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2014-03-28 07:40
财政监督 2014年20期
关键词: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6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1、《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6月3日,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对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 2013年 10月 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2、《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2014年6月6日,为进一步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行为中涉及的资产管理事宜,规范相关股权资产的管理,厘清投资责任,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就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涉及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国境内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适用《通知》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并且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3、《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2014年6月6日,为加强成品油行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决定,将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的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系统中“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0;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4、《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7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财政部联合下发 《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76号),改造任务、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对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作出部署。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2014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增加2500元补助。

5、《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6月10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对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6、《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2014年6月11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5号),财政部修订下发《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财会[2014]22号),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作出规定,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及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7、《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2014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税总发[2014]73号),就办税服务厅推广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作出具体规定。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是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是通过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布设符合国家及行业金融领域相关标准的POS机具(含PSAM芯片),采用税务身份认证手段,在POS机具与税收征管系统间传递电子数据,为纳税人提供通用、安全、便捷和实时的电子缴税方式。

8、《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2014年6月13日,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9、《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2014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中有关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予以明确,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通知》规定,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0、《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6月1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有关要求,鼓励保险业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丰富养老保障方式的新途径,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决定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投保人群应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11、《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20日,为进一步依法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切实提高收入增长质量,确保圆满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78号),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加强征管堵漏增收、认真落实税收政策。

1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2014年6月16日,为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栏目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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