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孔子孝亲观在两汉时期的异化

2014-03-29 07:30范兴昕李宏香
东方论坛 2014年6期
关键词:孝经两汉孝亲

范兴昕 李宏香

(1.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2.中国人民大学 新闻学院,北京 100872)

论孔子孝亲观在两汉时期的异化

范兴昕1,2李宏香1

(1.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2.中国人民大学 新闻学院,北京 100872)

孔子孝亲观至两汉时期出现了一些异化现象,主要体现为父权的至高无上、亲丧后的庐墓而居和哀毁骨立、父母之仇的不共戴天。这些异化现象跟两汉政府以孝治国政策造成的孝亲文化的政治化、制度化、法律化等紧密相关。挖掘两汉孝亲文化的异化与以孝治国策略间的关系,可以为优秀孝亲文化的当代传承提供有益借鉴。

孝亲;异化;父慈子孝;以孝治国;政治化;制度化;法律化

先秦时期,中华民族传统的孝亲文化逐渐孕育生成,并成熟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者的理论总结。孔子的孝亲观首先明确了孝在个人道德修养和家庭伦理中的作用,以为孝是“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1](P2545);其次,还从养、敬、祭三个层面提出了孝事父母的具体做法,体现了先秦孝亲文化的辩证性特点。[2]两汉时期,孝亲文化继承了孔子孝亲观的基本精神——物质上“谨身以养”、精神上竭诚以“敬”、丧祭“以礼”;然而两汉统治阶级对孝亲文化的有意倡导和利用,也使原本建立在“父慈子孝”基础上、侧重于家庭伦理和个人道德修养的孝亲文化产生了很大的异化。本文拟以孔子孝亲观在两汉时期的异化为研究对象,考察导致异化的主要因素,以期为中华传统孝亲文化的当代传承提供镜鉴。

一、两汉孝亲文化的异化

两汉时期,统治者以及民间对“孝”都极为重视,这在现存两汉典籍及画像砖石中均有明证。如山东省嘉祥县发现的东汉晚期家族祠堂武梁祠山墙图像中有大量的孝子图:东面墙壁上有老莱子娱亲、丁兰刻木事亲,后壁有伯榆伤亲、邢渠哺父、董永佣耕事父、孝义朱明,西壁有三州孝人、孝子魏汤、孝孙原谷;其中,老莱子娱亲图的榜题是“老莱子楚人(也),事亲至孝,衣服斑连,婴儿之态,令亲有驩,君子嘉之,孝莫大焉”,丁兰刻木图的榜题是“丁兰二亲终殁,立木为父,邻人假物,报乃借与”。[3](P60,169)然而这种对“孝”的强调,超出了适当的范畴,使得原本建立在重养、讲情、合礼基础上的孔子孝亲观发生异化。综合而言,这种异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父权的至高无上

父权的至高无上,意味着子女对人身自由权、家庭财产权等的被动放弃。两汉时期的父母享有子女的人身自由权,可以买卖子女,而子女却不得反抗,只能盲目依从。如汉高祖时,遭遇天灾,“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7](P1127)这虽是灾荒年代的权宜之计,但肯定了父母对子女人身自由权的完全占有,显示了父权的至高无上。这种原本是灾荒之年权宜之计的买卖子女行为,在民间却一直存在,如晁错《论贵粟疏》说:民“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债)者矣。”[7](P1132)只是买卖方式有时很隐蔽,如严助说淮南“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如淳解释说:“淮海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7](P2779)至东汉时,民间买卖子女已成为较普遍的现象,以至东汉光武帝于建武二年(26)下诏说:“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率。”[8](P30)这一允许被卖者归依父母的诏令,侧面反映了当时子女被卖现象的普遍存在,也证明两汉律法允许父母对子女人身权的支配。整个两汉时期,父母买卖甚至杀戮子女、包办子女婚姻、任意处理子女财产的变异现象一直存在。《汉书·金日磾传》载,金日磾对母亲很孝顺,在母亲去世后,每次看见母亲的画像都下拜涕泣,但他对自己儿子却并无慈爱之心,当发现长子弄儿凭借汉武帝宠信而“自殿下与宫人戏”时,因“恶其淫乱”而亲手将其杀死;对金日磾的杀子行为,汉武帝初“大怒”,继“甚哀,为之泣”,终“心敬日磾”而未予追究。[7](P2960)古代著名叙事长诗《孔雀东南飞》反映了两汉时期父母包办子女婚姻所引发的悲剧。可见,“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愚孝思想,在两汉时期即已成形。

(二)亲丧后的哀毁骨立与庐墓而居

对父母之丧,孔子认为要“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即一切以不逾“礼”为原则。而按古礼,“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妇人哭踊”[5](P1572);“敛者既敛,必哭”[5](P1580);“朔月忌日,则归哭于宗室”[5](P1582);之后子女要为父母守三年之丧,“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5](P1628);守丧期间还要“居倚庐,不涂,寝苫枕块”[5](P1581),“居于倚庐,哀亲之在外也;寝苫枕块,哀亲之在土也”[5](P1656)。可见,古代丧礼虽严格而有度,并未有“以死伤生”之嫌。但哀毁骨立、庐墓而居这样违背古代丧礼而致守丧者身体健康受损的愚孝行为,在两汉尤其是东汉时期却比比皆是。

哀毁骨立,本形容旧时孝子为父母守丧期间因过度悲伤而瘦损得只剩一把骨头的样子,此处借指两汉时期子女守丧期间过度损毁自身健康的逾礼行为。这种因丧而妨生的过度行为,在东汉时期却较为常见,而且受到了官方和民间的双重追捧。如东汉光武帝时,樊鯈“事后母至孝”,继母死后,他“哀思过礼,毁病不自支”,以致帝“常遣中黄门朝暮送饘粥”[8](P1122)。另如东汉建和元年(147),济北王刘次“躬履孝道,父没哀恸,焦毁过礼,草庐土席,衰杖在身,头不枇沐,体生疮肿”,梁太后因此而“增次封五千户口,广其土宇,以慰孝子恻隐之劳”。[8](P1807)更多的在守丧期间哀毁过度的所谓“孝子”虽未受到官府褒奖,却也赢得了民间的清誉。如东汉韦彪在父母死后“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羸疾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被史学家称赞为“孝行纯至”[8](P917);薛包在丧母之后即“以至孝闻”,在父亲和继母死后又“行六年服,丧过乎哀”[8](P1294);申屠蟠“九岁丧父,哀毁过礼,服阕,犹不进酒肉约十余年”[8](P1750)。今天看来,这种守丧期间哀毁骨立的过度行为,严重损害了生者的身体健康,实是愚陋,但在当时,人们对此类事件津津乐道,能这样做的人也大多被视为孝子。

庐墓而居,是由先秦丧制的“居倚庐”演变而成的一种极端行为。先秦丧制中的“居倚庐”,并不要求孝子在三年丧期中天天“寝苫枕块”,而是在丧期的不同阶段有不同要求:“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苄翦不纳;期而小祥,居垩室,寝有席;又期而大祥,居复寝;中月而禫,禫而床。”[5](P1660)但两汉时期,一些人为了获得孝名,三年守丧期间一直独居于在父母坟墓旁搭建的简陋小屋中,粗衣陋食,不茹荤腥。如两汉时,游侠原涉在父死后,“行丧冢庐三年,由是显名京师”[7](P3714);大将军邓骘及其兄弟则在母亲新野君去逝后,辞去官职,“并居冢次”,“有闻当时”[8](P615)。有人甚至终生居住于父母墓庐,如汝南人王琳,时逢汉末大乱,百姓奔逃,而王琳却与兄弟“独守冢庐,号泣不绝”[8](P1300);时称“江巨孝”的江革,在母亡后,也“尝寝伏冢庐”[8](P1302);孝子周磐在母逝后,“哀至几于毁灭,服终,遂庐于冢侧”[8](P1311);孝子蔡顺在母逝后被推举为孝廉,却因“不能远离(亡母)坟墓,遂不就”[8](P1312)。这种三年甚至终生庐墓而居的行为,不仅对孝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损害,也对孝子的正常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严重违背了古人制礼的初衷和人之本性,但在两汉时期却一直被视为孝行的外在表现之一。

(三)父母之仇的不共戴天

子女为父母复仇,是源自远古社会血亲复仇习俗的一种,春秋战国时仍有流传。如《礼记·曲礼》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郑玄解释说:“父者,子之天,杀己之天,与共戴天,非孝子也,行求杀之,乃止。”[5](P1250)先秦最著名的孝子为亲复仇事例,是伍子胥的掘墓鞭尸。为给因谗言而被冤杀的父亲伍奢报仇,伍子胥发动了吴楚之战,并冒天下之大不韪,“掘楚平王墓,出其尸,鞭之三百”。[9](P620)其他如当听说信陵君已替自己报了杀父之仇后心甘情愿地帮着偷兵符的如姬[9](P671),为了荆轲可以替自己报灭族之仇而义无反顾地挥刀自刎的樊於期[9](P710)等,都是先秦的为亲复仇者。

不过,由于国家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明确规定,这种畸形的孝亲观在先秦并不流行,现存典籍中记载的先秦时期的为亲复仇案例并不很多。但两汉时期为亲复仇观却获得了较高的认同。如对于伍子胥为报父仇而掘墓鞭尸体一事,先秦史学家仅表示同意:“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10](P2337);两汉史学家却给予了直接的赞扬:“非烈丈夫孰能致此哉”[9](P622)。两汉时期的史书记载了众多为亲复仇的案例:为报父亲李广自杀之耻而公然攻击大将军卫青的李敢[9](P809),因怕父亲薛宣被弹劾而将弹劾者申咸“断鼻唇,身八创”的薛况[7](P3395),为报父仇而“藏母于武都山中,遂变姓名,尽以家财募剑客”的苏不韦[8](P1108),等等,这些是为父复仇的孝子;孝女则有“为报父仇,杀夫氏之党”的陈留人缑玉[8](P1751),在兄弟三人“俱病物故”后“潜备刀兵”刺杀仇人的酒泉人赵娥[8](P2796-2797)等。这一时期甚至出现了因母亲受辱而刺杀施辱者或其家人的极端案例。如因义渠长官将母亲“与豭猪连系都亭下”而“杀义渠长妻子六人”的北池孝子浩商[7](P3413),“与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杀之而亡”的安丘孝子毋丘长[8](P2101),因郡吏“辱其母”而“杀吏,灭其家”的渔阳大姓阳球[8](P2498),等。另据《汉书·地理志》载:太原、上党两地“号为难治,常择严猛之将,或任杀伐为威。父兄被诛,子弟怨愤,至告诘刺史二千石,或报杀其亲属。”[7](P1656)即使官吏是按律法而杀人,被杀者的子女也会为报仇而攻杀官吏或其家人。由此可见,这种畸形的为亲复仇之风在两汉时期极其盛行。

以上三种,是以孔子孝亲观为代表的传统优秀孝亲文化在两汉时期的主要异化现象。细究起来,导致这些异化的最根本原因是统治阶级以孝治国的政策。

二、两汉官方的以孝治国

以孝治国,这是两汉时期的基本国策。早在汉王二年(前205)汉高祖刘邦就提倡“尊老”,以优待老人的乡县三老制度确立了三老“非吏而得与吏比”的地方社会领袖地位。[11]此后,汉惠帝刘盈于公元前191年又下令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孝弟力田”者予以奖励,汉文帝刘恒则于公元前168年派官吏慰劳三老、孝者、力田者等,并以亲侍汤药而成为传统二十四孝故事中的孝亲典型。至汉武帝时,在董仲舒等儒家学者的积极努力下,以孔子孝亲观为代表的孝亲思想已演变为统治阶级治理天下的有效工具。

概括而言,两汉时期的以孝治国策略主要在以下方面对孝亲文化的异化产生了影响:

(一)通过对儒家孝治思想正统地位的确认,促进孝亲文化的政治化

在将儒家孝治思想确立为正统地位的过程中,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董仲舒首倡其端。他用五行说重新阐释《孝经》,在其《春秋繁露》的《五行对》《五行之义》《阳尊阴卑》等篇中提出了以天为孝、忠孝合一的以孝治国理论。之后,汉宣帝在甘露三年(前51)的石渠阁会议上,亲自“称制临决”[7](P272),借助众多学者对五经异同的辩论,确立了儒家典籍“经”的地位和两汉的丧葬礼仪,其中对丧葬礼仪的规范其实也是对以孝治国施政方针的进一步确认。东汉章帝于建初四年(79)召开的白虎观会议通过对五经异同的再次辩论,肯定了以“君为臣纲”为首的“三纲六纪”,使两汉时期的以孝治天下思想走向极致:君父合一的“忠君”至上思想、行孝则能感动天地的天人感应思想以及《孝经》的经典地位等。

传统儒家孝亲思想的精华——《孝经》的政治地位,也随着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的逐渐巩固和以孝治国策略的逐渐成熟而日益提高。如西汉自文帝时,即设置《孝经》博士之职;至汉平帝元始三年(3),在各地“立官稷及学官”,设立学、校、序、庠等教育部门讲授《孝经》,并令“序、庠置《孝经》师一人”。[7](P355)东汉官府对《孝经》极为重视,不仅普通读书人和为官者,就连皇帝的卫队也时常被要求诵读《孝经》,如光武帝时令“虎贲士皆习《孝经》”(《玉海》卷四一),建武五年(29)时又“自期门羽林之士,悉令通《孝经章句》”[8](P2546)。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孝经》的地位不断提高,民间私学也开始讲授《孝经》,直至《孝经》后来被视为“六经总汇”:“《孝经》通,四书熟,如六经,始可读。”无庸置疑,《孝经》政治正统地位的确立,促进了孝亲文化在两汉时期的发展与繁荣。

同时,《孝经》提出的“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观点,确立了传统孝亲文化的政治地位;而孝有“天子之孝”“诸侯之孝”“卿大夫之孝”“士之孝”“庶人之孝”的五级等差观以及移孝于忠观、忠孝合一等思想,则促进了传统孝亲文化由个人道德修养和家庭伦理向政治伦理的变异,也为两汉以孝选官用官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如《孝经·广扬名章》说:“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1](P2558)东汉章帝亲自主持编纂的《白虎通义·丧服》中则说:“臣之于君,犹子之于父,明至尊臣子之义也”;“王者崩,……四海之内咸悲,臣下若丧考妣之义也。……童子诸侯不朝而来丧者何?明臣子于其君父非有老少也。”[12](P504,538)这种孝亲者必忠君、君臣关系如父子的观念,直接促进了两汉时期以孝选官用官制度的成熟。

(二)通过对举孝廉、丁忧制度的大力推行,使孝亲文化制度化

随着“以孝治天下”施政方针的确立,以孝选官用官评官的制度也开始形成并逐渐发展成熟。这些制度充分显示了统治者对官吏孝亲品德的重视,也有力促进了孝亲文化在民间的传播与兴盛。

首先,举孝廉制的产生和发展成熟,使得“孝”成为两汉官府选拔任用官吏最基本准绳。在儒家学者董仲舒的推动下①如班固《汉书·董仲舒传》即认为:“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汉武帝于元光元年(前134)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至元朔元年(前128)冬十一月,又“令二千石举孝廉,……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7](P160,167)至此,孝亲已不仅是个人道德修养的外在形式,更是步入仕途的必要途径。侧重于以孝选官用官的举孝廉制在这一时期显出雏形,最后发展成熟为两汉时期最重要的举官制度。据统计,整个西汉时期被举为孝廉的约32000人,东汉时期约42000人。[13](P106)这些被举荐的人员先被安排在中央郎署为郎,待熟悉一段时间后,会经过再次选拔、品评而被授以不同职务,如在中央任尚书、侍中、中郎等高级职务,在地方则任刺史、太守、县令等职。

再次,发端于先秦居丧之制的官吏丁忧制,也是两汉尤其是东汉官府以孝评官治官制度的具体体现。在孔子孝亲观中,“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因此,亲亡后,子女要“三年无改于父之道”。[14](P7)但整个先秦时期,始终未对三年丧制进行强制推行。西汉初中期,虽然以孝治国的施政方针日渐成熟,但未明确提出“三年之丧”制度。直到汉哀帝时才被正式纳入国家法律。西汉绥和二年(前7)六月,汉哀帝封河间王刘良为万户侯,因为“河间王良丧太后三年,为宗室仪表”,即刘良能为太后守三年之丧;稍后,又命令“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7](P336)这就以国家律法形式将主管国家教育的博士、弟子等官吏要为父母守丧三年的制度明确下来。但直到此时,国家没有明确鼓励其他官吏也实行这种为亲守丧三年的丁忧制,如《后汉书·刘恺传》载:“旧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内外众职并废丧礼。”[8](P1307)不过,在官方以孝治国政策影响下,很多知名官吏已主动践行此制度,如东汉光武帝刘秀时,孝子鲍永“迁扬州牧”,“会遭母忧,去官”[8](P1019);济阴丞刘平“太守刘育甚重之,任以郡职,上书荐平,会平遭父丧去官”[8](P1296)。至元初中,临朝听政的邓太后又下令:“长吏以下,不以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8](P1307)这就使得三年之丧也成为考察和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并进而形成了影响到清代官吏制度的丁忧制。

(三) 借助律法手段对孝亲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保障孝亲文化法律化

两汉官府以孝入律,即以法律形式对孝亲的内容进行规定,使孔子孝亲观中建立在“父孝子慈”基础上的双向道德要求发展成为畸形的“唯父独尊”,成为单向、无条件的“定言命令”(也称“绝对命令”)[15](P80-83),进而使原本平等和谐的父子关系异化为尊卑分明的上下级关系。

两汉官府的以孝入律,首先体现为将“不孝”列入刑法,并规定了对不孝者的严厉惩处。《孝经·五刑》篇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这里,已将“不孝”列为所有刑罚中的极恶者,并批评非议孝亲者为“大乱之道”。而对于不孝者的惩罚,汉律的规定既明确又严厉。如张家山汉墓竹简中《贼律》篇对弑亲、殴亲、骂亲等行为都进行了规定:“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16](P13,14)《奏谳书》篇还对教人不孝者也进行了惩处:“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16](P227)同时,两汉律法中的不孝之罪名目繁多,如“生父而弗食三日”等对父母不供养或侍奉不周,服丧期间子娶妻、生子、作乐,荒废或抛弃先人之业,等等。[17]而且,两汉律法还规定,“不孝”之罪一般不得赦免,如东汉光武帝于建武二十九年(53)时大赦天下,命“天下系囚自殊死以下减本罪各一等”,但却特地指出:“不孝不道,不在此书”。[8](P80)这些对于“不孝”的明确规定和严厉惩处,威慑了“不孝”行为,对孝亲文化的传播、推广与强化都起到了强大作用。

两汉官府以法律手段推动孝治,还体现在法律规定和执法中对孝亲行为的倡导和奖励。汉律制定了一系列奖励孝子的措施,包括免除孝子租役或刑罚、赏赐孝子钱物、奖励“巨孝”“大孝”“至孝”之类荣誉称号、赦免孝子罪行等。如东汉程兴兄弟初对继母不孝,后感悟而自“诣南郑狱,陈母之德,状己之过,乞就邢辟”,而“郡守表异其母,蠲除家徭”[8](P2794);东汉孝女赵娥报杀父之仇后,“诣县自首……遇赦得免,州郡表其闾。太常张奂嘉叹,以束帛礼之”[8](P2797)。尽管两汉律法均遵循了“杀人者死”的传统,但对为亲复仇而杀人的孝子、孝女,汉律却给予了最大程度的宽容。如《后汉书·张敏传》载:“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8](P1502-1503)就是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薛况公然刺伤公职人员后,廷尉以“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它大恶”为由而将其从轻发落[7](P3396);阳球公然杀死辱母官吏“妻子六人”,却“由是知名”,并“举孝廉”[8](P2498)。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子为父隐”,孔子孝亲观明确提出了“当不义,则诤之”的辩证性观点,汉律却给予了不辩是非的全面肯定。如地节四年(前66),汉宣帝下诏说:“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7](P251)据此,即使父母犯有十恶不赦之罪,子女也应隐瞒、包庇,而且不会受到国家律法的任何制裁。相反,如果子告父,即使父所犯之罪属实,子女也要受到极严厉惩处。张家山汉简中的《告律》篇规定:“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17](P151)因此,当衡山王太子刘爽举报其父刘赐的谋反行为后,“坐告王父不孝,皆弃市”[7](P2156)。

(四)通过正史及文人作品中的孝子传、孝妇传等,使孝亲文化典型化

在两汉孝亲文化发展繁荣的过程中,《史记》《汉书》《后汉书》这三部官方正史以及刘向《孝子传》《列女传》等作品树起了一系列孝亲典型,对两汉时期孝文化的异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首先,两汉官方正史中记载的孝子、孝女故事,为传统孝亲文化的发展繁荣树立了正面典型。从《史记》侍奉父亲和后母及异母弟“弥谨”[9](P3)的帝舜、“人不间于其父母昆弟之言”[9](P623)的闵子骞和“孔子以为能通孝道”[9](P627)的曾参,到《后汉书》中“以孝行称”的毛义和“以至孝闻”的薛包[8](P1294)、“负母逃难”的江革[8](P1302),年仅12岁就被太守称为“门下孝子”的黄香[8](P2614),“以筋力致养,孝行著于乡里”的刘茂[8](P2671),“奉顺”母亲而被赤眉军视为“惊大孝必触鬼神”的姜诗及其妻[8](P2783)等,这样的典型不计其数。因为至孝,他们不仅获得了官方职位与其它物质奖励,而且获得了极高的声誉,实现了青史留名的“不朽”理想。这些官方正史树立起来的至孝典型,对民间孝亲文化的刺激作用,不言而喻。

其次,以刘向为代表的两汉文人撰写的《孝子传》《列女传》等作品中,也记载了一些孝子、孝女典型。如今存刘向《孝子传》中,记载了“舜子有事父之感”“郭巨有养母之感”“丁兰有刻木之感”“董永有自卖之感”等[18](卷六二)孝子之事;刘向《列女传》中,则记载了夫死而“养其姑(婆婆)二十八年”的陈寡孝妇、因父“有罪当刑”而悲泣上书救父的齐太仓女缇萦[19](P93,132)等孝女之事。这些虽非官方正史的传记,对传统孝亲文化的发展和繁荣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综上可知,两汉时期以孝治国政策影响下的以孝选官用官、奖惩民间孝行等措施,一方面,确立了孝亲文化的正统地位,促进了民间孝亲文化的发展繁荣与活态传承;另一方面,也刺激了传统孝亲文化的异化,使原本建立在“父慈子孝”双向平等交换基础上的“孝”开始向子女无原则单向服从的“孝”倾斜,使原本重情重礼的孝亲行为演绎出唯父是从、因丧妨生、血亲复仇等异化现象,甚至成为少数别有用心之人沽名钓誉的工具。如《后汉书·陈王列传》记载的被后人批评为“伪孝”的赵宣:“葬亲而不闭埏隧,因居其中,行服二十余年,乡邑称孝,州郡数礼请之。……五子皆服中所生。”[8](P2159-2160)同时,两汉官方对孝亲文化的大加倡导和有意利用,也使孝亲文化中原本单纯的父子关系开始向复杂危险的君臣关系延展,促使“孝”由个人道德修养和家庭伦理向社会政治伦理转变,最后沦为封建阶级统治的工具。

孝亲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继承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角度看需要大力弘扬。在现实需要的实用视域中,我国目前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期①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我国60周岁以上的老龄人口至2013年底已有2.02亿,老龄化水平达14.8%;到2025年,我国的老龄人口将突破3亿。,“空巢老人”越来越多,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和居家养老模式日益受到挑战,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问题也日益上升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继承和发扬传统孝亲文化的精华部分,有助于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而通过对孔子孝亲观在两汉时期的异化现象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孝亲文化的发展传承进程中,政府的正确决策起到了关键作用。在讲求以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更应该事实求是地正确决策,使传统孝亲文化避免像两汉时期那样发生变异,与时俱进地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传统孝亲文化在当代社会的传播与认同,发挥其和睦家庭、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

[1] 孝经注疏[M]. 十三经注疏[C]. 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

[2] 潘文竹.论孔子孝亲观的辩证性特点[A].“山左先贤与齐鲁典籍研讨会暨中国历史文献研究会第35届年会”会议论文集[C].济南:中国历史文献研究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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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文竹

The Alienation of Confucius' Outlook on Filial Piety in the Periods of the Two Han Dynasties

FAN Xing-xin1,2LI Hong-xiang1

( 1.College of Liberal Arts,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266071, China; 2.School of Journalism,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

Confucius' outlook on fi lial piety became alienated during the Western and Easter Han Dynasties: supremacy of paternity, living beside the tomb, emaciation with grief, and revenge over the death of parents. This is due to the policy of running the country with the fi lial piety at that time.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lienation and running a country in that way can be used as reference for passing on the fi lial culture.

filial piety; alienation; kind father, filial son; running a country with the filial principle; politicization; systematization; legalization

B222

A

1005-7110(2014)06-0055-06

2014-08-22

本文为山东省妇女/性别研究重点课题“中国妇女传统美德与和谐家庭建设研究”(编号:2014SDWR06)、青岛大学校级课题“孔子孝亲观对新型孝文化的启示”(编号:QDXY201414)的阶段性成果。

范兴昕(1970-),男,山东胶州人,青岛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传统文化与生态文明传播研究;李宏香(1964-),女,山东莱阳人,青岛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传统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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