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与比特币金融

2014-07-19 01:15汪其昌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金融工具骆驼比特

汪其昌

在中东沙漠地区,骆驼是居民最大最实用的财富。传说中东有一个富翁有十二匹骆驼,曾经立下遗嘱按如下比例分给三个儿子:大儿子继承二分之一,二儿子继承四分之一,三儿子继承六分之一,不巧的是他临去世前死了一匹,只剩下十一匹无法分配。三兄弟争执不下,只好诉诸法官。睿智的法官听说诉因后,很大方地把自己家里一匹骆驼放进去参与分配,并说“不过你们要按照真主的意愿把那匹骆驼还给我”。结果三兄弟顺利地继承了其父亲遗嘱所规定比例的骆驼,并且把那匹骆驼还给了法官。这第十二匹骆驼很妥当地解决了纠纷。其实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产生就是润滑交易的第十二匹骆驼,在交易中既没有增加财富也没有减少财富。这就是金融学理论中的货币“面纱论”,或者如卢卡斯所说货币是中性的。当然,在真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易要克服人本身行为的不确定性、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地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货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非中性的。

在互联网时代,比特币虽然也是第十二匹骆驼,是个交易媒介,具有货币的信用本质特征,即以其稀缺性和无限分割等特征承诺和兑现购买力稳定,但与实物、纸张作为货币不同,也与虚拟的电子法币不同(如信用卡的透支),比特币是看得见摸不着的人造电子数字信息,极大克服了时空的限制,进一步趋近货币中性。比特币在货币交换中优势(如匿名性和去中心化),可使其充当国际货币。但这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平衡汇率和应对国际货币危机的职能产生矛盾。

如果我们让思想之鹰飞翔历史的上空,鸟瞰货币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货币形态发展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人类物物交换,以猪牛羊马等实物交换大米等实物。第二阶段,商品货币阶段,以贝壳、铜铁、金银等实物作为一般等价物交换其他商品。第三阶段是信用货币,首先是发行的银行劵和纸币能够兑换金银等贵金属,后来与贵金属完全脱钩,纸币本身没有价值,其使用价值取决于人民对货币发行者的信用。第四阶段是电子货币与信用货币并存,一方面是与法定货币挂钩的虚拟电子货币,如Q币、网上商城的兑换券、京东商城发行信用卡、比特币、莱特币等;另一方面是虚拟货币不与法定货币挂钩的,只在虚拟社区使用,可以在虚拟社区购买商品和劳务,如G币、LindenDollars、AmazonCoins等。2011年,美国虚拟货币交易量在20亿美元左右,超过非洲国家的GDP。在第四阶段的基础上,有可能产生真正的互联网货币,货币发展就将进入到第五阶段。我们目前处在从第四阶段与第五阶段之间。从金融发展史看,从第二阶段开始,有货币才有金融,如中国古代的典当行、钱庄、票局。进入到第三阶段后,由货币产生的金融工具才多起来,纸币与贵金属脱钩兑换后,人类社会进入金融时代,社会财富主要以货币和金融工具形式表现。发展第四阶段后,经济全球化后金融业全球化,金融机构、工具和市场形成的现代金融体系非常复杂,人类社会财富更加虚拟化。所以,从货币和金融发展史角度看,一旦产生比特币等这样的互联网货币,我们可以说有可能会产生不同信用货币时代的互联网金融。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不是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

对于信用货币而言,不管由私人发行还是中央银行发行,货币与信用的联系方式是:或者兑换黄金,或者法律承诺稳定购买力。现钞和存款准备金等基础货币是中央银行的负债,存款是银行的负债,货币的发行伴随着信用的扩张,存款准备金率是信用货币扩张的重要系数。比特币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传统的货币信用关系脱钩。从此意义上讲,比特币接近于贵金属货币,是“人造黄金”,只不过这种货币是人们通过数字加密和互联网技术制造出来的。比特币总量有限相当于黄金储量有限,比特币挖矿的过程和成本,相当于黄金的开采冶炼成本,但是比特币没有黄金那样的运输成本。贵金属有内在使用价值,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人们对比特币算法可靠性的信任。现在各国发行的纸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需要进行货币兑换,由此形成汇率,这也造成了汇率不稳定。如果全球使用一种类似比特币的互联网货币,那就没有货币汇兑风险,也就消除了汇率不稳定性。

现在的金融体系是由金融产品(工具)、机构、市场及其基础设施构成的,没有货币就没有金融产品(工具),更谈不上金融市场和机构,所有的金融工具都是货币衍生出来的,是货币本质的外在表现,所以任何金融工具都可变换为现金,或者以银行承兑票据、股票、债券等任何金融工具买卖商品和劳务,当然也可以现金买卖任何金融工具。因为货币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任何不同的金融工具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金融工具,其安全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等金融属性也不同,当然会计处理也就不同。那么,比特币之类的互联网电子货币是否会产生真正的不同于信用货币的互联网金融?或者说比特币金融?也就是以比特币为基础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及其交易市场体系?借用一句广告词来说,一切皆有可能。

在美国世界上第一家比特币银行Coinlenders已经开业,其运作模式与传统银行相同:吸收比特币存款,贷款给那些需要比特币的人。比特币银行靠贷存比特币之间的利差为利润来源,还有比特币P2P借贷平台BTCjam。

2012年国内成立了首家比特币对冲基金UltimaFund,主要通过比特币交易获利,该基金净值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涨了十倍。

2013年7月,美国的文克莱斯兄弟已经向美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募集比特币交易性指数基金,有比特币二元期权交易平台anyotion。

2013年4月,美国的Coinseter公司融资50万美元,计划打造一个比特币外汇交易市场,向比特币市场引入杠杆和卖空交易。

在一些法律承认比特币的国家,已经在计划开设比特币赌场。

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其累积构成资本,而资本有保值增值的特点,比特币金融市场就必然诞生,不过无论何种金融市场都存在风险,比特币市场也如此。

一是比特币的技术风险。2014年2月,全球最大比特币交易所Mt.Gox受到黑客攻击,暂停取现服务,导致比特币价格暴跌50%,申请破产。

二是法律风险。认可或部分认可比特币货币地位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和芬兰;仅承认比特币为特殊商品的包括中国及中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韩国等;全面封杀比特币的包括泰国、巴西和俄罗斯;谨慎观望并对风险进行提示的包括美国、印度、欧盟等。我国对比特币的监管也不断加强,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4年3月中旬我国央行再度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仅承认比特币的商品属性,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切断比特币交易平台资金的划转途径。下表1是我国央行公布的互联网货币的名称及交易网站、交易方式等内容。

当然法律风险关键在于是否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宣称,虽然虚拟货币会带来法律和监管上的问题,但如果能够建立更快、更安全、更有效的支付系统的话,虚拟货币在长期看来是有希望的。2014年加州众议院通过《AB129法案》,认为:各种形式的另类货币,如电子货币、积分、优惠劵和其他有货币价值的事物,在用于商品和劳务购买和支付,不属于违法。假如此法案最终在加州获得通过,就为比特币合法化铺平了道路。德国财政部承认比特币为记账单位,具有结算功能,但不能作为法定支付手段。在亚洲,中国、印度等国家不承认比特币具有法律地位,但可以作为虚拟商品进行交易。

随着互联网货币的完善,有可能出现自适应货币。这种货币内生于实体经济,根据规则自动调整发行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不是像比特币事先限定发行量。这种环境下,货币政策既不是数量控制,也不是价格控制,而是对经济体中总的风险承担水平的控制,更接近宏观审慎监管。若这个时候来临,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将更容易得到承认。

表1 互联网货币业务类型及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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