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在职务犯罪审讯中的运用
【本期主讲】
欧林波,研究生学历,现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副科级)。先后就读于山东警察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师从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特邀刑侦专家陈刚教授,毕业后曾在基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多年,一直从事侦查实践和研究。在十年的侦查生涯中,曾参加过多起重大案件的侦查讯问,潜心研究侦查学的奥秘。参加过省部级课题三项,参编侦查学相关著作两部,发表论文十余篇。撰写的论文多次被公安部法制局编写的《公安执法指导》等刊物收录。曾荣获北京市刑事侦查学研究会第十六次年会三等奖,山东省淄博市检察系统防范冤假错案理论研讨会二等奖等奖项。
核心提示:博弈论是以博弈为研究对象的理论。职务犯罪审讯符合博弈论对博弈参加人、博弈规则及博弈结果等方面的要求,各种特征与博弈基本要素的吻合程度相当高,这成为博弈论应用于审讯活动的可行性基础。本文通过运用支付矩阵的研究方法,构建了职务犯罪审讯中的几种博弈模型,并得到了相应的均衡解,即各参与人相对稳定的行动选择,以此证明审讯中的某些固有规律,最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有利于侦查人员获取口供的博弈对策。
职务犯罪审讯本质上正如一场对抗性游戏,在游戏中侦查人员以获得口供为赢,犯罪嫌疑人以避免被追诉为赢,一方赢则另一方必输,于是双方都为了争赢而互相揣测、互相牵制,在走每一步之前,除了要考虑目前面临的局势,更要预测对手下一步可能会采取的行动,从而演绎出诸多精彩纷呈、变化多端的“棋局”。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张某、副总经理王某贪污公款一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经济技术总公司属于空壳公司,其原有资产已被转移,极有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经初查,查明经济技术总公司原有的淄博经协加油城和经协接待处两处资产,分别被转移到了淄博富民经贸有限公司和淄博众诚经济协作公司名下,而这两家公司均是以经济技术总公司职工名义出资成立的民营企业。为了证实犯罪,追回国有资产,检察机关对有重大贪污嫌疑的张某、王某进行了重点调查。但在传讯张某、王某时,二人达成攻守同盟,一直矢口否认自己的贪污行为。审讯中,侦查人员根据掌握证据的实际情况,结合刑法关于“自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给犯罪嫌疑人设置了一个“小利益”和一个“大利益”来让其选择,侦查人员分别告知两位犯罪嫌疑人:“如果两人都不供述,则两人可能分别被判2年徒刑;如果两人都供述,那么两人可能就要分别被判5年徒刑;如果一人供述一人不供述,那么供述的人可能只判2年,而不供述的人可能就要被判10年”,最后二人都选择了供述。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在经过对抗的利益关系的心理冲突之后,发生了利益关系的变化,继而进行了利益转换。这种二难选择的道理本质上是博弈论中“囚徒困境”的一个缩影。侦查人员掌握准确时机,将博弈论正确应用到审讯实践中,及时突破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博弈”的英文原意是“游戏”(game)。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博”是丰富多彩的意思,“弈”则指下棋、打牌等对抗性的游戏。所谓“博弈”,就是两个以上利益冲突的个人或团体,依据所掌握的信息和逻辑推理,同时或先后地从一系列可选策略中进行决策并加以实施,最终各自取得相应收益的过程的集合。在职务犯罪审讯中,博弈论研究的主要是其中理性化、逻辑化的部分,即如何在“策略互动”的局势中寻找到局中人的最佳行为方式,使其获得最大收益。[1]马克思曾经说过,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完善的地步。博弈论的数学模型和求解方法运用到职务犯罪审讯中,有利于从全新的角度揭示审讯过程中的各种规律。如果能将其中的各类情况尽可能地加以归纳、组合,合理构造出相应的模型,则能增加博弈模型的多样性,拓宽其在审讯中的应用价值。博弈论把审讯参与人都假设为唯利是图的“理性人”,在不考虑任何道德和情感因素影响的条件下,通过精确计算其各种行为的收支,得出审讯终将成功获取供述的规律。博弈论告诫侦查人员这样一种思想:审讯过程中的每一步行动,都要从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利益出发,分析其在目前所处的情境下都有哪些策略可以选择,这些策略的后果将带给他多少效用,并据此推测审讯对象下步将会做出何种选择。而且,当前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仍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职务犯罪证据的数量和种类有限,短时间内某些常规审讯方法收效甚微,面对多变、狡诈的犯罪嫌疑人无能为力。博弈论的引入能够丰富审讯方法,扩展侦查人员的思路,在与其他审讯方法有效结合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成功获取口供的可能性必然会大大增强。
职务犯罪审讯中的主要博弈形态及相关模型
(一)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博弈[2]
侦查人员与嫌疑人之间的整个博弈过程一般是多轮的、动态的。但是如果单独对其中某一次交锋进行研究的话,它又可以被看成是静态的。在此,笔者以审讯中某个特定点的博弈为对象,构建侦查人员与嫌疑人之间的博弈模型。嫌疑人的两个基本行动是抵赖和供述,侦查人员的两个基本行动是进行审讯和放弃审讯。
图1审讯博弈中各效用的量化值
如图1所示,审讯中的各种效用都可以量化成坐标轴上的一个点。设b>a>0,b=全案侦破带给侦查人员的效用,a=除口供以外其他证据的价值,b-a=其他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口供的价值;与此对应,-b=嫌疑人从严处罚所得效用,-a=嫌疑人从宽处罚所得效用,b-a=从轻的幅度=审讯成本。由此,侦查人员和嫌疑人的支付矩阵[3]就可以写成:
表1侦查人员与嫌疑人的博弈支付矩阵
“进行审讯”是指侦查人员综合运用各类审讯策略和方法,以期获取口供,这时无论结果如何,其审讯成本都要计算在内。“放弃审讯”是指侦查人员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撤销案件,或者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程序性地对嫌疑人进行审讯,这种审讯不需要侦查人员高超的技巧或费尽心思与嫌疑人斗智斗勇,因而审讯成本可以视为0。另外,侦查人员进行审讯或放弃审讯时所掌握的证据情况有所不同,在此笔者假设证据确实充分和不确实充分的情况是随机的,即二者概率各占1/2。这个支付矩阵具体表示了侦查人员与嫌疑人在各种行动组合下的效用,第一个表达式代表侦查人员的效用,第二个表达式代表嫌疑人的效用,其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当侦查人员选择进行审讯,嫌疑人选择抵赖时,如果侦查人员掌握证据不充分,嫌疑人的抵赖行为将使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以撤案告终,此时嫌疑人成功地逃避了刑罚,获得了效用最大值b;但如果侦查人员掌握证据充分,嫌疑人则会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他所得的效用就变为-b。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效用=1/ 2×b+1/2×(-b)=0。而侦查人员在嫌疑人总是抵赖的情况下不但一无所获,反而要支付讯问进行的成本,其总效用为-(b-a)。
2.当侦查人员选择进行审讯,嫌疑人选择供述时,无论侦查人员是否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嫌疑人选择供认都会给自己带来-a的效用。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如果案件证据已经充分,其获得的就是单纯的口供的价值(b-a);如果案件证据还不充分,那么嫌疑人的口供可以帮助破获全案,这时口供的价值可以约等于全案侦破的价值,此外再减去审讯成本,侦查人员最终的效用为1/2×(b-a)+1/2×[b-(b-a)]=1/2×a。
3.当侦查人员选择放弃审讯,嫌疑人选择抵赖时,侦查人员没有获得口供,但也不必负担讯问的成本,所得为0。此时,如果侦查人员是因其他证据充分而放弃审讯,嫌疑人就会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被判刑,其抵赖行为会招致从严的恶果,效用为-b;反之,如果侦查人员因难以收集到其他证据知难而退,那么嫌疑人将会被释放,所得为b,两种情况折抵的结果是嫌疑人效用为0。
4.当侦查人员选择放弃审讯,嫌疑人选择供述时,如果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那么在程序性审讯中嫌疑人选择供述将得到效用-a;如果侦查人员未掌握充分证据而放弃讯问、撤销案件,嫌疑人被释放,所得效用为b,由此可得出其总效用=1/2×(-a)+1/ 2×b=1/2(b-a)。相对应,侦查人员此时所得效用为在掌握了充分证据时获得的纯口供价值1/2×(b-a)。
在审讯博弈中,侦查人员与嫌疑人都有两个“纯策略”,即嫌疑人要么选择抵赖,要么选择供述;侦查人员要么选择进行审讯,要么选择放弃审讯。但是,博弈中是允许“混合策略”出现的,即参与人以一定的概率选择某项行动。假定嫌疑人以q的概率选择抵赖,以1-q的概率选择供述;侦查人员以p的概率选择进行审讯,以1-p的概率选择放弃审讯(其中p和q都是界于0和1之间的百分数),那么,嫌疑人的期望支付就为:p×(1-q)×(-a)+(1-p)×(1-q)×1/2×(b-a)。因为嫌疑人所能控制的只有在两个行动之间进行选择的概率q,所以把这个式子中含q的项进行合并后得到:1/2×[(a+ b)×p-(b-a)]×q-1/2×(a+b)×p+1/2×(b-a)。因为当q的系数为正时,q越大,期望支付越大,嫌疑人应选择q= 1;当q的系数为负时,q越小,期望支付越大,嫌疑人应选择q=0;当q的系数为0时,q的取值对期望支付没有影响,嫌疑人可在0到1之间任选一个q。所以,嫌疑人行动选择的最佳反映函数为:
同理可推出,侦查人员的预期支付为:p×q×(-(ba))+p×(1-q)×(1/2×a)+(1-p)×(1-q)×(1/2×(b-a))=(-1/2×b×q+a-1/2×b)×p+1/2×(b-a)×(1-q),其行动选择的最佳反映函数为
这两个反映函数用坐标图表示出来为:
如上图所示,侦查人员与嫌疑人的反应函数交于一点,这一点就是二者博弈的纳什均衡点,也是这场博弈的解,即在这一点上,二者之中谁主动改变行动都无法给自己带来好处。这时p=(b-a)/(a+b),q=2×a/b-1。由此又可以看出,p与q的纳什均衡值取决于b与a的比值,当a与b非常接近时,p趋近于0,而q趋近于1;当a与b差距拉大时,p趋近于1,而q趋近于0。这个结果可以这样解释:在供述从轻幅度(b-a)极小时或者根本无法带来从轻的利益时,嫌疑人的最佳选择是100%地抵赖,从轻幅度越大,嫌疑人最好越倾向于供述;在其他证据已经非常确实充分、口供的价值极小时,侦查人员的最佳选择是放弃审讯,其他证据越不充分、口供的价值越大,侦查人员进行审讯的概率应该越大。
(二)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博弈
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虽然在作案过程中有着共同的利益,但面对审讯时,他们难免会去揣测对方的想法和行动,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决策。这种博弈虽然不是面对面的,但却可能直接影响审讯的成败。
囚徒困境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经典模型(如表2所示)。嫌疑人甲和嫌疑人乙因犯罪而共同被抓,侦查人员将二人隔离囚禁,要求其供述罪行,并且规定:如果二人都供述罪行,每人将入狱3年;如果都抵赖,由于证据不充分,每人将只入狱1年;如果一方抵赖而另一方供述且愿意作证,那么抵赖者将入狱5年,供述者将得到宽大释放,免于刑事处罚。
表2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
图中第一个数字代表甲的收益,第二个数字代表乙的收益。由表2可以看出,甲和乙的最佳行动是都选择抵赖,这样二者的收益均为-1。但是如果甲和乙足够理性的话,他们都会同时选择供述行动,这是因为:如果甲选择了供述,那么乙选择供述的收益-3一定大于选择抵赖的收益-5;如果甲选择了抵赖,那么乙选择供述的收益0一定大于选择抵赖的收益-1。所以,对于甲来说,供述是其“全面严格优势行动”。同理,乙也将必然选择供述。这样一来,二人得到得的虽然不是最佳收益(-1,-1),但做出的却是最优决策。
而在多数情况下,同案的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往往存在主从之分,主犯分得的利益多,承担的责任也大;从犯分得的利益小,但量刑也相对较轻。较囚徒困境而言,这种情况下二者的博弈就有所差异了。如表3所示,如果两个嫌疑人均选择抵赖,那么由于证据不太充分,二人的罪行将被减轻判决,同时,由于二者之间的主从关系不明,他们因此将平均分担刑罚,各得-2。如果两个嫌疑人均选择供述,那么按照二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同,他们各自受到了应得的刑罚,主犯得-4,从犯得-1。如果主犯选择抵赖,从犯选择供述,那么从犯会以配合侦查人员揭发主犯的功劳折抵本应受到的刑期,所得为0;而主犯会因抵赖而在应受刑罚之上被加重处罚,最终所得为-5。如果主犯选择供述,从犯选择抵赖,那么主犯也会因配合揭发而被减轻处罚,所得为-3;而从犯因供述态度不好,其刑罚会在原有的基础上被加重,所得为-2。
表3主犯与从犯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
从表3可以看出,如果从主犯入手进行分析:当从犯选择抵赖时,他的优势行动是抵赖(-2>-3);当从犯选择供述时,他的优势行动是供述(-4>-5)。那么无法得出主犯最终的优势行动。但是,如果从从犯的角度分析,那么无论主犯采取何种行动,他的优势行动都是供述。理性的主犯如果猜想到从犯一定会选择供述,那么他也只能作出供述的决策。这场博弈最终也会以双方都供述而告终。主犯与从犯之间的博弈有别于囚徒困境的地方在于,它的支付矩阵并不是对称的,从犯从抵赖中几乎获取不到什么利益,无异于为主犯“献身”,分担无谓的刑罚,因此他很想背叛这种注定要吃亏的合作关系,靠积极的行动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这也是实际审讯中多在从犯身上选择突破口的原因。
博弈论在职务犯罪审讯中的运用策略
(一)调整犯罪嫌疑人在可选策略下的利益结构
博弈论要求侦查人员把犯罪嫌疑人看作平等的对手,设身处地地关心其利益和动机,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着眼,将其供述和抵赖两种策略下的支付函数向着有利于审讯进行的方向调整,促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
1.优化犯罪嫌疑人对各种策略现实收益的评价。根据“理性人假设”[4],职务犯罪嫌疑人只以看得见的利益衡量各项策略,在审讯中最关心的还是所判刑罚的轻重。虽然侦查人员不是法官,无法对案件进行最终裁判,但是法律也赋予了其一定的控制力,这主要体现在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行为上。根据刑法规定,自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向犯罪嫌疑人耐心解释这些法定量刑情节,并承诺会将其此类行为如实记录在案,为今后法官量刑提供依据,那么这必将影响嫌疑人对于供述策略收益的赋值,从而缩小甚至反超其与抵赖收益的差距,最终使供述成为理性决策。
2.唤醒被犯罪嫌疑人忽视淡漠的主流道德情感。攻心夺气是审讯中常用的基本策略,即用正确的思想观念、道德意识和客观事实去启迪、激发嫌疑人正确的情感,抑制其不良的心理倾向,从而达到瓦解其对抗审讯意志的目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思想上长期被非正义情感所占据,逐渐忽略社会道德、家庭责任等主流情感,审讯时侦查人员就需要运用说服教育的手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其回归到正确的道德情感路线上来,如共同回忆犯罪嫌疑人早年的事迹和荣誉、列举与其情况相似的例子,必要时可动用家庭和社会的力量进行规劝,最终降低其对抗审讯的心理预期。
3.借鉴“里德模式”,激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动机。根据“里德模式”的观点,嫌疑人一旦说谎就会经历内心的冲突,感受到挫折和焦虑。但供述却会给其带来尊严贬低和正直感受损。侦查人员要提高嫌疑人欺骗的内心焦虑,同时靠“合理化”和“投射”[5]两种机制降低其对供述后果的感知。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挫折感和焦虑感是抵赖的负效用,尊严贬低和正直感受损是供述的负效用,只有加大前者、降低后者,嫌疑人才能从心理上感到供述比抵赖更有利,从而作出“理性”选择。国外的理论实践曾提出过一些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侦查人员说出自己对嫌疑人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原因的推测,从而为嫌疑人提供可以在道德上为自己开脱的理由;又如侦查人员通过加强与嫌疑人的目光交流,强化嫌疑人的心理压力以及想要摆脱这种局面的渴望等等[6],这些都是值得在审讯博弈实践中吸收借鉴的。
单凭以上对策仅是从“实体”上优化嫌疑人对供述和抵赖两种策略的利益评价,对于足够理性的嫌疑人而言,供述可能已经水到渠成了。但是有时,侦查人员还需要在“流程”上推动嫌疑人在这种利益结构下,进行理性推理。建构推理时,侦查人员可以建议嫌疑人跳出自己的处境,以旁观者的眼光审视自己,并把可选策略作为单独的情形分别进行分析:如果选择供述将会得到什么;如果选择抵赖将会得到什么。这样,将更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进行客观分析,作出理性决策。
(二)增大犯罪嫌疑人对定案概率的估计
理性的犯罪嫌疑人在决策前会缜密地分析侦查人员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定案,即其他证据是否已掌握确实、充分。嫌疑人对于定案概率的估计值确能影响其决策:估计值越大,对供述的倾向性越强。从此处着眼,侦查人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加大取证投入,掌握优势信息。事实上,审讯中经常干扰供述的“侥幸心理”正是犯罪嫌疑人对定案概率认识偏低的表现,而他们对定案概率的认识又取决于对侦查人员掌握证据程度的估计。改变嫌疑人的这种认识概率或估计值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掌握尽量多的证据,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强、审讯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把工作重心向收集其他证据上转移无疑是上策。在不完全信息博弈中,谁掌握的信息多谁就占据优势地位。加大取证投入的策略具有一定的盈利性,侦查人员应该重视获取包括知情人可能提供的信息在内的一切证据,这也是审讯博弈中的重要一环。
2.节约使用证据,隐藏独占信息的“底牌”。证据在审讯中具有“一次性效用”的特征,侦查人员首次出示某证据后,它便会成为博弈中的公共知识,在以后的对决中难以再发挥出其不意的效果。节约使用证据,使“独占信息”[7]一直处于有所保留的状态,能够给嫌疑人造成侦查人员占有的资源连绵不绝、无穷无尽的认识,促使嫌疑人交待了作案的整个细节。节约使用证据在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很多,比如,只是点出证据的来源或某个细节;设计某种随机场合让嫌疑人和知情人打个照面,或者“无意”中提到一份载有重要作案信息的书信中的词句等;又如使用双关语、含蓄词汇、反衬语、反话正说、体态语等暗示嫌疑人;再如把相关证据摆在犯罪嫌疑人能够看到的地方,让其自己感知等等。
3.精确使用证据的时机,发挥证据最大效用。相同的证据运用在不同的情境下发挥的效用不同:时机不利时,即使证据很多,嫌疑人也可能蛮横抵赖;时机成熟时,少量证据也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收效显著。有学者将审讯中出示证据的有利时机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犯罪嫌疑人思想动摇时;第二,口供自相矛盾时;第三,顽固抵赖,气焰嚣张时;第四,已露“马脚”,尚未作周密防御时;第五,在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住处搜出证据,就地审讯时;第六,犯罪嫌疑人赖以拒供的精神支柱或思想依托受到强烈冲击,发生内心矛盾斗争时;第七,犯罪嫌疑人的伪供被驳倒或揭穿,阵脚混乱时;第八,犯罪嫌疑人的反审讯伎俩被识破和揭穿,彷徨犹豫,或企图软磨硬泡时;第九,犯罪嫌疑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时;第十,不彻底交待犯罪情节时。[8]
增大犯罪嫌疑人对定案概率的估计主要依靠的是收集、使用证据;在掌握了一定证据的情况下,要力图把证据的效益发挥到最大;即使证据不足,也要设法给嫌疑人制造错觉,提高其对证据掌握程度的认识。由侦查人员与嫌疑人之间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当嫌疑人认为定案的可能性很大,而在这种情况下供述比抵赖更有利时才会选择供述,因此,优化其利益结构与增大其对定案概率的估计这两把利刃必须同时使用,不可偏废其一。
(三)利用“囚徒困境”打破同案犯之间的合作关系
共同犯罪案件中,审讯初始,同案嫌疑人出于对之前双方建立的合作关系或攻守同盟的信赖,均会选择抵赖。嫌疑人之间会作出于己于彼都不利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营造、维持的博弈环境,同伙之间隔绝越彻底,彼此就会越怀疑,担心同伙一旦选择背叛将会置自己于何等悲惨境地。“理性人”绝不会让自己的命运掌握在别人手中,所以嫌疑人会采取主动、选择供述。侦查人员应竭力促成动静态博弈的转化。一方面,分别向各嫌疑人灌输“理性人”理论,说明在“囚徒困境”中背离合作关系的优势效用及其必然性,以期至少有一方嫌疑人能够选择供述,目标达到后,再精心设计审讯方案,把选择供述的嫌疑人已经背叛同盟关系的事实透露给另一方,那么他也就会如侦查人员所愿地在既成事实面前选择供述。如果预测中的那一方没有选择背叛的话,侦查人员便应抓紧时机采取第二套预案,即造成背叛的假象。具体操作方法有很多,比如,假称所掌握的证据是通过审讯从另一嫌疑人处得来的;在嫌疑人甲路过嫌疑人乙的审讯室时,侦查人员便给乙端茶递烟,故意装出一副称兄道弟、关系甚好的样子,甲便会想,侦查人员不会无端这样做,于是作出了乙已经供述的推测等等。这样,通过暗示,使嫌疑人之一相信同伙已经背叛了自己,他便很可能在被出卖的愤怒之下实施“报复”,最终导致双方互相揭发的局面出现,侦查人员便得以坐收渔翁之利。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由于从犯在犯罪中的作用小、分赃少、应受刑罚轻,所以他从抵赖中获得的利益不及主犯,并且渴望证明自己的从属地位,理应成为侦查人员审讯的首选突破口。在审讯从犯时,侦查人员的有效策略应是充分利用法律规定,讲明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嫌疑人责任如何分担的规定,并解释有关分则条款。同时再辅之以增大嫌疑人对定案概率认识的方法,则从犯必然会在如此明确的利害关系面前供述罪行。从犯的供述可以极大地扩充侦查人员的证据资源,使主犯面临十分不利的局面,其供述也将指日可待。
注释:
[1]吴广谋,吕周洋:《博弈论基础与应用》,东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2]在实践中,侦查人员与嫌疑人多数是以对抗、冲突的。可以说,非合作博弈是审讯的主流形态和主要研方向,在此探讨的博弈类型也都属于此类。
[3]把局中人、行动和效用数字写成矩阵形式,叫做博弈的矩阵表示,其矩阵叫做博弈的“支付矩阵”。
[4]“理性人”假设是指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都是充满理智的,既不会感情用事,也不会盲从,而是精于判断和计算,其行为是理性的。
[5]合理化有助于帮助罪犯逃避犯罪行为的全部责任(即设法将犯罪合理化);投射是指罪犯将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归咎于一些客观原因(如受害者)。
[6]刘景升:《“九步讯问法”研究述评》,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1期。
[7]在审讯中,侦查人员的“独占信息”指的是嫌疑人不知道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的那部分证据。
[8]毕惜茜:《预审学理论研究综述》,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1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