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继荣
(晋中学院学报编辑部,山西 晋中 030600)
学报编辑中《著作权法》风险的规避
郭继荣
(晋中学院学报编辑部,山西 晋中 030600)
学报编辑工作中存在着诸多的《著作权法》违法风险。学报编辑工作要规避《著作权法》风险应当做到:健全稿件登记制度,保存好作者及其论文的原始信息;严格执行“三审制”,有效遏制学报论文抄袭现象;坚守“改错不改好”的总原则,克服过度修改的弊病;内容和格式双管齐下,规范参考文献著录行为。
学报;编辑;《著作权法》;风险
学报是定期出版的连续性学术研究出版物,是发表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载体,在编辑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著作权方面的诸多问题。学报编辑在实践中怎样合理规避《著作权法》违法风险,也就成为学报编辑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作者署名失真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1]70。学术论文的署名,一般都是在投稿时便由作者事先注明的,但由于个别作者急功近利或疏忽大意,署名时难免会有虚假成分:一是或将没有参与论文创作的人员列为作者,或将论文创作团队的人员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名序排列,或漏署论文创作团队中某些实际作者的姓名;二是作者在投稿时对作者的工作单位标注不详,从而导致重名的作者身份无法判定;三是由于粗心大意在文字输入时错输作者的姓名,出现作者姓名同音异字问题,造成作者身份的混乱等等。
原创性是学术论文的本质属性。学术论文的投稿时间是论文原创时间的重要标识,在判定论文的原创性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编辑往往对之重视不够,草率从事:或随意编写;或为了显示本学报稿源的“丰厚”和用稿的“严格”,将收稿日期有意提前;或对作者修改后重新发回的论文不再标注修回时间。
(三)抄袭行为时有出现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1]281。在实际工作中,学报编辑经常会接触到涉及抄袭的论文。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1999年就对抄袭(也称剽窃)作出了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2]有些作者或是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作品,或是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改头换面,窃为己有。针对这种严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学报编辑就需要对论文中涉及到的他人的观点究竟是属于抄袭行为还是合理引用进行慎重甄别。在实际工作中,论文涉嫌抄袭的常见表现主要有:大段照抄,不注出处;断章取义,歪曲原意;语句调换,鱼目混珠;对象替换,照猫画虎。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四)论文修改过度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属于作者。所谓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1]70。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者人身权相关,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权益。在实际编辑工作中,由于受期刊定期出版的时间性制约,学报常常会在《投稿须知》中声明,编辑对来稿享有修改权。《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1]75可见,《著作权法》规定期刊社对来稿仅限于作文字性修改,如果需对内容进行修改,则应征得作者的许可。而在实际工作中,编辑在运用修改权时,往往表现得随心所欲,对论文进行随意改动,有些修改已明显超出了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的权利范围。
(五)参考文献著录失范
是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工作的基础和起点。参考文献注明了被引理论、观点、方法、数据的来源,反映了论文的真实科学依据,既表明了学科的继承性和作者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也为编辑部、审稿专家和读者提供了鉴别论文价值水准的重要信息。同时,参考文献著录了与论文有关的文献题录,便于检索和共享信息资源,便于科技信息人员进行信息研究和文献计量学研究。但在编辑工作实践中,往往有许多作者对论文参考文献著录不规范:有的文章参考文献项目标注不全,影响了文献计量学研究和学术成果的有效传播;有的文后著录项与文中内容不一致,影响到依靠现代技术手段对合理引用与抄袭的正常甄别;有的仅标注文章中文字引用内容的参考文献,对于所引用的图形、表格内容则不予标注,这种行为也同样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权。
学报作为发表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载体,其编辑人员就必须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著作权法》来规范自己的编辑工作。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1]216可见,出版者是否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对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时出版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学报编辑人员必须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真履行出版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办刊,合理规避违法(特别是违反《著作权法》)风险,保证学报编辑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学报编辑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健全稿件登记制度,保存好作者及其论文的原始信息
针对作者署名失真及收稿日期不实的问题,编辑人员应从思想上牢固树立作者及其作品的原始数据是铁律的意识,切实完善稿件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稿件登记工作,必要时需要对来往网页进行截屏或拍照存档,以保存好作者及其论文的原始信息,并加强与作者的沟通,提醒作者准确署名,以维护《著作权法》中关于作者署名的权利。
(二)严格执行“三审制”,有效遏制学报论文的抄袭现象
有抄袭问题的论文之所以能在学报“带病发表”,既有作者主观意识层面的因素,也有编辑把关不严的原因,而严格执行“三审制”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三审制”中的初审是由责任编辑来完成的。责任编辑应在传统初审职责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百度搜索”等现代技术检测手段,仔细分析文中“文字重复”内容与文后参考文献的关联性,准确区分“合理引用”与抄袭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坚决淘汰有明显抄袭行为的文章。对于经现代技术检测手段甄别,编辑仍把握不准或专业性很强的文章不易判定的则可以安排专家进行审稿。通过责任编辑初审之后的稿件,还需经过编辑部主任和主编的二审和三审。二审中,编辑部主任在对当期稿件全面审阅的基础上,重点对初审中编辑提出的把握不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三审或说终审由主编完成的。三审中主编对编辑和专家的初审意见和二审中编辑部主任提出的意见再行分析研究,对稿件是录用,还是退稿或退修的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三审制”有利于对稿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也可以避免由于编辑人员知识面不足或工作疏忽造成的失误,有助于对稿件质量的严格把关。落实“三审制”关键是各个审级都要真审、实审,真正发挥“审”的作用,特别是编辑部主任和主编的审稿绝不能只签名,走过场。
(三)坚持“改错不改好”的原则,克服过度修改的弊病
对论文的过度修改,是学报编辑工作中常见的弊病,积习难改,根深蒂固。对论文的过度修改,表现为编辑对作者的不尊重,侵害的是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者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反映的是编辑个人《著作权法》意识的淡漠和对自己能力的过度自信。其实,任何编辑都不可能是无所不懂、无所不能的“天才”,相对于作者而言,编辑的优势更多地体现在熟悉出版规范和驾驭文字的能力方面。纵观学报编辑工作的全过程,修改加工环节只不过起着消灭文章中出现的文字性错误的作用,所以修改文章时编辑一定要遵循以下这些原则:“一是可改可不改的不要改。编辑修改文章的目的自然是要提高质量,其前提是有错须改,但可改可不改之处不是错误,编辑认为改了以后可能会更好一些,但作者不见得同意,这时的修改就是不仅滥用了修改权,且还涉嫌损害了作品的完整性。二是可删可不删的不要删。作者为了阐明和论述问题,一般都有其系统性和完整性。他人如果随意删节,由于对作者的创作意图吃不透,往往容易破坏作品的系统性。三是应该改的一定要改。对于作品中的不妥或错误之处,尤其是定义、概念、图表、公式、数据、引文等等,有错误的地方,必须经查实后加以改正。四是不该改的一定不要改。凡是学术观点和作者的写作风格方面的问题一定不要改。尤其在自然科学中不同学派有不同见解是常有的事,不属于错误和缺点,应当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只要表达清楚,文字通畅,编辑应该尊重作者自己的写作风格。”[4]
(四)内容和格式双管齐下,规范参考文献著录行为
学术论文参考文献的格式必须标准规范,其作用才能正常发挥,格式是外在的东西,是为内容服务的,所以参考文献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参考文献内容的准确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参考文献的文后序号要与文中一致,前后呼应,不能张冠李戴;二是与参考文献对应的文中引文内容其文字必须准确无误,其文章必须是原作者的本意,不能断章取义。
《著作权法》的制定适应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顺应了科学技术进步的历史潮流,符合相关国际规则,对我国当前版权保护法制方面面临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作为学报编辑,更应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好《著作权法》,将学报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置于《著作权法》的规范之下,自觉遵守,积极落实,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刊,以《著作权法》为准绳细化工作流程,成为贯彻《著作权法》的典范。
参考文献
[1]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期刊出版工作法律法规选编[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2.
[2]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EB/OL].(2010-10-05)[2013-12-12]http://lawyer.fabao365.com/7514/article_72090.
[3]佚名.合理引用与剽窃怎么区别[EB/OL].(2008-07-10)][2013-12-12].http://www.148com.com/html/2540/426493. html.
[4]史梦熊,牛慧兰.审稿、编辑加工与《著作权法》[J].出版科学,1999(1):57-58.
(编辑 申嫣平)
D923.41
A
1673-1808(2014)01-0056-03
稿日期不实
[收稿日期]2013-12-22
郭继荣(1963-),男,山西榆次人,晋中学院学报编辑部,副编审,研究方向:出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