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激励对农户农地转出的影响及农地产权改革启示

2014-04-25 04:47游和远
中国土地科学 2014年7期
关键词:种田报酬农地

游和远

(浙江财经大学城乡规划与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地权激励对农户农地转出的影响及农地产权改革启示

游和远

(浙江财经大学城乡规划与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研究目的:探究地权激励与农户农地转出之间的关系以及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路径。研究方法:主成分分析,多元回归分析。研究结果:提高地权收益激励,外出务工报酬高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会选择流转出更多的农地,但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其行为不受地权收益激励改变的影响;提高地权处置激励,外出务工报酬高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并不因地权处置激励的影响而改变转出农地规模,但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抑制其农地转出规模。研究结论:当前农户的地权处置激励诉求仍未紧迫到追求农地私有化的程度,基于农地家庭承包制,提高农户的地权收益权利,科学配置农地处置权利,是追求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目标下更加合理的农地制度改革路径。

土地管理;地权激励;回归分析;农地转出

1 引言

农地流转是现有土地制度下农户可能的一种农地处置选择,寻找与剖析影响农地流转的因素是农地流转问题研究的一个热点。当前涉及地权对农地流转影响的研究集中于产权缺陷对农地流转的限制性作用。研究发现家庭承包制下土地产权的不稳定性,导致农地的承租期限、承租者愿意支付的租金相应的下降,这种地权不稳定性的作用如同一种随机税[1-2]。而地权不稳定性背后存在的不完全农地承包经营权,意味着农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高昂的启动成本、游说成本、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履约成本[3]。实际上,在公有制下对土地使用权不选择“按劳分配”,而选择“按人分配”的家庭承包制,在赋予土地保障功能的同时,并没在制度初始设计中过多考虑后续农地流转的问题[4]。但不可否认,中国改革初期建立的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极大满足了当时中国农民对地权激励的诉求[5]。在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中,将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地权在内的农地产权制度[6]。因此,本文在当前农地不稳定地权的情况下,详细分析农地地权中收益激励和处置激励两个因素与农户农地转出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农户农地转出行为背后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可能路径。

2 数据来源与计量模型

2.1 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2011年在贵州、浙江与山东3省针对农地转出户所进行的调查,3省一定程度上区分了东部与西部、长江以南与长江以北间的农地与农户的自然经济特征。在贵州与浙江省内分别选择2个县(区)进行调查,贵州省为贵阳市开阳县与白云区,浙江省为温州市苍南县与杭州市萧山区;山东省则只选择菏泽市牡丹区为调查点,菏泽市市区在行政区划上仅由牡丹区构成,菏泽市地处鲁西南,为山东经济欠发达地区,作为市区的牡丹区面积较大,覆盖有广泛的农村,牡丹区的农村在经济社会特征上,与周边县域的农村较类似。在每一个县(区)内,选取农地流转较多的乡镇与村庄(行政村),每个县(区)初始随机抽取12个村庄(牡丹区为22个),每个村庄中计划调查10个农地转出户样本。在实际调查中,部分村庄并不存在满足条件的10个农户,而部分村庄转出农地的农户较多,那么每个村庄实际被调查的农户数在10上下稍微浮动。剔除问卷整理中出现的不合理问卷以及实际可用于分析农户数少于5的村庄,最终开阳县的调查包括12个村,111个农户,人均农地面积1.05亩/人;白云区调查10个村,90个农户,人均农地面积1.06亩/人。苍南县调查12个村,108个农户,人均农地面积为0.39亩/人;萧山区调查10个村,94个农户,人均农地面积0.49亩/人。牡丹区调查22个村,203个农户,人均农地面积1.22亩/人。3省用于分析的农户为606户。

2.2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农地转出户的非农就业收入对农户的农地转出行为有着重要影响。为了区别农户对自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禀赋的判断,在农户调查中,比较农户种田收益与外出务工报酬,在研究中也将农地转出户区分为两类:一是外出务工报酬高于种田收益的;另一是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的。同时已有研究发现在参与转出的农户中,较多农户只转出一小部分承包地[7],则实证分析中采用的计量模型如下:

式1中,t为区分种田收益与外出务工报酬高低不同的两类农户;i为同性质农户中的第i个农户。被解释变量为农地转出面积Scirc。解释变量中,Earning为地权收益激励,Disposal为地权处置激励。另外选择关于农地禀赋特征的解释变量:人均农地面积Sfarmland、土地块数Nland、平地面积比重Pfat;关于农户人口特征的解释变量:户主年龄Age、家庭劳动力Labour、读书孩子数Student;关于外部环境的解释变量:寻找农地转入户难易Pcirc。

2.3 地权激励指标计量模型

本文考虑农地产权的收益权利与处分权利,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处理得到地权收益激励Ij与地权处置激励Uj。在调查问卷中,针对收益激励与处置激励分别设计了3个(表1)与4个问题(表2)。在问题内容设计上,收益激励问题主要关注农地收益与农户生存成本之间的关系及其稳定性,同时引入附着在农地上的政府补贴。处置激励问题主要涉及当前农地制度下可能发生农地承包经营权改变的事件,同时引入农户对农地产权所有者的判断,间接分析农户认为其可处置农地的权利。在问题个数上,借鉴已有研究成果[8],采用较少的问题个数以期通过降维处理后获得惟一的收益激励变量与处置激励变量。对农地转出户的答案进行等距离散赋值,获得激励分量。通过对收益激励分量与处置激励分量分别进行主成分分析,计算得到地权收益激励与处置激励的主成分。此时收益激励与处置激励已是一个连续变量,因而得到地权收益激励指标与处置激励指标。结果显示主成分收益激励指标Ij解释收益激励分量的方差贡献率为51.075%,处置激励Uj解释处置激励分量的方差贡献率为41.017%。计算收益激励指标的主成分分析中,KMO为0.567,Bartlett检验的P值< 0.0001,表明进行的主成分分析是可信的。同样,在处置激励指标的计算中,KMO为0.568,Bartlett检验的P值< 0.0001,支持了后续的主成分分析。

表1 关于地权收益激励的问题Tab.1 Questions regarding revenue incentive of farmland property rights

根据地权收益激励主成分分析计算结果,通过因子负荷除以对应的特征根开平方根获得系数,地权收益激励的计算公式为:

根据地权处置激励主成分分析计算结果,通过因子负荷除以对应的特征根开平方根获得系数,地权处置激励的计算公式为:

表2 关于地权处置激励的问题Tab.2 Questions regarding alteration incentive of farmland property rights

3 实证结果与解释

3.1 描述性统计与回归结果

表3区分外出务工报酬高于种田收益农地转出户与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农地转出户两类农户,分别给出用于回归分析的变量统计描述。

表3 统计描述Tab.3 Descriptive statistics

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方法对回归模型参数进行估算,表4列出了多元回归分析结果。模型(2)对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农户的估算结果中,DW值为1.568,模型存在着自相关。因此引入AR(1),通过对扰动残差项进行自回归,修正后的方程拟合后DW值进入了误差项不存在自相关的区间内,且AR(1)通过显著性检验。模型(1)对外出务工报酬高于种田收益农户的估算结果中,DW值为1.856,DW值已经满足了不存在自相关的经典假设条件,因此,不再引入AR(1)。模型(1)与(3)的最大VIF<10,可以拒绝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的怀疑。

3.2 外出务工报酬高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行为解释

对于外出务工报酬高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地权收益激励系数为正(0.137),且在1%水平下显著,因此,地权收益激励的提高会导致此类农地转出户选择转出更多的农地。地权收益激励的提高导致的农地转出报酬增加是一个重要原因。毛飞和孔祥智的已有研究支持了这个结论,在农户规模化流转的分析中,发现在浙江省给予成片流转农户一次性和连续多年补助,农户在获得原有农地转出报酬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补贴收入,这利于提高农户农地转出意愿[9]。

对于外出务工报酬高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地权处置激励系数为负(-0.014),但不显著,由负的系数可以判断地权处置激励的提高将让农户倾向于转出更少的农地,但统计上的不显著意味着在现实中农户并没有将这种倾向性落实于实际,因此地权处置激励的提高并不一定改变农地转出户转出农地。这也意味着外出务工报酬高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在面对农地处置激励提高的时候,无法形成统一有效的行为决策。已有研究中,金媛和林乐芬论证发现当前赋予农地抵押产权这一提高地权处置激励改革并不必然促进单一微小规模经营农户的农地流转[10]。

表4 回归分析结果Tab.4 Regression results

3.3 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行为解释

对于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地权收益激励系数为正(0.134),但不显著,表明地权收益激励的提高不会导致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流转出更多的农地。地权收益激励的提高,可使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的农户从农田中获取更多的收益,因此也就无法促使农户基于比较收益而选择转出农地。同时,在调查中发现,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的农户一般年龄偏大,其转出农地规模确定的重要依据是自身劳动力的数量,因此在自身劳动力稳定的情况下,农地转出规模也不易受地权收益激励改变的影响,这也是计量分析中无法通过显著性检验的一个原因。在侯石安的研究中也发现,农业比较利益较低的情况下,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等提高地权收益激励的制度改革无法增强农户转出农地的意愿[11]。

对于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地权处置激励系数为负(-0.012),且在10%水平下显著,那么地权处置激励的提高将抑制农户转出农地的规模。首先,假设农户被赋予的地权处置仍局限在允许流转农地而禁止自由出售、用途转换,则提高地权处置激励后,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很可能将原初为规避农地承包经营权管理规定,例如禁止撂荒,而将流转出的农地收回。其次,若假设地权处置激励提高后允许农户可以出售农地,但对于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一般都会长期持有可获得相对较高收益的生产资料,并不会主动去出售农地。因此即使地权处置激励突破了流转农地的范围内,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依然不会运用被赋予的出售农地等处置农地的权利。李祖佩和管珊所分析的农户在农地确权中“被产权”的实践逻辑也有相似结论[12]。

3.4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启示

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存在着公有化与私有化之争,因为有证据显示通过私有化带来的明晰的产权可以解决中国农村土地问题[13],而也有学者明确反对土地私有化[14]。但是张曙光认为农地产权是公有还是私有,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都不是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农地产权实施能力。换言之,如果农户拥有农地收益权和农地处置权,又何必在乎农地所有权是姓公还是姓私[15]。靳相木也指出,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使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在集体土地之上获得了一项个体土地权利。从此在相对稳定的农村土地集体公有的制度下,农户获得了有限且积极的农地处置权利,这也导致了自发的农地流转出现[16]。目前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现实目标是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则是改革的主要方向。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显然具有非农就业优势禀赋的农户应是转移出农地的主体。因此根据农户行为分析结果,保护土地财产权下有利于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地权制度改革。在地权收益激励中,应科学分配农地收益与农地转用增值收益,提高农户农业活动比较收益,赋予农户合理期望的地权收益激励;鼓励农户自主选择可以实现更高农地收益的各种经营形式。在地权处置激励安排中,既要严格限制农户撂荒、非法转用农地用途等行为,也要在制度上保障其平等、自愿、有偿的流转农地的权利;探索规模化经营农户抵押农地的路径,研究稳定农地承包权利下的农户股份化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行性,赋予农户适度的地权处置激励。

在明确地权激励方向的同时,地权激励强度的设计也直接影响农户对农地的利用与处置。在地权收益激励强度设计中,受制于农户有限的农地数量、相对较低的农产品价格以及庞大的农业人口规模,提高收益激励强度的目标不应是让经营农地的农户收入达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恰当的收益激励强度,应以稳步持续的提高农户生活质量,并为其后续的生存策略提供物质保障为目的。在地权处置激励强度设计中,提高处置激励强度以赋予农户突破农地流转的权利,甚至允许出售农地,并不能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农地处置激励强度应限制在稳定当前的农地所有权性质范围内,着眼于促进农地市场化流转。因此基于农地家庭承包制,提高农地收益权,科学配置农地处置权,应是当前农地制度改革目标下相对合理的农地制度改革方向。

4 结论

本文以黔浙鲁606户农地转出户为实证对象,首先通过主成分分析法得到地权收益激励与地权处置激励两个地权激励指标,再运用多元线性归回模型解释农地转出面积与地权激励变量、农地禀赋特征变量、农户人口特征变量以及外部环境变量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提高地权收益激励,外出务工报酬高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会选择转出更多的农地,但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其行为不受地权收益激励改变的影响;提高地权处置激励,外出务工报酬高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并不因地权处置激励的影响而改变转出农地面积的规模;但外出务工报酬低于种田收益的农地转出户抑制其农地转出规模。农户对地权激励的反应揭示了当前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应是基于农地家庭承包制,提高农地收益权,科学配置农地处置权,辅助于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因此追求农地的私有化不应是目前农地制度改革的迫切追求。

尽管本研究尝试建立起了农地产权与农户农地转出行为之间的关系,但不得不承认产权的内涵界定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尽管通过主成分分析法获取到了地权收益激励与处置激励两变量,但仍然无法从这两变量中解析出收益激励与处置激励的具体构成,而这限制了问题的进一步分析。同时,尽管现有农地制度禁止了农户农地出售行为,但农户出售农地的意愿有可能存在,因而若科学准确的获取农户出售农地的意愿,则可以更加精确的判断地权处置激励的改变对农户农地处置行为的影响。

(References):

[1]陈昊,夏方舟,严金明.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研究评述[J].中国土地科学,2013,27(11):80 - 84.

[2]Besley T. Property rights and investment incentives: theory and evidence from Ghana[J].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5, 103(5): 903 - 937.

[3]钱忠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残缺与市场流转困境[J].管理世界,2002,(6):35 - 45.

[4]许庆,田士超,徐志刚,等. 农地制度、土地细碎化与农民收入不平等[J].经济研究,2008,(2):83 - 92.

[5]林毅夫. 技术、制度和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三联书店,1993.

[6]小罗伯特 B 埃克伦德,罗伯特 F 赫伯特. 经济理论与经济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7]黎霆,赵阳,辛贤. 当前农地流转的基本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10):4 - 11.

[8]姚洋. 土地、制度和农业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毛飞,孔祥智. 农村土地流转特点、成效与政府支持[J].经济体制改革,2010,(4):104 - 108.

[10]金媛,林乐芬. 规模经营、农地抵押与产权变革催生:598 个农户样本[J].改革,2012,(9):71 - 76.

[11]侯石安. 初始禀赋差异、农业补贴与农地流转选择[J].中国农业科学,2012,45(21):4508 - 4516.

[12]李祖佩,管珊. “被产权”:农地确权的实践逻辑及启示[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1):80 - 87.

[13]杨小凯. 土地私有制与宪政共和的关系[OL/E].http://www.unicornblog.cn/user1/unicornblog/20043.html.

[14]代琴. 从蒙古国土地私有化看我国土地制度改革[J].比较法研究,2013,(6):146 - 158.

[15]张曙光. 农地规模流转的启示[J].英才,2011,(6):100.

[16]靳相木. 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历史方位[J].农业经济问题,2007,(1):10 - 15.

(本文责编:陈美景)

The Impacts of Farmland Property Rights Security on Farmland Transfer 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Farmland Property Rights Reform

YOU He-yuan
(College of Urban & Rur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Zhe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angzhou 310018, China)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ecurity of farmland property rights and farmland transfer, and analyze the peasant households’ behavior and the reform path of farmland property right system. Methods employed include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and multiple linear regression analysi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1) when the revenue incentive of farmland property rights increases, the peasant households whose off-farm income is higher than farming gains tend to transfer more farmland, and the peasant households whose off-farm income is lower than farming gains are not sensitive to the change of revenue incentive. 2) When the disposition incentive of farmland property rights increases, the peasant households whose off-farm income is higher than farming gains are not sensitive to the change of disposition incentive, and the peasant households whose off-farm income is lower than farming gains tend to transfer less farmland.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purpose of peasant households’ aim for farmland property rights securityis not equal to privation. The more suitable way of farmland system reform is to achieve proper scale management of farmland based on securing the peasant households’ income right and alteration right.

land management; incentive of farmland property rights; regression analysis; farmland transfer

F301.2

A

1001-8158(2014)07-0017-07

2013-07-16

2014-02-0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40323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630208);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LQ14G030016);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项目攻关计划项目(2013QN002);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13NDJC040YB)。

游和远(1983-),男,浙江温州人,博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利用管理。E-mail:youheyuan@gmail.com

猜你喜欢
种田报酬农地
手机在线浇水、施肥 5G种田就像在玩『开心农场』
农地细碎化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职场不公平,所有人都变懒
“AI”种田让农民“洗脚上田”
耕地种田也能成为风景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对策研究
小田变大田破解农地零碎化
不是无人种田 而是无田可种
医生的最佳报酬
当前农地产权与流转制度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