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欣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指纹鉴定在文书检验中的应用探讨
赵 欣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指纹鉴定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性作用,这是不言而喻的。它在刑、民事案件中的突出作用,不仅为案件侦破带来了契机,更为侦查方法与文书检验的发展提供了思路。但指纹鉴定在文书检验中的应用却是一个值得总结、常谈常新的重要课题。
指纹鉴定;特点;文书检验;应用
指纹技术不仅在刑事侦破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也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是由指印在刑、民事案件中的特点所决定的。当今在侦查行动与鉴定活动中均应清楚地认识这一个问题,即文书检验工作与指纹检验工作相结合相配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它们在鉴定中发挥各自的优势。
指印在刑事案件中多以单独存在的形式出现,仅在个别伪造文书进行诈骗的案件中有签名和指印同时出现;但在民事诉讼中,则极少以单独存在的形式出现,而常常与签名作为押名指印出现,或在签名旁并列出现。这是刑、民事案件中指印出现的第一个不同点。
刑事案件的指印通常是潜在指印为多见,有色的或立体指印的出现率显然少于潜在指印;民事案件中的指印通常是印油捺印的有色指印。这是刑、民事案件指印不同的第二个特点。
刑事案件中的潜在指印必须经过显现方法去寻找、发现和提取、固定。民事案件中的潜在指印存在,但因接触的人多,一般无需进行显现,仅在特殊情况下,即保存条件和接触的人有限,起诉前和诉中对留有指印的书证进行了封密保全的,可进行显现处理,以弥补高残指印鉴定条件不足。这是刑、民事案件指印不同的第三个特点。
刑事案件中的潜在指印以残缺的、模糊的、变形的指印为多,民事案件指印相对较完整、清晰,少变形或无变形,但供检样本则相反,刑事案件供检样本清晰,捺印者一般经过指纹捺取技术培训;民事案件捺印样本,常常模糊不清,部位不准,这是绝大多捺印人未经专门培训,捺印工具落后所致;有时留指印的人死亡,无法再提供补充样本。〔1〕所以说刑、民事案件指纹鉴定的难易情况是相反的。这可称是刑、民事案件指印不同的第四个特点。
刑事指纹鉴定样本,由侦查部门可以密取、公开提取或应用刑事指纹档案,而民事指纹鉴定样本不能密取,密取则非法,只能由法院公开捺印,当事人志愿提供或由法院主持下当着诉讼双方由鉴定人捺取,无指纹档案可应用(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犯罪前科或有刑事、行政拘留处分,而又不在人世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可资利用其指纹档案,时间一长,指纹档案中的指纹资料即予删除)。民事指纹鉴定实践中,常遇到逝者生前(或是为死者)遗留在书证上的指纹鉴定,供指纹鉴定的样本通常难以解决。这是刑、民事案件指印不同的第五个特点。
刑事指纹鉴定时限要求极短,原则上要求即送即检,快速作出结论,以及时配合案件侦破需要;民事指纹鉴定时限,原则上要求三十个工作日内,时限相对较长。这是刑、民事案件指印不同的第六个特点。
(一)笔迹鉴定与指纹鉴定结论相互印证
民事各种文书,包括买卖协议、供货凭据、遗书、赠书、过继、领养、结婚离婚登记、产权股权转让、企业重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等文书上,一般均有当事人的签名(或署名)、押名指印,少有只捺指印而不签名(或不署名)的情形,当然亦有签名押私人印文或公章印文。鉴于指纹的特定性和稳定性的优势,印章可伪造的缺欠,以指纹押名的情况有增无减,实践中文书检验与指纹鉴定结合以证明书证的真伪鉴定委托数量,不断增加。
当笔迹鉴定样本为唯一的一个自由鉴定样本,且不可能再补充自由样本;或当只有实验样本而无自由样本;当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的字体截然不同;当疑检材签名为高度练习仿写;当检材与样本字迹形成时间相距遥远而出现很大差异;当疑检材字迹系伪装他人仿写或故意改变自己的笔迹特征签名;当疑签名可能系其近亲属或同事相互影响而产生相似性笔迹特征等复杂多变情况,其差异点与相同点共存而难以下结论时,如果签名上或其旁有押名指印,则应该对押名指印加以应用。
1.鉴定委托事项中只要求鉴定签名而未要求鉴定指印
在这种情形之下,文书检验鉴定人应与指纹鉴定配合,与案件统一受理人配合。首先在受理阶段,受理人应考虑到:为什么有指印而不要求鉴定,其中可能是当事人认可是其指纹所捺印而签名不是其所写;有可能不认可指印,为减少鉴定费支付而不提出鉴定指印;有可能当事人自己拿不准是否捺过指印;有可能当事人、代理人和法官没有意识到需鉴定指印。所以受理案件上,就应当明确询问送检人是什么原因不鉴定指印,并将询问结果记录在案件受理审批表的备注栏内,供文书检验人员鉴定过程中参议。但是当前绝大多数鉴定受理人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不加询问,这是不正确的、不完善的。文书检验人员在这种情形出现时,则应主动补救,与送检人联系解决上述问题。〔2〕
2.查明当事人认可其所捺印而又不要求鉴定指纹
此时,如其检材字迹是正常书写,与样本的相同特征数量大,差异点不存在或很少差异点,并能为样本证实其差异点是非本质的,那么,一般来讲笔迹鉴定结论认定为同一人所写的可靠性、准确性就高。
笔迹鉴定发现差异点数量大,质量高,此时不能轻率冒然下否定结论,不应把笔迹鉴定与指纹技术孤立开来,而是巧妙应用指印,细心地检验指印与签名形成的时序,研究捺印的形成条件、动作及指印是否变形、重叠、扭曲、拖曳、印油浓淡、模糊程度、花纹完整程度、指印方向和数量等等,以判明指印是否在被迫状态、昏迷不醒状态下的非正常捺印,在必要时文书检验人还应通知委托人提供案卷材料,通过法院询问当事人遗留指印的情况,以查明指印遗留的原因。如其非志愿、清醒状态下所留,则笔迹鉴定发现的差异点的鉴定价值就反映了本质性的差异,作出笔迹的否定结论,就具备了更充分可靠的依据。
如果查明指印是正常形成的,但经时序检验,证明指印形成在先,签名字迹形成在后,其朱墨时序反常,不符合中国人签名押印的传统习惯和押印的作用要求,此时其笔迹特征的差异性质就突显出来了,作出否定同一人所写结论的依据也是充分可靠的。
3.不认可押名指印,又不要求鉴定指印
笔迹鉴定结果,在笔迹相同特征多、独特、稳定、无差异点或差异点量少质弱,笔迹结论的依据已经很充分的条件下,可以不对指印进行检验而作出笔迹鉴定结论。
由于当事人未提出指印鉴定要求,所以当出现上述难以作出明确笔迹鉴定结论的时候,鉴定人可向委托人联系,能否增加指纹鉴定事项,如果当事人同意追加鉴定事项,且愿意追加相应指印鉴定费,则由委托人补充指纹鉴定样本;如果当事人、委托人不同意追加指纹鉴定事项,而送检的材料中或案卷中有当事人认可的指印,则文书检验人员应与指纹鉴定人商议进行指纹鉴定,如文书检验人又具备指纹鉴定技术,当然应发挥所长,对指纹进行无偿的鉴定。〔3〕
4.笔迹鉴定结论与指纹鉴定相悖
文书检验和痕迹检验实践中常遇到笔迹鉴定结论是同一,而指纹鉴定是否定,或笔迹鉴定结论是否定而指纹鉴定结论是肯定。
当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文书检验、痕迹检验人各自认真进行自我复查,都从原结论的反面进行检验、论证,即用“两点论”的思维方法进行复查,防止只重视相同点的发现而忽视了差异点的发现,或者只重视发现差异点而忽视了相同点。〔4〕对指纹鉴定来讲,特别注意否定结论是否因遗留指印的指位、部位判断失误而形成,因而重点复查指位、部位判断;对于文书检验来讲则应注意样本性质、数量、时间,检材是否正常形成,对相同点差异点是否都做到了穷尽,对异同点的分析是客观的或是缺乏样本为基础的主观解释。
经过文痕两方面的认真复查,则可以做出结论:或文、痕各自出鉴定书表述其鉴定意见;或否定某一原鉴定意见而达成互相印证的一致结论。
5.签名字迹和押名指印均要求鉴定
同一个鉴定机构同时受理笔迹与指纹鉴定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痕、文鉴定人更应该很好协调配合,以保证鉴定质量。
一般而言,指纹鉴定其客观性可靠性比之笔迹的客观性可靠性相对要强些,因此指纹鉴定人应意识到鉴定责任重。当指印非扫描、打印,非转印而是捺印形成,或被认为扫描打印或转印而成,对文书检验结果的影响都较大。
当指纹是否定结论,则笔迹特征差异点的性质易于判断;当指纹认定同一,则笔迹特征相同点性质易于判断,笔迹的否定或肯定性结论的依据更充分。
如押名指纹否定,而要作出笔迹认定同一的结论,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解释的。如指纹认定同一而笔迹否定同一,在逻辑与事实上是可解的,那就是利用别人留下的指印而伪造他人签名,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如果指纹鉴定结论与笔迹鉴定一致,则保证了二者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准确性。
6.两个不同姓名签名分别各押指印一枚
当检材上有两个不同姓名签名又分别押了指印,其中一方当事人只要求鉴定签名字迹,又不能提供自由样本,实验样本有限的情况下,文书检验人首先应主动对有争议签名押印指纹与无争议的不同姓名签名押指印进行比较检验。检验结果,可能是两枚指印是同一人所留,甚至是无争议签名人的指纹所留;也可能不是同一指纹遗留。〔5〕检验结果如是前者,则可以明确否定签名不是申请鉴定人所签。如果是后者,则不能依指纹鉴定结果判断争议签名是否其本人所留,而应要求委托人补笔迹样本或者向委托人要求捺印申请人的指纹进行免费鉴定;也可向申请人说明必须进行指纹鉴定的原因,当事人同意增加鉴定指纹的鉴定事项时可以进行有偿指纹鉴定。
反之,当只申请鉴定押名指印而不要求鉴定签名笔迹时,同样可以利用笔迹检验对两个签名进行比较检验。如果二者笔迹有相同单字,或有相同基本笔画、相同字体等条件下,可对有争议指印的签名笔迹特征与无争议签名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如果有相同笔迹特征或相似性很强的笔迹特征,则对指纹鉴定也是有所帮助的。
(二)变更书写时间鉴定为鉴定指印形成时间
当前诉讼档案中很少使用钢笔墨水,同样笔油的书写工具大幅度减少,以至钢笔墨水字迹和毛笔书写字迹形成时间的检案近乎为零,多数是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黑色墨水签字笔字迹形成时间鉴定受到时间条件、技术条件、样本条件的极大限制,很难作出可靠的鉴定结论。
与黑色墨水签字笔字迹相比较,押名指印形成时间鉴定的条件要宽松得多,结论更有可靠性、可采性。〔6〕
为慎密不失真,对手印与签名字迹形成先后顺序应作为手印形成时间代替签名形成时间鉴定的必经程序。只有当朱墨为正常顺序的条件下,才能将押名指印形成时间代之以书写时间鉴定。这种朱墨时序检验过程的结果,应该描述在检验过程中。
(三)巧用押名指印脱皮形态特征鉴定相距较长的落款时间
鉴定人当遇到两份以上检材,其落款时间相差在一两个月以上而无条件作书写时间鉴定时,鉴定人要利用押名指印的脱皮数量、位置、每一脱皮的轮廓形状和大小以及相互关系等脱皮特征。如其脱皮的上述特征一致,则可判断书写时间,至少是落款字迹形成时间是不真实的,但不能确定其相对书写时间,只能证明其落款字迹书写时间不具真实性;当然如果能提取到具有相同脱皮特征的真实落款时间的档案材料,则可以依其脱皮特征判断材料落款字迹时间与这一样本落款时间为同期形成。脱皮特征的稳定期一般在十四天之内。因而可以利用脱皮的短时稳定期的特征不根本改变的原理,来鉴定书写时间。
〔1〕 郑筱春.论指纹鉴定的证据价值〔J〕.公安学刊,2010(12).
〔2〕 罗亚平.论指纹鉴定的特征数量标准〔J〕.公安大学学报,2001(12).
〔3〕 彭聪.指纹鉴定标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
〔4〕 王婵媛.如何审查指纹鉴定结论〔J〕.法制与社会,2012(11).
〔5〕 彭霄.指纹鉴定标准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4(5).
〔6〕 王铮.文书书写时间鉴定及发展方向〔J〕.青年作家,2014(7).
(责任编辑 王 勇)
FingerprintIdentificationApplicationinDocumentInspection
ZHAO Xi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The fingerprint identification ha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criminal cases investigation. Its prominent role in criminal and civil cases, not only brought opportunities for the case, but also provides a thought train for more investigation metho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document retrieval. Fingerprint identification application in the document retrieval is worth summarizing and always new important topic.
fingerprint identification; characteristics; document inspection; application
2014-04-23
赵欣(1991-),女,陕西渭南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12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DF794
A
1672-2663(2014)04-009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