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模式及面临的问题

2015-04-29 22:59:38杨绍芬
文化产业 2015年10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法

杨绍芬

摘  要:文物保护单位是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将历代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动的文物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正式列入国家有计划地、科学的和法治的管理之中。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是文物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有效的管理,是我们面临的难题之一。本文从管理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关键词: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文物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TV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1

一、目前的管理模式

所谓管理模式,就是根据各个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同情况而采取的管理方式。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一般文物保护单位。由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多,具体情况又千差万别,因而管理模式,成效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目前所采取的管理模式可归纳为如下几种:

(一)机构管理模式:即国家针对某一具体的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的保护和管理。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该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维护、修缮、藏品保管、宣传陈列和科学研究工作。这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佳管理方式。

(二)直接管理模式:即由当地的文物管理机关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直接的管理。该模式通常适用于地面无明显标志的纪念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由于无具体的使用单位或使用者,由文物部门对保护单位进行监督或监探管理,或由文物部门直接聘请专人,专职或兼职作为文管员,进行日常管理看护,定期向文物部门汇报情况,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报告。文物部门则给予文管员一定的补贴。

(三)部门管理模式:即由非文物系统的其他部门管理的模式。因产权和管理权不在文物部门,只能由使用单位或部门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明确保护责任与任务,并指定法人代表或责任人为文物保护负责人。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文物保护单位的权属关系比较复杂,因而在各管理模式中,该模式占有相当比例。

以上三种管理模式,从管理效果来看,由于采用专门的机构管理或直接进行管理,减少了各种干扰,故而第一、二种管理模式效果较佳。第三种模式的关键是监督管理。各使用者对文物的认识水平不同,在使用或维修的过程中的态度与处理方式上也存在差异,因而加强监督与管理,依法履行合同尤为重要。委托管理模式相对松散,若能与第二种模式互相结合,也能起到良好的效果。从各县市区来说,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管理模式上不尽相同。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建立文物管理组,利用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文物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不承担相应的经费,日常开支自筹解决;有些县市区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情况,聘请兼职文物管理员,每个文管员负责一处或几处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乡镇发给一定的补贴,解决了一些文保单位管理难的问题;多县市区鉴于境内文物较多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或成立专门机构,或直接管理,或投专管人员,或签订使用合同;其他县也根据自己的情况,结合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采取了适合自己特点的措施和管理模式。虽然各县(市)及各文保单位的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但只要认真实施,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均能取得预期的成效。只采取一种管理模式,或推行一刀切来对情况各异的文保单位进行管理是不切实际的,也无法做到有效的管理。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

(一)现状经费的矛盾:经费短缺一直是困扰我们文物工作的一大难题,其中最直接反映在文保单位的管理上。由于经费缺乏,很少文保单位的管理、维修能够真正得到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甚至倒塌。僧多粥少的现实矛盾,使得文物保护中“先革命,后治病”这一起码的政策也难以真正落实。在保护维修经费中,上级的补助经费往往是唯一来源,地方上难以筹集。

(二)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文保单位的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但目前的开发热潮,对文保单位的管理造成空前的威胁,开发与保护的矛盾较为突出。一些文保单位的管理部门或法律意识淡漠,或功利思想严重,只顾眼前利益,未能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文物部门的同意和批准,随意维修,甚至拆毁古建筑,破坏地下遗存,造成建设性破坏。这些违法行为,往往发生在其他部门管理的文保单位,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上也很容易失控。

三、几点认识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认真的分析,冷静的思考。目前文保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管理模式不再适应工作的发展而需彻底改变,几种管理模式是我们长期以来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经验的总结,随着形势的发展,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也因之出现,机械地套用某一模式已难适应发展之需。因此,对现有的的管理模式,一是要不断完善,二是要依法进行管理。在认真贯彻执行对文保单位“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原则的基础上,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这是搞好文物管理的基础;二是提高领导干部对文物工作的认识水平,这是搞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关键;三是进一步提高文物工作者的认识水平,这是搞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保证。作为文物部门,要抱着守土有责的态度,认真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不但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也要向各级、各部门领导宣传。

(二)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对文物保护单位一味进行保护而不加以利用是无意义的,但只讲利用而不注意保护同样是危险的,二者必须兼顾。对一个地区来说,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全面开发利用也不现实,保护仍是主题,但开发利用是必然之路,而且要走出自己的路。因此,各地区的开发利用应有主次,要贯彻“重点开发,全面保护”的原则,先以一个或几个点为突破口,不断摸索经验,循序渐进,促进整个地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对先开发的文物保护单位,要以保护作为前提,以实现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良性循环;对一时无法开发利用的,当以保护为主,使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受自然和人为的破坏,在适当时候再予以开发利用。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功在当代,利在子孙,同时也是一项艰巨任务。近几年经济建设的发展,既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提供了条件,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适应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需求,完善和补充现有的管理模式,建立灵活多变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这是客观形势对文保单位管理工作的需求,也是我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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