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展自保市场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与建议

2014-02-15 02:12上海金融学院
上海保险 2014年11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自保保险市场

上海金融学院 徐 英

上海发展自保市场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与建议

上海金融学院 徐 英

“新国十条”明确,要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上海自贸区的成立也为上海建设国际再保险中心提供了契机。纵观国际著名的再保险中心如新加坡、百慕大等,自保公司都是再保险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因此,积极培育并发展自保市场是建设国际再保险中心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一、发展自保公司与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关系

(一)自保公司是再保险市场的新兴力量

自保公司是企业的一种非传统风险管理方式,它是由母公司成立的、为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保险保障的公司。由于成立自保公司可以使母公司获得传统商业保险不能提供的保障,享受税收优惠、节约企业成本,同时自保公司还可以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因此,自1989年开始,全球自保公司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全球500强企业中的80%都拥有自己的自保公司。根据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2014年中国企业风险管理论坛上提供的数据显示,全球自保公司从2006年的4951家增长至2013年的6342家,每年大约增加200家。目前,全球自保公司承保的年保费超过500亿美元,拥有资本1500亿美元。自保公司作为再保险市场的新兴力量,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二)自保公司与再保险市场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在关系

1.自保公司是再保险市场的需求方。自保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保险保障,这其实是属于风险自留的一种高级形式。然而自保公司的承保能力有限,因此为了分散风险,自保公司对再保险市场有客观的需求。首先,自保公司需要对超过自身承保能力之外的部分风险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进行分散,自保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能力;其次,自保公司通常缺乏足够的保险专业知识以及业务经验,而再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风险管理和承保理赔经验。

2.自保公司可以为再保险市场提供较为优质的业务。与商业保险公司相比,自保公司分出给再保险公司的风险业务相对更为安全。这是因为:首先,再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交易时,通常与被保险人不直接接触,只能依靠原保险公司的解释与说明,而不能直接了解分入业务的风险状况,因此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如果原保险公司不够诚信,再保险公司会面临逆选择风险。而自保公司的被保险人就是母公司,因此在与再保险公司交易时,再保险公司可以更直接、更详细、更全面地了解风险的特征,有效地减少了逆选择风险。其次,母公司成立自保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风险自留,因此,自保公司通常只购买超额损失再保险或者停止损失再保险作为补充。为了降低风险的频率以及损失程度,母公司会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这方面与原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也有较大的差别。因此,比较而言,自保公司的业务对于再保险公司来说更安全,所以再保险公司也愿意接受自保公司的分出业务。

3.自保公司也是再保险市场的供给方。自保公司也可以作为传统商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商业保险公司被称为“出面公司”(fronting insurer),它代表自保公司出面与母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然后再把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自保公司。这个过程的资金流动是这样的:母公司向“出面公司”(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出面公司”向自保公司支付分保费并摊回损失赔款。此时,自保公司就成为再保险市场的供给方,可以增加再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

二、上海发展自保市场的必要性

(一)完善上海保险市场主体构成

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可以包括个人保险组织(劳合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共保体以及自保公司等。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上述形式的保险公司共同存在,相互竞争、相互补充,从而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同时也保证市场的竞争活力和创新能力。上海的保险市场主体比较单一,自保公司的成立可以实现保险主体多元化,增强保险市场的竞争活力。

(二)增加保险市场的需求和供给

企业成立自保公司可以增加保险市场的需求和供给。一方面,自保公司可以不受商业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的限制,更为自由灵活地设计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以满足企业对保险的需求。这改变了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产品同质化严重的局面,同时促使商业保险公司加强新产品的开发和供给,促进市场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企业成立自保公司会增加对再保险的需求。

(三)实现自保市场与再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上海要建设国际再保险中心,允许企业成立自保公司是必然的。自保公司是再保险市场的主体之一,它既是再保险市场的需求方,也可以是再保险市场的供给方。另外,自保公司可以吸引国内国际风险资本,还可以促使再保险产品的创新。根据百慕大再保险市场的经验,自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结合有利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上海发展自保市场的可行性

(一)企业成立自保公司的内在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多元化经营使业务领域也不断增加,跨地区、跨国家经营已经成为大型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集团化和多元化经营使企业风险不断集中、不断增加,为了确保稳健经营,企业对风险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而商业保险公司受保险市场周期以及本身承保能力的影响,往往对企业的某些风险要么无法提供全面保障,要么费率较高。因此,企业出于成本效益以及全面风险管理的需要,成立自保公司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成立自保公司是企业较为合理、有效地分散风险的途径,自保公司将在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8年的调查显示,80%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都成立了自保公司。2010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共有54家中国企业榜上有名,其中,中国石化、国家电网和中国石油分别位列第7、第8和第10位。这些上榜企业涵盖了石油、电力、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它们既有成立自保公司的需求,也有成立自保公司的实力。

(二)上海成熟而完善的保险市场为自保公司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企业成立自保公司进行风险管理,其本质上就是一种风险自留,但是其存在的不足也十分明显,例如业务规模不大,不能通过大数法则对风险进行有效分散;企业内部擅长风险管理的人才不足,很难对风险进行有效评估等。这些不足决定了自保公司生存和发展必须依赖于商业保险市场的合作和补充。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管理服务合作。成立和经营自保公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很多与保险相关的内容,如精算、会计、税收以及监管法规等,而成立自保公司的企业往往对这些并不熟悉,也缺少这方面的人才,所以需要专业的机构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和建议。商业保险公司经验丰富,可以为自保公司提供相关的服务。

2.承保业务合作和补充。自保公司在承保业务时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和选择,对一些业务量不大又缺少损失记录的风险可以直接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对损失程度较大的风险,可以把超出自身偿付能力的部分向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分保,这样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并扩大承保能力。

上海保险市场较为完善,市场主体众多,这些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都可以充当自保公司的专业服务商,可以为自保公司提供风险管理和再保险等各方面的服务。

(三)政府鼓励发展自保公司

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这表明,企业进行自保是被允许的,但要接受保监会的监管。2007年,中国保监会颁布《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其中提出:“按照集团化和专业化并重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形成以专业再保险公司为主导,再保险集团、兼营再保险的直接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自保公司以及特殊风险保险联合体等多层次、多类型、多功能主体并存,中外资再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再保险市场格局。”这是第一次以文件形式明确表示要发展自保公司。2009年,中国保监会邀请了美国SIIA(自保公司及ART行业协会)的专家学者以及优秀企业家来华访问,希望通过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为我国企业成立自保公司以及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规定提供意见和建议。2011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十二五”期间要试点设立自保公司,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2013年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为大型企业设立自保公司提供了法规依据,并规范了铁路、石油等行业自保行为,将各类自保基金纳入保险监管范围。2014年1月3日,中石油自保公司获保监会行政许可开业。

(四)成立自保公司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1984年,中国石化总公司经国务院批准试行“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这是我国企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进行风险自留的首次尝试,跨出了自保的第一步。1995年开始,河南省的一些大型企业,如交通运输、石油石化、煤业、水利水电等开始实行自保,到2002年,自保总资产达462.08亿元,自保企财险和车辆险保费分别占河南省财产险和车辆险保费的6.42%和7.95%。目前我国比较有代表性的自保基金主要有四类:一是中石化的安保基金;二是铁路保价;三是交通运输行业车辆安全统筹基金;四是邮政保价。以上企业的自保行为以及自保基金可以说是自保公司的雏形,如果再加以规范引导,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则可以发展成为自保公司。中国海洋石油、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已经先后设立自保公司,这些公司的实践为我国其他企业成立自保公司提供了良好的经验,也进一步表明大型企业完全具有自我保险的能力。

(五)上海具有发展自保市场的良好机遇

上海的“两个中心”建设以及自贸区的设立,使自保市场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国家颁布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必将吸引国内外跨国企业到自贸区设立自保公司。

四、上海发展自保市场的建议

(一)政府政策扶持,鼓励企业成立自保公司

目前在我国设立自保公司面临较多的限制。根据保监会发布的相关通知规定,自保公司的母公司必须盈利状况良好且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亿元。尽管保险监管部门对自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按照现有法律,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亿元。目前注册在我国内地唯一的一家中国石油自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亿元。而百慕大注册自保公司仅需要12万美元,在开曼群岛注册自保公司仅需要10万美元,香港保险监理处规定自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港元,仅为传统商业保险公司的25%。为了鼓励企业设立自保公司,保险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关政策进行扶持。第一,规定相对宽松的准入机制。根据自保公司的不同类别设置科学规范但相对宽松的市场准入标准。明确规定申报文件,简化流程和申办手续,为企业节约时间和成本。第二,规定较低的注册资本金要求。境外对自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远远低于商业保险公司,当然还可以根据自保的类别、业务范围、风险程度等对自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进行调整。第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从国际经验看,跨国企业的自保公司一般注册在有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百慕大和新加坡成为自保中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税收优惠。为了鼓励国内企业成立自保公司,并吸引跨国企业成立离岸自保公司,上海可以借鉴百慕大和新加坡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自保的不同类别设置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提高国内企业对自保公司的正确认识

设立自保公司可以节约保费、税费,还可以通过计提准备金进行资金运作,为母公司增加投资收益。自保公司的这些特点容易被计划设立自保公司的企业当成盈利手段,而忽视自保公司风险管理的本质功能。鉴于此,保监会在批设自保公司时也比较谨慎。为了让企业更好地了解设立自保公司的本质功能,监管机构或业界可以组织相关的论坛或培训,提高国内企业对自保公司的认识。

(三)明确监管规定,确保稳健经营

总的来说,由于自保公司业务的特殊性,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可以比商业保险公司更为宽松,但是为了确保其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应该制定一些具体的监管标准,如明确规定各类自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禁止经营任何超出授权范围之外的业务等;根据自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不同,规定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和财务稳定性指标,一般承保第三方业务比例越高,对其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越接近于商业保险公司,具体可以借鉴百慕大的做法(见表)。

(四)引进专业自保管理公司

国内缺乏对国际自保公司运营模式、盈利模式的了解,对保险和国际再保险市场也不熟悉,并缺乏自保公司运作方面的经验和人才,因此有必要引进专业自保管理公司。专业服务提供商对自保公司的成立以及经营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由于绝大部分母公司缺乏对保险行业的了解以及保险相关专业知识,因此,自保公司从成立到经营管理整个过程都需要专业服务提供商提供相关的服务。上海要发展自保市场需要引进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自保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国际化、专业化的管理和咨询服务。

表 百慕大保险公司监管规定

猜你喜欢
商业保险公司自保保险市场
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损益表(2019)
消暑诗
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服务评价
求生欲
全球再保险市场现状及特点分析
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现状分析
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问题研究
百慕大保险市场结构研究
农村女性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扩展
河北省保险市场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