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车链条为枪管发射火柴杆的自制枪支检验一例

2017-09-29 01:05张志刚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
关键词:测速仪枪口火药

张志刚 杨 超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林 长春 130000

以车链条为枪管发射火柴杆的自制枪支检验一例

张志刚 杨 超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林 长春 130000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接触到外地区送检的采用多枚自行车链条排列而成枪管的自制枪支一例,该枪支可以装填一枚完整的火柴,以火柴头为火药,以火柴杆为弹丸进行击发。在进行检测中笔者发现该枪支区别于其他非制式枪支,有很多值得注意的问题,在文中进行探讨。

车链条;自制枪支;枪口比动能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在涉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制造或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以上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相比较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通常来说枪口比动能更大,致伤作用更加明显。但在实际案例检验过程中,有些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或改制枪支性能并不十分稳定,枪口比动能也不足以认定为枪支,特别是某些枪支发射的弹丸的最大横截面并不是通常的圆形,所以并不能依靠测速仪自动计算的枪口比动能来做为检验结果,这一点需要检验人员注意。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即遇到一起案件送检的自制枪支(枪支照片见下图1),该枪支系用自行车链条为主要部件制作而成的,嫌疑人将多枚链条排列在一起,链条一侧圆孔组成“枪管”,击发前将一枚火柴置入“枪管”尾端,通过击燃火柴头上的可燃物质产生燃烧气体推动火柴杆射出“枪管”。现笔者将该案例报道如下:

图1 送检的枪支照片

一、案例资料

2016年2月16日,我省某县某镇某森林公安局通过吉林省公安厅刑侦局委托我单位鉴定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的涉案枪支性能。简要案情是2016年1月24日某林业局居民闫某某到该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称其2014年5月在互联网的购物网站上购买发射火柴的自制枪支共十支,现上缴一支。

二、检验情况

送检的枪支全长23.5cm,枪管部分系用钢丝将六节自行车链条串起固定而成,在从枪口向枪管尾端方向第一节链条之后有一片三孔钢片(用作准星)和三片双孔钢片。枪管尾端插入一前端呈锥形钢丝作为击针,击针尾端弯成弧形,连接两根弹簧固定于枪管尾端两侧,击针可向后拉动固定于枪身后端上方的固定销上。枪支的扳机也是用一根钢丝弯折而成,扳机可以控制击针的固定销,扣动扳机时扳机的钢丝尾部有一弯成圆环的部分使固定销前倾,使击针释放,击针前端与装填于枪管内的火柴头发生碰撞击燃火柴头产生火药气体,推动火柴杆将其发射。

测速过程:首先称量火柴的质量,每根火柴平均质量为0.075g,需要注意的是击发后实际的“弹丸”是火柴杆,因为火柴头经过燃烧已经消耗殆尽,因此需要减去火柴头部分的质量,只计算火柴杆的质量,为0.07g,即0.00007kg。其次称量火柴杆的横截面边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火柴杆的横截面为正方形,而不是圆形,因为火柴头经过燃烧后已经消耗,不存在圆形部分,如果将测得的边长结果直接输入测速仪,测速仪输出的比动能计算结果一定比实际结果要大,因为测速仪默认的弹丸横截面为圆形,当正方形的边长与圆的直径相等时,正方形面积大于圆形面积,而当枪口动能不变时,横截面面积与枪口比动能呈反比。用游标卡尺测得正方形边长为0.4cm,算出正方形面积为0.16cm2。将枪支固定于测速仪50cm之后,实弹击发后测得火柴杆的速度为81.06m/s。因此枪支的枪口动能为1/2×0.00007×81.062,等于0.23J。用枪口动能除以横截面面积0.23÷0.16,等于1.44J/cm2,小于1.8J/cm2,因此不能认定为枪支。

三、讨论

由于本案例中送检枪支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枪支检验过程中,有如下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以车链条为枪管发射火柴的自制枪支是否符合公安部2010-67号文件中有关枪支的定义,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关于枪支的定义是“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那么送检枪支用车链条的一侧孔洞的洞壁作为枪管的管壁,该车链条共有6节,组合在一起具备一定的长度,将其用铁丝固定在一起具备一定的稳固性,因此应当认为具有枪管的属性。该种枪支发射的原理是用铁丝的尖头撞击火柴的头部,高速的撞击产生热量点燃火柴头,产生燃烧气体,气体推动火柴杆向前运动产生动能,因此高速运动的火柴杆只要超过规定的比动能,就可以认为对人体组织具有致伤力。火柴头的化学成分主要是氯酸钾、二氧化锰、硫磺等,其组合在一起受到高速撞击可以猛烈燃烧产生气体,具备火药的性质,因此送检枪支能够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而不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二)计算枪支比动能的时候不能完全依赖测速仪的计算结果,其打印或显示的结果只能作为参考,测速仪的中实现计算功能的元器件是单片机,计算枪支比动能的程序是写入到单片机的ROM中的,一般不能更改,无法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计算公式。而且计算机程序都有出错的可能,为了严谨起见,需要测试人员对测速仪的计算结果进行验算。

(三)计算枪口比动能时应当注意弹丸最大横截面的形状,比如本案例中以火柴杆作为弹丸进行发射,而火柴杆的横截面形状为正方形。火柴的火柴头形状虽然为球形,但是火柴头的可燃物质在击发过程中已经燃烧殆尽,因此对火柴头的横截面直径应不予考虑。

(四)将弹丸质量代入计算公式时应注意应是最终脱离枪口时的弹丸质量,如本案中的最终“弹丸”形式是火柴杆,不包含火柴头的部分,因此在称量“弹丸”质量时应剔除火柴头的部分进行称量,才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1]季峻.枪支“杀伤力”鉴定的几个问题商榷与测速仪在枪支杀伤力的检验与鉴定中的应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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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9

:A

:2095-4379-(2017)28-0142-02

张志刚(1975-),男,吉林长春人,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实验室,主任,痕迹检验专业;杨超(1987-),男,吉林松原人,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工程师,痕迹检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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