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严守与情势变更关系研究

2014-03-25 11:27姚立瑛
关键词:情势合同法契约

姚立瑛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法学系,甘肃 兰州 73010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合作与竞争并存的局面。在基于共同利益或特定原因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合作双方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以保证合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一、契约严守与情势变更的概念

契约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拿破仑法典》中将契约描述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另外一人或数人承担支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债务。”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契约严守具有法律约束和商务应用的作用。法律约束的作用是通过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使之成为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契约严守原则,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同时,应该遵守契约严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价是一方向特定的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契约严守原则的观点是片面的,契约严守原则贯穿于合同的始终,属于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后,在法律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契约严守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由于不可抗力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不稳定,如果继续维持合同,会产生不公平现象,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情势变更做了如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能预见的或因为非不可抗力发生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现象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情势变更必须在合同成立之后发生,情势变更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对已经确定的合同条款进行改变或者撤销,签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了订约意志外,对属于合同双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重新分配,实现公平、公正的目的。情势变更的效力就是在情势变更发生后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势变更的主要方式就是对合同进行改变、更正或者终止[1]。情势变更具有法律作用,例如,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过审查判定是否存在情势变更,当事人之间协商是否对合同进行变更,以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合同变更的主要方法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标注数额的支付、延期或分期履行等;终止合同,也就是解除合同。情势变更不是造成合同变更或终止的唯一因素,对具体案件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具体案件是进行合同变更还是合同解除,只能由法官或仲裁机构决定。

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及商业风险的比较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而且不能解决的客观情况。因为不可抗力的存在,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从客观因素来说,不可抗力是无法战胜的自然力,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旱灾等;情势变更则是指事件的意外发生、社会经济的突然变化,例如,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和金融危机等。从适用范围来看,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不必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适用于侵权和违约案件;情势变更只能适用于签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2]。从造成的后果来看,特定的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是无法解决的,情势变更产生的后果则是可以解决的,只是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对债务人不利。从承担责任的程度来说,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但是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就算法院判定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也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做出赔偿或补偿。从权利性质角度来看,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拥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附随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不必征求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情势变更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独自做出决定,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情势变更受到商业风险的影响,商业风险是产生情势变更的原因之一。商业风险是商业活动特有的风险,是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例如,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或物价上涨等;情势变更是签立合同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对于商业风险,法律认定当事人应该能够预见,但是,情势变更当事人却不能预见。根据法律规定,因商业风险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责任;但是,因情势变更而承担责任的不一定是当事人,需要法院根据合同进行判定。

三、契约严守与情势变更原则的发展

在建国初期,长期的战争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后来实行货币改革,使得契约履行出现了情势变更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通过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和司法解释来处理的。1956年,中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形成计划经济体制,契约关系成为具有契约外观指令性计划的调拨关系,签订契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度。[3]通过行政决策解决情势变更问题,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是行政机关。

中国从1979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契约严守和情势变更在法律条文中得到了完善,但是相关规定并不健全。例如,首例被公布的情势变更案件:武汉某煤气公司和重庆某公司的技术转让、购销合同纠纷案,这个案件通常被认为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例。严格来讲,这个案例不能称之为判例,最终通过调解结案,不过,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同意在审理实际案件中采用情势变更原则。另外,长春的一个购房纠纷案在二审判决中,法院判定,由于建材涨价,房屋成本提高,对双方当事人来说,这属于不可避免的外因,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承认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情势变更与契约严守精神相融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契约严守无法实现的问题,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契约严守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机会。因此,应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发挥情势变更在契约严守中的作用,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制度的转变,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健全。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更加完善、健全的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应遵循契约严守原则,在情势变更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规,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水平。契约严守原则有利于合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应结合情势变更和契约严守的特点,发挥各自的影响力,保证合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真正实现合作的意义,体现合作的价值,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志鹏.论合同法之情势变更原则[J].民商经济法,2011(11).

[2]罗澜.情势变更制度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2.

[3]涂宇.情势变更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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