可能扩大覆盖范围;在个罪设定上,注重事先预防;对恐怖活动配置了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等。但是现阶段,我国也要注意,在刑法执行过程中,涉及到恐怖犯罪活动的时候,要注意对部分涉恐行为入罪后,在司法实践中需慎重定罪,此外,也要完善刑罚配置。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恐怖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79-02
作者简介:李美辰,山西交口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
近些年,全世界的恐怖活动呈现上升的趋势,逐步蔓延,对世界和平造成严重的威胁,为此,被称为21世纪的政治瘟疫和一场永无休止的世界大战。①从各方面和恐怖活动、恐怖犯罪作斗争,是世界各国在下一个阶段的重要政治任务,而从立法上对此予以完善,在刑事政策上对此加强规制,则是整个反恐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恐怖犯罪是对我国近年来针对恐怖活动逐渐变化的刑事政策走向的顺应,其对于我国加强对恐怖犯罪的制裁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面分析我国境内恐怖犯罪的主要特征
首先,他们的主要的政治目标是进行国家的分裂活动,民族主义思想及其狭隘,将其作为思想的基础,其所造成的危害不仅涉及国家的安全,还有民族统一。我国的疆独、藏独分子,前者以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思想为基础,为制造新疆独立;后者则是以达赖喇嘛为首的谋求西藏独立的反动势力,两者皆在新疆和西藏境内策划实施了一系列恐怖破坏活动,并甚至蔓延到我国其他省市,侵害了不特定地区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我国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其次,这些恐怖分子行使恐怖犯罪活动是打着民族宗教旗号进行的,狭隘偏执,毫无正义性,他们自我标榜为宗教的维护者,对于所有自己民族和同一宗教之外的人都漫无目的的打击,并且采用血腥暴力的打击方式,甚至因此获得了许多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和帮助,其实已经偏离了民族、信仰的基本实质,而是打着民族信仰和自由人权旗号实际上是为自身谋取政治、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
第三,我国恐怖犯罪活动组织严密,并且和位于中亚地区的极端势力维持着紧密的联系,在整个国际主义犯罪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些恐怖犯罪分子成立了如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藏青会等组织,其组织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专门从事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对此,他们一般采取“境外策划、境内实施”的模式,并且许多恐怖活动都得到了中亚地区一些国际恐怖组织势力的支持,故而它不仅仅是我国极端民族分子策划实施的活动,同时也是境外恐怖势力对我国的渗透入侵。
二、对近年来我国反恐刑事政策的变化和基本走向的分析
近年来,国外对于恐怖主义的刑事政策也从“轻轻重重,以轻为主”转变为了“轻轻重重,以重为主”,对恐怖分子绝不姑息。②这是国际反恐刑事政策的基本走向,而我国顺应世界反恐刑事政策走向,同时结合我国近年来自身情况,对于恐怖分子决不能再采取以往的“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而必须坚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采取“严密防范、严厉惩治”的基本政策,坚持对恐怖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加强事前的防范和事后的制裁。
在以往,针对民族犯罪问题,主要采取的是“两少一宽”政策。这一政策的涵义是指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采取“少捕、少杀,处理上一般从宽”的刑事政策。③司法机关将这一政策作为了处理少数民族形式案件的主要方针,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作用明显,有利于维护少数民族和谐与统一。但是,当前,这一政策对于我国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指导性仍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及时针对不同的状况,形成恰当与合理的应对策略。面对猖獗的恐怖主义,如果继续沿用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那么就是对疆独、藏独等恐怖分子犯罪活动的纵容,无法有效打击其恐怖犯罪活动,最终会导致我国国家利益、民众利益的受损。
坚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采取“严密防范、严厉惩治”的基本政策,和以往的“严打”政策并不同,它主要产生于长期的长治久安的实践,是基本的刑事政策,适用于所有犯罪活动,包含恐怖犯罪。这一政策是对以往政策经验全面总结,可以理解为宽严适中,于法有据”。④
第一,坚持事前严密防范,事后严厉制裁。我国恐怖主义犯罪虽然主要为境内民族分裂分子所为,但是其行为和境外恐怖组织之间别无二致,特别是在后者支持下,其犯罪形式多样,但是,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具体活动包括投毒、爆炸、杀人放火等,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影响公共安全,甚至对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对整个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故而对于这样的恐怖活动,必须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持从其出现苗头开始到最终制裁都严字当头。
第二,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与依法办事。对于恐怖主义这种社会现象,其产生源于一定的历史根源,社会基础不可缺少,同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等主义因素的存在,也会对其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将其作为单纯的手段,进行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镇压并不是解决恐怖活动的灵丹妙药,而是现阶段不得不采取的一时之计,故此,我国打击恐怖犯罪虽然要严厉,但是也需要通过许多其他社会政策予以辅助,争取从源头上控制恐怖活动和恐怖分子的产生。
三、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恐怖犯罪对反恐刑事政策的体现
首先,针对刑法第120条进行了完善,主要针对恐怖活动的组织领导罪以及对恐怖行为的资助行为。具体在罪状方面,对资助恐怖组织的行为模式进行了扩展,包含了对恐怖活动培训的资助以及对相关培训提供的额外资助,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定范畴,对于恐怖活动的资助罪更名为帮助恐怖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