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
【摘 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犯罪特点等方面与成年人刑事案件有诸多不同,故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侧重点不在于未成年犯的罪行,而在于未成年犯的教育和矫治。在量刑选择方面,应尽量减少羁押刑的适用,不宜一概适用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应加大缓刑的适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量刑;建议
我国的刑罚体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未成年人被告人已明确规定为死刑适用的消极条件。下文分析各刑种及缓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一、关于无期徒刑的适用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被告人未列为无期徒刑适用的消极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也时有应用。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应不适用无期徒刑。理由如下:1,违背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人被告人适用无期徒刑一定程度上完全阻隔了其回归社会的机会和可能,与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宗旨相违背。2,对未成年人被告人适用无期徒刑造成刑罚逻辑上的矛盾。从现行刑法的来看, 无期徒刑是可以对未成年人适用的,但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死刑的不可适用, 则使得无期徒刑对未成年被告人而言是最高的刑罚,又因刑法典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故适用无期徒刑又得从轻或者减轻,逻辑矛盾由此而生。3,从国外立法看, 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都对未成年犯罪人禁止适用无期徒刑, 有的国家甚至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处以超过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未成年人被告人不适用无期徒刑是国际立法趋势。4,我国已为《联合国未成年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据该条约第三十七条:缔约国应确保:任何未成年人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二、关于有期徒刑、拘役的适用
有期徒刑具有量刑幅度大(六个月至十五年;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二十五年)、适用范围宽(可适用重罪,又可适用轻罪)的特点,为审判机关自由裁量留下了广泛的空间。拘役与此类似,在此一并讨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有期徒刑、拘役,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以下做法: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以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未成年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期不超过2年的,仍应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犯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3)可将社会服务令作为拘役的替代措施。社会服务令1972 年起源于英国,是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而使用。实质是指法庭判处被告人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无报酬的工作,以代替其他判决的命令。判处社会服务令不仅减少未成年人被羁押的时间,而且是一项很好的教育措施。希望我国能在立法上予以肯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为此提供便利。
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作为一种资格刑,是对政治权利行使资格的一种剥夺,在法律上和政治上对行为人作出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因而性质严厉。学界和实践部门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是否应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毫无必要。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本来就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所谓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任职资格,由于种种的附加条件的限制,使未满18周岁的人,基本没有进入这一层面的可能性。
四、关于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则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根我国民法有关规定,除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之外,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一般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家庭中没有独立的财产(即便有也是来源与继承、馈赠、奖励等)。对于没有个人财产的人,如果对其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必侵害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同时,青少年犯罪绝大多数都是两抢一盗类犯罪,其目的是获取财物。对其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其再次非法获取财物的可能。
有观点提出,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有监护人疏于监护的原因,故可以执行监护人的财产。这种观点表明看有一定的说服力,但事实上,将不具有刑事责任的监护人作为承担刑罚的犯罪人来承受其监护职责,无疑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之所以有此规定,就是避免个别地区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搞混淆。
綜上原因,适用财产刑应当作以下限制:1,罚金数额控制在1000元人民币上下。2、罚金执行期限尽量延长。
五、关于缓刑的适用
我们认为,应当加大未成年被告人缓刑的适用。实践中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基本上都能遵守缓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未成年被告人不予监禁或不判实刑,不仅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更有利于避免其因羁押而交叉感染,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正确适用缓刑应在坚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原则的前提下,正确理解缓刑条件:
(一)犯罪情节较轻。笔者认为,以下情形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涉案数额刚达定罪起点或者未达巨大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未造成被害人任何人身伤害的;未经预谋、临时起意犯罪的;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对象系一般人员的(排除老、弱、病、残、孕等)且取得其谅解的;犯罪以后是自首、积极退赔、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等等。
(二)有悔罪表现。下列行为应当视为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与本案有关的人和事,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的;犯罪后积极赔偿相关人员损失并赔礼道歉的;承诺以后不再违法犯罪的;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该条件虽然比刑法修正案(八)“不致再危害社会”稍显进步,但依然不易操作。笔者认为,应将其列举量化。下列行为应视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羁押前为在校学生、判决后仍可在校学习的;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的;犯罪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情绪稳定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如何确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从刑罚的预防功能方面把握。如果某一区域在某一时段,某种犯罪行为比较猖獗时,那么在适用缓刑时就要慎重(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除外),从而达到教育、引导、威慑、预防的作用,避免因适用缓刑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二是从犯罪分子本人及家庭情况方面把握。三是从社区居民的反映方面把握。要广泛听取社区居民对某一犯罪分子平时的品行、一贯表现、在居民中的表现等方面的评价,从而界定适用缓刑是否会给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1]
注释:
[1]汪国权.检察日报“观点”版[N],201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