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2014-04-16 22:34王艺璇
经济研究参考 2014年71期
关键词:税款消费税税率

王艺璇

消费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王艺璇

1.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可以从环保部发布的高环境风险和高污染的“双高”产品中选一些较为合适的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比如铅蓄电池、含磷洗衣粉等。其次,考虑对一次性使用(比如塑料袋、铅蓄电池等)、污染治理成本较高的产品征收消费税,或者对化肥、农药等高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再次,考虑把一些新兴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高档皮包、娱乐性帆船、摩托艇以及私人飞机。最后,决策部门可合理调整消费税税基,将一些“高奢侈品和服务”纳入征收范围,并以较高的税率辅之。

2.对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收税率进行调节。确立消费税税率应符合其指导理性消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立法意图。一是根据应税消费品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尤其要考虑对个别严重污染产品、资源类产品要提高征收税率。二是对奢侈品、高档消费行为及高档娱乐场所设立高税率。应设置高税率的主要包括高档棋牌场所、高档俱乐部、夜总会、高档餐饮、高档洗浴中心、娱乐性演出及各种竞技比赛等,同时还应当提高消费税税率的包括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实木及红木家具、私人飞机等。这类大都是需要消费税来引导调节的过度消费和奢侈消费,也与绿色环保的理念相悖。与此同时,对一些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用品的大众消费品如普通化妆品,应适度降低其消费税税率。

3.对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进行优化。要改变征税环节,减少税款的流失。我国现行消费税除金银首饰以外其他应税消费品都在生产环节征税,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刻意设置多道流通环节进行避税创造了可趁之机,致使税款流失,削弱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在我国税收征管条件成熟、力量允许的前提下,将征收环节后移,把零售环节作为消费税主要征收的环节,以补救以往征收环节上的漏洞,以扩大税基,增加收入,保障消费税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从我国目前的征管条件看来显然还不够成熟,对零售环节的监管仍然是税务机关管理的软肋之一,解决此问题有效地方式一方面是通过不断增强纳税人索取发票的意识;另一方面是投入使用税控收款设备,提高商品销售领域的征管能力,待条件成熟时才可以考虑将征收环节后移。

4.将原本为中央税的消费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选择适宜的时间将消费税取得的财政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共享,可以更好地调动地方政府支持消费税改革的积极性,进而辅佐地方经济的发展。在现有的14个消费税税目当中。烟、酒、车、油的收入占有较大比重,这些通常也成为了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能够将这几个税目设为中央、地方共享税,无疑有助于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同时也有利于弥补营改增给地方政府造成的收入流失。同时,这样一来也提高了地方政府支持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成品油这个子目,炼化成品油对当地造成了不小的环境污染,如果该子目的税款能够与地方政府适当分享,政府就可以利用该部分税款对当地环境进行改善治理,这显然是一举两得的举措。

5.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征收方式,虽然降低了税收难度,但是不利于通过提高纳税人对消费税的感性认识来推动调控目标的实现。政府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将消费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实现税价分离,使国家的消费政策和立法意图更加明确,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改为价外税后,应像增值税那样,在专用发票上写清楚价款和税款,这样使得消费税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所负担的税率便一目了然。

对消费税进行这一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消费税采用价外税的征收形式将提高人们的社会认同感,同时也会增强该税种的调控作用。并且将消费税改为价外税,使得增值税的纳税基础有所降低,减少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田风摘自《经济师》2014年第10期《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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