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房养老”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2014-04-16 22:34
经济研究参考 2014年71期
关键词:以房养老系统性宅基地

张 琳

就业与社会保障

我国“以房养老”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张 琳

1.政策风险:地权制度的限制。国外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之所以发展成熟、推广范围广,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国外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也不会随着年限的增长而发生变化,但在我国情况则大不相同。我国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限为70年;据《担保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统一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从而无权处置房产。正是由于我国城市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的限制以及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制的限制,使得“以房养老”模式在我国很难推行。

2.系统性风险:房价波动。房地产价格的波动或不稳定性会造成系统性风险,而在我国这种因房价波动造成的系统性风险是现实存在的,尤其是房价波动会给以房产为抵押物的借贷双方利益带来诸多影响。近些年来,尽管我国房地产价格上涨未发生根本性扭转,但政府对房价采取了信贷、税收、限购等综合性的调控措施,未来房地产市场的走势并不明朗,甚至局部地区存在着房地产泡沫破灭的潜在风险。因此,受房地产市场走势的不确定性、预期寿命的估算差异、利率水平的波动以及逆向选择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推行“以房养老”模式的系统性风险仍然存在,尤其是房价波动的不确定性势必影响“以房养老”模式的推行、发展。

3.技术性风险:市场环境不成熟。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通常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周期,而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又以短期逐利作为其经营目标,因而借贷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着较大的时间差异。因此,“以房养老”模式的推行需要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为支撑,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环境尚不完善。同时,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专业的评估机构以及宽口径的数据库等发展也不完善,有的甚至处于起步建设阶段。此外,就解决实施“以房养老”可能引致的经济冲突和社会纠纷来看,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应对机构,而既有机构的职能覆盖也不完全。

4.法律风险:有关法律缺失。“以房养老模式”在国外成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专门的反向抵押贷款法律为其保驾护航。而“以房养老”模式的引入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着矛盾:一方面目前国内尚未制定专门针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存在法律空白;另一方面该种养老模式的运作与国内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例如,我国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管制阻碍了保险等机构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提供担保;而对于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能否用于反向抵押贷款,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田风摘自《商业时代》2014年第28期《我国发展“以房养老”模式实践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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