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余应敏
我国政府会计与报告目标宜强调受托责任兼顾决策有用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余应敏
“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是财务报告目标的两种主流观点,二者的价值取向各有侧重。本文认为,我国的政府会计改革宜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的目标界定,兼顾决策有用与受托责任;鉴于政府会计的特殊性,应更强调受托责任观。
政府会计 受托责任观决策有用观 改革
财务报告目标(financial reporting objectives)①是关于财务报告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或境界的抽象概括。葛家澍、陈少华(2002)认为,关于财务会计与报告目标的认识,存在两种主流观点,其一是欧洲大陆的受托责任观 (accountability perspective),认为财务报告应反映管理者对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其二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决策有用观(information usefulness perspective), 即编制财务报告应为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信贷者及其他用户,提供有用的信息,以便其作出合理的投资、信贷等类似决策。二者在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财务报告的目标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见解。
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是主导财务报表目标的早期观点(Beaver,1998)。在西方会计中,“受托责任”先后用到 custodianship、stewardship、accountability三个词。 美国会计学会(AAA,1966)《基本会计理论说明书》中,使用custodianship表示会计的目标,最初含义是中世纪庄园的管家责任或指宗教术语;继而采用stewardship,表示管家(资源管理者)对“主人”(资源所有者)所承担的管理主人所托付资源的经管责任;日本《新会计学大词典》认为,受托责任是一定的经济主体赋予其财产管理者保管和运用财产的权限,并要求其负起管好、用好财产的责任。而accountability除了stewardship的含义外,还含有资源受托者对资源委托者负有的解释说明、报告其活动及其结果的义务1。而Accountability也通常被译为受托经济责任、经管责任、经济责任、受托责任,目前尚无统一定义。加拿大审计长公署(OAG)认为,受托责任是指对授予的某项职责履行义务、作出回答。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认为,受托责任指授予某被审计主体的责任,显示其已根据资金提供者的条件对受托的资金进行了管理或控制。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Yuji Ijiri)在《会计计量理论》(1992)中指出的:受托责任的关系可因宪法、法律、合同、组织的规则、风俗习惯甚至口头合约而产生;公司对其股东、债权人、雇员、客户、政府或有关联的公众承担受托责任;在一个公司内部,部门负责人对分部经理负有受托责任,而分部经理对更高一层的负责人也承担受托责任。
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 (AARF)第2号概念公告指出:若资源分配决策者拥有可作为其决策依据的适当财务信息,则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将会提高。通用财务报告旨在提供此种信息,还提供一种以便管理当局和治理机构履行其受托责任的机制。管理当局和治理机构应对那些为某主体的经营计划和控制而向该主体提供资源的人士承担受托责任。通用财务报告提供了履行受托责任的途径(AARF,1990,第13-14节)。
一般认为,受托责任涉及委托人(principal)和受托人(the trustee)或代理人(agent)两个当事人,委托人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即应承担受托责任。当所有者将资源使用权委托给代理人时,受托代理人即承担了包括行为与报告两个层面的受托责任 (Gray,19962;蔡春,19983)。受托责任观是指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委托方)将资源交由管理者(受托方)经营管理,而管理者负有使受托财产保值增值等责任,并且承担了如实地向委托方报告其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与结果的义务;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资源的受托方接受委托管理委托方所交付的资源,便承担了有效管理与使用受托资源的责任;二是受托方负有如实向资源委托方报告其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与结果的义务。受托责任观最早可追溯到 Paton(1922)、Canning(1929)和 Alexander(1950); 主要代表人物包括:Edwards 和 Bell(1961)、Chambers(1966)和Sterling(1970)等。受托责任观认为,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现存的(不包括潜在的)财产委托人,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需要了解和评价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利害关系人;强调受托责任是会计存在的根本原因;主张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资源的委托者,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反映受托者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解除受托责任可通过增加代理人的信息披露激励或减少委托人的信息成本实现。受托责任观一直被用于比较具体的会计政策选择(如折旧方法、租赁会计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鉴于使用者评价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所需信息多属历史的、已发生的信息,故要求尽可能提供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既报告现金流量、也应采用应计制会计,对资产计价倾向于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方式,坚持配比原则和理想净收益的计量属性。不过,过于强调真实反映过去、关注历史信息,易忽视未来趋势;用现时的收入与历史成本计量费用相配比也未必恰当;不顾及委托者以外的信息需求、忽略潜在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此外,要求投资人与受托人间存在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在现实中,委托人往往是不明确的。
决策有用观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出资设立的Trueblood委员会1973年10月提交的研究报告《财务报表目标》中明确提出,财务报表应提供据以进行经济决策所需信息;被FASB在1978年11月发布的第1号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SFAC No.1)所采纳,成为FASB概念框架的理论基础:“财务报告应提供给现在的和潜在的投资者、贷款人及其他用户评估公司未来预期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的信息”4;认为会计信息是为投资者等信息用户服务的,应对使用者的决策有用;会计的目标是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主要是关于企业现金流动的信息和关于经营业绩及资源变动的信息,更强调信息的预测价值和相关性质量。代表人物主要有E.S.Hendriksen和美国FASB等(吴联生,2001)。 William R.Scott(2009)认为,决策有用论经过了广泛的实证检验,“决策有用学派”强调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报告以服务于决策为目标取向,认为会计研究的逻辑起点是财务报告目标,应对财务报告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识别、分类,具体确认其范围,分析说明使用者的决策及其信息需求;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主张采用多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要求既确认已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也确认虽未发生但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其局限在于:“有用”的评价过于主观、缺乏可操作性;不同的使用者对有用性的要求和评价不同,即使是同一信息使用者,在不同时期对信息的要求也不同;过于强调信息的相关性往往会牺牲可靠性。
其实,无论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都与具体经济环境相关。通常,在资本市场欠发达的经济环境中,强调客观性与可靠性的受托责任观更为切合实际;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有全面影响时,决策有用观对财务报告目标的表述更为恰当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89年7月发布的《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框架》6认为,财务报表应同时满足: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即坚持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并存的双重目标;其继承者IASB在《编制和列示财务报表框架》第12-14段中尽管强调财务报表旨在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等对广泛的使用者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但也认为财务报告是一个使企业能够向利益关系人说明资源的利用情况受托责任的重要机制6。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会计原则公告《财务报表的目的》(1999)指出:财务报告应 “为广泛的使用者提供报告主体的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以便其评价该主体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并作出经济决策”7。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第四条规定“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实质上也是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列。
表1 “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差异比较表
公共受托责任GASB政府公认会计原则(GGAAP)的基石(Patton,1992)9,是政府会计与报告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李建发,1999)10。 陈小悦、陈立齐(2005)认为,我国政体决定了政府会计特别强调受托责任;如实反映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应作为政府会计的首要目标。企业经营受托责任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则源于民主社会制度的建立 (Stewart,1984)。 美国审计总署(GAO,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认为:公共受托责任(Public Accountability)是指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的政府与机构向公众说明其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ASOSAI)《东京宣言》指出,公共经济责任(Public Accountability)意指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个人或当局报告资源管理情况和说明其履行所承担的财务、经营和计划责任的义务。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2002)第1号概念公告《财务报告的目标》认为,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通常被解释为政府从事各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义务,要求政府向公民回答,以证实公共资源的取得及其使用目的是正当的。
公共受托责任是广泛存在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以及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全过程。Stewart(1984)认为,公共受托责任的内在职能表现为一个层次分明的“梯形受托责任”,由高到低可分为五个层次:①政策受托责任,涉及政策的选择、执行和废止;②项目受托责任,设立目标的实现程度(如结果和效率);③绩效受托责任,各项活动既定标准得以实现的程度(如效率和经济性);支出机构应对支出的绩效承担责任(王雍君,2004),预算从投入转向产出是近期预算改革中最具革命性的变革:产出预算以管理者对结果负责为前提;④过程受托责任,采用适当的方法、程序衡量各项活动计划、分配和管理的业绩;⑤忠实受托责任,基金的使用同授权批准的预算、法律、法令等相一致(Stewart,1984)11。依照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地位的关系,可分为管理受托责任、政治受托责任和平等团体的受托责任。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可分为行为受托责任和报告受托责任:行为受托责任是指政府管理者在受托管理经济资源的过程中依照保全性、合法(规)性、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社会性和控制性等要求而付出的行动与努力;而报告受托责任是将行为责任履行的过程及结果通过特定的形式、渠道报告给委托人(李建发,2006)12;民主社会既要求政府要履行行为受托责任(即善意和有效地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又要求履行报告受托责任(即向社会公众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与结果,既要报告政府内部公务员对行政长官、行政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履责情况,更要报告政府对社会公众的履责情况)。Gray和 Jenkins(1987,1996)认为公共受托责任是在特定社会情境中,公共资源受托者(政府)对其行为过程及结果负有提供解释报告的责任13。按照其实现程度,可分为过程的合规性受托责任 (指政府在履责过程中对公共资源的取得、使用和管理是否遵循既定的程序以及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预算以及合同契约等)和结果的绩效性受托责任(指政府履责所取得的业绩及与其所耗费公共资源之间的配比关系是否符合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3E”)的要求。受托责任关系一旦建立,受托人应通过会计系统及时采用确认、计量、记录等会计程序提供信息,实施有效的管理决策与行为控制履行其受托责任;而后,采用财务报告的形式总括性地向委托人反映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经委托人同意解除其受托责任;对委托人而言,财务报告是委托人获取受托人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信息源以及做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路军伟、李建发,2006)。政府会计通过对受托责任过程及结果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提供公共资源使用情况等信息,成为委托人和代理人沟通的桥梁(王光远,1996)14。Heald(1983)将史密斯(1980)所划分的九类受托责任分别归入到他所划分的三类公共受托责任中,即政治受托责任,包括宪法受托责任(Constitutional Accountability)、地方分权受托责任(Decentralized Accountability)和协同受托责任(Consultative Accountability);管理受托责任,包括商业受托责任(Commercial Accountability)、资源受托责任(Resource Accountability)和职业受托责任(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法律受托责任,包括司法受托责任(Judicial Accountability)、准司法受托责任(Quasi-judicial Accountability)和程序受托责任(Procedural Accountability)。张国生、赵建勇(2005)认为,公共受托责任产生于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依存于官僚机构对首席执行官的受托责任、行政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受托责任、政府对公民的受托责任三层受托责任。其中,公务员、行政部门和整个政府分别对行政长官、立法部门和公众负有受托责任。
鉴于政府行为不易观测、目标与行为多元化③15等特殊性,解除公共受托责任相对更为复杂。政府缺少对委托—代理问题的自我约束机制,分散而众多的委托人(选民)与代理人(政府)间的特殊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委托人往往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单纯的量化系统(如国民社会统计系统或政府会计系统等)难以完全满足其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需求,他们需要寻求既提供定量信息、也提供定性信息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全面了解并制约政府的行为。张琦(2006)认为,政府绩效是政府行为及其结果的综合体现,是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具体表现;充分披露政府绩效评价信息是解除公共受托责任的关键。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NPM)的兴起,政府会计目标从反映政府行为过程的合规性逐渐转向反映政府行为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益性;信息内容也日趋多元化,既包括诸如资产控制、债务负担及项目营运成本等财务信息,也包括描述性解释与说明等非财务信息(Gary&Jenkins,1986)16。此种非财务信息能更清晰地说明授权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反映政府的绩效与风险,使信息披露更为充分透明,增强了信息的相关性,当然因融入了更多的主观判断,对信息的可靠性产生了一定影响(张琦,2011)17。
政府会计在全球的崛起源于民主社会与市场经济对公共受托责任的巨大需求;财政受托责任已成为所有政府必须遵循的国际惯例 (陈立齐、李建发,2003)18;是政府会计存在的客观基础。随着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的开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强化政府的受托责任、改进政策制定与实施,让公众充分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日渐成为国际潮流 (王雍君,2003);各国政府对外的报告受托责任得以加强,客观上要求政府会计既能服务于政府内部管理、预算控制与报告行为,更可作为向社会公众报告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情况的重要信息源。 James L.Chan(2003)认为“在过去 25 年间,……政府会计目标已从行政管理转为向公众报告受托责任。”19
政府会计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认真研究我国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目标及其范围等基础性理论问题,对于确定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方向、设计改革思路等具有重要意义。迄今为止,学术界关于政府会计与报告目标的定位问题远未达成共识、存在不同观点:(1)“单目标”观:认为政府会计与报告的目标是反映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陈小悦(2004)将政府财务报告目标表述为:实现政府履行职责的高经济透明度;李建发、肖华 (2004)认为,政府财务报告旨在为报表使用者评价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提供基础,从而解脱公共受托责任,也是实现财政透明度的主要渠道;陈小悦、陈璇(2005)认为我国政府会计的目标在于实现政府履行职责的高透明度。常丽(2008)认为,政府财务报告总体目标应定位于反映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不是强调决策有用。(2)“双目标”观:认为政府会计与报告目标是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观并存。陈立齐、李建发(2003)认为,最高层次的目标是帮助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基本目标是检查、防范舞弊和贪污,保护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中级目标是促进健全的财务管理,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最小或服务更好。李定清(2013)认为,公共受托责任是政府会计存在的客观基础,政府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兼顾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并存的“双目标”观,以“受托责任观”为主导、“决策有用观”为辅助20。
美国GASB第1号公告《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1987)提出,政府编制财务报告应当:⑴反映政府受托责任与活动,促进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⑵帮助使用者评估政府运营绩效、提供服务水平与承担义务的能力;⑶提供计划和控制的信息,说明有关预计资源的取得与分配对完成经营目标的影响,帮助使用者作出经济、社会和政治决策。GASB第34公告强调受托责任是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石,将财务报告目标分为三大类9个目标:(l)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①判定当年收入是否足以支付当年公共服务所需支出;②揭示资源的获取与使用是否同依法通过的预算、相关法律与处理要求相一致;③以评价政府的服务努力程度、成本和业绩。(2)评价政府的运营业绩:①揭示财政资源的来源与使用去向;②反映政府如何融资以满足其现金需求;③提供判定当年财务状况改善抑或恶化等必要的信息。(3)评价政府提供服务和履行其他职责的能力:①提供财务状况信息;②提供使用寿命超过当年的财产和其他非货币形态资源的信息;③披露法律、合同对资源的限制及资源潜在损失的风险。
美国联邦咨询委员会第1号概念公告《联邦政府财务报告》(FASAB,1993)21指出,联邦财务报告目标包括:⑴预算真实完整性(Budgetary Integrity):促进政府收支对预算及相关法规的遵循;⑵运营绩效(Operating Performance):评估主体所提供服务的努力程度、成本及成果,说明有关服务的融资情况、主体的资产负债管理;⑶受托责任(Stewardship):评估政府当期投资及运营的影响,充分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及其未来可能的变化;⑷系统与控制(Systems and Control):了解政府财务管理系统与会计管理控制是否适用。财务报告应提供管理讨论与分析(MD&A),说明报告主体的使命、组织结构、营运目标、工作业绩和指标完成情况,财务现状及其成因,与以前年度财务状况、预算、长期计划间的重大差异,系统控制及法律遵循情况,目前已知风险、不确定性事件及未来发展趋势对主体的影响。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公立单位委员会(PSC)第1号研究公告《中央政府的财务报告》(1991)界定了“双重目标”,认为财务报告应“证实政府或单位对财政事务和信托资源的受托责任,传递与使用者制定决策和明确受托责任需求相关的信息”:(1)守法和管理信息。说明是否取得并依法定预算、法律和合约的要求有效使用资源;(2)政府对经济的影响以及政府的支出选择和优先权信息;提供资源配置及使用等信息;(3)提供政府如何为其活动提供基金和满足现金需求的信息;(4)提供评价政府融资、偿还负债和履责能力有用的信息;(5)提供财政财务状况及其变化情况信息;(6)政府提供服务的努力程度、成本和业绩信息,提供评估政府确定业绩方面有用的信息。
显而易见,政府会计与报告目标向“反映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和有助于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的双重目标转变,乃大势所趋。
我国传统预算会计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透明度,不利于利益相关者了解和评价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据以作出相关的经济决策(余应敏,2011)。为此,重新定位我国的政府会计和报告目标、基于新的目标拓展政府财务报告范围已成当务之急。科学界定政府会计与报告目标,系统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结果以及资源受托管理责任履行情况,旨在为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客观评价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情况及绩效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前已述及,“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是相互关联的,其间并不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强调反映受托者对受托责任的履行过程与结果,同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并不矛盾,在界定我国政府会计与报告目标时,宜兼顾决策有用性与受托责任观、采用将二者有机结合的双重目标。鉴于公共受托责任是政府会计与报告存在的基石、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可为政府会计改革奠定理论基础,我国政府会计与报告目标应突出强调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与解除;据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财务报告准则体系。考虑到政府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目标难以严格区分 (陈立齐、李建发,2003)④22,可将政府会计基本目标界定为提供反映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的信息,并将政府财务报告的职能目标分为兼顾内外的三个层次:(1)合法合规目标。反映政府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各项资源是否依照预算、法规和合约取得与使用,披露法律或合同对资源的限制,借以揭示错弊、防范贪污、保护财政资金安全;(2)风险管控目标。评价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如政府资产、负债及可用于拨款的基金数等,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及其变化,反映政府融资能力、流动性、潜在资源损失与风险;政府的预算资源是否足以支付未来公共服务及负债偿付,揭示政府偿债、持续履责与防范财政风险的能力;促进政府不断改进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3)绩效考评目标。评价政府履行受托责任所取得的业绩与其所耗费公共资源间的配比关系是否符合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要求;包括项目与活动的成本构成及其变化,政府的努力程度、结果与耗费,政府管理资产负债的绩效,政府的融资绩效等。此外,还可借鉴GASB第34号公告的经验,分别按双重视角提供政府层面和主要基金的财务信息,政府层面财务报表报告政府作为主体的业务活动与财务状况;基金财务报表用于反映政府财务的具体信息。■
(本文系余应敏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08JA630091〉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北京市会计类专业群(改革试点)建设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建项目专项、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央财经大学青年科研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实证会计与审计”和中央财经大学校级2011协同创新重点培育项目“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资助。)
注释:
①理论上,会计目标需要通过财务报告实现,会计核算更多的是一个技术问题,会计通常在组织内部完成;而对外报告则是个政策或政治问题,故在研究企业会计目标时,一般不将其与财务报表(告)目标加以区分,如IASC《关于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框架》(1989)称为“财务报表目标”,美国FASB和GASB称为“财务报告目标”。然而,政府是由若干具体职能部门与单位组成,相关部门和单位往往不单独对外承担受托责任;而多以一级政府作为一个实体对外承担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受托责任,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因而,有必要区分一般会计目标和多层次报告目标,将二者置于不同的情景加以研究。
②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的主要倡导者曾于1982年在哈佛大学商学院展开激烈辩论,对会计界产生了深远影响,会计界的许多有识之士,主张应将两者相互补充融合。
③政府的目标及行为可归纳为:服务于全体公民;追求公共利益;关注市场,宪法和法令、社会价值观、政治行为准则、职业标准和公民利益;强调社会服务等。
④公共部门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不能严格地区分开,因为管理会计涉及预算和控制。预算表明公共政策和施政重点,也是为实现宏观经济目标而采取的收入和支出的财政政策的手段,可作为会计系统的业绩计量基准。从二者关系看,在管理和履行政府的财政受托责任方面相互补充,人们不易确定预算在哪里结束、会计又从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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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余应敏,男,1966年12月生,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财务与会计学院访问学者。2006年9月至2010年4月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中小企业财务报告行为、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政府绩效审计。在《会计研究》、《经济管理》、《财政研究》、《审计研究》等专业杂志发表学术论文75篇;出版专著7部、译著1部;主持了6项省部级课题;参与了多项科研课题研究;多次参加中国会计学会年会等全国性会计学术研讨会、担任研讨会评论人。(本栏目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