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 许 闲
我国巨灾保险产品设计赔付机制分析*
复旦大学 许 闲
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保险业“新国十条”,其中,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与灾害保险产品开发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新国十条”强调,“建设巨灾保险制度”以商业保险为平台,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同险种,可见推出巨灾保险产品在践行“新国十条”中的重要意义与地位。
巨灾保险产品设计过程中,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或者按照指数触发赔付是国际上巨灾险种开发的两种选择,但各有利弊。不同国家的不同选择既有成功的经验,也存在失败的教训。因此,我国巨灾保险产品在设计过程中应该审慎分析,选择符合国情的赔付机制。本文将系统分析实际损失赔付与指数触发赔付两种不同机制的优劣,并且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政府在引导和参与巨灾保险产品开发和赔付机制设计中可以发挥的作用。
传统的巨灾保险产品设计中,通常是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索赔款只是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确定勘察无误,就必须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付。这种传统的方法被许多保险公司所采用,并且在一些与气候相关的灾害保险的实际操作中被认为是有效的。例如土耳其的房屋地震保险系统和新加坡的针对房屋的台风保险计划,都是以损失为基础。
采用实际损失赔付机制的巨灾保险产品应该考虑三大问题,即投保人“道德风险”“逆选择”和保险欺诈。在险种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如何解决这三类问题,这也是以实际损失作为赔付机制的巨灾保险产品得以可持续运营的关键。本部分以农业巨灾保险的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三类问题和产品设计中可以采用的技术。
假设存在一个以赔偿为基准的保险单,例如农作物相互灾害保险单(MPCI),当农户的特定农作物在特定时期的产量低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产量时,农户就会得到赔付。这种以赔偿为基准的个体保险单在很多国家都有销售。
此类保单首先面临着道德风险。按实际损失赔付造成的问题是只要投保人有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损失来赔付。投保的农民对他们的农作物的照料可能会减少,因为他们预期任何减少的产量都会有保险赔偿。因此,在产品的设计中,保险公司应该设置一个免赔额,只有超过一定水平的损失才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尽管免赔额的设置可能无法使道德风险问题完全消除,但可以极大地减少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保险公司也会暴露在由潜在消费者带来的逆向选择风险之中,那些认为自己更有可能因为巨灾发生而得到赔付的投保人更乐意购买保险。这可能使得保险公司的赔付高于预期,进而对相关巨灾产品提出更高的保费要求,从而导致低风险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降低。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强制保险,例如,在农民进行小额贷款时,将是否购买小额信贷保险作为批准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
再次,损失补偿保险的一个更潜在的问题是检测和阻止欺诈行为的成本很高,使得保险公司倾向于支付所有的索赔并且允许这种欺诈性索赔的发生。当然,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应对这种保险欺诈所采取的措施就是增加保费。造成保险欺诈的重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即一方可以得到另一方所得不到的信息。所以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巨灾保险产品中的信息对称性,增加利益双方的互动与沟通,进而减少保险欺诈行为。
指数触发赔付巨灾保险产品与实际损失赔付巨灾保险产品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使用参数指数进行损失和赔付计算,即投保人的索赔额只取决于一些指数的实现程度,而不需要理赔员对灾害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实地调查。此类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的关键在于选择典型的指数水平作为目标,它必须与投保人的损失有关。降雨指数保险便是指数触发的巨灾指数保险中的一个典型例子。在这种产品中,作为降雨量测度的指数在约定好的气象站测得。在灾害发生时节,太多或太少的降雨量都可能对投保人造成伤害,所以设计一个指数保险产品,在降雨量指数太高、太低或者两者都有的情况下,投保人将获得赔偿。由于这个产品只取决于合约中气象站的降雨量,因此可以把它卖给在该气象站附近因为降雨可能造成关联财产损失的投保人(农民、手工业者、农产品初级加工者等),这些投保人在相同的时间段里可以获得相同的赔偿。
指数触发赔付的巨灾保险产品设计首先必须确定触发指数的类型与计算。在指数触发赔付的巨灾保险设计中,大量不同的指数可以被利用,它们可以被量身定制到特殊灾害保险或者被保的其他风险中。常见的指数触发包括两类,一类是输入型指数,另一类是输出型指数。输入型指数是指,比如某些保险标的(如农作物)对日晒时间、温度或者湿度是敏感的,那么可以设计基于这些参数的指标,并将其作为灾害保险赔付中形成赔付触发的指数,如降雨量、日晒量、温度等。输出型指数是指通过统计一些产出样本中的相关数据而计算得来的平均值,像作物产量或者牲畜死亡率等,来构建保险赔付的触发指数。例如,一个样本输出型产量会是特定地理区域特定作物的产量平均值,做出产量评估的试验田被选作这个区域的代表。由于只需通过对一个客观的、廉价可得的指数进行求偿,无需要求投保人掌握太多的私人信息,指数保险可以大大减少困扰损失补偿型保险合同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保险欺诈等问题。
其次,指数选择应该满足低保费和损失相关原则。有吸引力的指数保险应当提供相对于其承保水平而言的低保费,而且保险求偿与目标投保者的损失应当高度相关。一个设计科学合理的指数在投保人的投保资产遭受巨大损失时可以触发求偿赔付条件,这是指数触发赔付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的相关性原则使然。例如,当住房被毁时,一个好的房屋指数保险很有可能赔付损失;当农作物被毁而导致产量很低时,一个好的作物指数保险会提供一个高的损失补偿率。
再次,在设计指数保险产品时,指数的选择要格外小心。为了避免何时赔付的争论,必须要很好地定义指数,使其既要独立于投保人,也要独立于保险公司。即使看起来气象站是全自动的,也要注意防止欺诈。一个可以想象的例子是,农民可能在气象站上放置冰块来触发气温指数的冰冻灾害赔付条件。类似的情况应该在我国巨灾保险产品设计中避免和防范。指数的触发点必须很清晰,并且赔付要与农户在这次指数达到触发点时所发生的损失有关。
对于一些灾害来说,尤其是巨灾风险,指数保险合同是一个恰当的方式,它可以将风险从社区转移给正规的保险公司,从地方保险公司转移给国际再保险公司。以农业保险为例,通过以损失为基础的社区共同保险群体,地方的农业风险池可以为个人防范单一风险提供保障,而商业保险公司又可以为这个承保社区的诸多个体防范总体风险提供保护。这种巨灾保险赔付计划可以为灾后重建快速提供重建资金,解决灾后资金的流动性问题。比如在一个低等或者中等收入国家发生巨灾以后,保险公司需要几年时间来认同并支付灾害赔偿款给大量的房屋拥有者。然而,在指数触发赔付的巨灾保险安排下,保险公司对损失调整、指数求偿、保险理赔等的响应速度相较于实际损失赔付的保险产品而言都更快。如果产品设计良好,巨灾过后从再保险公司到地方保险公司的转移支付同以损失为基础的再保险合同可获得的数额是相近的,但是支付更快、成本更低。
指数触发赔付的巨灾保险产品可以避免出现以实际损失赔付为机制的巨灾保险产品可能遇到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保险欺诈等问题,逐渐为许多国家和保险公司所青睐。但在实践中,指数触发赔付的巨灾保险同样存在问题。
首先,指数触发赔付巨灾保险产品的一个很大的缺点就是此类产品只是一个对冲工具,并不提供完全的保险保障。这可能导致了投保人进一步的风险暴露。例如,如果没有任何灾害保险,从灾害投保人的角度来看,最差的结果是该投保人承担了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农作物收成、房屋毁损等等)。然而,购买指数触发赔付的巨灾保险产品可能使得投保人暴露在一个可能更糟糕的风险环境中:投保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费,而且由于瘟疫、疾病或者地方极端气候还损失了全部的财产,但是由于气候指数并没有被触及而得不到赔付。由于支付了保费,这使投保人比未投保时的情况更糟糕。
其次,保险公司在指数产品的定价上可能面临的难度要远远大于传统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为了确保能够精确地设置一个公平的保费价格,需要指数保险产品覆盖区域充足的相关历史数据。实际操作中,历史数据怎样才算充足,答案将根据地区和产品不同而各不相同。当在一个新的区域开发一个新的产品时,保险公司会缺乏相关数据,这时任何可得的数据都要运用,例如相似地区的相似产品的开发。因此保险公司在最初的几年里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即保费定价风险,并且倾向于为了避免损失而设计一个较高的费率,这使得保险产品在金融定价上缺乏相应的吸引力。
国务院在保险业的“新国十条”中指出,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要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的保险业务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巨灾保险作为关系国计民生、又基础薄弱的保险,理应受到政府的关注和扶持。
国际上任何灾害保险计划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参与都是难以成功的。由于人们总是倾向于不愿意购买低频率、高影响事件的保险,没有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可能遭遇保险需求不足的情况。政府有力的做法就是通过自己的公权力强制人们购买灾害保险,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保险需求。此外,政府可以选择相对缓和的替代策略,采取其他方式来推动人们购买灾害保险,例如,要求标准住房保险单或者农业投资标准贷款包含灾害保险等等。
在巨灾保险产品赔付机制的选择上,政府更应该做好数据收集和市场监督,因为一方面,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上可能存在操作上的难度,另一方面,如果完全由保险公司指定触发赔付的标准,可能会伤及投保人的利益。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应该在巨灾保险产品的赔付机制上具有主导权,并且担当一定的技术角色,以保护保单持有人避免因数额小而遭受不适当的对待。巨灾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品的特征,政府可能在长期数据收集和确定的过程中发挥很大作用,这些数据用于形成可供信赖的指数的基础,比如气候与产量指数。在赔付机制的监管上,我国政府可以借鉴许多发达国家要求贷款人必须公布他们产品的每年百分率(APR)的经验,要求我国保险公司提供包括预期求偿的保险费率、产品精算成本的合理测度等相关标准和信息,并且通过相关的渠道及时将信息向公众披露,形成良性的巨灾保险产品赔付机制,推动巨灾保险产品更好地管理灾害、减少损失和服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