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朝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的启示

2014-04-09 20:37刘洁君
史志学刊 2014年2期

刘洁君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的启示

刘洁君

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末期,是一个君主专制达到巅峰的时代。明朝的监察制度在前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由于明朝特定的国情民风,它的监察制度呈现出自己独特的风貌,并且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它又与明朝最后的灭亡息息相关。本文首先对明朝中央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关以及明朝最有特色的厂卫系统进行阐述,然后又对明朝监察制度所呈现出来的特点进行剖析,最后分析得出明朝监察制度的一些合理之处,从而对现在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和现代监察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提出合理的建议。

明朝 监察制度 启示

我国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历史悠久。明朝统治者吸取元亡教训,在监察制度上沿袭了前代监察制度的一些有益的地方,同时又在很大层面上作出革新,开始呈现出明朝那个特定历史时期独特的一面。明朝的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监察制度中体系最庞大繁杂的。

一、明朝监察制度的组织体系

(一)中央监察机构

1.都察院。

洪武十五年,朱元璋设立都察院。明代都察院是中央最高的监察机关,不但可以“独专诸内外考察”,而且可以“唯所见闻得考察”。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察御史,下设副都察御史、佥都御使。都察御史也称台长,与六部尚书地位平等,他们身份特殊,地位崇高,他们不仅对都察院负责,而且可以直接对皇帝负责。“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葺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明史》卷72《职官志》)。在都察院之下设有道都察御史,按照明朝当时的行政区划,可以分为十三道,包括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河南、云南、广西、广东、山东、山西、湖广、贵州,每道都设有监察御史署,每道设掌道一人,总人数达到一百多人。

2.六科给事中。

朱元璋在废中书省,罢丞相之后分权于六部,使得六部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但是他又怕六部权力的扩大会危及到皇权,于是设六科给事中为独立的中央监察机构。和其他监察机关不同的是,六科给事中不但监察了六部的权力,而且分化了都察院的权力,这样更加方便皇帝把权力统于自己的手中。六科给事中首要的职能就是监察六部的权力,吏科的职责是监察官吏的任命、考核等事宜;户科的职责是监察国家钱粮的收入与支出;礼科监察奏本封进,大臣封赠等;兵科监察武官的任命、考选、功次等;刑科通过复奏死刑对审判实施监察;工科监察工部工程的营建工作。除此之外,六科给事中还掌握着中央文件下达前的封驳之权;批文下达后检查执行情况的注销之权以及对官员违法失职的弹劾之权。

(二)地方监察机构

1.巡按御史。

明朝巡按御史制度是中央派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各省定期巡回考察的一种制度。巡按御史出巡是代表中央行使对地方的监察权力,是皇权的一种延伸。巡按御史的职责大致上包括弹劾地方官员,荐举人才,断理冤狱,检查赋役,赈济灾荒等等。巡按巡查时对违法失职的地方官员,五品以上参劾,由朝廷裁决;六品及其以下官员可就便拿问,甚至可以就地正法。

2.提刑按察使司。

明朝废除行中书省后,设立提刑按察使司、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掌握省级政权。提刑按察司作为明代地方监察的主体,设正官按察使一人,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提刑按察使掌管全省的刑名案件,其审理权限仅仅限于徒刑以下(包括徒刑)的案件,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须报到刑部审理。提刑按察使司主要是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斜、除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正扬风纪,澄清吏治。

3.督抚。

明朝三司会审制度使得一省之中由于缺乏强有力的领导,遇有重大事件的时候需要三司会议,并上报中央批准才能实行,往往会贻误时机,并且会导致互相推诿扯皮。明朝统治者为弥补这一体制的缺陷,设立了巡抚制度。巡抚和巡按不相统属,如果遇到重大军事问题和跨越几个省的问题时,巡抚就无法解决。所以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总督制度。作为地方监察机关,它们一般被归为都察院系统。总督和巡抚的职权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巡抚的权力限于一省之内且不包括军事,而总督的权力包括军事,并且通常超出一省的范围。

(三)监察系统的补充——厂卫系统

厂卫制度是明朝最有特色的监察制度,是监察制度的补充。厂指的是东厂、西厂、内行厂,是宦官机构;卫指的是锦衣卫,主要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厂卫系统虽无监察之名,却行使监察之实。他们独立审判,不受其他机关的约束。厂卫系统在一段时期内曾经起到过加强中央集权、肃清吏治和维护皇权的作用,但是厂卫破坏了司法公正,同时,厂卫系统违背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滥杀无辜,把人治思想发展到了极端。最终,厂卫制度造就了宦官专权,紊乱朝纲,导致大明王朝走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二、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一)监察权相对独立

明朝时监察制度的独立性相对其他朝代更强。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表面要受到都察院的管辖,但行使职权时,往往可以不受约束,直接受皇帝控制;相对于都察院来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科道不互相统属。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监察机关不隶属于任何其他机关,而是与行政机关平级的。这就保证了监察官员在行使权力时不受干扰,具有权威性。

(二)监察职权和范围扩大

明朝监察权对于皇帝的监察职权不断弱化,而对百官的监察则不断加强;另一方面,明朝的监察网越来越严密,将所有官员都置于监察之下。与前代相比,都御使拥有纠劾百司的三劾权,有考察和罢免官吏的权力,还有最高司法权。同时,在监察范围上,明朝则进一步扩大。行政、司法、军事都在监察范围之内,甚至包括思想、文化方面也都纳入了监察之列。在中央,监察分为都察院系统和六科给事中系统两个监察系统,这两个系统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又相互监察,共同行使监察职权;在地方则更为严密,主要有巡按御史、提刑按察使司、督抚,它们基本上囊括了明朝所有的地区。这样明朝整个官僚机构都在被监察,它们互相牵制,互相约束,最终大权统于皇帝手中。

(三)监察官员选拔和任用的严格性

明朝特别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和任用。监察官员首先要洁身自好,不同流合污;其次还要有卓越的才能,宽广的见闻;最后还要求体貌端正,言语文雅。为了把选拔和任用的标准落到实处,明朝还建立了严格的程序。第一,确定预选人的名单,同时把他们的信息发到吏部、都察院等机关,征求大家的意见;第二,进行笔试,一般考刑名或者奏议弹文,卷文一般由都察院和吏部官员共同批阅,再根据回访信息排出顺序;第三,监察官员有一定的试用期,一般情况是半年,有时会延长至一年,如果不合格则无法录用。明朝言官大多由学识渊博者充任,保证了监察官员较高的素质。明朝对监察官员的职权做出严格规定,其中《大明律》就规定“御史犯罪,罪加三等,有赃从中论”。

(四)位卑权重

明朝监察官员的品级一般都不高,只有中央都察院的上官品级较高。位卑权重使得监察官员不易受到权力的蛊惑,坚持自己的立场;同时,他们执行任务的过程中权力重大,也往往能够为朝廷立功。但是,这样的特点也必然存在着它自身不可避免的弊端。比如,部分官员不惜这样的小小的官位而大肆作奸犯科,搜刮百姓;他们的权力也往往能够决定一个官员在朝廷的命运,这样也引来部分大臣对他们的巴结。

三、明朝监察制度对当代的启示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中心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将反腐败、党风廉政建设提到新的高度,打出一记又一记反腐重拳。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明代监察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巡视活动最为完备的,是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典范,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对今天仍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一)建立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

明朝监察机构体系,实行垂直领导,监察官员直接对中央负责,甚至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受同级行政官员的制约。行政长官不得染指中央和地方监察官员的选任,虽然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是同时也保证了监察官员有效行使监察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约束,对革新吏治,维护中央集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我国长期推行“行政本位”的社会结构政策,从中央到地方监察机关都是和同级行政机关平等的,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总要比同级的政府低。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对监察机关也有一定的领导权,更何况地方政府保障着监察机关经费,更加重了监察机关对政府的依赖。我们国家需要监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让下级监察机关只对监察机关和同级人大负责,而不要受制于同级的行政机关。只有这样监察机关才敢抛开顾虑,放心大胆地去行使自己监察职权。所以,建立垂直的领导体制才能真正地保证司法独立和监察权的行使。

(二)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违宪审查机制

由于朱元璋个人对贪官污吏的深恶痛绝,明朝对违法犯罪的官吏的处罚都相当重,而且这些处罚的程序和执行都在法律中有严格的规定。《大明律》和《大明会典》等文献中都有相关的记载。违宪审查也叫作宪法监察,就是一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处理的一种制度。这个制度有利于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在我国,行使这个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在,我国的人大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是最高的监督权,主要负责监督“一府两院”是否依宪法和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权力。我国已经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但是至今尚未启动过。违宪审查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这样同样导致违宪审查无法实际地提出。所以,进一步完善人大违宪审查机制,进行违宪审查并处以法律制裁,让违宪审查从一种规定变成一种常态,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大力进行监察法律制度的建设

朱元璋特别重视明朝的法律制度建设,他曾经亲自主持编纂了《大明律》《明大诰》等法律文献,这样才保证了明朝的监察制度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有序发展。“依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目前的法律还存在着一些方面的空白,有些方面规定过于陈旧甚至自相矛盾。所以,立法机关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健全法律体系,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监察主体之间的职权划分,提高监察立法技术,使监察法律法规的内容更加具体明确;在立法中赋予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更大的职权,使其在履行监察职权的时候能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四)严格监察官员的选举和任用

明朝建立了严格而又繁杂的监察官员选拔、任用和考核制度。明朝前期的兴盛与言官不遗余力的言谏、监督息息相关。他们刚正不阿,监察才能体现公平;才能出众,监察才有效率。现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大代表要经历严格选举、任用和考核。但是,我们国家的监察队伍中还是存在个别的害群之马,他们拿着国家的俸禄,却不为人民做实事,甚至有的人知法犯法,以权谋利。所以,我们应该按照国家监察官员的选举录用程序,遵从选举任用的原则,严格选举任用的条件,强化监督官员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使他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做到真正的为民谋利,奉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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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洁君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