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岭
摘要:文物保护单位是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将历代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动的文物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正式列入国家有计划地、科学的和法治的管理之中。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是文物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有效的管理,是我们面临的难题之一。本文从管理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关键词: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文物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TV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2-00176-02
一、目前的管理模式
所谓管理模式,就是根据各个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同情况而采取的管理方式。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一般文物保护单位。由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多,具体情况又千差万别,因而管理模式,成效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目前所采取的管理模式可归纳为如下几种:
(一)机构管理模式:即国家针对某一具体的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的保护和管理。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该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维护、修缮、藏品保管、宣传陈列和科学研究工作。这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佳管理方式。
(二)直接管理模式:即由当地的文物管理机关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直接的管理。该模式通常适用于地面无明显标志的纪念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由于无具体的使用单位或使用者,由文物部门对保护单位进行监督或监探管理,或由文物部门直接聘请专人,专职或兼职作为文管员,进行日常管理看护,定期向文物部门汇报情况,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报告。文物部门则给予文管员一定的补贴。
(三)部门管理模式:即由非文物系统的其他部门管理的模式。因产权和管理权不在文物部门,只能由使用单位或部门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明确保护责任与任务,并指定法人代表或责任人为文物保护负责人。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文物保护单位的权属关系比较复杂,因而在各管理模式中,该模式占有相当比例。
以上三种管理模式,从管理效果来看,由于采用专门的机构管理或直接进行管理,减少了各种干扰,故而第一、二种管理模式效果较佳。第三种模式的关键是监督管理。各使用者对文物的认识水平不同,在使用或维修的过程中的态度与处理方式上也存在差异,因而加强监督与管理,依法履行合同尤为重要。委托管理模式相对松散,若能与第二种模式互相结合,也能起到良好的效果。从各县市区来说,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管理模式上不尽相同。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建立文物管理组,利用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文物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不承担相应的经费,日常开支自筹解决;有些县市区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情况,聘请兼职文物管理员,每个文管员负责一处或几处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乡镇发给一定的补贴,解决了一些文保单位管理难的问题;多县市区鉴于境内文物较多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或成立专门机构,或直接管理,或投专管人员,或签订使用合同;其他县也根据自己的情况,结合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采取了适合自己特点的措施和管理模式。虽然各县(市)及各文保单位的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但只要认真实施,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均能取得预期的成效。只采取一种管理模式,或推行一刀切来对情况各异的文保单位进行管理是不切实际的,也无法做到有效的管理。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
现在的管理模式,是在《文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的指导下,各地多年探索的结果,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然而,在新的社会环境条件下,仍面临很多问题。一方面,由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涵盖面广,各单位情况不一,不可能都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将所有的文物单位都纳入文物部门的直接管理之下。另一方面,地方领导、部门领导对文物工作的认识、重视程度不一,也影响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特别是近几年经济建设的发展,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上的问题日益突出,旧的矛盾未彻底解决,又出现许多新的矛盾、新的问题。目前,困扰文物保护单位的问题有:
(一)现状经费的矛盾:经费短缺一直是困扰我们文物工作的一大难题,其中最直接反映在文保单位的管理上。由于经费缺乏,很少文保单位的管理、维修能够真正得到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甚至倒塌。僧多粥少的现实矛盾,使得文物保护中“先革命,后治病”这一起码的政策也难以真正落实。在保护维修经费中,上级的补助经费往往是唯一来源,地方上难以筹集。
(二)重视与落实的矛盾:随着文物在经济建设以及在旅游开发中的作用的增强,文物保护工作得到普遍的重视,地位得以提高。但这种重视与文物单位的管理显得有不和谐之处。其一是以加强管理为名,随意将之纳入景区管理或旅游管理部门,有的成立综合管理机构,但结果几乎都是削弱了文物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其二是只重视特殊的、经济效率好的文保单位,这种片面重视根本上无法改变文物单位的困难局面,也难已解决文保单位管理中的诸多问题。
(三)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文保单位的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但目前的开发热潮,对文保单位的管理造成空前的威胁,开发与保护的矛盾较为突出。一些文保单位的管理部门或法律意识淡漠,或功利思想严重,只顾眼前利益,未能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文物部门的同意和批准,随意维修,甚至拆毁古建筑,破坏地下遗存,造成建设性破坏。这些违法行为,往往发生在其他部门管理的文保单位,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上也很容易失控。
(四)效益矛盾:由于各文保单位的知名度、地理位置、旅游趋向不同。少数单位经济效率较好,但绝大多数经济效益较差或根本没有效益,这种内部贫富悬殊的矛盾,在全国也带有普遍性。就部分县市区情况而言,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平均年收入上千万元,但是绝大多数单位却仍在贫困中徘徊,等待救济,等待“救命”和“治病”。这种贫富矛盾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但若长期存在,无疑对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增强自身活力,缓解效益矛盾,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几点认识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认真的分析,冷静的思考。目前文保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管理模式不再适应工作的发展而需彻底改变,几种管理模式是我们长期以来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经验的总结,随着形势的发展,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也因之出现,机械地套用某一模式已难适应发展之需。因此,对现有的的管理模式,一是要不断完善,二是要依法进行管理。在认真贯彻执行对文保单位“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原则的基础上,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这是搞好文物管理的基础;二是提高领导干部对文物工作的认识水平,这是搞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关键;三是进一步提高文物工作者的认识水平,这是搞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保证。作为文物部门,要抱着守土有责的态度,认真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不但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也要向各级、各部门领导宣传。同时,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文物工作者更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更好的结合起来,在矛盾中找到共同点,使之能互相促进,和谐发展。目前的普法教育,虽已开展多年,但《文物保护法》始终未列入范畴,为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对文物的认识水平,很有必要将《文物保护法》列入全国性的普法计划,以营造遵守、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良好氛围,这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强化管理职能。文物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上。全国各地发生的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中,针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法人单位的违法现象比较突出。法人违法反映出来的是群体性违法,且往往涉及部门或集体利益,追究起來难度大。要强化管理职能,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的法规或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树立《文物保护法》的权威性,解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另一方面,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保护合同及有关管理措施,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系,使业务管理、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三)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对文物保护单位一味进行保护而不加以利用是无意义的,但只讲利用而不注意保护同样是危险的,二者必须兼顾。对一个地区来说,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全面开发利用也不现实,保护仍是主题,但开发利用是必然之路,而且要走出自己的路。因此,各地区的开发利用应有主次,要贯彻“重点开发,全面保护”的原则,先以一个或几个点为突破口,不断摸索经验,循序渐进,促进整个地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对先开发的文物保护单位,要以保护作为前提,以实现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良性循环;对一时无法开发利用的,当以保护为主,使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受自然和人为的破坏,在适当时候再予以开发利用。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功在当代,利在子孙,同时也是一项艰巨任务。近几年经济建设的发展,既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提供了条件,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适应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需求,完善和补充现有的管理模式,建立灵活多变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这是客观形势对文保单位管理工作的需求,也是我们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