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萌
今年以来,天目药业相继上演年报两度推迟、独董对年报说不、罢免独董、修改公司章程等一连串事件,引发外界极大关注,其中最具争议的当属公司股东大会对独董的罢免。
天目药业2013年年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大幅上升并扭亏为盈。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为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然而,公司独董郑立新和徐壮城对此财务报告投出了反对票,理由是“对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称报告存在“净利润剧烈波动”、“主要财务指标不匹配”、“收入确认缺乏合同/单据支撑”、“期末存貨难以查证”等诸多重大问题。
同时,两位独董提出诸多治理相关问题,包括:独董提出的公司调研被婉拒;上市公司聘请资质较弱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两次推迟年报披露而未给予相应解释和说明;公司曾因信息披露问题被监管机构通报批评等。
针对独董质疑,持有公司7.09%股份的股东、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独董“未尽到勤勉义务”、“在未核实相关情况的前提下在董事会会议上随意投反对票”为由,向股东大会提出独董罢免提案。随后,两位独董与前述股东各执一词。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独董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董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董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可见,在大股东实际把持公司运营的前提下,独董设置的最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管理权/信息弱势地位的少数股东的权益。
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情况下,独董对财务报告却提出了否定意见,这种情况在我国上市公司实属罕见。
根据法规,独董可以“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同时,“独董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董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然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独董行使上述职权会遇到诸多困难和困惑。首先,在年报发布时限确定的前提下,独董重新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并执行审计,缺乏可操作性;其次,从上市公司获取审计费用预算,也绝非易事;此外,即使独董能够独立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并实施报表审计,一旦其审计结果与原事务所审计意见不一致,如何处理,也缺乏法规依据。
根据公开信息,天目药业独董有“调研被婉拒”的情节,也成为独董职权难以“落地”的佐证。5月27日,天目药业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郑立新和徐壮城正式被罢免,赞成票比例69.27%,反对票为29%。
罢免独董的法定原因包括:连续三次未出席董事会,或者独董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五年等情形。然而,涉事独董并未出现上述情况。资料显示,两名独董出席董事会记录皆为全勤。
通过我国“经过提名之后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的独董任命程序,连同天目药业独董被罢免案例,基本可以得出结论:大股东的意志决定了独董的去留。设置独立董事的重要制度初衷即在于对大股东形成制衡。然而,在其去留由大股东左右的前提下,恐怕也只能有“想留下来请做花瓶,不想做花瓶的请离开”这唯一结局了。
结合天目药业的案例,监管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应在多个方面予以改进:突出少数股东在独董实务中的话语权比重,为独董发挥职能提供权利后盾;明确独董履行权限的工作程序及资源获取渠道,在公司大股东/管理层与独董之间维持有效的沟通平台,提高独董履职可操作性;在独董罢免过程中,给予独董必要的外部法律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