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监局 王 飞 邢 帆
我国国际航运保险中心建设之研究
上海保监局 王 飞 邢 帆
改革开放启动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得益于改革红利、制度红利和具有竞争力的劳动力价格,中国以出口贸易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逐渐成为全球制造大国。2013年,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总量占全球GDP的12%;成为世界最大的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进出口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2%。在进出口贸易的积极推动下,我国港口和航运业发展迅速,2013年,全球前十大货物吞吐港中我国已占据8席。为加大保险业服务航运贸易的力度,加快形成我国国际航运保险中心,上海保监局基于国际经验,立足于上海实际,针对上海航运保险中心建设提出若干思考和建议。
航运保险即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航运保险指传统的船舶险及货运险。广义航运保险目前尚未有权威的定义,以国际航运保险发展实务为视角,我们认为,大致包含货运险、船舶险、航运责任险及离岸能源险四大险类,即在船舶货运险基础上,增加码头责任险、修船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保赔保险等与航运相关的责任险,以及与海工平台建造运营相关的能源保险。
航运保险具有三大显著特征:一是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所承保的风险是载货工具及其所载货物从一个区域到另一个区域、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移动过程中的风险;二是被保险人具有多变性,尤其是货运险,被保险人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改变;三是保险合同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其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国际公约、国际法律、国际惯例和通用准则,保险争议或纠纷的解决也同样如此。
(一)国际航运保险中心的必备要素
从伦敦、新加坡等国际知名航运保险中心的发展历程看,国际航运保险中心的确立需要三大必备要素:
1.综合的产业集群。航运保险是航运产业链的一环,其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取决于航运业的发展状况,并与航运金融业发展程度紧密相关。航运业为航运保险发展带来直接的业务来源,航运金融业则为航运保险企业的集聚提供便利条件,有利于实现资金的低成本、高效率和低风险运作。如伦敦,依托其悠久的航运历史,利用其在航运保险承保、定价、风控、法律体系等各环节的比较优势,以产业集群的方式塑造整体竞争优势,在劳合社市场和伦敦金融城集中了强大的承保能力和技术实力,最大范围地实现了产业链的地理集聚,有效地保障了其国际航运保险中心的地位。
2.政府支持和政策推动。国际航运保险中心的形成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往往通过政策支持加速其建设进程。如新加坡政府利用航运中心向亚太转移的历史机遇,通过集中的政策规划全方位支持航运服务业的发展,如为国外船东在新加坡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提供政策优惠,鼓励保险业开发航运责任险、离岸能源险等新兴险种,为新加坡航运保险的崛起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多种政策措施的叠加效应中,税收政策往往在国际航运保险中心建设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国外许多航运中心和航保市场对航运保险均给予税收优惠。如英国、中国香港对船舶险免征营业税;新加坡对船舶险和水险责任险免征所得税。
3.成熟的市场环境。成熟的法制环境、规范的监管环境都为航运保险中心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以伦敦为例,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为世界各国保险立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借鉴作用,英国资深法官对判例做出的阐释成为全球广泛适用的纠纷解决标准,伦敦仲裁结果及英格兰法院判决被航运保险界广泛认同。在监管环境方面,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对保险人的服务过程采取了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最大利益,维护伦敦保险市场声誉。
(二)国际航运保险中心的发展特点
1.完善的航运保险服务体系。国际航运保险中心都拥有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各类型主体的航运保险服务体系。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经纪、保险检验、海损理算师等的繁荣发展更是国际航运保险中心的共同特点。在北美,客户通过保险经纪人投保船舶货运保险的比例高达100%,在欧洲亦达到70%~80%。此外,保险行业协会在产品开发、条款修订、行业交流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救助人、海事律师、数据查询机构等也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由于航运保险的高风险特性,保险人除控制自身的承保风险外,还需要建立多渠道的风险分担和防范体系。一是航运再保险,航运保险人将承保的风险责任转嫁给再保险人,2013年,我国55.79%的船舶险、29.97%的货运险原保险保费收入通过再保险分出。二是保赔保险,通常由船东互保协会经营,以相互保险的方式分担船东责任风险,包括碰撞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油污责任等。由13家保赔协会组成的国际保赔集团承保了全球约90%的远洋船舶,2012年的保费总额为34亿美元。
3.系统化的人才培养体系。国际航运保险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技术等软实力的竞争,高质量的航运保险人才,是高水准的航运保险服务的保障。以伦敦为例,成熟的航运保险教育培训体系为大量船舶保险人才的储备、培养提供了条件。船舶保险需要众多精通海事检验、海损理算、风险评估、航运实务、费率厘定、理赔管理、海事法律等方面专业人才,伦敦保险市场悠久的航运保险经营历史和经验以及完善的培训系统都为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以上海为例,我国建立国际航运保险中心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如下:
(一)建设国际航运保险中心的有利条件
一是国家战略的有力支持。《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明确提出要加快航运保险发展,并研究在专业机构设立、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为上海航运保险进一步国际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交水发[2013]584号),将“着力发展航运保险业”作为重点任务。
二是上海航运产业的良好基础。上海港集装箱和货物吞吐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2013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7.76亿吨,外贸货物吞吐量3.77亿吨,全港集装箱吞吐量3361.7万标准箱,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初步确立。
三是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中国保监会相继出台多项政策,在航运保险机构管理、产品管理和人员管理方面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上海市政府推动了19号文有关航运保险税收政策的逐步落地,并与监管部门合力促成全国首家专业航运保险协会成立。
四是专业性航运保险机构的聚集。在政策的有力推动和市场机会的吸引下,截至目前,已有7家专业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在沪设立。通过航运保险业务的集中运营,这些航保中心集聚了航运保险的业务、人才、技术、信息等专业资源和风险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上海航运保险的专业化运营水平。
五是专业性行业协会的成立。上海航运保险协会是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航运保险社团组织,通过开展航运保险产品创新、数据共享开发、国际交流合作以及人才培养,有利于推动航运保险技术水平的提升及服务领域的拓展,有利于促进上海成为我国乃至国际航运保险定价中心,提升上海乃至全国航运保险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影响力,加大我国航运保险在世界上的话语权。
(二)建设国际航运保险中心的制约因素
在相关政策推动下,上海航运保险机构集聚、业务量迅速增长,但与国际发达航运保险市场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1.保险经营水平有限
一是保险公司的新型产品开发能力、细分风险管理能力都显不足,导致经营主要集中于传统的船舶险和货运险,承保技术要求较高的航运责任险类发展有限。二是信息化水平有限,行业缺乏基础数据的共享和积累,不利于风险的准确评估。三是条款服务的国际化和标准化程度不高,保险条款由各公司自行报备,存在名同实异或实同名异的现象。除个别公司外,普遍欠缺全球化网络服务的能力。四是专业航运保险人才缺乏,特别是欠缺具有国际视野,具备风险管理、国际贸易、国际法律等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2.法律环境制约
一是实体法不完善。现有航运保险相关立法主要是《海商法》和《保险法》,覆盖面极其有限,很多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解释,容易造成合同争议。二是程序法不完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诉讼、油污责任归则原则等方面仍未明确。三是司法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仅有17条,远不能满足实际审判需要,很多问题依然歧义众多,导致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法律事实,不同法院的法官、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也会做出不同的认定。
3.税收环境制约
一是营业税减免范围偏窄。目前上海进出口货运险、远洋船舶险等部分国际航运保险业务获得了营业税减免,但与国际发达航运中心相比,免税险种范围仍然过窄。二是所得税税赋偏高。上海航运保险相关业务所得税税率为25%,扣除项目仅限于防灾防损费用和手续费,远高于香港16.5%的所得税率。三是缺乏鼓励货主国内投保的相关政策。19号文中明确提到,研究进出口企业海上货物运输保费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但目前仍未有相关政策出台。
(一)优化法律环境
一是进一步完善《海商法》,明确相关司法解释,逐步形成以《海商法》及配套管理条例为主,相关运输管理条例和港口管理法为辅的法律体系。二是进一步统一司法实践,提高司法水平和与国际接轨程度。建立司法机构与保险机构的长效沟通机制,积极发挥仲裁在解决航运争端中的作用。
(二)优化税负环境
一是积极研究出台鼓励进出口企业国内投保货运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税前双倍列支国内投保货运险保费等。二是仿效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对航运保险承保利润及投资收益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并提高保险公司航运保险防灾防损费税前列支比例。三是加大航运再保险的税收扶持力度。按照国际惯例对再保险印花税采取单边征收方式,加大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力度,培育离岸再保险市场。
(三)优化监管环境
一是加强国际知名航运保险中介机构及再保险人的引进,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促进航运保险市场繁荣。二是参照国际经验,逐步放开航运险产品条款备案管理要求,支持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开发协会条款,促进产品的国际化和标准化,支持航运保险产品创新。三是加强与人民银行、外管局、海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简化经营审批手续,扩大对外开放范围,营造有利于航运保险市场发展的监管政策环境。
(四)加强信息基础建设
一是以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为依托,加强航运保险行业经营数据信息共享,提升风险评估及纯风险损失率厘定水平,为我国逐步建成国际航运保险定价中心打好基础。二是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研究建立综合海关、海事、交通港口、银行、保险在内的综合数据信息大平台。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航运产业链技术水平和运行效率,促进监管机构全面掌握航运信息、提升管理能力。
(五)加强人才培养
一是加强航运保险专业人才培训,促进现有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二是研究建立航运保险相关专业考试和资质认证,逐步形成我国航运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三是建立高校航运保险国际化课程体系,培养与实务接轨的航运保险后备人才。四是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各类人才发展引进支持计划,加强国际航运保险人才引进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