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序华
(怀化学院 中国语言文学系,湖南 怀化 418008)
汉字性质是汉字理论的基础和核心,它决定着其他相关理论的正误得失,影响到怎样认识汉字、使用汉字、汉字教学以及汉字规范化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至关重要。近百年来,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汉字的性质进行了不懈的探索,然而至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甚至已混淆了文字与非文字的界限。造成这种混乱不堪研究现状的根源,主要就是把“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作为汉字研究的基本理论。我们认为,这很值得反思,有必要进一步展开论述。下面先列举关于汉字性质的主要观点,评析各类观点的理论依据及其得失,从而找出造成混乱状况的根本原因及其危害,然后分析“符号说”本身的缺陷,最后从汉字和汉语的实际出发,阐明“符号说”为什么不适用于汉字研究的道理,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汉字的性质。
最早把世界文字分为“表意文字”和“表音文字”两大文字系统,将汉字定性为“表意文字”的,是瑞典语言学家索绪尔,他认为汉字是记录“词所表达的观念”的符号。他说,“只有两种文字体系:(1)表意体系。一个词只用一个符号表示,而这个符号却与词赖以构成的声音无关。这个符号和整个词发生关系,因此也就间接地和它所表达的观念发生关系。这种体系的经典例子就是汉字。(2)通常说的‘表音体系’。它的目的是要把词中一连串连续的声音模写出来。表音文字有时是音节的,有时是字母的,即以言语中不能再缩减的要素为基础的……对汉人来说,表意字和口语说的词都是观念的符号。”[1][p.50-51]从索绪尔的论述来看,第一,表音文字体系和表意文字体系都是以词为对象和单位的,即都是表词文字;索绪尔实际上是将表词文字分为“表意”和“表音”两大文字体系。第二,也是最精辟的,就是认为汉字“与词赖以构成的声音无关”的见解,从汉字的构形和表达两方面,深刻地揭示了汉字形义统一、以形表义的特点,索绪尔对汉字性质的论断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最接近汉字实际的。
后来,欧美现代语言学权威布龙菲尔德认为“表意文字”这个术语“是一个容易引起误会的名称”,改称“表词文字”。布氏忽视了索绪尔“(汉字)与词赖以构成的声音无关”的宝贵论断,却强调了汉字记录语言的特征。可以说,他是抛弃了索绪尔的真知灼见,发展了索绪尔不足的一面。尤其是“表词文字”为表意文字和表音文字的上位概念,不能揭示汉字的个性特征。布氏的理论对后来学界影响很大。从此,不少学者研究汉字的性质,只简单地从汉字记录了汉语的什么单位出发,再也不考虑汉字、汉语本身的特殊性,从而使汉字的研究偏离了正确方向。
除了索绪尔,对我国语言学界影响最大的,大概要数苏联著名语言文字家B·A·伊斯特林了。他把“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以下称“符号说”)作为认识论和方法论,明确指出:“既然文字用来表达语言,所以书写符号和图形就应该根据它们表达言语的何种要素来分成各种类型。文字类型的名称也应该据此而来。”并指出“依照上面谈到的书写符号分类法,就可以来确定‘文字体系’这个概念。”[2][p.31,45]他根据文字“表达语言的何种要素”的标准,将世界文字分为六类,把汉字定性为“表词文字”和“词素文字”:Ⅰ.句意字:1.图画符号;2.古代的约定符号。Ⅱ.“表词文字(词的符号)”:1.音词字(他认为形声字的声符是直接标示词音的假借,所以把形声字归入“表音汉字”),即记录词音的符号;2.意词字,即记录词义的符号。Ⅲ.词素文字(词素的符号):1.表意词素字;2.表音词素字。Ⅳ.音节文字(音节的符号)。Ⅴ.“音位字(音素的符号)等类型。伊斯特林认为,“这样排列还代表了人类文字的发展趋势”。[2][p.43]
伊斯特林对世界文字和汉字的定性分类,表面上看来比索绪尔两分法更为科学和严密,而实际上却是分类交叉重叠,以致混淆了文字与非文字的界限。第一,分类标准不一致,前三类是按照语义单位的大小来定性的,后两类是按照语音单位的大小来定性的,造成了文字类型的交叉重叠。第二,文字必须以能够独立地表达一定概念、指称具体的事物为前提,只有记录语言的基本单位——词的符号才有成为文字的可能性。词素、音节、音素小于词,属于构词要素,记录这几种不能独立地表达一定概念的构词要素的符号,只能属于非文字范畴。索绪尔已明确指出,“表音文字有时是音节的,有时是字母的,即以言语中不能再缩减的要素为基础的”,意即表音文字是由“语言中不能再缩减的要素”“音节”“字母”为基础形成的,并非说“音节”“字母”就是文字。很明显,伊氏对世界文字的定性分类,已经混淆了成熟文字与非成熟文字、文字与非文字的界限。从他对汉字的定性分类来看,表词文字不能揭示汉字的个性特征,无实际意义;词素文字属于非文字范畴。
尽管如此,我国学界还是完全接受了伊氏关于汉字性质的观点。我国当代关于汉字性质的观点,虽然五花八门,但基本上未超出伊斯特林的范围,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三类:(1)按所记录的语言单位的大小定性的,有表词文字说、语素文字说(语素音节文字说与此基本相同);(2)按表达的语言单位的内容来定性的,有表意文字说和表音文字说(包括音节文字说、假借文字说)等;(3)按构形原理来定性的,有象形文字说、图画文字说,以及“意音派”(主要是就形声字而言的)的意音文字说(包括形音文字说、意符音符文字说)等,意音派表面上是兼表意和表义,但实际上属于表音派,如伊斯特林就把形声字叫作“表音汉字”,国内周有光先生是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他在《文字发展规律的新探索》一文中说:“汉字中的假借字是表音,形声字也是表音……形声字不断增加,就是表音成分的不断增加。”[3]由此看来,其表意、表音和意音三派,实际上只有表意和表音两派,而这两派又属于“表词文字”。
诸多观点之中,只有依照汉字的构形原理来定性的“表意文字”、“象形文字”等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汉字的某些属性,如形义统一;而表意派认为汉字表意是“直接表示词的意义”的观点,却与汉字依物构形而又以形指物(并未与“词”发生直接联系)的特性不相符。问题最大的就是表音文字说,一是此说*表音说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汉字“每一个符号都有固定的读音”,汉字要通过“所代表的语音来表达概念”,故称作表音文字。见姚孝遂的《古文字研究工作的现状及展望》,《古文字研究》(第一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另一种情况是指假借用字。跟汉字形义统一的构形原理和以形表义的表达方式相矛盾。二是如果把每个汉字“都有固定的读音”为依据而将汉字叫作表音文字,则混淆了形义统一的汉字与音义一体的拼音文字的区别,那么,世界文字就只有表音文字一类了。三是表音文字必须遵循以音别义的原则来创制,应有自己的表音体系,然而,汉字不是以音别义的,也没有既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表音体系。另一方面,假借文字说也不合适,因为假借是汉字的职能,属于用字,而不是一种自成体系的文字类型。还有词素文字、音节文字属于非文字范畴,也不能与表词文字并列为文字类型。国内这种情形跟伊斯特林一样,都是把“符号说”作为认识论和方法论,只从“记录语言”出发,完全不顾汉字自身的特殊性,把只要是记录语言的符号一概叫做文字,认为文字的属性决定于文字所记录的语言要素的性质,而且随所记录的语言要素的性质不同而变化。既混淆了文字与非文字的界限,也混淆了文字与语言的区别。
汉字性质的混乱不明,给汉字研究、应用和教学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第一,汉字是表音的;第二,汉字的发展趋势是“音节化”“表音化”。从而否定了汉字形义统一的理据性,使汉字的教学和研究趋向于重音轻形。尤其是对汉字的主体——形声字研究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人们认为“声符”的是表音的,“形声字也是表音”,而无视“声符”(源字)表义的性质和形声字由两偏旁意义会合而成的内在构形原则,严重影响了形声字的识字教学,影响了汉字文化的发掘和继承,影响了汉字的规范化——既然汉字是表音的,那么简化汉字的“同音替代”“记号字”就合理合法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汉字性质的研究弄到了这种混乱不堪的地步,“符号说”理论的误导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研究者们丢掉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尊重汉字、汉语的事实,从实际出发,那么就会发现拿“文字表达言语的何种要素”的标准,依照所记录的汉语单位把汉字定性为“表词文字”、“词素文字”、“音节文字”等类型,根本就是牛头不对马嘴。因为,从汉字与汉语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汉语由单音词向双音词发展,这是汉语自身的事,跟记录它的汉字的性质毫不相干。汉字形义统一、以形表义,不会像拼音文字那样,语言变则文字变。每个汉字的价值是由汉字的系统所决定的,记录词、语素和音节是汉字系统赋予汉字的职能,每个汉字都兼具这些职能,这正是汉字能以不变应万变、永远适应汉语发展的根本原因。所以,汉字的性质类型绝不会因它所记录的汉语单位的性质不同而改变。这与人的性质不会因其职能的改变而改变是同一道理。另一方面,同一个汉字既可以记录词也可以记录语素,还可以记录无义之音节,那么到底给汉字定性为“表词字”“语素文字”还是“音节文字”呢?总不能说它什么都是吧?更不能说汉字的性质是变化不定的。由此可见,把“符号说”作为汉字的定性标准,违背了文字学的常识,也违背了形式逻辑。“符号说”根本不适用于汉字的研究。
由此看来,造成国内外关于汉字性质观点错误百出的根源,就在于“符号说”理论的误导和人们运用“符号说”的任意性和盲目性。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理论,来看看它到底是不是真理,又有怎样的缺陷。
“符号说”源于亚里士多德,他在《解释篇》中说:“口语是内心经验的符号,文字是口语的符号。”[4][p.49]此论本来是就拼音文字而言的,可惜未能指明。后来黑格尔说:“字母文字表达声音,而声音本身即是符号,因此它实际由符号的符号所组成。”[5][p.24]黑格尔在亚里士多德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正补充,明确了此理论是就字母文字而言的。后来被称为“现代语言学之父”的瑞典语言学家索绪尔在此基础上指出:“语言和文字是两种不同的符号系统。文字唯一的存在理由是在于表现前者”。[1][p.47]从此,学术界便认定“记录语言是文字表达概念成为文字的前提,也是文字区别于图画的本质特征”。
但笔者以为,索绪尔这是从黑格尔的正确走向了错误。第一,这里暂不论“符号说”的真理性,只说它自身就隐含着严重影响文字研究科学性的先天性不足,本来就不应作为文字研究的基本理论:一是它没有明确此论到底是就文字的创造而言的还是就文字的使用而言的;二是它没有明确文字记录的是语言的声音还是意义;三是没有明确文字记录的是哪一级语言单位。“符号说”的先天不足,给人们运用“符号说”留下了盲目性和任意性的最大空间,这正是导致百余年来世界文字定性分类杂乱不堪的根源,也是导致汉字性质争论不休、莫衷一是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试想,连以上三个方面必然影响文字性质的问题都是一团漆黑,就盲目地相信它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并且任意运用它来指导文字研究,真可谓“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又怎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以上伊斯特林对世界文字的定性分类和我国学界对汉字性质的各种说法就是最好的证明。不过,从常识上看,把“符号说”作为文字定性的原则和标准,索绪尔的两分法是唯一可行的。因为,如果一种符号要通过记录语言而成为能够记录思想的文字,那么,它所记录的语言单位就只能是词——这个单位不可逾越,那么,以词为对象所创制的文字都是“表词文字”,而表词文字就只能从音、义两个角度分为表意文字和表音文字。所以句意文字、词素文字、音节文字和音素文字等说法都是盲目和任意运用“符号说”所产生的必然的错误结果。
第二,“符号说”认为文字符号必须记录语言才能表达概念成为文字,即“记录语言”是文字的前提,因此汉字是不能凭借自身的形体直接指称客观事物来实现表达功能的,这种理论就好像认为一个人的照片不能指称人本身,却只有他的名字才能指称人本身一样荒谬。其实,文字从本质上说并非记录语言的符号,而是记录思想的符号,“符号说”理论并非真理。因为语言要表达思想,它的词也必须要以能够指称一定的客观事物为前提;文字要记录思想,还必须要以能独立地指称一定的客观事物为前提。可以断言,一种符号,即使有自己科学的体系,并且能全面而系统地记录语言,但它如果不能独立地表达一定的概念、指称一定事物的话,那么它就必然不能成其为文字。例如,汉语拼音有自己的符号系统,能全面而系统地记录汉语,是名副其实的“记录语言的符号”,但是,汉语拼音这个“废除汉字,走拼音化道路”者梦寐以求的“文字”形式却无法成为真正的文字。它为什么不能成为文字?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几乎任何一个单独的汉语拼音都无法独立地表达一定的概念、指称一定的事物,因而也就无法有效地记录思想而成为“文字”。然而,同样是以词为对象、通过记录词音的方式创制的拼音文字却能成为文字,原因是什么呢?原因也只有一个,就是拼音文字能够独立地表达一定的概念、指称一定的客观事物。再看,汉字源于图画,它依物构形,以事物之图形直接指代事物之本体,如以鱼之图形替代鱼之本体,并未与汉语词发生关系,就已经实现了文字指称客观事物的功能,就是文字。由此可见,“记录语言”并非文字表达概念成为文字的前提;只有能独立地表达一定的概念、指称具体的客观事物,才是文字成为文字的前提,才是文字区别于图画的本质特征。
所以说,将“符号说”作为汉字研究的基本理论,本身就是一个错误。
“符号说”不能适用于汉字研究,归根结底,是由汉字和汉语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汉语和汉字的特殊性决定了汉字无法成为记录汉语的符号,故凡以“符号说”为基本理论所得出的关于汉字性质的观点,都难以成立。下面分两个方面来阐述。
首先,汉语词音义关系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汉民族不能以词为对象创造“表词文字”,即汉语的特殊性决定了汉字不能成为“记录语言的符号”
词是概念的语音形式,它是以声音表达概念、指称事物的,所以,记录语言的唯一方式只能是记录词音。但是,以词为对象、通过记录词音的方式来创制文字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就在于语言自身的特点,即这种语言的音义关系必须是确定的,即能够独立地表达一定的概念、指称一定的客观事物。只有具备了这个条件,才可以采取以词为对象、遵循以音别义的构形原则、通过记录语音的方式来创制文字;不具备这个条件,则不能。
然而,只有遵循以音别义原则造词的语言,它的客观词才能独立地表达一定的概念。像英语一类语言的词就是遵循以音别义的原则创制的,它一物一词,一词一音,它的客观词的音义关系是确定的,即客观上的“音义结合体”,故能闻音而知义,能够独立地表达一定的概念。其客观词的音义关系与主观词的音义关系具有一致性,二者不存在本质差异。对于这种“词”,记录了词音也就记录了与词相对应的一定的概念,所以这种语言适宜于以词为对象、通过记录语言这种方式来创制记音的表词文字。
但是,汉语不是遵循以音别义的原则造词的,因而汉语的词跟印欧语系的“词”有根本性差异。汉语有客观词和主观词的本质差异,这就是汉语的特殊性。客观上的孤立的汉语词我们把它叫做汉语客观词,汉语客观词的音义关系具有不确定性,不能闻音而知义,即客观上并非“音义结合体”,因此汉语客观词是不能独立地表达一定概念的。它的“音义结合”是在运用的过程中,依赖具体的语境临时实现的。
汉语的造词,一方面,不同的事物可以用相同的词音来表达,例如“相、襄、香、乡、镶”和“枝、肢、知、脂、之、织”一类词。它们就跟人们的姓氏一样,如张、章,姜、江,不同家族姓的读音可以相同。另一方面,汉语要遵循“以音统类”的造词原则,对于具有相同特征的不同事物,则要求用相同的语音来表达,这既是汉语同源词研究的理论依据,也是形声字声符表义的理论依据,故也是同源字研究的理论依据,例如“杈、钗、汊、衩”和“经、茎、泾、径、胫”等等。它们就像同一家族的成员要求有相同的姓氏一样。这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汉语客观词的音义关系的不确定性:它多物一音,一音多词,音不别词(义)。因而汉语里压根儿就没有什么“具有一定意义的”的词。几乎所有的汉语单音词的拼音都不能表达一定的概念,例如“zhī”这个客观词音,包括了100多个不同的概念,音与概念的关系是一对多,在这一百多个概念的范围内它具有“任指性”,所以,对于汉语客观词,如何记录?谁能记录?即使记录了它的语音也不能表达一定的概念,即不具有记录价值。这就是汉语拼音虽然能全面而系统地记录汉语词音却无法成为文字的铁门槛。汉语客观词音义关系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以词为对象、通过记录词音的方式来创造“表词文字”的道路是不合适的;同时也证明了“汉字表音论”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不过,汉语又有跟客观词性质不同的主观词。我们平常说“词是音义结合体”,指的其实是主观上的汉语词,实际是思维的基本单位——概念,本是没有语音成分的。汉语主观词是人们从主观上将客观词音与具体的客观事物联系在一起,成了主观上的“音义结合体”——物名。这样以来,原本具有“任指性”的客观词,在人们的主观思维过程中便转化为一个个专指一物的主观词,因此,主观词的音义关系是具体的、一定的,所以主观词是具有记录的价值和记录的可能性的。那么,汉语主观词是否跟印欧语的“词”(客观上的“音义结合体”)性质完全一样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它们依然有根本性的差异。这是因为汉语主观词音义关系的确定性,是建立在人的主观联想的基础之上,它只是个人内心潜在的思维指向,只是主观上的“音义结合体”,因而它只能在个体本身思维过程中发挥作用,却不能在不同个体的交际中发挥以音传义的功能。一旦说出或一经记录,主观词便脱离了主观上联系在一起客观对象,转化为客观词,丧失了表达一定概念的功能。这就是说,人们所能说出的或所能记录下来的只能是汉语客观词音,因此,不管是客观词还是主观词,只要以词为对象、直接记录汉语词音,必成假借,必为无效记录,不可能造出科学的汉字。没有汉字,拿什么记录汉语?
其次,汉字的构形原理决定了汉民族不能以词为对象创造“表词文字”,即从文字创造的角度来说,汉字无法成为“记录汉语的符号”
汉字的构形原理是形义统一,即汉字是依物构形而又以形表义的。文字以形表义与文字以音表义是矛盾关系,二者必居其一。以形表义的文字,就不能以词为造字对象、通过记录词音来创造;以音表义的文字,就无法以客观事物为造字对象、通过依物构形的方法来创造。以词为对象,就只能遵循以音别义的原则创造音义结合、以音表义的“表词文字”;以客观事物为对象,就只能遵循以形别义的原则创造形义统一、以形表义的“表形文字”。
拼音文字是以音表义的,有义之“音”存在于语言,因此它必须以词为对象、遵循以音别义的构形原则,采取依音写词的构形模式而又凭着文字表达语词,再通过词音间接地表达概念、指称事物。它从创制到表达,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脱离词,脱离词就不能成为文字。这就是说,拼音文字必得借助词这个媒介才能间接地实现其表达概念、指称事物的目的和功能而成为文字。拼音文字表达终端是词,最后指物是由词来实现的,所以拼音文字是词的替代物。拼音文字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个表层的间接的条件——必须通过“记录语言”这个手段——这就是“符号说”的来源和依据;一个深层的直接的条件——必须实现表达概念、指称事物的目的和功能。因此,就拼音文字而言,“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是具有一定的真理性的。那么,什么叫拼音文字?拼音文字是以词为对象、遵循以音别义的构形原则、依音写词而又以音表词,再通过词间接地表达概念、指称事物的表词文字。
然而,汉字是以形表义的,“形”存在于物,因此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对象,遵循以形别义、形义统一的构形原则,采取依物构形的模式而又以字形直接指称客观事物——从构形到表达都“与词赖以构成的声音无关”。汉字从创造到表达,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脱离客观事物,若其中一个环节脱离客观事物,便不能实现其凭借字形直接指称客观事物的功能而成为文字。形义统一的构形原理,决定了汉字必须通过以形指物的方式来获得字音。只有实现了以形指称事物的功能,才能从所指称的事物那里间接地、附带地获得事物的名称——字音。这个道理可以从另一方面得到验证,如果以词为对象、通过记录汉语词音的方式就谁也无法造出汉字来,没有汉字,哪里会有汉字字音?还有,汉字以形指物来实现记录思想的功能,不直接记录词音,故能超越方言,超越汉语的演变。如果直接记录词音,只能是“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之假借。假借是汉字的一种职能,没有汉字,怎么假借?囿于“符号说”,有人就说,汉字记录的是词义,可是,词义具有概括性、抽象性,也是无法记录的。有人就说汉字是记录词义具体的一面,即词所指称的具体的客观事物。但是具体的客观事物只是词义的来源,而不属于词;汉字摹写客观事物不能说是记录了词义。把描摹客观事物说成是记录了词义,那无疑是颠倒了词和客观事物的源流关系。由此可见,只要以词为对象、记录汉语词,无论记音还是记义,都无法造出汉字来。所以,从造字的角度来说,汉字想要成为“记录语言的符号”也不可得。“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汉字,拿什么记录汉语?正因为如此,运用“符号说”理论从文字所记录的语言要素的角度来探讨汉字的性质,无异于寻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我们再来看看汉字的事实。汉字以事物之图形替代事物之本体,如以山水之图形指代山水之本体,并未与语词发生关系,就已经实现了文字指称客观事物的功能。即便抽象的事物也如此。例如“美”这种抽象的客观现象,甲骨文就以人头上加羽毛或羊角等饰物之形来表示;“糞”(打扫)这种行为,甲骨文就用双手持箕弃秽物之形来表示;“凶”这种抽象的现象,甲骨文以“地穿交陷其中”之形来表示。总之,不管是具体还是抽象的事物,汉字都可以用具体典型的客观物象来表示。察其造字所依据的对象,是客观事物;构形的原则,是以形别义、形义统一;构形模式,是以物象代物,不过有三种不同情形:以具体代具体,以具体代抽象,以个别代一般。但不管哪种情况,都是以物象代物。所以,刘又辛先生把象形、指事和会意字三者合为一类,叫做“表形文字”[6],这是很有见地的。
即便形声字也是如此。例如“涧”字,其字之所以“从水、从间”,目的就是要用两偏旁的意义会合对“水在两山之间”这种自然物象进行描摹;反过来,它又可以用字形直接指称所描摹的对象,“涧”字构形意图的可分析性就证明了这个特点。《释名》云:“涧,间也,言在两山之间也。”声符“閒”像门关闭后可见月光之形,即会“缝隙”之意,引申为“在两者之间”,它是以形表义的,因为“jiān(或gān)”这个词音具有“任指性”,如不依赖“间”字之形,则什么都不是。之所以选择“间”字作偏旁,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因为在汉字系统中只有它才可以表示“在两者之间”这个意义。由此可见,形声字也是依物构形而又以形指物的“表形字”。
那么,一般形声字(或形声字的主体)都是如此吗?小篆上承甲、金,下启楷、隶,是古今文字的桥梁,因而小篆形声字多为规范的形声字。李国英先生对《说文解字》中小篆形声字的构形原理进行了全面的归纳总结,他说:“形声字是以源字为核心,以累加符为辅助构成的。个别情况下累加符为声符,源字转化为特殊的义符;多数情况下,累加符为义符,源字转化为声符,则声符为核心。”[7][p.16]由此可知,第一,一般形声字的构形原理是“源字+义符”,并非什么“形旁+声旁”“形声相益”(许慎语)而成,它们都是由两偏旁义合而成的义合字。第二,所谓的声旁皆源字,皆由“表形字”充当,它们原本承载着形声字的全部(或主要的)意义和功能,因此,它们不仅是表义的,而且是形声字的“主体义符”,并非什么“取譬相成”的假借声符;一般形声字或说形声字主体也是依物构形、以形指物的。由此看来,我们平常说形声字是“形旁+声旁”构成的,所依据的不过是造字结果所呈现出的一种表象结构而已,而它的内在构形原理却是两偏旁的意义会合。
这里还需要作一点补充。有人认为像“雞”、“鵝”、“貓”一类字的声符是直接记录词音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这些字的所谓声符都是对客观对象叫声的描摹,目的是要用它来描摹动物的声音特点、揭示它们命名的缘由,其实也是“形符”。因为这跟直接记录词音的假借有本质区别:一个是以客观事物为对象,一个是以词为对象;一个是以音绘物,一个是以音表词。如“鹅”字从鸟、我声,即会“一种叫声‘我我’的家禽”之意,其构形与词何干?
又有人认为假借声符是以音表义的,这也是一种误解。例如“畋”字,声符“田”在长期使用中已经获得了假借义“田猎”,假借是汉字的一种职能。从构形原理上说,“田”在“畋”字里是主体义符,并非声符,因为“tián”这个词音具有“任指性”,是不能确指“田猎”这个意义的。而累增的形旁“攴”(击也)不过标示“田”属于一种攻击行为而已。“田”字先形声字而存在,承载着形声字“畋”的一切意义和功能,作为核心构件,它具有“不容选择性”,也就是说,非“田”字无以表示“田猎”义。这种“不容选择性”是“田”的形体所负载的意义决定的,而不是它的语音,从这个意义上说,假借是汉字的另一种“以形表义”的职能。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汉字从象形到形声,都是依物构形、以形指物的;汉字从构形到表达,整个过程并未跟汉语词发生关系,所以,把汉字定性为“表词文字”是不合适的。那么汉字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怎样定性呢?考察汉字的性质必须兼顾古今,而现代汉字虽然其形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它的内在构形原理和表达方式并未发生质的变化;另一方面,要考察文字的性质,还必须全面考虑文字的各个要素,而不是只看“记录的语言单位”一点,只看一点实际上就是没有标准。文字创造所依据的对象、构形原则,构形模式和表达方式,这些不同的方面都是文字不可或缺的因素,各自从不同方面体现文字的属性。同时,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有着因果关系的链条,而且一般是前者制约着后者的特点和属性。既然如此,那么就可以将汉字的性质归纳如下:汉字是以客观事物为对象,遵循以形别义、形义统一的构形原理,依物构形而又以字形直接指称客观事物来记录思想的表形文字。这里之所以不用“符号系统”来作为属概念,是因为“符号”具有任意性,与汉字“形义统一”的属性不相符。
[参 考 文 献]
[1] 索绪尔,高名凯译.普通语言学教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 B.A.伊斯特林,左少兴译.文字的产生和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 周有光.文字发展规律的新探索[J].民族语文,1999,(1).
[4]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5] 德里达,汪家堂译.论文字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6] 刘又辛,方有国.汉字发展史纲要[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7] 李国英.小篆形声字研究[D].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