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碧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191)
小议“微时代”的著作权
陈碧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191)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微博、习惯微博、依赖微博……毫不夸张地说,我们已经进入“微时代”,微博的影响力已经从改变我们个人的生活逐渐扩大到影响生活方方面面甚至各行各业,因此也越来越需要法律的监管和保护。微博与著作权的关系问题、侵权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哪些属于侵权、哪些不属于、有哪些危害、怎样预防是文章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从完善相关立法、提高维权意识和提高微用户素质三个方面对防止微博侵权提出了建议。
微博;著作权;保护
2013年底,中国微博用户总数达到2.81亿,成世界第一大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微博、习惯微博、依赖微博……毫不夸张地说,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微时代”,微博的影响力已经从改变我们个人的生活逐渐扩大到影响生活方方面面甚至各行各业,因此也越来越需要法律的监管和保护。
最初,微博只是人们记录生活点滴的平台,通过拉近“粉丝”与名人直接的距离吸引人们加入。而今,政府机关开始尝试通过微博与民众沟通,气象部门用微博随时发布天气情况,文人学者在微博上发表对时事热点的观点与评析,甚至出现“微小说”、“微电影”等新的创作方式。据统计,“国内50余家微博客网站,每天更新帖文达2亿多条。”[1]然而“随着不规范转发等行为的陆续出现以及微博用户著作权意识的觉醒,这块被著作权保护‘遗忘的角落’逐渐受到关注。”[2]
所谓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种专有权。”[3][P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关于微博手否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答“是”或者“否”,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对于不同类型的微博加以区别、分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当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第二,应当有一定的内容;第三,应当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第四,必须具有独创性;第五,应当具有相对的完整性;第六,必须可复制。[3][P18~19]由此可知,判断一篇微博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即具有独创性的微博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黄维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独创性的标准并不在于文字多寡,而在于其是否充分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智力创造性,是否为作者独特思想的表现。”[2]也就是说,通常以流水账形式记录生活,单纯以互动为目的的微博等“随手”发布的微博显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例如:“今天去看电影,很开心!”、“午饭时间,有没有人要和我一起吃饭?”这样的微博就明显不具有独创性,不能属于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反之,还有一些微博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思想、创意、观点、感受等,例如:微小说、影评、书评、学术观点以及对时事热点的评论等等这些明显经过作者思考、酝酿、斟酌、推敲、创作的微博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理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他人作品进行使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3][P48]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就微博作品而言,“其著作人身权被侵犯的情况一般是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4];而其著作财产权被侵犯的情况通常是集中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上面。
微博本身就具有发布快、传播广的特点,转发功能十分便捷,随着现在网络和智能手机越来越普及,人们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微博手机客户端或者手机浏览器登录微博,从而使得微博能够以极快的速度广泛传播。因此在上文提到的可能出现的微博著作权侵权类型中,最常见的便是由不规范的转发和转载的行为导致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博的转发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规范转发,即将作者昵称与微博作品一同转发,能够明显看出是转发微博,并且能够清晰看出原作者,这显然是没有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规范转发行为;另一种是不规范转发,即直接复制他人微博作品,当做自己的原创作品在自己的微博发布,并且不注明原作者和出处,这显然是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的不规范转发行为。熟悉微博的人都知道,这种不规范转发行为是十分常见的,而其中最著名的应当是“杜蕾斯官方微博”抄袭网友“辣笔小球”原创微博案,该案被称为我国微博著作权纠纷第一案,最终通过律师达成庭外和解。
除了由不规范转发导致的微博著作权侵权外,另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便是微博“被”出版,即微博作品未经过作者允许便被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进行转载、刊登,且不支付作者报酬。“著作权法律制度在鼓励和保护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著作权的滥用而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3][P33]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规定了12种对已发表作品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亦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的情形。而违反著作权法的转载微博行为是指在没有经过作者允许的情况下,在报刊、杂志等平台私自转载他人微博作品,且这种转载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随着微博影响力的扩大,段子阅读日渐盛行。网络段子的火爆也开始吸引传统图书出版商的目光,他们纷纷推出了与之相关的纸质图书。”[5]例如,2010年2月,新浪知名微博“囍游记”的17篇作品被某出版社出版的《别紧张,我不是什么好人》一书引用,并且未告知该微博作品原作者赖宝,作者得知后与出版社、图书公司等交涉,但均未果,最后仍没拿到稿酬。此后,赖宝停止更新“囍游记”,表示“不是我不想写,是心冷了。”“对于段子来说,必须要重视版权保护。转载注明出处,应该成为一种道德上的规范。这也是对我们创作者最基本的尊重。”[5]2011年,著名作家六六谴责知名杂志《读者》未经其许可擅自引用其微博言论的行为。由此可见,对微博著作权进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随着微博著作权侵权事件越来越被社会公众关注,关于就该问题的立法也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支持,诸多微博用户尤其是知名博主们都在呼吁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增加有关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条款。目前,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有一系列有关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为微博著作权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律法规能够对微博著作权这样的新兴的领域进行更具体、更细化的保护。除了法治方面,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督。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公布,进一步规范了微博传播的秩序,从而提高微博服务的质量。北京市制定这一规定便是加强行政管理很好的典范,值得各地学习,也为全国性的行政管理和立法提供了思路和参考。
微博用户作为微博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主体,应当提高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生活中,我们常常认为,一百多字的微博还要维权,太小题大做了,例如,我有朋友也曾遇到原创作品被某知名微博“直接复制”转发,虽然气愤,却并没有采取有效的维权措施。正是因为绝大多数微博用户都缺乏维权意识,才更加纵容了他人的侵权行为。当然,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自身的行为,要尊重其他微博作者的著作权,避免侵害他人权利。
微博的兴起可以说给我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新的课题,是对传统观念的挑战,是由人和人的当面交往变成了“背对背”的空间交往,是在一个共同的网内和平台上发表意见和建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自律,提高素质,强化修养,共同维护,以便能使时下最流行的信息平台之一的微博更好、更快、更健康地发展。
[1]韩晓丽.自媒体时代的自律和他律[N].人民日报,2011-12-2:第4版
[2]袁定波.独创性微博受著作权法保护[N].法制日报,2013-1-25:第5版
[3]孙国瑞.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2
[4]郑磊,王海栗.博客作品之著作权法定位[J].柳州师专学报,2007,(3)
[5]张伊.微博段子“被”出版如何维权[N].中国图书商报,2010-7-16:记者观察
D923.45
A
1009-5462(2014)0015-03
2014-03-02
陈碧菡,女,河北涉县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2011级本科生。
[责任编校:孙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