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文化”:自由与规范

2014-03-31 11:00:31童登峰韩弥明
关键词:微文化媒介信息

童登峰,韩弥明

(1.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系,合肥 230011;2.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合肥 230036)

文化一词最早起源于《易经·贲卦》:“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1]而在西方文化史上,泰勒首次较为完整地对文化做了阐述:“文化是一种复杂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获取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2]。

1997年7月,微乐队的主唱麦子组建了一支名为“微”的乐队,传播着最初的微文化。1999年,《通俗歌曲》杂志开辟了一个专栏“麦子与微”,麦子在上面传播着微文化理论,甚至上升到微哲学。2008年,随着其所著的《微的哲学》著作出版,微文化已经成为引领中国时代文化发展的主流。

微媒介自2009年开始在中国快速崛起,微博、微信、微电影等各种微传播媒介如今已成为一种极为强势的文化传播载体和话语机制,催生着微时代的兴盛。目前,有一些学者认为微时代已经成为网络时代的主体,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在2013年元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截至2012年12月底达到5.64亿,其中微博用户为3.09亿,微博用户比例高达54.7%。手机网络各项指标增长速度全面超越传统网络,在微博用户出现较快增长,微博用户数量规模达到2.02亿,占所有微博用户的65.6%,接近总体人数的2/3。”[3]

一、微文化的自由及辨析

微文化是指人们凭借微媒介为载体来传播和获取信息,在通过利用其为工具和手段来进行学习、工作、沟通及娱乐等活动中形成的行为方式和思想意识形态的总和。微文化的自由是指包括大众在内的各行为主体构成的自媒体通过微媒介在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下可以自由地运用音频、视频、文字或图像形式,进行实时、互动的传播或交换信息,信息的设置权取决于传播主体或者信息控制者。

浙江大学林群认为:“微时代”是基于新型移动便捷的设备为显示终端,使用信息的数字化技术为通信技术基础,运用音频、视频、文字、图像等多种方式,进行实时、互动、高效的传播活动的时代[4]。武汉大学杨威教授认为:“微时代”是以人际交往、社会心理、文化传播和生活方式等信息为内涵,以微媒介为微信息传播的平台载体,承载与传播着各样文化元素,凸显出微文化力量[5]。微媒介本身已经成为文化的一个载体,同时在媒介作为载体上出现的微文学、微小说等文学形式更是文化的丰富内涵。个体作为社会构成的基本要素,“微文化”是以关心个体及个体个性化发展为主要特征的文化,作为“微时代”的核心文化,在微时代,信息数量与规模成几何倍数级增长的同时,人们筛选信息和吸收利用信息的各项成本也日益增加。

微博、微信、微电影各种微媒介产生后,包括大众在内的各行为主体在信息获取能力及传播信息能力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通过包括微终端在内的各种通信技术与设备,大众获取信息的速度、总量和资源多样化可以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媒介使文化的传播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信息的设置权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播渠道的占有者或者控制者,而微媒介可以轻松传递各类信息和聚焦舆论热点,大众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可以获取及时新闻及其动态,这源于微媒介独特的个性化定制属性。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我意识的范畴,定制属于个性化的、动态的自媒体;对于定制的信息,多次遴选信息源,避免多重传播而导致的信息源的污染、失真,同时大众也不需要永远只选择官方的媒体;信息传播过程中,观点也不会被媒介操纵者断章取义。相对于传统信息的发布平台,自媒体发贴人有了自主权力,基于微媒介以其短小精悍的文字、图片或视频将传播主体的核心思想或现状进行非常迅速的传播,立体地、全面地、客观地以时间现场形式向受众展现着事情发生始末,甚至可以让受众参与和改变着正在发生的事情。可定制、时效性与参与性,这些给自媒体着上了一层浓厚的治愈系色彩,使得越来越多的大众认为,微媒体上的言论才是真实可信的,而那些掌握传统话语权的《新闻联播》、《人民日报》等主流官方媒介传播的信息,与现实有着较大的差距,而影响这些主流媒体正确地表达民意。微媒介最大的功能之一就是规避政府对信息的管制,并且为大众提供了真实表达自己心理感受的平台,大众可以借助微媒介平台自由地、不受约束地披露腐败的政府官员,及时地展示自己所遭受的不公正的事件等等。

这一由信息技术带来的新空间可能带来积极的影响,相应地也可能带来诸多方面的消极结果。对于新技术革命对文化的影响,卡斯特认为:“文化表现抽离了历史与地理,变成主要由电子传播网中介与观众以多样化的符码与价值互动,而最终汇集于数字化的视听超文本之中,信息与沟通主要通过多样化的综合性媒体系统自由流通,导致政治在空间上表现受到‘茧宝效应’的限制及制约。”[6]。相对于卡斯特的逻辑,我们可以考虑到随着微博、微信、微电影等传播媒介的出现,微文化会影响到多样化的符码及价值互动,即在传播过程中,大众会参与思考、价值传递的互动,不仅如此,微媒介会参与社会救助、社会管理、政府决策及各种正能量传播,如象发生在2010年的动车事件、2012年的郭美美炫富事件等等。截至目前,“郭美美炫富”事件牵扯进来的有中国红十字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十几家部委机构,而这条贪腐链条上的社会名流及慈善系统的诸家机构的社会公信力至今都受到严重挑战。几篇微博加上几张炫富照片,将我们的慈善捐款从那官商利益勾结的黑洞中曝光出来,虽然这个深不见底的黑洞到现在还依然是一个不能说的秘密。不仅如此,“表哥”、“房叔”们的微曝光,成为2013年的微博反腐的重大成就,微博作为自媒体的一种类型的力量已经让政府与官员处于各种纠结中,而微媒介正是以这种自由开放、民主多元的视角让我们的人民参与社会、政府管理及国家的政策制定。

与此同时,在信息生产、传播及沟通过程中,微媒介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凸现出来,成为一些信息传播者的发泄平台,每每出现将毫无关联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或者将矛头直指向某特定对象的现象,因而出现了法治意识淡泊的倾向;也有一些传播者故意而为之,发送内容一些不太健康的主题或者图片或者频频出现极端以及暴力的语言。

二、微文化的自由与规范悖论

微文化价值是指人们在微媒介传播活动中形成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微文化价值主体以自由、开放、民主及多元的务实精神,追求着主流价值的目标。可定制、即时性、可参与性又是微文化的传播特性,相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及影响力,微文化的传播及速度更快,影响力更为深远。只要世界上存在人类,就会有这样那样的冲突[7]。而微文化的价值追求相对于社会价值的追求来说,微媒介自由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是微文化的基本价值冲突,存在着自由与规范、民主与集中、单一主体与社会之间激烈的矛盾冲突。

微时代下微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是信息的自由交流。在人类历史上,每一次的发明与创造,技术的每一次革新,都变革着人们信息交流方式,都承载着了人们信息交流的自由与时空共享的理想。由于微媒介的创立和应用,大众可以自由地、平等地交流和共享信息、知识;而在现实中,微媒介交流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观点、理念、思想及各式各样的文化内容。微媒介的开放性、交互性为微民们的自由、平等、共享提供了有利的信息平台,正是这种自由、平等、共享的理念,构成了以信息和知识为灵魂的微时代的社会核心文化。微文化是现实的虚拟社会的具体表现形态,他具有自由开放、平等交互、即时共享和非权威性的多元特征,所以,要想保证相应的行为主体运作合理及遵循一定的规范是十分困难的。自由民主、开放交互是微文化的基本特征,享受自由平等、民主共享更是微文化价值主体的基本权利,然而这些基本权力在虚拟社会的运作过程中有时候显得非常暴力。

对微文化的规范,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机制下,一方面保护传播主体能自由开放、民主多元地传播符合主流价值观念的信息,同时又要规范微文化传播主体的传播内容,杜绝自媒体的“微”暴力倾向。为了虚拟社会更加规范、合理、合法的有序进行,构建相应的法律规范、行业准则,形成与之相匹配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就变得重要了,并且为媒介主体或人民所遵守,才能保障微文化传播与交流的畅通。微文化是自由的,但媒介机构及个人不能滥用这个平台,微文化的传播必须在一定的约束机制下传播,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微文化的自由与规范有着激烈的矛盾冲突。

微文化的价值冲突即自由与规范的冲突,正是由微媒介的行为主体对自由民主的追求而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的约束所体现。事实上,任何一种强制性措施或者相应防范技术手段所取得的可能成效,都只能是暂时的或局部的[8]。因此,媒介主体一方面承认,更有效的限制与约束微媒介的传播行为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伦理道德体系的不断规范与完善,更利于微媒体的发展;另一方面,作为微文化的传播行为主体为了追求自由,会想方设法来努力挣脱规范的束缚,因此自由与规范之间的矛盾也就贯穿于微文化传播的始终。

微文化的自由与规范本身是一对突出矛盾,而形成有效的保证媒介传播主体的传播权力的机制,在此基础上又不违犯社会法律及道德或者能对传播过程进行监控及传播结果进行有效评估就变得尤为重要,从而保证传播主体能基于法律、社会道德及社会约束规范的基础上有效地传播正能量事件,同时传播有利社会制度变革、经济文化发展方面的文化,从而促进国家及社会向高度文明、民主方面发展。因此形成有效的对微文化的传播主体及传播路径等行为规范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微文化的规范路径

微文化已经深入根植于大众交流信息的各种媒介之中。基于网络及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微媒介的发展表现出全球化、高分散权力、追求和谐及赋予权力等特质,自由开放、平等民主、交互共享似乎是应有之义[9]。而对于媒介功能,著名社会学家默顿曾指出,“正功能是指有助于整合系统或内聚于群体的功能,即积极功能,而具有拆解与销蚀某系统或群体的功能则是负功能,即消极功能[10]11。因此,微信息的传播对社会也有正、负功能。对于不良微信息传播的控制,积极传递一些符合主流社会价值、遵守社会规范的信息,能促使人们遵循社会规范,减少或消除不良信息传播带来的作用。

1.微文化传播过程中的标签策略

新闻传播的标签理论主要来源于“新闻的建构现实论”。媒介并非透明地报道本身就是“自然地”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11]。“微信息”作为“新闻”或者“伪新闻”中的一种,产生过程本身就是非常复杂的,而这个过程是微媒介及个体对事情进行系统选择和分类的开始,是按照社会建构起来的一定范畴来确定的话题[10]。如果媒体不将世界描绘的所有的无序的事件进行分类,将他们按照命名、下定义和受众了解的个别事件进行联系并归属于某个社会背景范畴之下或者受众所熟悉的意义框架中,那么微媒体的受众很难理解及容易曲解其所表达的意思或从语境环境上难以准确判断其新闻的价值属性。一个事件只在有人们所熟知的社会文化情境内才产生意义或者才能被理解。对于新闻事情进行鉴别、分类及命名并将其归属于某个受众所理解的情境过程中,就是贴标签的过程。如将“郭美美事件”可以贴上炫富或者反腐的标签,这样就不会背离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同时将权力集团、强势群体和影响力的媒体贴上标签,“大多数主要的新闻机构首先是追随着官方的足迹的。”[13]在微信息或微文化的传播过程中会将权力集团对事件的界定作为对事件的权威界定,以社会权力集团对该信息事件贴上的标签进行传播。

微信息一旦贴上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或社会规范的标签,就是把受众所获得的信息或者事件置于一个有特殊的情境的文化范畴,这样就界定了事件的性质或建构了一个框架,虽然受众对微信息的理解具有主动的自由度,但是思维定势和理解路径会使受众遵循其隐含或暗示的路线,即按照受众熟悉的类型去理解信息事件或行为。这是因为受众有一个自有经验范畴的认知规律和接受规律。

2.微文化传播过程中的法律规范

微文化的传播与受众或权力集团所处的情境有很重要的关系,但是对于社会系统来说,占主导地位的调控力量总是统治者利用其拥有的权力对信息的传播进行控制,使其有利于朝着维护社会稳定和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或规范的方向进行调控。而法律调控是最具有力度的调控手段,是国家强制推行的整套社会规范的总和,是调控信息传播的最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强制性、刻板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征[14]。而许多国家没有对传播媒介单独实行立法,但是对传播活动同样有相当完整的法律保护和约束。如英美的法律规定,所有的媒体都不得损害国家形象,不得泄漏国家机密,不得出版淫秽图书,不得恶意诽谤他人等,另一方面,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传播作出了限制,如《煽动法》、《叛国法》;针对网络信息安全有《电信法》、《信息净化法》、《隐私保护法》等。在我国,第一部涉及信息传播安全的立法《大清律例》规定“凡造谶纬妖书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15]我国现有法律也规定:不得反社会主义制度;不得煽动骚乱;不得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刊载黄色与有犯罪细节的新闻或其他传播内容等[16]。通过立法,一方面禁止微信息传播主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有损国家形象、泄露国家机密等行为的发生,一方面对违反行为主体进行法律制裁。

3.微文化传播过程中的政府调控与媒介自我调控

尽管世界上多数国家保障新闻出版自由,限制政府对大众的传播干预,但是正如巴勒特所说,“在很大的程度上,新闻出版自由是政府为了树立民主自由的形象而编织的神话,实际上无论一个政府是专制还是民主的,没有媒介能逃离某种形式的规定或限制而自由发展。”[17]对于关系到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现有规范的维护,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微信息的传播,政府都会施加以影响、约束和管理,从而确保信息的传播能促使社会和国家的稳定。政府对信息的传播有四种控制方法:协助、参与、限制和管理。

在微文化的传播过程中,还可以通过政府引导进行行业规范。尽管法制管理与行政管理是对传播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加强行业自律及通过媒介主体调控来加强管理以及通过媒介主体本身所形成的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微信息的传播,更能将微传播中的不良信息扼杀在传播初期;另外还可以加强行业对信息的筛选功能,对一些有危害社会管理、非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屏蔽。

对于单一的大众传播,可以采取舆论协调策略。根据社会学的理论,社会精英不同于普通大众的地方是他们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及社会影响力,更有可能成为社会舆论领袖,同时比普通民众拥有更多的传播媒介资源。2011年震惊中国的温州动车事件,两辆动车相撞,其中一列车的4节车厢从高架上掉落。伊能静的一条微博引起的关注直到今天,政府及相关官员在这一场重大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自说自话,但终圆不了这一弥天大谎。而媒体及大众对铁道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愤怒及批评始终没有停止。2012年中央电视台记者赵普在微博上的一条“老酸奶安全吗?”的质疑,引发了中国的食品安全危机的“微”讨论,“转基因”食品到底有没有害、牛奶限购的反思等食品安全问题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今天的社会精英拥有自我的群体关注,他们的影响力已经不能以数量来估量,形成的乘数效应更是惊人,通过社会精英的协调可以更好地对微信息加以引导,对社会的管理也有着更显著的作用。

微时代的来临,使得微时代下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化。微文化在其发展进程中,呈现出的巨大价值,也彰显着和谐社会的大众之间的相互关注和关爱,更由大众的“自”意识上升到“群体意识”、“社会意识”;微文化的传播不仅能够以其得天独厚的影响力来构建和谐的舆论环境,更能使关注民生、公平的社会环境得到和谐持续的发展。

[1](唐)孔颖达.周易正义(卷三)[C]//(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37.

[2]Tylor,EdwardB.primitive culture[M].london:John murrag,1930.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表[EB/OL].(2013-01-15)[2013-07-09].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

[4]林 群.理性面对传播的“微时代”[J].青年记者,2010,(1):61.

[5]杨 威.“微时代”中思想政治工作如何突破[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0,(4):28-30.

[6](美)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576.

[7](美)埃瑟·戴森.1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M].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4.

[8]邬 焜.网络生存方式与传统生存方式之间的价值冲突[J].系统辩证学学报,2003,(3):4-6.

[9]佘文斌.网络空间的自由悖论[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8):43-45.

[10]刘润忠.试析结构功能主义及其社会理论[J].天津社会科学,2005,(5):52.

[11]王 勇.大众传媒与社会越轨行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81.

[12]张国良.中国传播学评论(第一辑)[M].杨 击,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48-153.

[13](印度)S·温卡塔拉曼.媒体与恐怖主义[M].赵雪波,主译.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62.

[14]童 星.现代社会理论新编[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274.

[14]王 勇.大众传媒与社会越轨行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81.

[16]宋林飞.社会传播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86-188.

[17]戴维·巴勒特.媒介社会学[M].赵伯英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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