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自保公司与企业内部自保的比较研究

2012-03-31 15:05
财经论丛 2012年3期
关键词:自保专业企业

林 伟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上海 200433)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般而言,风险管理有五种方式:回避,转移,减少,保留和利用。20世纪60年代保险市场持续坚挺,保费成本持续高涨,保障范围越来越小且保障条件越来越苛刻,国际上的很多大企业开始寻找其他风险转移方式。随着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创新的流行,从20世纪60年代起专业自保公司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运用。目前国际上对于企业内部自保和专业自保公司的研究很少,大多只是在企业风险管理的风险自留方式中有所提及,而专业自保公司的保险地位在国际上(尤其是美国)一直倍受争议。本人认为自保可以分为企业内部自保和企业外部自保,专业自保公司则属于企业外部自保,将企业内部自保和企业外部自保的区别辨析清楚,才能确定专业自保公司的保险属性。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国外的研究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专业自保公司是企业风险管理创新性研究成果。国外的学者认为专业自保公司是企业风险管理创新性融资工具。企业风险管理始于美国,现已在全球范围内广泛运用。Paul Hopkin(2010)介绍了专业自保公司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损失的过程[1]。Harold D.Skipper、W.Jean Kwon(2007)认为风险自留是指经济单位自己承担由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专业自保是ART市场的一个十分核心的组成部分,并一直具有ART相关活动中使用最为活跃的单一渠道。Scott E.Harrington,Greg Niehaus(2003),James S.Trieschman、Robert E.Hoyt、David W.Sommer(2005),John Teale(2008)均陈述了专业自保公司是风险管理风险自留技术创新性融资工具。

2.专业自保的税收抵扣研究。对于专业自保公司的定位,是否可能获得税收优惠,各国税收当局、立法机关及很多学者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论证。一般而言,英国、德国、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允许专业自保公司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保费免税。Arvid A.Skaar(1998),David S.Holland、Denis Normand(2001),Erik Banks(2003)概述了美国IRS对专业自保公司的税收监管法令发展趋势。William P.Elliott(2004)也介绍了IRS宣布不再引用经济家庭理论。目前法庭认为只要承保了足够的第三业务则保费可以抵扣。

3.专业自保公司业务发展趋势研究。Paul A.Bawcutt(1991)对专业自保公司的设立、操作和管理进行了论述。Leslie Edwards(1995)认为专业自保公司是建筑类企业风险管理中节约保费、节约成本的有效方法。Butwin(1996)认为专业自保可以获得对保险成本的长期控制,使保费平稳和可预期,Jane Applegate(2002)认为加入专业自保公司来承保劳工补偿和责任保险可以为业主解决这个大问题,节约时间和成本。Barnes Warnock Mc Cormick,M.P.Papadakis(2003)认为在飞机事故重建和立法问题上应考虑航空公司专业自保问题。Lance Wallach(2010)认为专业自保在雇员利益方面将迅速地发展。此外,一些中型企业所有者将专业自保作为资产保护和财富积累计划的一个整体部分。

(二)国内研究综述

中国企业对设立和运用自保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研究非常缺乏,由于缺少自保公司相关的行业数据、实际经验和其他相关信息,国内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理论研究上,缺乏与实践的相结合。许谨良 《谈谈专业自保公司》(1990)对专业自保公司的性质、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建议保险监管机构加快专业自保的法规建立。许谨良 《面对入世,尽快建立专业自保公司》(2000)提出面对入世加快建立自保公司以增强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杜平 《企业集团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建立专业自保公司》(1995)、刘运海 《专业自保公司初探》(1995)、姚兵 《国外专业自营保险公司的形成与发展》(1996)根据国外专业自保公司的形成与发展,对专业自保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初探。李明秋 《发展专业自保,完善保险市场体系》(2001)对发展专业自保,完善保险市场体系进行了分析。黄萍 《企业风险管理创新与中国海油自保公司案例研究》(2007)对企业风险管理创新与中国海油自保公司的案例进行了研究。陈师正 《关于自营保险公司避税行为的思考》(2002)、孟建国 《自营保险公司避税行为探析》(2003)对专业自保公司的避税行为进行了分析。

通过以上国内外相关文献的介绍,可以看出对专业自保的研究已经越来越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问题。梳理后可以发现,国外对专业自保的研究比较成熟,对专业自保的立法、注册地的选择、保险保障范围等也作了较多的分析和研究。国内对专业自保问题的研究最近几年也不断深入,从最初的介绍国外专业自保的形成和发展,到结合我国大型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分析其对专业自保的需求。学者和专家分别从各自的研究角度对专业自保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是从整体来看,目前很多研究基本上停留在理论研究或者纯粹介绍外文文献的基础上,研究不够全面和系统,特别是对我国专业自保的法律体系、运行机制、税收待遇,对于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发展专业自保,专业自保对我国保险市场及对企业的影响等方面深入研究较少。本文希望以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为基础,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较为深入地研究中国专业自保的建设及发展。

二、我国企业内部自保和专业自保公司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企业内部自保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企业内部自保主要是自保基金形式,在我国自保基金主要有:(1)中石化安全生产保证基金,1984年7月13日中国石化总公司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及其组建的集体、三产和分离的企业单位的财产,必须参加该公司的安保基金[2]。(2)铁路保价,是指托运人在托运物品时向铁路承运人声明物品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铁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损失。(3)邮政保价,顾客交了邮政保价费后可以保证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如货物被损坏或少件就能按价赔偿损失。(4)车辆安全统筹基金,是指有的地区部分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非营运小车提取自保基金,按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自保,但规模较小,且较为分散。此外还有铁道部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1999年到2010年间,铁道部“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收入高达168.75亿元①http://www.21cbh.com/HTML/2011-7-27/2MMDY5XzM1MzM2MQ.html。,这个保险现在处于性质模糊的状态。

(二)我国专业自保公司的现状分析

2000年8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香港成立“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专业自保公司,年保费收入约达5亿元港币[3]。2002年2月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于同年5月1日正式营业。作为中海油的全资财产保险公司,自保公司对其母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风险进行直接承保或者再保险;依据香港保监处的批准,公司经营保险险种如下: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火灾和自然灾害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船舶责任保险、综合责任保险。自保公司在2008年保持并积极扩大在中国海油保险业务上的参与度。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充分发挥为集团控制和分散风险、平衡和降低保险成本的作用;2010年总承保财产价值达到313亿美元。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属于保险公司,接受香港保监处的监管。截至2009年底,公司实收资本12亿港元,净资产16亿港元,2009年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保费规模在全港172家非长期险种公司中排名第15位。2009年,公司继续保持上游财产保险业务100%参与度,积极开拓中下游财产保险业务、海外上游财产保险业务②http://www.cnooc.com.cn/。。

2011年9月2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经过调研和论证,已经批准在新疆克拉玛依市设立中国石油集团专业自保公司,这是我国首家国内专业自保公司。目前已有一批企业等候保监会的批准。中国保监会早在1999年就把专业自保公司列入 《中国保险业中期(五年)发展规则》中。在2006年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但是在专业自保公司这一特殊复杂的领域,目前我国的监管仍处于空白状态,属于无法可依的情况。从美国专业自保公司与IRS的长期辩论来看,本人认为要完善专业自保公司的监管,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区分什么是企业内部自保,什么是专业自保公司。

三、企业内部自保与专业自保公司的比较分析

专业自保公司最初的定义是指由母公司发起并拥有全部股份,专门为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提供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4],现在的定义则包含对第三方提供承保服务。企业内部自保和专业自保公司各有优势和劣势,企业内部自保与专业自保公司同属于企业风险管理中风险自留的方式,企业内部自保是指经济单位预测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将会发生某种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自己预先提留一定的货币,作为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后备基金。而专业自保公司是介于内部自保和商业保险之间的一种保险形式,专业自保公司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可以从其定义中看出,专业自保公司主要为其所有人或发起人提供保险,而商业保险是为社会大众提供保险。要辨别专业自保公司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首要一点是要辨别企业内部自保与专业自保公司的区别。企业内部自保与专业自保公司存在以下差异:

(一)企业内部自保和专业自保公司的运作方式不同

1.企业内部自保与专业自保公司保费的计提方式不同。国外自保基金的计提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一种是计提预期的最大的年总自保金,(1)按营业收入的百分点收取,超过收入5%的损失被认为是重大的;(2)按营运资本的1%-5%计提;(3)按本年税前已赚收入盈余加上近几年平均税前收入(按通货膨胀率折扣之后金额)之和的1%。另一种是计提预期的单次损失的最大自保金,(1)按股东权益的0.01%提取;(2)按每年总收入的0.1%提取[5]。我国自保金的提取方法如下:(1)中石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按照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账面平均余额的4‰提取①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1997年。。(2)铁路保价:是指托运人按物品的实际价值,缴纳相应的费用,办理保价运输时,托运人可以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铁路核收保价费。(3)邮政保价:邮政保价费率按保价的1%计算。此外,铁道部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并且旅客的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而专业自保公司的保费计算是根据保险行业的保费计算方法计算的。通常受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交费期间、交费方式、被保险人职业、投保金额、免赔额等因素的影响。

2.企业内部自保和专业自保公司对企业的补偿原则不同。企业内部自保和专业自保公司都是对企业损失的补偿,但两者的补偿原则是不同的,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1)专业自保公司是按保险行业的操作规范进行运作的,母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以支付保费为对价,将风险转移给专业自保公司保险人承担;而企业内部自保则是企业内部的准备金行为,是企业将风险保留在企业内部的一种风险自留形态。(2)如果企业采取专业自保公司的方式进行承保,则保险标的因灾害事故而遭受损失时,不论损失大小,被保险人都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要求保险人赔偿,这种补偿是充分、及时的,并受到法律保护。而企业内部自保的补偿,则要视企业自留后备基金是否充足而定。(3)在专业自保公司中母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缴付保险费后,不管约定的事故发生与否,均不能收回保费;而企业内部自保则不同,风险事故发生后,即从自留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予以补偿,若风险不发生,所留基金仍为经济单位所有。

3.企业内部自保和专业自保公司的资金运作方式不同。企业内部自保基金是企业内部的准备金,资金管理比较松散,并没有严格按照专款专用规定执行,如中石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这种基金虽使得保险费留在了企业内部,但这种体制的行政色彩较浓,在公司资金紧张或其他急用时,基金就容易被平调,不能有效专款专用。1999年到2010年间,铁道部“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收入高达168.75亿元①http://www.21cbh.com/HTML/2011-7-27/2MMDY5XzM1MzM2MQ.html。,而这些资金的去向并不透明。在国外通过信托基金设立的自保金,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进行对外投资。所以内部自保这种形式不易形成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风险转移机制。专业自保公司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进行运作的,要合理、充足计提责任准备金,并受保监会的监管,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投资,而且如果在百慕大、开曼群岛、根西岛、卢森堡等“避税天堂”设立专业自保公司,投资是不受限制的,母公司可以充分享受投资收益带来的好处[6]。

(二)独立实体原则是区别企业内部自保和专业自保公司的首要原则

专业自保公司与企业内部自保的比较是判定专业自保公司是否是保险的首要步骤,也是判定专业自保公司监管方向的重要步骤。在国际上普遍认为企业内部自保不是保险,而专业自保公司是企业外部自保,专业自保公司的保费一般来说均符合保险定义上的保费,不仅可以享受税前抵扣的好处,还可以获得投资收益、节约费用、增加公司的现金流等好处。内部自保和专业自保公司的本质区别在于一个是企业内部自保,而另一个是企业外部自保。企业内部自保没有经济上的独立且属于企业内部资产,而专业自保公司是一个有合法的税收目的的公司,是一个独立经济实体。

根据美国专业自保公司的先例案-Moline财产公司案例,要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需满足两个要素,一是有合法的设立目的,另一个是主要活动是经营活动[7]。这就意味着专业自保公司是独立于母公司的子公司,是一个合法的经济实体,主要从事承保业务,最初和最重要的业务是发行保单或年金合同或再保险合同。运用独立实体原则,可以对我国的自保基金和专业自保公司进行区分,如铁路保价,承运人又是承保人,所有保费收入归铁路部门所有,并没有单独设立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承保和理赔均是由承运人自己进行,所以铁路保价只是一种自保基金。邮政保价类似于铁路保价,中石化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只是公司内部的会计账户处理方法,而车辆安全统筹基金虽然按照保险经营管理方法进行管理,但是它的运营部门只是公司内部的一个部门,没有满足独立经济实体原则的要求,所以独立经济实体原则可以作为区别自保和专业自保公司的一个重要标准。在美国,独立实体原则也是纳税人的重要法律武器,因为其可以从经营实质上将专业自保公司与企业内部自保区别开来。

(三)企业内部自保与专业自保公司的税收地位认定不同

根据美国的税收法律,保费可以作为经营费用享受税前抵扣的好处,但是首先要满足所支付的费用必须符合保费的基本属性。根据美国专业自保公司判例法对保险的定义,保险必须具有三个缺一不可的要素:可保风险;历史上和常规上的保险;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的存在。其中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的存在是将专业自保公司从企业内部自保中区分开来的关键要素[8]。风险转移是指被保险人将损失的潜在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其财务上不受影响。风险分散是指保险人的保费池包括很多的被保险人的保费,当一个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他的损失补偿将在这些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散。根据这三要素可以区分企业内部自保和专业自保公司的保险属性。

1.国际上公认(除了荷兰)企业内部自保不是保险,内部自保基金不能抵扣。在国际上基本达成公认企业内部自保不符合历史上和常规上的保险的定义,不能享受税前抵扣的好处。如果企业内部自保可以享受税前抵扣的好处,则公司可以随意操纵自己的利润,在盈利之年,可以多预期风险,从而增加风险准备金,以此降低公司利润;而在亏损之年,可以少预期风险,减少风险准备金,以此增加公司的利润。企业内部自保基金只是一种风险准备金,并没有满足保险的三要素中后两个要素,所以不具有保险属性。

2.专业自保公司的税收地位在美国一直倍受争议。专业自保公司在美国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专业自保公司的保费相对于企业内部自保,可以享受税前抵扣的好处。很多专业自保公司甚至成为企业的利润中心。在早期美国法庭认为专业自保公司只是自保的一种形式,而自保在国际上已经达成公认不是保险,所以专业自保公司的保费和自保准备金一样也不能享受税前抵扣的好处。但是专业自保公司与企业内部自保又有本质区别,专业自保公司的保费应该根据各种形式区别对待。

(1)纯粹专业自保公司的保费不具有保险属性。纯粹专业自保公司是指只为母公司承保风险的专业自保公司[3],而母公司与所有子公司被认为均是属于同一个经济家庭,任何子公司的财务变动都会影响母公司的财务变动,所以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不可能实现风险转移的。

(2)兄弟姐妹关系的子公司支付的保费具有保险属性。当法庭意识到经济家庭理论已经严重影响了独立实体原则时,经济家庭理论逐步发展成资产负债表测试方法,资产负债表测试方法属于狭义的经济家庭理论[7]。资产负债表测试方法是指子公司的任何支付均会影响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但是不会影响其他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所以子公司之间的保费满足保险三要素,可以享受税前抵扣的好处。

(3)法庭趋向于从更全面的角度分析专业自保公司的保险属性。目前美国法庭采用了更加全面和包容的态度对待母公司-专业自保公司之间的关系,法庭不再仅仅考虑所有权问题,法庭采用三方测试法:保单安排中是否包含真实的保险风险;是否实现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保单的安排是否是普通意义上所接受的保险。这种方法是相对友善的方法,它表明法庭开始考虑专业自保公司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交易的结构,保险人的结构,保险人承保风险的分散,说明法庭希望专业自保公司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保险公司,只要风险从被保险人处转移至保险人处,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保险人按照保险公司规则操作,这样专业自保公司就被认为是保险公司。目前法庭倾向于认为专业自保公司只要承保了足够的第三方业务,其保费就能满足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的要求,所以这种专业自保公司的保费可以税前抵扣。

(四)企业内部自保与专业自保公司的保险属性不同,两者的监管方式不同

企业内部自保与专业自保公司的保险属性不同,所以两者的监管方式也不同。企业内部自保是一种风险准备金,在我国长期以来不受保监会的监管,因此没有统一的监管单位。中石化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使用单位是中石化,监督管理单位是财政部。铁路保价和邮政保价的主管监督单位分别是铁道部和国家邮政局。交通安全统筹无主管单位,由交通运输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己成立。铁道部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目前属于管理不明阶段,《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事实上,目前铁道部采取的是“内部自收自保”的方式,并未与人保公司或其它外界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且,保监会对此无法进行监管,资金去向也不透明①http://news.eastday.com/c/20110729/u1a6022728.html。。虽然企业内部自保是企业自我风险管理的一种行为,但其监管部门是行政或业务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对如何监督、管理风险并不熟悉,不利于风险控制。而专业自保公司属于保险行业,应该接受保监会的统一监管。

四、结 语

企业内部自保基金属于内部准备金,内部准备金克服了发生大损失时利润和现金流的波动,能够平滑总的财务效果。这种基金是将预期的平均损失每年记在利润和损失的借方,超过损失的盈余会记入资产负债表作为自保基金准备金,不足则会对利润和损失账户增加收费。这种基金的缺陷是管理层会挪作他用;也可能造成大量累积未置基金责任,这是因为在账户准备期内没有发生的预期损失不能转入下一个期间,几年中剩余未报告的基金支付的累积影响会是很大的。

在一个保费和自留金额很大的企业,通常会采用更正式化的自保形式,就是专业自保公司。专业自保公司可以看作是最复杂的自保基金形式。它要求按照保险行业规则进行运作。像相互和共同保险组织一样,很多大型企业都在不同程度地运用专业自保公司。企业内部自保与专业自保公司的区别在于内部自保准备金更适合于可预期的小损失,但在大灾害发生时会给财务造成极大的不稳定。

专业自保公司相比于企业内部自保还有以下优势:(1)减少对传统保险的依赖性、保费和承保的波动性,可以利用软市场的优势,也可以避开硬市场的影响,最大的作用是在自保成本和传统保险之间套利;(2)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3)保险计划的灵活性;(4)承保传统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5)增加现金流(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损失准备金),减少营销费、广告费、佣金、利润加成和其他销售费用,增加的现金流可用于投资;(6)增加风险管理动机并提供资金;(7)获得再保险佣金,增加承保利润;(8)在离岸中可以减少政府干预和监管;(9)保费抵扣和专业自保所得延期纳税两大优势[9]。至2010年,全球已有5700多家专业自保公司,《财富》500强中,有80%的企业拥有专业自保公司,美国大约拥有全球70%的专业自保公司①该数据根据专业自保公司相关网站资料整理而成:http://www.cicaworld.com/resources/。,美国前500强企业中有90%的企业拥有专业自保公司,而我国目前只有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一家专业自保公司。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跨入世界500强的行列[10],专业自保公司这种创新性ERM方法在企业的风险管理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Paul Hopkin, 《Fundamentals of Risk Management》 ,Kogan Page Limited,2010.

[2]尹承玲,刘冰梅,李有运.中国发展专业自保的利弊分析 [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3,(6):71-73.

[3]黄萍.企业风险管理创新与中国海油自保公司案例研究[J].国际石油经济,2007,(3):49-53.

[4]Harold D.Skipper,《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perspectives in a global economy》 W.Jean Kwon,2007.

[5]Graeme Berwick.《The Executives Guide to Insurance and Risk Management》 2nd Edition,Fastbooks Australia,2007.

[6]Ronen Palan,Richard Murphy,Christian Chavagneux,《Tax havens:how globalization really works》 Cornell University,2010.

[7]William P.Elliott.Captive insurance Arrangements—a comprehensive update[M].Tax Notes International,2004,(297).

[8]Arvid A.Skaar.《Taxation Issues relating to Captive Insurance Companies》 ,IBFD Publications BV,1998.

[9]许谨良.风险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10]魏勤.试论专业自保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J].赤峰学院学报,2009,(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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