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苏文
(山东省文登市公安消防大队 山东文登 264400)
浅议商住楼的消防设计
张苏文
(山东省文登市公安消防大队 山东文登 264400)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商住楼大量出现,但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对其定义、建筑分类的规定不清晰,有些地方也不合理。建筑设计人员、消防工程审验人员、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此认识不统一、观点分歧,客观上影响了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本文对其定义、建筑分类、消防设计要求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合理化改进建议。
商住楼;建筑分类;防火要求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底部为商业服务类场所、上部为住宅的建筑形式已相当普遍,如何划分其建筑类型、消防设施如何配置,困扰了不少建筑设计和消防监督人员。只有科学地确定其含义和建筑分类,明确其消防要求,才能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称《高规》)术语中将“商住楼”定义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建筑分类中将其归类为公共建筑。至于底部的“商业营业厅”的含义,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多将其限定为商场、市场类营业厅,且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面积如不超过300平方米则列入商业服务网点。笔者认为,“商业营业厅”的含义可参考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甚至还可继续扩大其内含,即住宅底部设置的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旅馆、饭店等等一切商业服务类用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称《建规》)中无“商住楼”的定义,而是将其列为普通的公共建筑。由此可见,“商住楼”仅指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一种类别,低层建筑中不存在所谓的“商住楼”,其消防设施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设置。但就字面意义而言,“商住楼”就是商业与住宅两用楼,可以将其定义扩大至低层建筑。同时,商住楼既不同于住宅,又不同于普通公共建筑,性质特殊,有必要单独分类。因此笔者建议,将“商住楼”定义为“由底部为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类场所与上部住宅组成的民用建筑”,范围扩大到低层民用建筑,同时将商住楼单独分类,把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商住楼三大类,分别规定其消防设施的配置。
(一)低层商住楼
按照《建规》规定,低层商住楼不分类,其防火要求执行第5.4.6条规定,即要满足如下两条:一是住宅部分与底部商业服务类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完全分隔,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二是住宅部分与底部商业服务类场所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底部商业服务类场所的层数。对低层商住楼消防设施的设置方面,实践中非常明确、无歧义。例如某建筑,上部为5层的单元式住宅建筑,底层为3层的旅馆,则旅馆部分的消防设施如防火分区、封闭楼梯间、安全疏散距离、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等等按本规范公共建筑中有关旅馆方面的要求执行;住宅部分按8层计算,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如入户门非乙级以上防火门,则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二)高层商住楼
1.高层商住楼的分类
《高规》第3.0.1条将“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确定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低于上述标准的商住楼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这在实际工程建设中是不合理的。如某商住楼,层数地上16层,一层为商场,二层及以上为内通廊式普通住宅,建筑高度为48m,占地面积为1830m2,标准层建筑面积约为1800m2。设计院将该建筑定性为二类高层建筑,并据此进行防火设计,不少审图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建审人员也会不自觉地将其定性为二类商住楼,但依据《高规》第3.0.1条规定,应定性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依据《高规》第7.6.3条之规定,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等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因此,上述商住楼如看作是二类公共建筑,则其一层商场、二层及以上住宅内走道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依据第7.6.2条之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普通住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即上述商住楼如看作是一类公共建筑,其二层及以上住宅部分内走道反而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样看来,一类商住楼比二类商住楼某些方面要求还松,显然是不合理的。
《高规》第8.2.1条规定,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也就是说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包括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但据调查,目前国内包括上海、广东等地在内,已经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高度超过50m但不超过100m的一类商住楼来看,住宅部分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大部分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而非机械加压送风方式,说明大家实际上已经对“一类商住楼”和通常所说的“一类公共建筑”有所区别了。
此外,还有一种经常出现的建筑形式:底部为商场,上部为若干单元式住宅或若干个塔式住宅连接在一起的商住楼,其任一单元层或任一塔楼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m2,但每一层的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这种情况,设计、审核人员一般不会按24m以上部分住宅任一层的总建筑面积是否超过1500m2来定性和分类。
商住楼的分类,关系到其消防设计的多个方面,在耐火极限、防火分区面积、与周围厂(库)房的防火间距、房间门宽度、走道最小净宽、楼梯间形式及其最小净宽、防烟楼梯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以及合用前室面积、避难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设置、消防电梯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室内消火栓竖管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储水量、自动灭火设施和灭火器的配置、防排烟的设置场所及设置形式、消防用电负荷等级、自备发电设备启动方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方面,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之间,消防设计要求大不相同。综合分析前面提及的16层商住楼,其住宅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几乎等同于《高规》第3.0.1条规定的“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商场部分火灾危险性与《建规》中的普通商场并无两样。
综上所述,《高规》有必要进行修订或调整。如前所述,重新定义商住楼,并将其单独作为一种建筑类别,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区别对待。同时,重新调整分类标准,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住楼划为一类高层商住楼,达不到该条件的商住楼划为二类高层商住楼:1.底部商业服务类场所高度超过50m或该部分高度虽不超过50m但超过24m且超过24m的营业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住楼;2.建筑总层数超过18层的商住楼”。
2.高层商住楼的防火要求
参照《建规》第5.4.6条,建议在《高规》中明确规定,住宅部分与底部商业服务类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完全分隔,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这是完全可行的,消防实践上也是这样做的。在此前提下,明确住宅部分与底部商业服务类场所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底部商业服务类场所的层数。这样以来,商住楼的防火要求就非常明确、合理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and residential building
Zhang Su-wen
(Shandong Wendeng Police Fire Brigade, Wendeng Shandong, 264400, 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commercial buildings appear in large numbers, but the specification of current fire technical on the definition, building classification is not clear, some places are not reasonable. Architectural design personnel, fire engineering inspection personnel, fir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personnel of this understanding is not uniform, different points of view, objectively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fire supervision. In this paper, the definition, classification, building fire design requirements are analyzed, to put forward the reasonable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commercial and residential building; classification; fire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D035.36
A
1000-9795(2014)02-0483-01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3-12-19
张苏文(1967-),男,江苏张家港人,工程师,技术七级,上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审核、火灾事故调查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