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物保护法的制度创新及其立法完善研究

2017-01-27 12:45宋宁宁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法商业性文物保护

宋宁宁

太原理工大学艺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600

新文物保护法的制度创新及其立法完善研究

宋宁宁

太原理工大学艺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600

文物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本文对新文物保护法中制度创新进行了增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和完善民间文物收藏管理制度的研究,基于文物概念和对文物商业性开发利用进行立法完善研究,以期通过立法来保护文物这一见证人类文明进步的载体。

新文物保护法;制度创新;立法完善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类文明日益发展,文物作为人类社会演变的重要反映依据,在我国不断重视文化建设的背景下也得以有效保护。为响应世界保护文化遗产的号召,我国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文物保护法的顺应施行面临挑战。例如:城市化进程加快建立城市发展新格局,不要忽视了历史文物的重要性,与文物保护形成矛盾;在国内外文物市场多元性变化下,部分不法分子进行文物犯罪,通过走私、倒卖文物、盗掘文物遗址等方式牟利;文物管理制度不完善也是阻碍文物保护法有序进行的重要因素,管理不严格造成馆藏流失、工作人员监守自盗等不良行为发生。随着人们思想的变革,对传统文物的认识有所改变,进而制约了文物保护行为。本文对新文物保护法的制度创新及其立法完善展开研究,以期促使新文物保护法满足现代化时代需求。

一、新文物保护法的制度创新

(一)增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

增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是新文物保护法制度创新的一大内容,我国申请的国际级历史文化名城众多,地方政府也公布了地方性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旧法中对具有革命意义或历史价值并保存相对完好的城市由有关部门进行了核定。从旧法中的制度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具有一定的重视性,且进行了相对完善的规划措施。但随着时代进步,旧法中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无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并未从深层次考虑,将历史文化街区或城镇纳入制度保护中。新文物保护法中第十四条进行了制度创新,对原有内容不断完善,具体内容为针对具有历史意义、具有重要文化价值且富含文物的街道、城镇等通过国家及地区的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或城镇,并交由国务院备案。增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符合当前人们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规划,有利于从立法角度提高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城镇的关注度,进而促使政府及个人明确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职责。

(二)完善民间文物收藏管理制度

完善民间文物收藏管理制度是新文物保护法中讨论的关键内容。我国属于文物收藏大国,其中的文物收藏不仅来源于国家还有个人收藏,只有不断完善民间文物收藏管理制度,才能强化对私人收藏文物的重要保护。在旧法中对私人文物收藏进行了规定,“私人收藏文物需要经由国家文化管理部门进行系统管理,不得进行私自收购”,这将造成民间文物收藏爱好者的合法权益被损害,无法有效保护私人文物收藏家的权益。而新文物保护法拓宽了民间文物收藏者的范围,并通过健全的民间文物收藏管理制度确保私人收藏家可对文物进行合法收藏。制度内容为“文物收藏单位及个人可通过收藏方式合法继承和赠与文物,允许通过拍卖进行文物购买行为,且进行合法的转让或交换行为”。在新文物保护法中通过完善民间文物收藏管理制度,对个人及文物收藏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个人对文物的自由流通。

二、新文物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一)基于文物概念的立法完善

新文物保护法的立法完善首先需要掌握文物概念,以此为基础展开后续文物保护工作。新文物保护法通过不断修缮,提出了文物的新概念并进行了列举分析,强化使用者的理解。一是具有历史意义、科考价值、艺术内涵的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壁画等;二是具有历史价值、艺术层次的文献资料、手稿等;三是参与历史事件或革命运动、与历史人物相关且具有重要意义的史迹、建筑物等;四是历史发展遗留的工艺品、美术品等;五是体现历史时代特征、反映社会生产生活或古代制度的实物,在新文物保护法中均可被视为文物。多数地方性法规中对文物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只是根据实物的时代特征进行了简单界定,这将造成文物保护、流通、收藏等行为相对混乱。基于文物概念进行立法完善,促使文物保护做到有法可依。

(二)对文物商业性开发利用的立法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文物的商业价值逐渐降低,这就要求新文物保护法坚持适度原则,对文物商业性开发利用进行立法完善。对此,我国的新文物保护法做出了相关规范“转增及交接文物时,禁止收藏单位利用商业性手段售卖或出租国有文物于单位及个人”通过新文物保护法的立法完善强化对文物的商业性保护,避免文物流失。

三、结语

文物保护现阶段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文物犯罪等不法行为、制度管理不善、商业开发利用过度等,新文物保护法的制度漏洞及立法缺失也不利于国家有效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本文针对旧法中制度不足之处,通过增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和完善民间文物收藏管理制度进行制度创新,从立法角度出发,基于文物概念和对文物商业性开发利用进行立法完善,以期通过法律手段做好文物保护的切实管理工作,以文化保护来推动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1]谷岩.论我国文物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完善[D].中央民族大学,2013.

[2]付莹.从立法视角审视“文物”概念——以<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为契机而展开[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4(01).

D922.16

:A

:2095-4379-(2017)28-0204-01

宋宁宁(1979-),女,汉族,硕士研究生,太原理工大学艺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文化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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