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端就业群体——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研究

2014-03-17 20:44李锋陈敏
科教导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保障就业权益

李锋 陈敏

摘 要 大学生在就业权益保障中遇到一些问题,例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的规范等现实问题。本文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提出建议,以期能够提高大学生的权益保障意识、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并给有关部门提供一些建议、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 大学生 就业 权益 保障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Low-end Employment Groups - Protect the

Employment Rights of College Study

LI Feng, CHEN Min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

Abstract Students' rights protection in employment encountered some practical problems, such as not sign labor contracts, labor contracts do not meet the "Labor Law" norms and other practical problems. This protection of employment rights for college students to make recommendations with a view to improving the students' awareness of rights protection, safeguarding employment interests of students, and give some advice to the authorities, measures and methods.

Key words graduates; employment; rights; protection

随着高校大学生毕业人数的增加、大学生就业群体的扩大,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不断加大;另一方面,大学生应对变革的能力弱,容易受到冲击的问题也凸现出来。因此,作为低端就业群体,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响应了“十八大”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

1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现状

1.1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立法体系及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保障,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

除以上法律法规,党中央也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十八大报告提出:国家要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首位,畅通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之间的职业通道,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服务,改革高等教育培养模式,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①

1.2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 就业歧视现象仍然严重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2013年5月,教育部下发通知,规定凡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就业歧视,但是用人单位仍在招聘过程中显性或隐性地出现一些歧视条款,具体包括性别、户籍、学历等。

1.2.2 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1)侵犯求职者隐私。将求职者的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转让给他人;询问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如询问女性有无男朋友,有无结婚计划等。

(2)收取求职者的财物或扣押证件。招聘过程中以押金、招聘费等形式向求职者收取各类费用;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

(3)不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协议时,对工作内容、协议期限、工资福利等协商条款不明确注明;签订劳动合同时,为逃避责任,签订口头合同等;只签订就业协议,以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

(4)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条款。就业协议签订后,违约或不按时接收毕业生到职;不按就业协议安排工作岗位、不能兑现工资福利等;强行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按劳动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如超过法律规定试用期限、不支付加班工资等。

表1

为深入地了解目前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现状,我们对湖南省内五所高校的890名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权益损害行为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这890名毕业生中,男性525名,占59%;女性365名,占41%;从学历的分布来看,主要是本科毕业生,占全部学生的70%,专科毕业生占25%,只有少量研究生。根据调查数据的结果,我们进行了总结,具体情况见表1所示。

2 影响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原因

2.1 政府方面

2.1.1 政策制定不够完善

近年来,为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中央陆续实施 “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但是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制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如何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方面的政策、如何鼓励大学生从事特定职业等方面的政策不够完善。

2.1.2 政策实施缺乏力度

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办理求职登记,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大学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但是,很多毕业生反映,这些优惠政策在某些地方没有落实。

2.1.3 个别政策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了不利影响

我国的一些传统政策,如社会保障制度、档案制度、户籍制度等,都不利于大学生的自由流动、自主择业。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轻本地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屏障,如户口限制、本地生源优先等,某些地方的选调生考试明确规定非本地生源不能报考,这些政策上的障碍进一步加大了大学生就业的难度。

2.2 企业方面

(1)企业在就业中仍处于主导地位。我们来看几组事例:2009年7月,四川省举办大学生就业援助行动专场招聘会。现场550家企业提供上千个岗位,吸引2.6万余名大学生前来,仅短短半天时间内招聘单位就收到了几千份简历,大部分招聘单位半天不到就招满走人;2012年11月,广东省2013届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在广东海洋大学举行,1.5万余名毕业生竞争6700个岗位;2013年3月,北京举办大学生专场招聘会,提供793个岗位,不到1小时已有3000多人前来应聘,有的企业两个小时就收到几百份简历早早收摊。这些事例充分说明:现在的大学生就业提倡“双向选择”,但在供大于求的现实情况下,企业在大学生就业中仍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2)未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长效利用机制。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企业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在用人过程中,很多企业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对刚毕业的大学生并没有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长效利用机制,缺乏有效的规划,这种情况下,往往导致无条件加班、无故延长试用期等损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3)防止人才流失的消极做法。有关资料显示,从2009年至今,大学生就业的稳定性正在逐年降低。企业接收大学生后一两年内流失率在30%以上的,达到被调查企业总数的50%;甚至像联想集团这样的大型企业,也认为他们为大学生高流失率“交的学费太高”。正因为大学生就业后稳定性差,致使一部分企业不愿意接收大学生,另一部分企业则采取扣押证件、扣留档案等消极做法防止人才大量流失。

2.3 学校方面

2.3.1 缺乏与用人单位的沟通

校园招聘相对于社会招聘而言,具有针对性强、就业费用低、就业成功率高等优势,是大学生就业的主要途径。用人单位来不来学校招聘、来招多少人,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学校为了保证来校招聘的单位数量和质量,对用人单位自然是有求必应。即使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出现损害学生就业权益的情况发生,学校也可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缺乏跟用人单位的沟通。

2.3.2 未对大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

就业率是考核高校的重要指标之一,为提高学校的就业率,大部分高校的就业指导教育内容比较雷同,教育方法和方式相对单一,一再灌输和教育毕业生“先就业、再择业”,对就业过程中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问题却涉及较少,这些教育模式对培养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没有太大的作用,导致大学生经常遭遇到就业侵权。

2.3.3 未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

大学生就业一旦遇到侵权事件,一般来说,第一时间会求助于学校。但是,各高校的就业部门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发布、校园招聘组织等方面,而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障,从人财物等方面明显投入不足,导致大学生就业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2.4 自身方面

2.4.1 法律知识储备不够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1年11月,陈女士应聘到某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底,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陈女士提出经济补偿,包括工资、精神损失等费用合计两万多元。庭审中,公司辩称,陈女士是自行离岗,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是陈女士本人的原因,但企业无法提供考勤表、职工花名册以及工资支付明细等作为证据。最终此案以公司支付陈女士8000元,实现庭上和解。公司法人代表孙某系创业大学生。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像孙某这样的创业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储备明显不足,在创业过程中遭遇法律风险的事例时有发生。

2.4.2 维权意识淡薄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是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很多毕业生认为,找到一份工作已经很不容易了,如果还对用人单位的一些做法指手画脚,那不是自误前程吗?为了生存,很多毕业生只希望保住现有的工作,从而放弃了自己的正当权益,维权意识淡薄。

2.4.3 维权成本过高导致放弃维权

遇到就业侵权事件,有部分大学生是因为维权成本太高而放弃了权利。在已经遭受了不公正待遇后,大学生担心纠正这种不公待遇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从“投入产出”的角度权衡,放弃了权利。这反映出大学生担心“维权成本”过高,是当前就业维权行为中的一大障碍。

3 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对策

3.1 政府方面

(1)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建设,把大学生就业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大学生建立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促进用人单位形成良好的用人机制。

(2)设置相关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机构。结合目前大学生就业的状况,各级政府应该设立一个专门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机构,各个高校设立相关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直接对相应的政府机关负责,受其监督。各级政府应该从政策上、经费上、人员上支持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机构,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加大对大学生就业权益损害事件的处罚力度。就业中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要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政府应该加大对大学生就业权益损害事件的处罚力度。对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仅要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2 企业方面

(1)完善制度,健全人才培养机制,提升就业质量。企业应完善各种保障制度,实施人性化管理,多给毕业生一些展现才能的机会。加大对毕业生的培训力度,将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合理地结合起来,增强毕业生对企业的归属感与自豪感。

(2)提高薪酬福利待遇。适当增加毕业生的收入,使毕业生感觉到这不仅仅是一份理想的工作,更是一项有发展前途的事业。提高并完善企业的福利制度,为员工的福利制定完善的保障机制,使毕业生看到自己未来的发展目标,从而对企业前景充满信心和希望,从而有效控制企业的流失率。

(3)重视员工关怀。企业的发展需要员工的共同努力,员工是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把“让员工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作为目标,管理层加强对员工的关怀,让员工感受到企业的关怀,降低人才的流失率,保证企业的就业稳定性。

(4)加强与学校的联系。企业应该与高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使自身成为毕业生实训基地和学生课外活动的基地,也为优秀的实习生毕业后签约提供了良好的前景。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但更快能适应企业的工作岗位,就业稳定性也相对较好。

3.3 学校方面

(1)加大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知识的培训。高校应在这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开设课程、举办各种讲座或报告、组织学生自行讨论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2)提高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为了更好地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学校应该加大对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培训的力度,使就业指导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不断地提高,成为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各方面知识的专家,促进就业指导向科学化、专业化、系统化方向发展。

(3)建立有效校企沟通模式,主动联系优秀的企业到校园进行选聘,保障来校招聘的单位数量和质量,切实为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提供有效的保障。在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出现损害学生就业权益的情况时,学校要及时出面解决问题,全力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4)鼓励学生创业。首先,通过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等多种形式的教育、训练,加大对创业教育的推广力度,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培养学生自主创业意识、知识、能力等有关素质,为他们毕业时自主创业做好必要的准备;其次,为学生提供创业模拟和社会实践机会。

3.4 自身方面

(1)端正就业心态,避免落入求职陷阱。招聘中的各种骗术,一般是利用大学生着急找工作、着急找高薪工作的心理,这些心理被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借机骗财骗色。大学生一定要加强防范,养成良好的就业心态,避免落入各种陷阱。

(2)增强就业维权能力。大学生要充分认识到就业形势的变化和趋势,更新就业观念,扎实学好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培养自身的服务意识和维权意识,懂得与就业相关的法律常识,勇于与侵权行为抗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 十八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2.11:124.

参考文献

[1] 冯晓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路径探析——基于马克思就业理论的思考[J].科教导刊(上旬刊),2010(1):132-133.

[2] 杨涛.大学生就业问题分析与法治路径选择[D].河北:河北师范大学,2011.

[3] 孟光.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浙江:浙江工商大学,2010.

[4] 韩春光.弱势大学生群体的就业权益保障[J].北京教育(高教),2012(1):72-73.

[5] 沈杨,杨爽.大学生就业文献总汇[M].北京:北京林业大学出版社,2009.

[6] 朱敏.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对策[J].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32(8):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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