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邪教立法沿革研究

2014-04-06 01:03姜鑫
关键词:邪教罪名犯罪

姜鑫

(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80)

中国邪教立法沿革研究

姜鑫

(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80)

我国历史上的不同朝代,都有对邪教和邪教性质组织的立法。而现代,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邪教立法也显得尤为紧迫。通过对古代邪教立法的研究,与现代邪教进行对比,可以使人们认清邪教本质,进而倡导科学,抵御邪教,以促进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邪教立法进程。

邪教;古代邪教;邪教立法

由于社会和历史的原因,我国邪教组织存在的历史十分久远。古代邪教的发展过程,与现在邪教有极其相似的轨迹与规律。究竟什么是邪教,古代邪教到底是什么含义,其与现代邪教有什么不同,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的一些封建迷信活动是否可以简单的定位为邪教呢?以史为鉴可知兴替,现在研究古代邪教的意义又何在?本文拟针对中国古代邪教的形式与法律禁忌展开讨论。

一、现代邪教与古代邪教

(一)“邪教”一词的出处

在中国,“邪教”一词正式出现大约在清朝时期,明朝《大明律》中第一次将邪教性质的犯罪行为纳入刑律中,但此时尚未使用“邪教”一词,仅出现了“邪术”的法律术语。在清朝康熙十九年呈报,于三十七年会议颁行并增补的条例,正式引入“邪教”一词,从此“邪教”成为一种罪名使用到今[1]。

(二)现代邪教与古代邪教的关系

今天所称的“邪教”主要是指异端学说。具体概念是这样定义的:“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的,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西方国家把邪教称为“极端膜拜团体”或“破坏性的膜拜团体”,即特指那些与传统文化相背离,违反法律和人性,扰乱社会秩序并对社会构成一定危害的、带有一定信仰倾向的邪恶、怪诞的组织。因此,现代邪教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1)利用宗教性质或带有科学性、哲学性,表面上却带着善意和正义。(2)有一定的领导组织。(3)具有危害性。

古代邪教的特征与现代邪教特征有异。除了带有危害性,还具有其自己的特性:

1.古代邪教具有相对性

历朝历代邪教都与当朝统治紧密相关。我国古代宗教是一个神奇微妙而又异彩纷呈的领域,它是承载中国人向往神圣、追求卓越、探索奥秘的漫长途程。但是统治者不会过多考虑宗教的天上与人间、出世与入世、精神与民俗、一体和多元、神秘和科学的宗教精神,他们所关心和在意的是宗教对他的政治的影响。这时的邪教只是相对于统治者心目中的正教而言,邪教是与统治者反逆的思想,凡是不利统治归一、精神归一,不服从自己统治的教派都属于“邪”的一类教派[2]。像白莲教、天地会、拜上帝教、五斗米道、太平道等的教会都曾被统治者视为邪教。

2.古代邪教具有朝代变迁性

元朝统一中国后,承认和支持白莲宗的活动,使之进入兴盛时期。后来白莲宗与弥勒信仰相结合,演变成白莲教,带上了更多的反叛精神,集众生事,间有武装反抗行为,故大元年(1308年)朝廷下令禁止,仁宗时曾恢复白莲教的合法地位,而英宗即位后复禁断。后来朱元璋深知白莲教之得人心,乃奉“小明王”的年号。总之白莲教的兴衰起落与统治者个人认知有着很大关系,具有相当的主观性。

3.邪教作乱均因小而大

一般而言,邪教初期都是以治病、健康、练功欺惑信徒。例如,汉时张角连营,组织太平道,首先打出“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的口号。《资治通鉴》记载:“初,钜鹿张角奉黄老,以妖术相传授号‘太平道’。以符水为人疗病,令病者跪拜首过(检讨自己的过错),或时病愈众则神信之。于是张角分道子弟同行四方,转相诬诱,十余年间徒众数十万。”

二、中国古代各朝代的邪教立法

(一)秦朝的邪教立法

秦始皇统治惯用严刑峻法。方士侯生和卢生打着制造长生不老药的幌子,借机敛财,事情暴露又在背后讽刺诽谤皇帝,引得秦始皇大发雷霆,龙颜震怒,以此为导火索进行了一场“坑儒”风暴。而秦始皇诛杀侯生与卢生,就是以“妖言以乱黔首”罪名定的罪[3]。

(二)汉朝的邪教立法

汉朝,自董仲舒倡导汉律儒家化以来,汉朝始终把维持“君为臣纲”作为法律的头等要务,主张对侵犯皇帝权力的犯罪行为严加惩处。汉高祖废除“妖言令”,但有与其相似的罪名,像“执左道罪”。“左道”即为邪道。左道罪包括巫蛊、诅咒、作妖书妖言行为,通常被判处死刑。如,“贺良等执左道、乱朝纲,阶伏诛”。

左道罪与妖言罪看似很像,实际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妖言主要是个人言论违反天命和预兆的准则,而左道是辅以巫术手段。另外,假如言语中有诅咒的恶意而采取巫蛊手段,汉代针对此设立“祝诅”罪或“巫蛊”罪。“祝诅”(即祈祷鬼神降祸的行为)或巫蛊(即借用巫术和邪术加害于人的行为)来危害皇帝或皇权统治的即构成“祝诅”罪或“巫蛊”罪,要受到最严厉的处罚,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也要严惩。西汉一个朝代,王侯因涉“祝诅”而被腰斩者多达数十人。汉武帝治巫蛊案,曾牵扯到皇后、太子、公主、丞相等多人,其中“坐而死者前后数万人”。一时之间,后宫血雨腥风,民间闻“巫蛊”而色变[4]。

(三)唐朝的邪教立法

唐朝是在隋末农民起义的风暴中建立的。唐初统治者自身经历了隋王朝由盛转衰直至灭亡的过程,亲眼目睹到教派组织的力量对统治的威胁。因此,其立法思想,在采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思想的同时,对邪教的治理也加大力度。“妖书妖言罪”几经复废,至唐朝时析解为“造妖书妖言罪”、“传用妖书妖言罪”(传即传播,用即引用)及“私有妖书妖言罪”。前两项罪名处绞刑或流放刑,后罪则处徒刑。而“左道罪”在唐朝被析分为“造畜蛊毒罪”、“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罪”及“妖书妖言罪”,已不为独立罪名。所谓“造畜蛊毒”,即通过各种神秘的方法以蛊毒致害于人的行为。《唐律疏议·名例律·十恶条》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名诫。其树身饿着,是类优势,故称‘十恶’”。这说明,“十恶”是直接侵犯皇权统治基础和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十恶之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蛊毒即以巫术害人,厌魅指以各种迷信的方法伤害他人的行为,它具体表现对他人的画像、木偶施以锐器或绑以绳索,或在符书上写上他人的姓名、八字,予以诅咒。犯造畜蛊毒罪,犯罪者要受绞刑,与其在一起居住的人和知情不报的人也一律处以流刑。而犯造厌魅罪则以谋杀罪减二等判处。唐朝法律的种种规定可以说是防微杜渐、未雨绸缪,为统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唐朝非常注重对邪教作乱的刑事立法,同时打击各类利用宗教进行叛乱的组织。在唐朝确定不同宗教为不同时期的主教,这主要根据统治者的需要,审时度势,选择有利于统治的宗教。在唐朝初期,首先被定为国教的是道教。李渊在起兵后几次关键性的战役中,故意制造老子“显圣”的传闻。道教在李渊登上帝王之位后也理所当然地发展壮大起来。而武则天统治时期,利用佛教作为舆论工具,扶助统治。在她执政期间,把佛教崇拜推上了一个新高潮。武则天掌权后还想当皇帝,但是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阳贵阴贱”,“牝鸡司晨”一向被视为国家大忌,于是武则天把眼光转向佛教。“载初元年(公元前689年)有沙门十人伪撰《大云经》,表上之盛言神皇受命之事,尔时众中,有一女,名曰净光……佛言天女是天形。即以女身当王国……实是菩萨,现受女身”。武则天借助佛教制造天授其命统治江山的言论,佛教也在此得以兴盛和发展。唐朝对道教、佛教分别在不同时期给予了重视,对宗教实施了较为宽泛的政策。

(四)宋朝的邪教立法

赵匡胤建立宋王朝后,在巩固统一、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思想的理念下,积极推进制定国家大法《宋刑统》的工作。宋代邪教犯罪立法是很全面、很严厉的。在宋朝这个时期提出了“妖教”的罪名[5]。《宋刑统·贼盗律》中“造妖书妖言”条规定:“造妖书言者(即用言论文字宣传组织反抗者)仰收提勘,寻据关联徒党,决重杖处死。”这与唐律区分“有害无害”及“行用是否”截然不同。宋朝对“造妖书妖言”者,不区分情节,主从一律重杖处死,以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唐末武宗灭佛,连带禁毁景教、祆教和摩尼教等,在中原一时终绝,而摩尼教独自向民间发展。五代时,发生了毋乙为首的摩尼教民间暴动,曾被镇压,至宋代又活跃起来,被统治者作为邪教,严禁组织传播。“令昌中,汰僧,明教在汰中。有呼禄法师者,来入福唐,授侣三山游方泉都,卒葬郡北山下,至道中,怀安李廷裕的佛像于京城卜肆,鬻以五十千钱,而瑞相逐传闽中”。又“吃菜事魔三山尤炽,为首者帽宽衿,妇人黑冠白服,称为明教会”。“吃菜事魔”是宋代统治者对包括摩尼教在内的各种异端宗教的俗称和贬称,有时专指摩尼教。据庄季裕《鸡肋编》曾记载:“事魔食菜,法禁甚严,有犯者,家人虽不知情,亦流于远方。”“诸吃菜事魔,或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绞,从者配三千里,妇人千里编管,托幻变术者减一等皆配千里,妇人五百里,情涉不顺者绞。以上下以敬降原减,情理重者,奏裁。非传习妖教,流三千里,许人捕。至死财产备赏,有余设官。其本非徒僧,而被狱诱不曾传授他人者,各减二等。”北宋末年,摩尼教已有相当规模。宣和三年,尚书省奏言:“奖勘江浙吃菜事魔之徒,习以成风”。后虽然法禁趋严,然而南宋南方明教活动仍方兴未艾。高宗绍兴四年,起居余人王君心奏本云:“伏见两浙洲县,有吃菜事魔之俗,法禁愈严,而事魔之俗,俗不可胜禁。”据史籍记载,南宋发生五次魔赋记。

(五)元朝的邪教立法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建立起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其立法思想中强调了维护僧侣特权的指导思想。在元朝之前各个朝代,宗教对立法产生不同的影响,但君主专制仍占主导,宗教思想只能处于辅助地位,不能成为正统思想。而元朝为了蒙蔽各民族的意志,消除他们的反抗意识,遂大力提倡佛教,以期用宗教的教义对百姓起到麻醉作用,有意提高宗教在社会上的地位,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由此,白莲教产生。历史上都称白莲教的早期形式是佛教白莲教,白莲教同当时的白云宗及民间摩尼教一起,因其自行结社聚众的活动方式遭到朝廷的敌视而被禁断,固被视为“事魔邪党”。而元朝统一中国后,承认和支持白莲宗的活动,这是白莲教兴盛时期。白莲教又吸收了摩尼教义,崇尚光明定能战胜黑暗,弥勒下生可以解救世人,由此逐渐成为下层人民反抗元朝统治的旗帜。集众生事,间有武装反抗的行为,到大元年(公元1308年)朝廷下令禁止。仁宗时期恢复白莲教合法地位,而英宗即位后复禁断。顺帝时期,政治腐败,民族与阶级矛盾趋于激化,广大汉人起来反抗,自然而然地把白莲教当成起义的旗帜和组织形式,这时的白莲教对于元朝来讲是名副其实的邪教。元末以白莲教为基础产生了农民起义军,他们头缠红巾,高举赤旗,固被称为“红巾军”。后来年轻的朱元璋投奔红巾军,在郭子兴去世后,朱元璋代领其众,夺取了元朝的江山,建立了大明。朱元璋深知白莲教的巨大威力和反抗力度,大力绞杀白莲教,以维持其江山的稳定,给白莲教定了“妖言”、“妖术”的罪名。在《御制大诰三编》中,对信仰弥勒者提出警言,并在《大明律》中新增加了“师巫邪术罪”。“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太保师婆及妄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伴修善事、鼓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大明律》、《大诰》、《问刑条例》也涉及造妖书妖言罪。《问刑条例》也对“妖书”、“妖言”和“师巫邪术”做出补充的规定:“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蛊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等,希求进同,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若容留潜住,及荐举引用、邻早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拿者,各参究治罪,凡左道惑众之人,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主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六)清朝的邪教立法

清朝法律,数量大,种类繁多。“邪教”一词正式出现,并且出现了“兴立邪教罪”。清代刑法中有关侵犯皇权、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有“造妖书妖言”等罪名,其内容与明律规定的相同,但在条例中加重了处罚。在雍正、乾隆、嘉庆时期,展开了轰轰烈烈的禁教行动。康熙朝末年开始执行的禁教政策,到雍正时期执行的更加严厉。雍正禁教的直接原因是,担心教派组织勾结外国势力篡夺政权。把政敌信仰的西洋教称作邪教加以打击,表明雍正的个人禁教感情色彩较重。乾隆登基,继续推行其祖、其父的禁教政策。到嘉庆继位,仍推行禁教政策,尤其重点打击白莲教、天地会和基督教。

三、完善我国反邪教立法的设想

针对邪教严重的危害性,我国也注重对邪教进行立法,以惩治邪教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邪教犯罪”为我国特有的罪名,但是我国的邪教犯罪罪名并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而是与会道门犯罪并列的选择性罪名。关于邪教犯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我国主要规定在刑法中,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注重对个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即对侵害个人权益的犯罪作了较细致的规定。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刑事控制要严格的多。但是,我国反邪教刑事立法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一是犯罪主体的规定过于狭窄,法人犯罪未包括在内。二是邪教犯罪的许多具体罪名并未规定在邪教犯罪的条款之中,而是规定在其他已有的具体犯罪的条款之中,没有创制体系完整的邪教犯罪的特别法,没有指出邪教犯罪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完善立法入手,在邪教犯罪的法律中规定法人和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直接抵制和控制邪教犯罪的经济实力,从经济角度限制邪教犯罪的蔓延和发展。同时,创制反邪教犯罪的专门法律,使邪教犯罪立法专门化、系统化,突出邪教犯罪的本质特点。除此之外,广大群众应以根本上端正思想,相信科学,不信邪教,认清邪教本质,共同抵制邪教。

[1]牟钟鉴,张践.中国宗教通史修订本(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78.

[2]侯俊.迷信、邪教之辨析[J].科学与无神论,2004,(3).

[3]怀效锋.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42.

[4]范晔.后汉书·王充传[M].张道勤,校点.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5]王宏治.中国古代的反邪教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1.

[责任编辑:李 莹]

Research on Cult Legislative History in China

JIANGXin

In differentdynastiesofChina'shistory,there is legislation on cultsand cultorganizations.And in the modern time,for the interestsofnationalsecurity,socialstability,the legislation on cultalso appear to be particularly urgent.Through the study ofancientcult legislation,compared withmodern cults,people can recognize the cult,and advocate scientific,evil religion in order to promote national legislature and accelerate the processofcult legislation.

Cult;The ancientcults;Cult legislation

DF01

:A

:1008-7966(2014)06-0013-03

2014-06-12

姜鑫(1978-),女,黑龙江绥化人,教师,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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