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协商民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2014-03-28 12:46郭从伦向志虹
成都工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党员

郭从伦*,向志虹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成都 610071)

党内协商民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郭从伦*,向志虹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成都 610071)

党内协商民主是将协商民主理论应用到党内民主建设、民主运行过程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概念和新的研究领域,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对确立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促进党员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党内和谐以促进和带动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

党内协商民主;概念;特征;意义

党内协商民主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强调的“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应该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形成党内的协商民主机制,发挥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1]发展党内协商民主,是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对规范党内民主生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指导意义。

一、党内协商民主的概念

协商民主理论应用到党内民主建设中后,有学者已给党内协商民主下了定义,梳理其定义,有几个关键词:第一,协商主体是广大党员;第二,协商实践的范围是党内政治生活;第三,协商的内容是党员共同关注或关系共同利益的问题;第四,协商的结果是全体党员达成共识。显然,这是把协商民主概念机械地移植到党内民主建设实践所得出的概念,而没有考虑到协商民主与一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相结合所具有的独特现实问题。

当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自产生之日起就质疑、争论不断,其定义从理论本源来讲至少有5种: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社团或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立法和决策过程的协商民主和宪政民主的协商民主。所以,党内协商民主作为协商民主理论的运用,其定义不同也就很自然了。那种认为现有党内协商民主概念没有突出协商的特点,没有把协商方式、协商过程设计和制度安排包含在概念之中,造成党内协商民主概念过于宽泛,无法与普通民主形式区分开来的观点[2]是值得商榷的。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所反映的是事物对象所特有的属性。笔者认为:党内协商民主是指广大党员或党的各级组织党代表在公共理性基础上,就党内外事务进行自由、平等、公开协商,达成广泛共识的过程。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协商主体质的规定性。党内协商民主规定了协商主体是广大党员或党的各级组织党代表。在代表制下,党的各级组织党代表作为广大党员的权力委托人参加不同层级的党内协商民主活动,更具有经常性、普遍性。党的各级组织党代表当然是党员,但从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大小上看,显然不是普通党员能比拟的。

第二,协商内容的广泛性。党内协商民主是就与党员切身利益相关或党员普遍关心的党内以及党外事务进行协商,其广泛性是由党的执政地位、执政责任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对于协商内容的广泛性,从中央来说,如果认为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属“党内事务”,那么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及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就不仅仅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事务,而是有关国家大政方针的“党外事务”了。从基层来说,十八大党章有关“党的基层组织”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要“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要“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这里,不管是“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还是“完成任务,改进工作”,都不仅仅是“党内事务”,更是事关本企业、本单位、本部门发展的“党外事务”。可见,党内协商民主不仅仅是就党员普遍关心的党内事务进行协商,而且更重要的,是就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党外事务进行协商。

第三,协商达成共识的广泛性。至于党内协商民主的形式是交流、沟通还是辩驳,共识的内容是立法、治理还是决策,那是党内协商民主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不应该反映在党内协商民主的概念中。如果其定义中要求“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达成全体党员都能接受的决策的过程”[3]就更没必要了,事实上也做不到。通过协商达成的共识本身所反映的就是多数人的意志,遵循的规则就是在不损害少数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促进共识的形成。

二、党内协商民主的特征

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国内学者认为,党内协商民主作为协商民主在党内的应用,也应该具有协商民主的特征。

(一)党内协商民主具有协商民主的一般性特征

向东平认为,党内协商民主的特点有主体的公开性与平等性、过程的公开性与交互性、议题的差异性与共识性、结果的责任性与合法性[4];高勇泽[5]认为:党内协商民主具备自由性、理性、平等性、共识性、程序性、公开性、责任性、公共性等特征,张书林[6]大体上也持相同的观点。此外,李梦云等[3]认为党内协商民主特点有:协商主体的平等性、协商过程的程序化、协商动机的理性化、协商行为的保障性、协商结果的集中性。

以上学者有关党内协商民主特点的研究结论大体相同,这从协商民主理论的来源上是可以解释的。最早把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介绍到中国来的陈家刚认为:协商民主有多元性、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参与、责任、理性等主要特征[7]。但如果认为党内协商民主与协商民主具有完全一样的特征,显然是忽视了中国的政治现实和政治制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笔者认为:党内协商民主除了具有协商民主的一般性特征,还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紧密相连的特征,如中国共产党唯一执政地位的现实性、党内协商民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要求与不平等性现实。

(二)中国共产党唯一执政地位有助于党内协商民主的开展

中国共产党的唯一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协商民主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与推进,同时,党内协商民主要有助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有利于党更好地履行执政责任,完成执政使命。这一政治性要求是西方国家多党制、两党制等完全竞争性而非合作性政党体制下的协商民主所没有的。

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历史,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不懈奋斗的历史;是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革命和建设道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是保持和发展自身先进性,在各种风险和挑战的考验中发展壮大的历史。

党内协商民主作为推进党内民主以带动人民民主发展和进步的重要举措,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没有共产党的领导,执政就要迷失方向;不由共产党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就失去保证,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难以贯彻执行。邓小平说过:十月革命以来,更证明了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革命……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建设。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8]

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党内协商民主,就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不渝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把党员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最大限度地发挥党内协商民主的功能,顺利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三)党内协商民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要求与不平等性现实之间存在巨大反差

协商主体的平等性是党内协商民主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党内决策合法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的保证。党章规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全体党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党员在党内、党代表在各级组织内具有平等的地位。

但在现实中,党内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之间实际地位的不平等是普遍的、常见的,这是制约党内协商民主发展的最大障碍,也是党内协商民主理论与现实矛盾的最突出体现。

不管是党的中央组织内的协商民主,还是党的地方组织内的协商民主、党的基层组织内的协商民主,党内协商大多是以党员代表的形式参加。党内协商的参与主体除了党员代表的身份外,更重要的是参与主体在党内的职务、级别等发挥潜在影响力的因素。即使是在党的最基本单位内,党员也有职务高低。以党的十八大为例,党员代表参与党内协商是以所属代表团的形式参加。十八大由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代表团以及中直机关代表团、中央国家机关代表团、中央企业系统代表团、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解放军代表团、武警部队代表团和台湾省籍党员代表团等38个代表团组成。

第一,十八大代表是“万里挑一”,经过反复酝酿、逐级遴选而产生的。由于选举制度、程序本身所存在的问题,“陪选”现象依然存在。虽然“各选举单位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认真落实党员在代表选举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虽然“从初步人选到预备人选,地方党委都要召开党委会、全委会投票确定;代表选举采取差额办法,差额选举的比例多于15%”,虽然“代表人选推荐提名,都是从基层党支部开始,逐级酝酿、层层遴选的”,但毕竟“遴选”要贯彻组织、领导意图,而遴选的主体和对象之间是不可能平等协商的。[9]

第二,尽管“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突出基层一线导向,注重改善代表结构,省(区、市)等选举单位适当减少了党员领导干部名额,把新增名额用于基层一线党员”,但从选举结果看,当选代表中,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比十七大时提高2.1个百分点,但也仅占30.5%,其中工人党员由十七大时的51名增加到169名(包括农民工党员26名),占7.4%,而党员领导干部高达69.5%。[9]如北京市代表团正式代表64名(其中一人转到中央国家机关代表团),其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38名,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党员25名。[10]试想,无职无权的普通党员怎么能和省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等党内高官平等协商呢?更何况在数量上还处于弱势地位。

第三,对十八大代表中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分析发现:职务、级别越高,当选的可能性越大、比例越高;所在工作部门权力越大,当选可能性也越大。以地方为例,在2 270名十八大代表中,各地的省委书记、省长、专职副书记、省委组织部长,各地级市委书记绝大部分都当选为代表。在县这个层次上,多个省份往往只有一位县委书记能够当选为十八大代表,县域经济强大的苏浙两省,当选为党代表的多些。如江苏省有6名、浙江省有3名县(市)委书记当选十八大代表。从工作部门来看,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代表统计发现,省发改委主任、财政厅厅长当选频次较高,其次是省国资委主任、教育厅厅长、省直机关工委书记、团省委书记。

可见,各代表团主要是由不同职务、级别的各级官员组成的。在党内“官本位”思想还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希望在代表团内代表们自由、平等的协商并决定党和国家重大问题,即使是在最高层次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也是不现实的。

三、党内协商民主的意义

党内协商民主在确立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实现,促进党员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党内和谐以促进和带动社会和谐等诸多方面,都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能够确保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

党员主体地位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的建设实践中逐步提出的一个命题。党的十七大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11]党的十八大又进一步指出“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12]党的文献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是对党内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对于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践行党内民主是实现和发挥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平台,而党内民主又应该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何包钢[13]指出:协商民主作为追求民主的一种具体的实践形式,应该体现在民主的一切实现领域之中,当然党内民主也不例外。开展党内协商民主,就是要实现和推动党员有序政治参与,将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结合起来,始终充分体现现代民主精神,将其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党员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创造和谐的党内环境,保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凝聚力和战斗力。开展党内协商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助于推动党内民主建设,实现党的领导与党员主体地位的有机统一;有助于拓展党员群众利益诉求表达通道,促进普通党员和党的各级领导的交流和沟通,增强党的决策的合法性基础;有助于促进党员有序政治参与,拓展党内民主的深度和广度;有助于培养党员民主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提高党员自身素质,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能够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

党员权利是指党员依据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党章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十八大党章同样明确指出党员享有八项权利,并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同样的权利共同管理党内事务。从实现党员权利来讲,党内协商民主就是通过普通党员或代表的协商与沟通,为党的事业出谋划策,真正地发挥党员的主观能动性和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

协商民主意义上的党内民主,一方面以实现党员权利为目的,另一方面又以党员权利为其实现条件。在后者的意义上,党员权利成为手段,党内协商民主成为目的和价值目标。首先,党员享有权利是实现党内协商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正是由于每个党员都平等地享有党章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党内生活才有可能是民主的。同时,党员行使权利是党内协商民主实现的途径和形式。党内民主在制度层面上是由一系列权利要素构成的,表现为一个权利规则体系,党内民主制度实际上就是党员权利制度,实现党内民主就必须使这些权利规则得到遵循。因此,只有党员行使权利的行为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运行起来,否则,党内民主始终不过是一句空话。由于党内民主既以实现党员权利为目的,又以党员权利为其实现条件,因此,发展党内民主,首先,最根本的是保障党员的权利,让党员有效行使权利,使党员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其次,党内协商民主对于党员权利的保障也发挥着十分巨大的作用。党内协商民主为党员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崭新的形式和途径,有利于加强普通党员的权利意识,有利于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有效途径和渠道,造就和谐的党内环境。

利用党内协商民主实现和保障党员权利,是当前形势下党内民主的有益探索,为党的民主建设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是党内民主理论的重要发展,将在实践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能够增进党内和谐并带动社会和谐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社会和谐的关键在党内和谐。

第一,党内协商民主为党内和谐与社会和谐奠定了民主与法治基础。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和有效途径,吸收了许多民主理论的逻辑与观念。协商的过程,就是规范建立的过程,正如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指出:协商民主理论赋予民主过程以规范化的涵义。

第二,党内协商民主包含现代民主中的宽容、协商、合作等精神,体现了党内和谐和社会和谐的公共理性诉求。协商民主体现的公共理性通常意味着协商中各种观念和利益的融合、和谐状态。党内和谐和社会和谐需要理性、求同存异,共识才能达成,因此,协商民主内涵的价值,对构建党内和谐和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党内协商民主意味着社会政治主体的自由和平等,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共产党宣言》强调: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在党内协商中,每个参与主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实现共识的最大化。协商民主的这种内在价值在本质上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本质要求相一致,对于党内和谐与社会和谐的构建,是内在的推动力。

第四,党内协商民主有利于培育和造就负责任的参与主体,并促进党内和谐与社会和谐的健康发展。在党内协商民主实践中,党员作为政治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本着自由、平等的精神与党内其他同志充分、深入地交换看法和意见,对于利益日益明显分化、文化多元以及逐渐增长的社会复杂性的社会来说,本身就对党内和谐与社会和谐有促进作用。

通过党内协商民主发展党内和谐、带动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内协商民主保证了人民利益在党内决策和社会决策中得到真实体现,使党内和谐与社会和谐建设有了根本的保障。“协商民主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为基本特点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的内涵,是一种既有结构的多元性、又有核心的一元性的特点和优势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是对社会主义理念与民主和谐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和民主两大根本原则的制度创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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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cept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Characteristics and Significance within a Party

GUO Conglun*,XIANG Zhihong
(Sichuan Provincial Party School,Chengdu 610071,China)

CCP inner-part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a new concept and a new field of study,which applies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theory to innerparty democratic construction and the process of running democracy.It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goal of’improving the system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working mechanism,and pushing forward the multi-layer development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 system’,which was proposed by The Eighteen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CP.In the new situation,the development of the nner-part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s significance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al position of party members,the guarantee of the democratic rights of Party members,the promotion of orderly political participation,and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 harmony promoted by inner-party harmony,etc.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arty;concept;characteristic;significance

D262

A

2095-5383(2014)03-0052-04

10.13542/j.cnki.51-1747/tn.2014.03.016

2014-08-2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协商民主:基层党内民主建设研究”(08XDJ006)

郭从伦(1969-),男(汉族),安徽亳州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与政治思想,通信作者邮箱:gclun@sina.com。

向志虹(1972-),女(汉族),四川通江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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