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熙哲
(黑龙江省司法厅,哈尔滨150090)
浅谈博客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
金熙哲
(黑龙江省司法厅,哈尔滨150090)
秦涛诉搜狐一案被称为“中国博客著作权第一案”,引发了博客作品创作者维护著作权的热潮,博客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对比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应当强化集体管理、合理使用制度,建立默认许可制度,改善网站的自律性和制度建构以更有效地保护博客作品著作权。
博客作品;著作权;侵权
Blog的中文音译为“博客”,最初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诞生的,在中国的发展,大致经过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3年之前,少数人写博;第二阶段是2003年至2010年,博客逐步进入大众化时期;第三阶段是近两年,博客转向精英化。《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博客和个人空间用户数量为3.72亿人,博客发展道路正由平民化、草根化转向精英化、专业化,出现了一些“超级博主”,拥有较高的点击率和影响力,而普通用户则转向互动性更强的微博和社交网站进行交流沟通[1]。秦涛诉搜狐一案被称为“中国博客著作权第一案”,引发了博客作品创作者维护著作权的热潮。博客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一)概念
所谓博客作品,是一种以在博客上表达个人思想、网络链接、内容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且不断更新的作品形式。其核心精神是“开放、共享、自由”。博客作品著作权,是指博客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博客作品享有的权利。传统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作品,但并没有指出博客类作品。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修正)》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这样,博客便与传统作品具有了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样受到著作权保护。即,博客作品著作权是著作权的一个分支领域,博客作品作为一种知识创新、智力创新的成果,是当今著作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随着博客的普及,博客创作逐渐呈现出其特殊性,如何保护博客作品著作权的问题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博客是一个“开放的个人空间”。虽然空间是开放的,但是其开放性并不会改变其具有个人属性的特征。打个比方说,开放的个人空间里有个盆景,你可以欣赏,可以赞叹,甚至可以批评,但是你不能擅自把那盆景拿到自己的家。秦涛诉搜狐一案被称为“中国博客著作权第一案”,引发了博客作品创作者维护著作权的热潮。国家应该像保护传统意义的著作权一样动用公共权力、采取公共政策来保护博客作品著作权,从法律上保障知识创新和智力创新,将潜在的智力成果价值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
(二)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博客作品著作权是著作权的一个分支领域,同著作权一样是法律赋予文学家、科学家和艺术家对自己作品拥有某些权利。博客作品作为一种知识创新、智力创新的成果,是当今著作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随着博客的普及,博客创作逐渐呈现出其特殊性,如何保护博客著作权是当务之急。秦涛诉搜狐一案被称为“中国博客著作权第一案”,引发了博客作品创作者维护著作权的热潮。国家应该像保护传统意义的著作权一样动用公共权力、采取公共政策来保护博客著作权,从法律上保障知识创新和智力创新,将潜在的智力成果价值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博客著作权保护是促进著作权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加强著作权保护是推进文化创新的内在需要。
博客的用户基数已十分庞大,且备受关注的博客作品侵权案时有发生。但我国尚未制定专门关于博客作品著作权的规定,面对日益突显的问题,保护博客作品著作权迫在眉睫。现阶段我国主要是依据著作权法保护博客作品,但因其博客作品的特殊性,以及作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侵权行为无地域限制、违法成本低廉、追究侵权责任难度大的问题,亟须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同时博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切实可行的,英法美日分别对此做出了不同而有效的规定,我国可以在适当借鉴的同时充分考虑国情制定出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博客作品的著作权。博客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2)不得违反公序良俗;(3)博客作品应具有独创性;(4)博客应具有可复制性[2]。
(一)国外立法现状及其借鉴
纵观国外对于博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各国均无针对博客作品的专门立法,通常的做法是将博客作品作为网络著作权的一种特殊客体进行保护。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借鉴。
首先,在强化保护著作权人应有权利方面,日本非常重视网络版权的立法体系建设,重视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从政府到企业,都十分注意版权法的适用,保护自身的相关利益。而在美国,OMCA(ontariomotorcoachassociation)将著作权侵权列入严重犯罪的种类,不仅对侵权人处以较重的自由刑,同时课以高额罚金。这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震慑,降低了盗版侵权的犯罪率[3]。
其次,在保护著作权人精神权利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法国,认为作品是著作权人精神和人格的集中体现,在强调保护其物质利益的同时,也相当重视精神权利的保护。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制度在哲学基础上不同于大陆法系,因其深受边沁功利主义的影响,版权本质上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权,精神权利的地位远不如在大陆法系的国家高,仅仅是处在辅助地位。但自从两个互联网条约的生效和欧盟“版权指令”的通过,通过其诸多判例就可以看出英国也在迅速做出调整,正如欧盟1996年11月公布的“续绿皮书”中指出的:与作品种类、作品使用方式以及使用合同内容相适应的具有较大灵活性的精神权利的行使是必要的[4]。
最后,在构建著作权制度利益平衡机制方面,特别是在法定许可、合理使用、技术保护措施等制度手段利用上,我国立法尚显不足。美国科学界用“煤窖中的金丝雀”来比喻当前数字知识产权的处境,理想化的知识产权法并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利益问题在社会与法律之间徘徊着。
(二)国内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国内保护现状
博客作品目前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出现于我国各项法律之中,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归为《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因此博客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完全依赖于现有立法。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其后历经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国家版权局相应发布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同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侵犯著作权犯罪被写进刑法。可以说我国目前对传统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这不仅体现在著作权法等部门法中,也体现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之中。
2.存在的问题
(1)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不高。首先,博客作品的作者著作权保护意识不高。大部分人“开博”的目的是情感宣泄、互相交流,增加他们的表达渠道或个人知名度,所以说博文被转发也不一定违反作者的意愿。因“默许”广泛存在的情况,使擅自转发博客的“潜规则”得以形成。其次,网友们的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也不高。互联网“自由、共享”的精神致使众多网友对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错误认知。网友对博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某些错误的理解。很多网民误认为因为博客作品在网络上发表,所以大家都拥有使用的权利。最后,相关网站对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认识也有一定错误。某些网站一味地追求点击率和访问量,从而放任肆意转发行为。前文中的秦涛诉搜狐案就体现了我国博客著作权保护意识淡薄的现状。搜狐网站为了自己的点击率访问量不顾著作权人的权利擅自转载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这并不是特例。
(2)博客作品著作权易受侵犯。首先,数字化技术使传统的作品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巨变缓解了一直存在着的有关印刷录音方面的技术问题,如传统作品的复制编辑工作十分花费精力和财力,而这点在网络环境中得到了解决,但导致侵权行为也同样变得便捷。其次,数字化技术将作品的原貌准确无误的再现,减少了排版、印刷、录制的资金花费和时间消耗,同时简化了信息检索和传播的费用及时间,增加了侵权的机会。最后,博客作品一经发布就在极大范围内快速的转播,从而使著作权人难以控制作品的使用,很难知道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何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间接地增强了博客作品被侵权的可能性。
(3)博客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规范需要完善。国家一直在不断完善网络著作权方面的立法,但是部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仍然存在空白,已有的著作权法律和相关法律解释操作性较差,仍需要细化和完善。例如侵权赔偿额计算方式等问题,在现有法律中就存在空白。
博客应当对社会负责。博客表达不是纯粹的娱乐,而是一个供所有人分享信息的平台。然而,由于不同价值观和许多其他原因,博客作品可能传递有害信息,博客作品偏离利他的性质,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的道理,从博客网站复制传播非法内容的信息,复制传播者将产生承担责任的风险。
(一)强化集体管理制度
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博客著作权保护的发展中显得尤其重要。在网络环境下,肆意转发博客作品的情况比比皆是,合理使用的界限在网络世界中被技术冲突冲淡,即便有保护技术的存在,单个著作权人对管理自己的作品依然力不从心[5]。并且当遭受侵权行为时,个人缺乏足够的精力、财力和时间去面对诉讼。于是对博客著作权人来讲,委托专门从事著作权管理的专业机构,以职业的方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更现实地保护自身的著作权权益。
2004年国务院通过公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设立方式、权利义务等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得到了发展,但在实践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当前的情况是集体管理组织数量不仅少且多数集中于音乐作品权利管理领域,并且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MusicCopyrightSocietyofChina)在成立之初引起了极大的争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水平,我国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建设,而且应该向飞速发展的网络社会,尤其对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倾斜。首先应当建立专业的机构与综合性组织相结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设置模式,其次应当要求博客的网络提供者依据服务协议免费获取部分使用权的前提下,承担起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责任。
(二)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设立著作权法是为了在一定的期限内使作者拥有限垄断性的权利,利用其依靠垄断性权利所获得的利益,鼓励其继续创作新的作品;第二个目的是为了推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从而使全社会的文化得以健康快速的发展。但是在实践中这两个目的就成为了矛盾的对立面。限制垄断性权利就会影响利益的获取,只有在利益的推动下才会有更好更多的新作品诞生。但有了垄断性权利,传播和利用就会遭受严重影响,那么凭借优秀的作品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的设想就会遭受一定的冲击。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使两个目的和平共存。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推进了信息的利用和传播,特别是在博客作品传播利用这一方面得到了强化。于是对于垄断性权利的法律保护就要求加强,以缓解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冲击。但在这个过程中,又不能矫枉过正,一味地强调保护,而是应当利用合理使用制度,通过不断地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合理划定合理使用范围,适当扩大著作权客体排除的范围,及时调整使合理使用的标准以符合社会现状,来平衡保护和利用双方的利益,避免失衡,切勿过分保护而抑制了博客作品的传播与利用。毕竟垄断性权利所带来的是个人利益,而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是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为社会利益服务才是法的价值的体现。
(三)建立默认许可制度
默示许可,也可称默认许可或者推定许可。是指虽然著作权人未许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可以从著作权人的行为推定著作权人不会反对某人使用其作品。“目前默示许可并未为我国著作权法所承认,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至今均未对默示许可做出过任何明确的规定”,所以还不能成为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但笔者认为,施行默认许可制度是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的途径之一。多数博客著作权人使用博客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博客使自己在虚拟网络中获得更高的知名度,从而在现实社会获得实质性利益。因此他们主观上愿意自己的作品被转发和使用,获得足够的人气。在此前提下,应加强教育宣传,使博客作者们加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尤其是著作权。同时对应其因作品广泛传播而获取名誉利益的可能性,应适当扩大其采取保护自身著作权措施的义务,明确未履行义务所承担的不利后果。从法理上说,这种“推定许可”制度可以看作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可以加强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督促博客作者明示权利,声明权利内容,以实现对著作权的主动保护。同时,有限的司法资源亦可给予明示权利的博客作品以倾斜。另一方面,如果博客作者未明示作品权利信息且没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得推定其自动放弃部分著作权,默许他人自由使用该作品。这种默许可以在法定范围内。
综上所述,由于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不高,加之其具有数字化、复制无限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使其极易被侵犯,博客著作权保护的过程十分繁杂,难度极大,故笔者认为对于博客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还需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例如博客作品著作权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概念、侵权赔偿的具体数额计算等。同时参考国外相关经验,就我国网络服务行业分析,改善网站的自律性和制度建构以更有效地保护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博客作品著作权之路任重而道远。
[1]梁袁.论网络视频分享网站侵犯著作权——基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J].经济与法,2010,(4).
[2]陆宁.中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9.
[3]叶甲生.略论中国网络版权立法的现状及完善[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1).
[4]杨燕.民事利益冲突的规制初探[J].经济与法,2010,(1).
[5]赵宇.刻薄不是博客的错——浅谈博客著作权的法律保护[J].科学教育,2007,(12).
[责任编辑:刘 庆]
Th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W orks of the Blog
JINXi-zhe
Qin TaoagainstSohu,acaseknownas"China'sfirstcaseofblogcopyright",triggeringaboom oftheblog authorscopyright,makeblogcopyrightprotectionbecomethefocusofacademicresearch.Comparisonofdomesticand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the statusquo and existing problems,collectivemanagementand fair using system should be strengthened,andestablishesadefaultlicensingsystem toimproveself-disciplineandsystem constructionofthewebsite tomoreeffectivelyprotectblogcopyright.
Blogworks;Thecopyright;Tort
DF523.1
:A
:1008-7966(2014)06-0057-03
2014-05-23
金熙哲(1974-),男,黑龙江海伦人,干部警务处副处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