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法科大学院看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关系

2014-03-22 15:09王爱群
大连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大学本科司法考试法学

王爱群

(大连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

当前,随着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的低下和司法考试的难度的增加,对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提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文件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然而,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各专业中排名最后的法学毕业生有许多不知道何去何从,不由得让人不去考虑是什么原因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又是什么?下面,本文通过对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之关系的分析,以探求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一、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本科教育之关系

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本科教育二者并无直接关系。下面首先看看日本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

(一)司法考试制度

日本把法官、检察官、律师称为“法曹三元”,是精英型法律职业者。从六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日本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九十年代以后,为了扩大法曹人数,进行了改革措施,开始增加合格人数,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司法考试的合格率为3%,参试者从第一次参加考试到合格为止所需平均年数为5.49年[1]。因此,日本的司法考试被誉为“世界上最难的考试”。

2005年开始,日本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巨大的改革,根据日本《司法考试法》[2]的规定,能够参加司法考试者的资格是:1.法科大学院的毕业者。2.预备考试的合格者。经过这次变革,司法考试的合格率直线上升,从2006年到2012年平均合格率提升到28.9%,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升的直接原因不是因为考试难度降低,而是因为参加考试的人数大幅度减少,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者和预备考试的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考试,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门槛提高,即法学本科毕业生没有资格直接参加司法考试。

(二)法学本科教育

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法律家精英化和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法学本科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3]。在日本大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中,除了法律科目外,还经常会设置一些政治等方向的课程,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生成为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比例极低,多数都进入到行政机关和企业,从事非法律工作[4]。

二、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法科大学院的发展

1999年6月,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方案[5],在一些以国立大学为主的大学成立了法科大学院。

(一)法科大学院的基本情况

日本法科大学院在制度设计上模仿了美国的Law school,但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阶段,采取了与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并行的体制。从2004年开始至2012年为止,全日本共有74所大学设有法科大学院,其中国立大学23所,公立大学2所,私立大学49所[6]。法科大学院是和司法考试相配套的高度专门化的教育机构,和传统的法学院不同的是,法科大学院是培养专门职业人员的学院,是直接和职业相结合,以学习高度的专业知识,培养法曹为目的的机构。它与传统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方式不同,授予的学位名称为“法务博士专职”。此外,和传统学位取得方式不同的是,不需要进行导师专门指导和提出学位论文。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的结合机制,使得日本的司法制度和法学教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2006年开始,合格率陡然上升,参加考试人数2091人,合格人数1684,合格48.3%,2012年参加考试人数8387,合格人数2102,合格率25.1%,从2006年—2012年平均合格率提升为28.9%,其中,法学专业毕业的法科大学院2年制学生的合格率为36.2%,非法学专业的法科大学院3年制的合格率为17.2%,平均年龄28.54岁。

三、我国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

近年来,如何调整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成为了法学教育改革面临的的一大课题。

(一)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职能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历来重视理论,其结果使学生们一进入法律实践活动,就有“把学校里学的东西全还给了老师”,或发出“学的东西没什么用”之类的抱怨[7]。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职能是什么?有学者认为,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职能应当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大学法学教育主要就是培养法律家而非法学家[8]。笔者认为将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职能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有失妥当。就社会需求而言,法律通识人才是社会发展所迫切需要的,法律职业教育所要求的极端专业化和超强的社会实践性与大学法学本科教育所固有的基础性教育和重视理论性教育的特性也不尽相容[9]。所以,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素质教育,而不是法律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各种知识和技能的培养。

(二)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

在日本和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10]。在我国,学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司法考试大纲以外的课程,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而这一现象不仅出现在学生中,在教学安排上,有的学校为了提高就业率和司法考试通过率,把教学重点放在司法考试的内容上,使得有些大学在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上和教学上甚至忽略了法学理论课。这样的做法对法学专业学生接受法学基础教育及法律职业人员素质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很可能出现法律职业人员“能力片面化”。而不能在法律的发展与合理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11]。笔者认为,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并不一定要一味地去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应该把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放在硕士课程上。

四、关于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

如何调整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如何进行法学教育改革,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关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首先,要明确法学本科的教育目的是知识积累、道德素养、全局视野及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通过法律教育使机械的法律知识有了生机和动力,使死知识变为活知识、死法律变为活法律[12]。因此,应该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而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

其次,应扩大学生的知识面。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有法学专业的共性,又有不同学生的个性;即保证了法学专业必不可少的专业基本知识;又发挥了学生的不同特点。另外,应多针对学生的兴趣设立多种学科,而不是只考虑就业的功利主义。

最后,不应该忽视本科的基础理论教育。大学的法学教育都是重要的知识积累,尤其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础理论知识,直接关系到执法人员的专业修养和素质,所以不可以为了适应司法考试而忽视理论教育及其他相关知识教育。

(二)关于法学硕士教育改革

我国各行各业对学位、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造成了各行各业存在太多的法学硕士与博士。实际上,从事司法实务并不一定需要高学历与高学位,只有从事教学研究的人员,才有必要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目前很多人都提倡应当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随着各种证据规则的健全、专家证人制度的设立等,法官、检察官、律师不必是所谓复合型人才[13]。法律职业与教师职业、医师职业、建筑师职业、会计师职业一样,都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它们先后都经历了一种大体相同的发展道路,可概而言之为:分工专业化;岗位专门化;队伍职业化;培养一体化[14]。笔者认为,法学硕士教育改革可以有两种方案:一是借鉴日本的法科大学院的做法,提高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门槛,不允许本科毕业生直接参加司法考试,设置类似法科大学院的教育专门机构。二是可以参考日本法科大学院的教学目的和教学方法对现行的硕士教育制度进行改造,可设立针对司法考试的法律硕士课程。就我国的现状来看,第二种方案更有效可行。

综上所述,解决我国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所存在问题不应该从法学本科教育入手,而应该从法学硕士教育上进行改革。设立与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教育机构,或对现行的硕士教育制度进行改造。提高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门槛,不允许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一方面,避免了法学本科生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去司法、审判部门工作时不能学以致用,提高了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从而实现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精英化。另一方面,解决了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联系真正密切,两者也因此而相得益彰。

[1]法科大学院指南[EB/OL].http://www.law-school.jp/,2013-1-2.

[2]日本司法考试法,2005-12-1.

[3][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C].“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0,12.

[4][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J].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1,(984):42.

[5]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议事概要[EB/OL].http://www.kantei.go.,2012-12-2.

[6]法科大学院指南[EB/OL].http://www.law-school.jp/,2013-1-2.

[7]苏力.送法下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69.

[8]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C].贺卫芳.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7.

[9]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J].法学评论,2003,(2).

[10][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J].法学家,1999(1168).

[11]何勤华,陈灵海.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1).

[12]燕树棠.法律教育之目的[C].公道、自由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13]张明楷.司法考试别浪费了法学教育资源[N].法制日报,2005-10-1.

[14]霍宪丹.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前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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