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以道德建设为基础

2014-02-13 06:06:33吴灿新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50
探求 2014年1期
关键词:德治国文明法治

吴灿新(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广东广州 510050)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以道德建设为基础

吴灿新(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广东广州 51005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目标。建设法治中国要以道德建设为基础,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实践要求,也是改革开放35年来的经验教训。从根本上来说,法治建设离不开道德建设,而法治建设一旦离开了道德建设就会走上异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以道德建设为基础,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中国;道德建设;基础

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实践要求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以道德建设为基础,这首先是因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实践要求。自古以来,无论是统治、管理还是治理社会,都必须运用“硬”的一手和“软”的一手;既要有“大棒”,又要有“胡萝卜”;既要有“制度”,又要有“教育”;既要有“法治”,又要有“德治”。只有让两者取长补短,相互支持,才能相得益彰,才能真正保证社会长治久安。人类天然地具有两重性:自律性与他律性。正是人类这种特有的两重性,使人类得以超脱于动物界,成为万物之灵。因此,对于人类社会的统治、管理还是治理,都不能单一地运用“硬”的一手和“软”的一手。

早在西方文明的摇篮——古希腊时期,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在其担任执政官期间,大刀阔斧地进行社会改革,实现了古代希腊社会从宗法氏族制时代向法制时代过渡的历史使命,拉开了人类社会实行“法治”的序幕。与此同时,他也注意到了“法治”的局限性,注意到了法治建设离不开道德建设的配合。他不仅提出许多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伦理思想和道德规范,而且还以各种形式去推动伦理道德实践。几乎就在同一时期的东方中国,儒家创始人孔子,也提出了德法兼用的思想。他指出“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子产论为政宽猛》),认为法制是统治社会的根本制度;同时,还强调“德治”与“法治”并用,“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第二》)。

当然,由于不同的国家、民族发展的文化路径不同,因而对于人类社会的统治、管理或治理侧重点都不同。比如,西方从古希腊时期起,其商品经济就相对比较活跃,所以它进入人类文明门槛的基本路径是以砸碎原始的氏族制度为前提,进而发展出以个体为主体的家庭制度。这种文明路径,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西方社会个体精神、竞争精神、理性精神的凸出,从而必然选择了以法治为主导,德治为辅助的发展道路。中国从夏商周以来,其自然经济就相对比较发达,它进入人类文明门槛的基本路径是以保留原始的氏族制度为前提,进而发展出以家族为主体的宗法制度。这种文明路径,从一开始就决定了中国家族精神、和谐精神、伦理精神的凸出,从而必然选择了以德治为主导、法治为辅助的发展道路。

改革开放掀起了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热潮,随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为此,邓小平同志强调“搞法制靠得住些”[1],同时指出“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也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都要超过他们,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2]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根据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努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推动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大踏步地前进。诸如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各种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几乎是以几何基数的速度增长,许许多多的法治硬件设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在法治建设有力地捍卫着我国改革开放伟大成果的同时,我们由于迷信单一的法制建设,我们由于过度倾斜于经济建设,从而导致忽视或轻视道德建设,造成了当今整个中国社会道德资源的贫乏,引发了中国社会的道德滑坡,从而使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付出了极其沉重的道德代价。比如,政治领域腐败现象触目惊心,社会不正之风比比皆是,整个社会缺乏诚信等等。与此相适应,违法犯罪行为螺旋式上升,特别是青少年犯罪,每年以12%的速度递升,而广东更是以20%的速度递增。这种令人不安的现实告诫我们,没有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道德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只能是空想。

二、法治建设离不开道德建设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以道德建设为基础,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法治建设离开了道德建设就会走上异化。首先,法律的制定和法制的建设,离不开道德精神的引导与支撑。道德是法律之母,权力是法律之父。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人类社会是先有道德而后有法律,它把道德管不住并对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之约束归属于法律。道德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有两个突出作用:一是张扬人性,使人不断摆脱动物的兽性而走上文明,道德是人之为人的内在质的规定性,是人的行为之为文明的内在标志。二是治理社会,使社会能够在依赖人的自律性基础上和谐共处。在这个意义上,道德精神本质上就是一个真正的人的精神,就是文明的精神,就是人心,就是民心。一个没有道德精神引导和支撑的法律和法制,不可能是良法,不可能是文明法制,也不可能得到民众的真正支持。这样的法律和法制,即使出台了,不仅根本无法真正实行,而且迟早都会被废止和推翻。

其次,没有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良好的职业道德建设,法治建设不仅寸步难行,而且还有可能异化为压迫民众的工具。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制也是人建立和实施的。在法律制定出来后,在法制建设起来后,还必须要靠人去执行。法律和法制的实施,都必须以忠诚于法治的人为条件。也就是说,在我国,法律和法制要真正实施,还需要千千万万忠诚于法治和忠于职守的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努力;如果没有这样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执法司法队伍,法治建设不仅事倍功半,而且由于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低下,轻者官僚主义横行,重者贪赃枉法,还可能会引发更大更多的社会动乱,甚至于还可能异化为压迫民众的工具。

再次,法治建设,离不开全体公民最基本的道德素质。法治是当代社会最有效的治理方式,但如果道德建设缺失,公民连最基本的守法道德意识都没有,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法治困境:一是从法不制众来说,由于人们守法意识缺失,就会导致违法犯罪的普遍性和众多性,从而造成法律和法制难以真正实施;二是从事后惩罚来说,法治是以惩罚为依托的,而惩罚是以违法犯罪的恶果为根据的,由于恶果已经造成,惩罚对于已经产生的损害无补于事,它常常是以沉重的社会代价的付出为前提;三是从强制性依赖来说,一旦出现法律上的漏洞与薄弱环节(事实上这是不可避免的),违法犯罪就难于避免;四是从滞后性来说,随着社会向前发展,新的情况、问题和矛盾等等也会产生,而这时相关的法律还没来得及制定或修改,人们就有可能出于法律的空场而“违法犯罪”,而法治也只能对此“望洋兴叹”。反过来说,如果道德建设齐头并进,那么由于道德的自律性、模糊性和理想性,人们就会自觉地约束自己,自觉守法护法。而且尽管社会发展进程中会不断产生出许多新的情况、问题和矛盾,但是道德可以按其一定的观念和准则进行推延性的指导和规范,引导人们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以道德建设为基础,就应当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它是治国安邦,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所谓“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总结了古今中外治国安邦的历史经验教训而得出来的新认识。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官”。因为“官”掌握着国家权力,法治的重点,就是用法律、法制来管好权力。《决定》在谈到建设法治中国时,强调以下五点:一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二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四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五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一切都指明,建设法治中国最重要的就是规范“官员”用好权力。《决定》在第十部分专门写上“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问题,明确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同样,以德治国的重点,就是以德治“官”。“官员”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他们的道德状况对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影响和导向。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固然要依靠改革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但如果没有千千万万忠于人民的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全面深化改革就不可能胜利进行,甚至于还会偏离“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个根本性的大方向。毛泽东同志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曾经指出,治国就是治吏,“官”为民之表率,“官风”决定着民风。以德治国首先要求执政党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为了保证选拔好德才兼备的干部,《决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而只有这样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才能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才能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才能真正为民用好权。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两者本质上的互补性。如果从法治与德治的本质来说,法治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德治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政治文明的内涵既包括政治理念文明、政治行为文明,也包括政治制度文明和法治文明等,其核心是政治的民主化和政治的法治化。物质文明与先进生产力相联系,精神文明与先进文化相联系,政治文明与民主法治进步相联系。同时,政治文明以物质文明为经济基础,以精神文明为思想指导。在这一意义上来说,有什么样的精神文明,就有什么样的民主法制,也就有什么样的的政治文明(包括法治文明)。同时,归属于政治文明范畴的法治,作为一种政治建设,重在制度建设;而归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德治,作为一种思想建设,重在素质建设。在制度与素质的关系上,制度建设是首位,素质建设是基础。没有制度建设,素质建设就没有保障;没有素质建设,制度建设也就没有依托。由此可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靠法治建设的单行道不行,只有在法治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道德建设,两者相互结合,才能产生最大最佳的治国安邦效果。

[1][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9.378.

责任编辑:李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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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1

A

1003—8744(2014)01—0009—04

2013—11—16

吴灿新(1953—),男,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哲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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