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文本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

2014-03-30 19:27
关键词:翻译者译本译者

李 蕾

(河南中医学院外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法律文本的特点

法律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惩罚犯罪和渎职,这就决定了其文本的正式性和严肃性。法律文本的语言是高度专业化的语言,具有固定的格式和惯用语。在英语中,用于法律领域的英语与日常英语有很大差别。如果没有经过专门训练,即使是英语国家中的人也不能熟练掌握。

首先,词汇多专业术语,包括许多外来词及中古英语遗留下来的词。其次,句法结构高度准确、高度精确、高度浓缩,多用正式的书面语体。句子容量大,长句多,难句多,从句多,各种短语也多。介词短语也很常见,如:in testimony whereof,at someone’s request,by the right of,upon termination of。在语篇方面,由于传递的信息比较庄重,也比较复杂,法律文本具有格式化、逻辑严密和系统性强的语篇特征,句子间、段落间以及部分之间的联系很紧密,连贯性明显优于其他种类的文献。

总之,英语法律文本具有以下特点:用词语义精练,表意准确,规范严谨;句法结构严谨,主题严肃,意蕴深刻;语篇上思维缜密,逻辑性强。

二、法律文本翻译的原则

了解了法律文本的文体特点之后,法律文本翻译者还应注意专业知识方面的完善。因为如果不懂专业,即使语言过关也未必能翻译好法律文本。在翻译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庄严词语的使用原则

法律文本直接规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其词语的使用体现了法律文本的庄严冷峻和不带感情色彩的语气。

比如,余××,本院业已作出你和王××的离婚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要求你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

句中的“要求”和“视为”应采用正式语词request和deem,而不用日常语词ask和consider。

(二)准确性原则

翻译法律文本应表达清楚具体,尽量摆脱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多注意两种语言表达上存在的差异,绝对避免因使用错误的词语而失去准确性,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比如,立遗嘱时涉及到在多人间分配遗产时,用between或among可能会引起不同理解甚至纠纷。

(三)精练性原则

立法者应遵循精练的原则,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简单、扼要的语言是立法最好的语言。同样,翻译法律文本时要舍繁求简,避免逐词翻译、行文拖沓。如“英文如与中文有歧义,以中文为准”一句应译为“In case of any misinterpretation of the English version,the Chinese one prevails.”

(四)术语一致性原则

法律文本不同于文学作品,为了避免歧义,用词不考虑多样化的问题。

(五)专业术语的使用原则

法律文本应采用专业术语,翻译时还要特别注意一些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日常用语。如adverse在日常用语中指“相反的”,而在法律用语中则有“非法的”意义,而report可译为“揭发”,而非“报告”。

总之,法律文本的规范性使得法律文本的翻译有章可循。译者应有良好的语言基础,熟悉法律文体特点,力求译文严谨、准确、精练、规范[1]。

三、法律文本翻译的内涵

法律文本翻译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文本翻译是指同一法律或法学材料向不同语言、文字的转换;广义的法律文本翻译除包含狭义的概念外,还可包括本国古代法律文献的今译,甚至还有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等。

法律文本翻译既不能与综合的语言翻译混同,也不能单纯归入法学范畴。一方面,广义的语言翻译材料包括语言的一切表达形式,而法律文本翻译的材料则局限于法学领域。这就从内涵上界定了法律文本翻译,也决定了法律文本翻译在语言表达方式、翻译方法等方面必须符合和遵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和习惯。另一方面,法律文本翻译是综合语言翻译的一个分支,综合翻译理论的一切基本原则、特征都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法律文本翻译理论,语言翻译的规则、方法、技巧同样地指导法律文本翻译的实践,在翻译法律文本过程中也必须遵守外国语言的规则和习惯。可见,语言也是法律文本翻译的形式,正如它是一切写作和翻译的形式一样。

四、法律文本翻译与科技翻译、文学翻译的联系和区别

法律文本翻译材料内容的特定性使它与其他语言翻译的分支从专业领域上得以划分。通过与科技翻译和文学翻译这两个语言翻译的重要分支的对比,可以加深对法律文本翻译在语言表达方式、方法等方面特点的认识。

法律文本与科技文章一样,都以说明、说理、论述、辩驳为主要表达方式,较少抒情、叙事;都以用语的严谨和准确为基本要求,切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都以传播知识、介绍理论、提出学术观点和论证学术成果为主要目的,较少掺杂感情色彩和修辞手法;语言力求简捷,直接地反映观点,不常借助寓意、影射……然而两者的区别亦是明显的,最主要的是,科技语言是没有国界的,而法律语言则是因国家、民族、地区而异的。这主要是因为科技的发展受历史传统、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远较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进小。外国的科技成果一经引入可以直接作用于本国的科技发展,对科技材料翻译的直接效果也很明显。而法律文本翻译的效果往往不很直接。

法律文本翻译与文学翻译也有相通之处。法律文本并非都是枯燥的和说教性的,许多法学家、思想家的著述兼具思想性和艺术性。法律文本翻译与文学翻译的区别首先表现在文学表现手法在作品中的地位和作用上。法学著作中的文学表现手法是为表述法学思想服务的,这些方法的使用不应影响作品观点的鲜明有力,不能干扰读者对文章思想的理解。文学作品则以修辞手法及其在读者中的反应为主。其次,译者的观点和作用也不相同。法律文本翻译者的地位应从属于原作者,翻译力求忠实原文,减少个人因素的影响。而文学作品的译者却必须将译文建立在自己对文章思想感情的理解和体验上。

法律文本翻译工作对译者的法律知识有着严格的要求,因为法律文本翻译的任务就是通过语言和文字转换不同的法律文化、法律体制,促使它们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它要求译者准确表述法律的规则、原则、概念,恰当注释特有的法律术语,正确反映法学家们的学术观点,用法言法语将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功能和作用体现和发挥出来。这些都与译者深厚的法学功底、渊博的法学知识密切相关。首先,法律的规范性特征要求译者保持法律规则中逻辑结构的严密性。译者不能任意改变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则,遣词用语上也要符合法学书面语言的习惯。其次,法律术语的严谨性也要求译者不随意混用一些日常语言中经常混用的词语。

五、法律文本翻译者的主体性

长久以来,翻译界一直为意译与直译孰优孰劣争论不休,但是在法律文本翻译领域,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却空前地一致。鉴于法律文本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谨和平易简约等特点,法律文本翻译在对原文的忠实性方面要求远高于普通翻译。但是,在强调法律文本翻译应该忠实于原文的同时,往往又容易过度强调直译甚至是逐字逐句翻译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法律文本翻译者一直被人们认为仅是介于立法者和守法者之间的信息传递者,甚至有观点认为一篇好的法律文本翻译应该仅仅是原文的一种代码转换。诚然,法律文本翻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所享有的创造性几乎是所有类别的翻译中最小的,但是译者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在法律文本翻译中其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到翻译质量的高低。

目前对法律文本翻译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而根据其法律效应来区分是较常见的一种。从这点上看,法律文本翻译可分为权威性翻译(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和非权威性翻译(non-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前者是指该翻译由一国的立法机关通过并生效的法律译本。这类译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不仅是一种翻译的作品,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条文。一般来讲,一部法律的各种语言译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种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同一部法律的不同语言译本被称为平行译本(parallel text)[2](P21)。这类译本本身就是一部法律,而译者同时又兼任了共同起草人(co-drafter)的身份。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已经超越了翻译作品的范畴。由于这些译本也被当作诉讼和判决的依据,译者的责任之重大就可想而知。这类译本在制订国际条约和具有多种官方语言国家的立法中尤为多见。法律文本翻译者从普通翻译人员向共同起草人转变,即从过去被动角色转换为现在的直接参与立法过程。这不仅有利于译者增进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给了他们足够的创造自由。在两个不同法系之间的翻译过程中,译者不仅要忠于原文,还需要设法弥补它们之间的差别,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原文创造新词汇。

与此相对,非权威性翻译的应用范围较广。这类翻译不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是为了对外宣传、法学交流。它可以由任何个人或集体执行,其中由政府组织进行的翻译称为官方翻译(official translation),它的不同译本被称为版本(version)。由于非权威性翻译不具有法律效力,译者可以发挥更大的创造性,在保证原义不受影响的同时,可以尽量使译文接近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以更好地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然而,虽然非权威性翻译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还是会带来一定的法律效应。因此,译者在从事此类翻译时也需持谨慎态度,在翻译质量上要追求“精益求精”[3](P140)。

在法律文本翻译过程中,对原文的增删一向被视为禁区,是法律文本翻译者的大忌。由于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和庄重性,法律文本也被视为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每一个字都应该在译文中得到体现。但是,法律文本翻译理论发展到现在,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语码转换。译者在保证原文意义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如何使译文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因此,译者完全有自由而且有必要对原文进行增删。法律文本翻译者“必须享有和艺术家同等的自由”,也就是说,译者必须享有“语言所允许的范围内最为广泛的自由”[4](P4)。这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证明:无论译者是以何种角色或是在哪个阶段参与到法律文本的翻译中,译者能否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对于翻译的成功与否都是至关重要的。译者创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译文的通顺、地道,保证原文的意义能够得到准确的传递。译者调整原文时,需要同时从语言和法律两个角度来考虑,做到形变神不变,这才是译者发挥创造性的根本所在。

[1]邱贵溪.论法律文件翻译的若干原则[J].中国科技翻译,2000(5).

[2][克罗地亚]Sarcevic,S.Translation and law:An 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M].Amsterdam/Philadelphia:Benjamins,1994.

[3]陈忠诚.法窗译话[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

[4][加拿大]Driedger,E.A.A manual of instruction for legislative and legal writing[M].Ottawa:Department of Justice,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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