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哲明
(新疆大学,乌鲁木齐830000)
加尔文:西方权利变革的起点
安哲明
(新疆大学,乌鲁木齐830000)
加尔文重构了基督教教义,以良心自由和两个国度理论为西方权利理念的神学基础。以良心自由为其中核心,首先要求宗教自由,而取得宗教自由则至少需要保障人不受迫害和暴政的威胁,促使加尔文主义者发展出反抗权利理论。从良心道德律出发,加尔文主义者发展出主观权利和自然权利理论并且极大扩展了这些权利的种类和适用范围。从加尔文教会实践里,为之后共和宪政理论确立了民主、自由、法治三大基石。加尔文通过自己的实践为权利变革奠定了基础。
加尔文;良心自由;权利;变革
加尔文神学中上帝是绝对核心。人具有上帝赐予的理性,但是由于人堕落使自身认识能力不再健全,所以要真正认识上帝还要依赖上帝的话语——圣经。具有神性的基督让有罪的人和上帝有了联通的可能,相信上帝与耶稣基督,由此人们因为信而得到上帝的眷顾。由于我们这样的信心,借助基督“首先,我们因为他的纯洁无暇得以和上帝和好……其次,我们透过他的圣灵成圣”[1]139这就是“因信称义”。唯意志论下,加尔文认为“神自己决定各人的一生将如何的永恒的预旨。因神不是以同样的目的创造万人;他预定一些人得永生,则预定其他的人永远灭亡”[1]280。即人是否得到救赎在出生的一刻就注定了,但得到救赎的人必定会荣耀上帝。因为上帝挑选的人必定是上帝睿智的体现,合乎上帝的规则和言语。确立了上帝绝对的权威,加尔文紧接着给出了上帝才有管辖权的领域。
(一)加尔文良心观
良心就是“当人们对神的审判有意识,就如证人向他们作见证那样,并且这证人不允许他们在这法官的审判台前掩饰自己的罪”[1]224。良心是一种自我认识,一种直觉灵性的体现,与生俱来。上帝将法则和他的旨意复刻在良心之上,对于善恶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良心。人的堕落使人的良心不能看清上帝的律法和旨意,更不用说履行义务的能力,而此时良心就会不断谴责我们。但上帝是仁慈的,降下基督帮助人摆脱良心上的重压,“当我们的良心在神面前思虑如何蒙神悦纳,以及当神呼召我们受审时,我们应当如何答复他和在他面前拥有确据,在这件事”[1]217称义之后上帝就会撤去良心上的不断指控,良心从此不再受到旧约律法惩罚和恐惧的折磨。“因为称义的问题不是我们如何成为义人,而是既因我们是不义和不配的,如何才能被算为义。人若在称义上良心想获得确据,就应当完全弃绝律法。”[1]217当然律法并没从良心中消失,而成了教徒了解上帝意志的窗口,人们在认识上帝、努力过基督徒应过生活的过程中“虽然他们不十分清楚感觉到罪在他们身上已不再作王,或神的义居住在他们里面,他们仍没有害怕和丧胆的根据,就好像他们内心仍有的罪仍不断地冒犯神”[1]219。上帝会原谅、教导他的信徒,就像父亲会原谅做错事的孩子、教导孩子走向正途一样。对无关教义、救赎的事,因为人能力缺失,无法确切的知道上帝所喜,上帝解放人们的良心使人们的良心同样不会在这些“无关紧要的事”上被谴责。但也不能因为欲望和罪的侵蚀堕入恶魔的掌控。“上帝不禁止我们享乐,但是我们应当离弃不节制的欲望、奢侈、虚荣和傲慢——以毫不自责的良心使用神的恩赐。”[1]220
(二)加尔文的两个国度理论
两个国度分为地上王国和天上王国,“我们应当先考虑神对人有双重的管理:一是属灵的,在这管理下人的良心受敬虔和敬畏神的教导;二是政治的管理”[1]224。两个王国都采取了平行的世俗和精神的形式:正义和道德、真理和知识、秩序与法律,但它们都是彼此独立的,而且是不同的[2]50。一个基督徒同时是两个王国的公民,两个王国将人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对于基督徒灵魂和良心的管辖,属于天上王国依据恩典来治理,这里只有上帝才有权管辖。地上王国的法律在这里没任何用处,基督徒心中的圣灵足以指引基督徒过完美的生活,但完全慑服于圣灵的基督徒少之又少。在另一部分则是对于人外在行为的管辖,地上王国作用就在于让人尽量的过接近天上王国的生活,防止罪使人堕落,即“禁止偶像崇拜、对神圣名的亵渎、对他真理的亵渎,并拦阻其他对信仰公开的冒犯兴起,何况传遍天下。这政府保守社会的治安;给各人保护财产的权利;叫人能够顺利彼此的来往;保守人与人之间的诚实和含蓄,简言之,这政府负责保守基督徒之间公开的敬拜,并保守人与人之间的仁道”[3]。天上王国对应人们的内心、基督徒的救赎和良心自由;地上王国对应的则是人们的外在行为、罪的沉沦和作为一个政治王国的“政治自由”。
(一)道德律和自由
道德律,刻于良心之上,重复于圣经之中,概括于十诫之内。首先,在神学的范围内,虽然上帝去除了旧约律法的约束和惩罚,但是道德律依旧起着作用,对于基督徒,虽然上帝将旧约的刑罚之鞭放下,但对于接受恩典的人,上帝将良心变成一面镜子时常的提醒、警告基督徒的不正义举动,想得到救赎的人都会在这样的镜子里审视自己,当他意识到自己满脸污垢时,他自会隐藏起来,洗涤自己。通过良心里的道德律,基督徒的自我审视,基督徒就可以达到或者接近上帝的希望,最终实现良心的自由。
其次,在所有公民的意义上使用道德律。基督徒相信接受了上帝的恩典。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被上帝选中接受了恩典,对那些非信仰者无止境的欲望、贪婪和罪孽,尽管他们的良心拒绝上帝,但是上帝确立的地上王国的秩序却不能因此被打破。在公共领域必须受到上帝基本道德律的节制,这样才能避免混乱,公共秩序才可以存活下来,像遵守安息日规定、不亵渎上帝、尊重邻人等十诫中最基本的道德律所有人都应遵守。
最后,上帝的道德律也有教导的作用。对于那些接受信仰的人,他们已接受了上帝的恩典,接受了他神圣化的方式和良心的律法。道德律法不但使人们明了“宗教正义”,而且教导人们,让人远离暴力,更教人们仁慈与爱。它惩罚杀人、盗窃等不义,也禁止仇恨、贪婪的邪恶思想。精神律法应充斥在世俗的、精神的、教会的、政治的、私人的等所有领域,这样就能让上帝的形象照耀地上之国,引导人们寻求上帝恩典。加尔文相信“我们获得自由的目的是,我们可以更为迅捷和更好准备在所有事物上都服从上帝”。这样就使得良心自由在两个国度都成为所有人的一项绝对保证。
(二)国家律法与自由
上帝已经授予国家“俗世的权力之剑”,那么国家就应该承担管理地上之国的责任。政府和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本质而言,是辅助上帝在政治生活中应用道德律,防止罪恶,使得人们能够生活在正义之下。政府和官员是十诫的看护人,不论十诫第一表中政府为维护人和上帝之间的关系而维护安息日、反对偶像崇拜等,还是第二表里政府为保护人之间的关系,要反对杀人、盗窃这些第二表中不道德的行为。政府在此过程里必须自我约束。第一,官员只是执行上帝的法令,尤其是十诫第一表,官员不可以随意修改这些法令,颁布宗教礼仪。第二,加尔文赋予了人民反抗权,在官员制定法律直接违反圣经,特别是与十诫第一表冲突时,人们就有义务反抗,因为他们在反对上帝之时就丧失了统治的权柄。虽然加尔文要求人们服从上级官员,哪怕这个政权本身合法性都存在问题,但是这一切并非没有限度,因为在加尔文看来每个有良心的新教徒都应该反抗要剥夺上帝权威的人。第三,官员有责任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不是暴力攻击人民和剥夺人民的权利,官员要公平的执行上帝的法律。加尔文出发点是重建纯洁的基督教信仰,在人们自由追求下实现信仰的统一,加尔文理论里还没有明确的权利观念,而是责任与服从。但是加尔文始终强调除了上帝所有的人都没有绝对的权柄,每个人都向上帝负有义务,更为人民合法的反抗暴政提供了依据,尽管范围很窄。
(三)教会法与自由
上帝建立了他独立的组织体系——教会。教会有自己的职权和组织,其中牧师等神职人员都应该在教区居民中选举,人民听从官员约束,官员对教区人民负责。教会有三种法律权力。第一,确定教义的权力。包括教义问答、信仰声明、信条、纪律等都只在教会自己的教区会议上民主讨论决定。第二,立法权。教会的立法包括自身的管理、适当的组织形式,敬拜和礼拜的方式。教义和教会审判、行事的程序的律法让教会自己内部遵守法治又排除了国家干预。第三,教会具有管辖权,其管辖权和国家显著分离,教会的惩罚方式限制在告诫、教导、革除教籍和禁止圣事,国家不可侵犯属于教会的管辖权。教会与国家相互配合防止犯罪,用不同的方式一起巩固上帝的道德律。教会不应像天主教会一样用各种戒律束缚基督徒,但是加尔文伸出了一只手,又缩回了一只手,教会成员一旦加入教会就意味着他们“自愿的”遵守教规,“乐意”遵守礼拜、仪式和习惯,“自愿”限制自己的精神自由以免伤害到弱势的教会成员[2]74。加尔文坚决的主张教会与国家的分离,看似使教会受到限制,其实扩大了教会的权利和权力——国家再也不可以肆无忌惮的干涉教会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教会和国家的分裂,二者的关系更像一对双胞胎兄弟,共同致力于实现上帝的道德律。虽然加尔文目的是使人们建立坚定的基督教信仰,但他也从未放弃良心自由。
首先,加尔文强调良心自由,加尔文坚持良心全然是一项精神的事务。对上帝全能和绝对统治的强调,就让基督徒的良心和良心之中的道德律同样适用于地上王国,两个国度目的都是为了更迅捷的在所有事务上服从上帝。这使得良心自由成为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禁区,成为人们的“天赋权利”。关注良心自由就会首先关注和保护宗教权利。而面对当时政府强迫人们改变信仰和不断的迫害,新教徒首先要求政府不得侵犯上帝的领域——良心,否则新教徒就可以合法反抗暴政,这样新教徒发展出了反抗权利理论。随后美国新教徒以加尔文良心自由为基础,创立了一种契约自由学说,即每个基督徒都有探索圣经的义务,从中自己依据良心判断圣意,依据判定行事。基于加尔文对于绝对良心自由的推论,美国的清教徒的契约理论最终指向了良心的绝对自由,超越了加尔文对良心自由的设想,即使加尔文对此犹豫不决。
其次,良心道德律法用途的扩展为政治自由和自然权利的扩展打下了重要的基础。加尔文的继承者贝扎继续扩展了加尔文的道德律法。基督教教义要求要尊重他人名誉、财产和爱邻人,官员们有义务保护人民不受侵害。从客观的义务到主观权利并不遥远,一个人对邻人不侵犯的义务对于这位邻人来说就是他要求对方履行的义务也就是他的权利。贝扎实现了这种客观的义务向主观的权利的转变,贝扎“人民不是为统治者而生,而统治者为人民而设”的宣言广为流传。在权利的范围上,一个虔诚基督徒在良心不再受到旧约律法的强迫后最想做的就是追寻上帝的真意,过一个基督徒应有的生活,荣耀上帝。而什么是上帝的教导和旨意呢?无疑圣经和十诫就是最重要和最明显的了。上帝的旨意只有圣经和十诫吗?当然不是,上帝创造了世界、社会和人,其中蕴含的自然法都是上帝的旨意。这样贝扎就为后世提供了一个根本的权利算法。随后在美国,权利理论得到更进一步发展,清教徒将旧约的订立归于亚当,这就将作为亚当后代的所有人类都置于上帝的自然法和旧约的契约之下,只是人因为堕落无法完全实现上帝的期望。如此一来就将那些基于十诫和自然法的权利范围扩展到了所有人,不再单单限于基督徒。
最后,加尔文不但保持了教会的独立,而且在教会中融合了法治、民主和自由原则。第一,加尔文要求教会尊重法治,教会的纪律、教义以及官员和居民之间的权责,审判的程序不受政府和他人的不当干涉。规则的颁布应该被讨论和广为人知。第二,加尔文要求尊重教会民主程序。包括牧师在内的圣职人员必须由教友选举,定期举行会议,对教会内的官员表现、教义和矛盾举行讨论,委员会应该公开使得公众和牧师可以表达他们的要求,从而避免独断论对教会的侵害。第三,加尔文要求尊重教会自由。信仰者可以自由的离开或者加入一个教会,自由担任教职服务教会而不担心被强迫。可以自由的辩论、讨论教义和审议信仰和纪律问题。这样的一种教会体系避免了法制的死板,民主的易变,团体治理和民主原则走向暴政的危险和个人自由的散漫,从而达到了一种平衡状态。基于三大支柱:民主、自由、法治,这样的一套团体治理理论被后来的加尔文主义者编制成了一套成熟健全的共和宪政理论。
西方从一个基督教的单一世界向一个多元化、世俗化的世界过渡不可能一蹴而就。西方现代权利的渊源并不单纯源于自由主义或启蒙运动,而更多地源于基督教尤其新教的神学理论,加尔文的良心自由观和两个国度理论是其后权利理论的神学基石。加尔文本人为西方神学和法律的转变做了主要的贡献[2]91。他关于自由的理论为后来宗教自由提供了基石,他的教会理论最终被用于支持宗教多元和信仰自由。我们在审视西方权利理念时,不能忽视它的宗教渊源,即使现在宗教的解释方法逐渐不再被使用,但是这些支撑现代权利出现的理念依旧如同流淌在身体里的血液一样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们,不能理解西方权利发展的宗教背景,就不能深入了解西方权利理念。
[1][法]约翰·加尔文.基督教要义(中)[M].钱曜诚,等,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
[2][美]约翰·维特.权利的变革——早期加尔文教中的法律、宗教和人权[M].苗文龙,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3][法]约翰·加尔文.基督教要义(下)[M].钱曜诚,等,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407.
[责任编辑:李 莹]
Calvin:the Beginning of theW estern RightsReformation
AN Zhe-ming
Calvin reconstructed the Christianity.The liberty of conscience theory and two kingdom theory of Calvin are the theological foundation of the western rights doctrines.Being the core,liberty of conscience first demanded religious liberty.And getting the religious libertymust be on the premise thatmust not be threaten by persecute and tyranny.This was prompting calvinists to develop the resistance theory.Based on moral law from conscience,calvinists developed the theories of subjective rights and natural rights,and expanded rights'kinds and scope ofapplication.The practice of Calvin church gave thre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constitutional republic theory. The three principlesware liberty,democracy and law.Calvin laid the foundation of the reformation ofwestern rights with hispractice.
Calvin;liberty of conscience;right;reformation
DF0
:A
:1008-7966(2014)06-0001-03
2014-09-01
安哲明(1989-),男,甘肃天水人,2012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