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民国财政公署等8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将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已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逐处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管理,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切实承担起文物保护职责,使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西宁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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