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呼之欲出小微企业贷款或不再窘迫

2014-04-06 06:28吴精卫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存贷金融债发债

吴精卫

银监会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指出,商业银行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为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的存贷比”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商业银行将能够向小型微型企业释放更多贷款资源,或将改变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有心无力的局面。

除了阐释专项金融债发行的有关细则,《补充通知》再次明确“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允许对小微企业授信额度和授信客户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一次性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事实上早在2011年5月银监会便发布了“银十条”(《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当年10月下发的《补充通知》应该被理解为“银十条”的实施细则。是对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进一步细化。

发债筹资 越快越好

今年起,银监会再次要求商业银行的小企业信贷应当达到“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即小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小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从目前来看,鉴于贷款资金来源不足,即使商业银行开动现有筹资工具,达到“两个不低于”的目标也并非易事。从今年前两季度执行来看,暂时还没有银行能够达到既定目标,要完成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绝对量增长不低于去年增量的目标有相当的难度。

去年以来受紧缩货币政策和严苛监管要求的影响,银行业整体信贷额度异常紧张,加之在建项目对信贷资金的硬性占用,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挤出效应”十分明显。银监部门因此寄希望通过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充实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资金来源。可以预见今后几年国家在各项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中,商业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将越来越备受社会关注。

在“银十条”基础上,《补充通知》明确了发债条件,即发债银行既需要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项监管法规,也要满足“两个不低于”的要求,另外商业银行还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所筹集到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而发债审批则明确了由各地银监局负责实施。

据悉我省已有多家银行“迫不及待”地提出了申请,银监当局人士表示除了获得资金来源外,发债银行还能在“贷存比”上获得监管指标的政策优惠。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在“贷存比”计算公式中,分子是贷款,分母是存款,我国对于“贷存比”的监管指标不得高于75%,此次分子项的扣除,可以降低“贷存比”的数值,释放出更多的贷款资源。

对商业银行来说以往存贷比限制最让银行头疼,该条款最被银行小企业信贷员所看重。由于不计入存贷比,就可以不占用银行信贷规模。存贷比的放开会将极大增强银行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和积极性。据笔者所知多家商业银行都表示希望能尽快发行金融债,特别是中小银行而言:今年的财务年度已经过半,而经营指标的完成并不理想,发债增贷对银行来说具有无法抗拒的吸引力。

有动力 有能力 增加投放

事实上在持续的政策号召和贷款利率高企的双重作用下,银行业对中、小、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日益受到青睐。根据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截至2013年8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1.7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30.3%,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8.9%。小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5.1%,比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9.6个百分点;较年初增加1124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量多267亿元。全国的小企业贷款投放,已经连续三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的目标。

尽管今年银行信贷资源紧张,但多家银行提供的数据显示,银行业对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动力仍然不小。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今年公司贷款新增额度65%优先投向中小企业(含小微企业),截至6月末小企业新增贷款增速比对公业务贷款增速高7个百分点。中行浙江省分行近日表示将新增贷款规模优先倾斜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含小微企业),并且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80%的资金投放到民营中小企业。

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今年年内将对全省不少于50家网点设立的“小企业金融中心”,转型为小企业金融业务支行;该银行还计划将超过机构总数50%的分支机构,调整升格成为中小企业特色支行,而明年该数量将超过100家。

除了政策支持,议价能力的提高也促使浙江各银行加大对中、小、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今年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30%-50%属正常现象。而针对小企业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则更高,在温州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上浮40%属正常水平,一些股份制银行已经出现了上浮80%-100%的现象,甚至某些大行也出现基准利率上浮100%的情况。“价高者得”规律演绎得深入人心。

根据银监会规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包括银行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某城商行表示,该行目前每个月最先开通的信贷业务为个贷和中小企业贷款,而大企业贷款超过3000万元的则很难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向小微企业增加小额度、高频度的信贷投放,恰好弥补了大额贷款被从紧掌握造成的盈利不足,“以小补大”这盘棋看来是走对了。

提请中小银行注意

对中小银行而言,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不可以一哄而上,仍需全面考虑慎重理性对待以下的情况:

首先,中小银行要充分考虑发债及放贷后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以发行50亿元规模(下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并用于小微企业贷款考虑,按照银监会有关文件规定的75%的优惠风险权重,应计风险资产为37.5亿元,对实收资本较小的中小银行,将对其资本充足率产生一定影响。若维持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变,则应制定补充资本金方案。而且,在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前,小微企业贷款还不具备按75%的计算权重的条件,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更大。因此,除非有新的资本增加渠道,或降低资本充足率控制标准,否则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将面临较大监管压力。

其次,中小银行要充分考虑债券发行效益及发行前后的运作管理问题。一方面在分析债券成本支出与贷款收益时,还要考虑其他成本:若按1%的不良贷款率计算,则应扣减5000万元的贷款损失准备,并且未计算营销、管理该5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的人力资源等其他成本;为保证债券顺利发行做的评估费及后续跟踪评估费用;发行承揽手续费用支出约为发行面值的3‰-5‰。另一方面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客户储备。理论上债券募集资金应立即用于放贷才能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包括一次申请、分次发行的情况)。因此中小银行应针对目前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做详细的市场调研,根据调研结果酌定债券发行额度,提前做好相应的客户储备,确保债券所募资金能够尽快投入使用。

第三,中小银行不能过度依赖债券所募资金,否则会产生资金成本高,不利于长远发展。要求中小银行:一是做好贷款结构的调整准备。在债券发行后,要关注并做好贷款期限与债券期限的匹配,债券到期后,如果对应的贷款不能全部或部分收回,则应从存量贷款中进行调整压缩,以满足存贷比的要求。二是做好存款结构调整的准备。即债券到期后,若对应的贷款全部或部分不收回,则相应增加贷款余额提高存贷比,以减轻债券即将到期组织存款带来的压力。

猜你喜欢
存贷金融债发债
开辟粤澳跨境发债新路径
我国企业境外发债全解析
从贷款修路到发债修路
境内融资成本降低房地产海外发债锐减6成
地区存贷比偏高的分析与思考
——以宁夏为例
银行卸除存贷比枷锁 释放6.6万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