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教学中的主体性和责任

2014-02-12 17:27杨泉良
关键词:自主性课程标准责任

杨泉良

基础教育和高中教育课程标准都明确地强调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而教师是教学的组织者和引导者。这个理念使许多人对教师在教学中的地位产生误会,认为教师由传统教学中不可争议的主体,变成了从属的角色。有的人则将教学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模糊化为双主体,但对这种双主体的关系并没有一个科学的符合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的定位。其实教师在教学的主体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其组织和引导的职责不仅决定和规范着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选择,而且还决定着思路和观点的确定,决定着最终目标能否凸显和凸显的程度。而学生的主体地位,只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这种“学习和发展”虽然要源于学生的“需要”,而“需要”的最终满足的途径还是教师的组织和引导。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依然具有主体性,而且必须要担当起与主体性相应的责任。

一、教师是教育理念、教学目标的最终落实者

教育理念和教学目标是决定教育教学性质和追求的关键内容。而教育理念转化为教学行为,教学目标成为教学追求,则必须通过教师的具体教学来实现。再先进的教学理念,再科学的教学目标,在传统观念控制下的教师那里也只能是空谈。[1](P5~8)

第一,教师是教学任务的执行者。教学理念决定教育性质和培养目标。培养目标规定具体课程的教学任务,而课程教学任务是通过教学来完成的,教师是教学的直接操作者。因此,最终教学任务是由教师来完成的。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是由教师的两个方面因素决定的。一是教师的素养以及与素养密切相关的理念。教师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教学效果和教学理念,决定着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综合素养高的教师不仅能够灵活地应对各种层次的学生构成的群体,而且还能够抓住教学内容的关键,举一反三,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教学效率。同时,高素质的教师还具有指向未来的能力。伴随知识和能力的更新,能够迅速接受代表教育教学发展方向的理念,并运用于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中,使其能够在执行具体教学任务时,高效而富有创造性。而综合素养不足的教师则恰恰相反。二是教师的个性特征具有导向价值。富有个性的教师往往也是有较高素养的教师,只有具有丰富的知识积累,熟练和多样化的技能以及正确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为前提的个性,才是我们倡导的个性,这种个性对于教师执行教学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课程标准积极倡导要对学生进行个性化培养,而教师的个性恰好对应着个性化的教学。同时,新课程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它是2011年中小学课程标准修改的原则之一,而个性正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因此,只有富于个性的教师才能担负起新课程标准下的教学任务。[2](P60~66)

第二,教学目标的落实,决定于教师的理解能力和驾驭能力。教学目标是教师进行教学的最终追求。但教学目标在不同的教师那里的最终凸显程度却不尽相同,甚至反差巨大。这同样与教师的自身素质有关。然而,这种相关性并非是以素养的整体形式呈现的,而是以其中的理解能力和驾驭能力表现的。从理解能力方面讲,可以说对目标理解能力越强就越能把握其内涵的丰富性,就越能进行全面的实施。从全局着眼,从具体着手,充分完成分解目标所形成的一个个具体任务。理解能力的缺失会造成对目标理解的片面性,缺少以全局观念去认识和对待具体任务,使任务和任务之间缺乏联系,致使目标不明确。从驾驭方面讲,理解能力只是基础,只有在具备理解能力的同时,又具备驾驭能力,才能最终完成目标的实现。驾驭能力有两个层次,一是宏观的驾驭能力,即要深入把握目标整体的阶段性和内容构成的因素,使不同的教学阶段有所侧重,对不同内容的处理有准确的选择。二是具体的驾驭能力,即面对具体的学生和教学内容,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法,使具体教学成为整体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很好地完成教学目标。

第三,新课标对教师主体性的凸显和责任意识的强化。新课标在强调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的同时,对教师的主体性也进行了强调,因为学生作为学习发展的主体,真正落实必须经由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来完成,如果教师还依旧按照传统的灌输式进行教学,那么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只能是空谈。在将教学定位为“师生进行平等对话的过程”时,还要进一步解读为“教师是平等对话中的首席”,更有一些人对课程标准进行解读时,将“学生和教师”认定为双主体,甚至还有人更明确地指出“教师是教育实施的主体,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这一切都表明了课程标准并没有因为提升学生在教学中的地位而降低了教师的地位,恰恰相反,在提高学生地位的同时,也强调了教师地位的主体性。这种强调改变了传统教师教学中的话语霸权的局面,而使其与学生的教学交往更富于民主性特点。新课程在对教师主体性强调中,也对教师的责任有所强调,新课标在明确教师作为教学的组织者和引导者的定位之后,紧接着就提出了教师必须要改变观念,更新知识,提高素养,同时,对教师如何面对全面提高学生素养的目标,如何面对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的新局面,如何面对教育教学生活化的新理念等方面,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教师的教育教学承担着更为重大的责任。

二、教师教学中主体性的缺失与责任意识的淡化

课程标准对教师在教学中的主体性的强调是明确的,它不仅是理念上的要求,更是自主性的要求。然而,在实际教学中,教师的主体性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与此相关的责任意识的淡化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第一,教师教学活动受到种种限制和规范,教师自主性缺乏。教师自主性是教师主体性最鲜明的表现形式,教师自主性缺失也是教师主体性的缺失,而教师自主性缺失主要表现在教师的教学行为受到种种的限制和约束。其中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的评价导向,使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受到严格细致的规范,使教师教学行为几乎没有了自主的空间。[3](P14~18)而学校办学普遍追求应试导向,又使教师将教学注意力集中在学生的分数上。分数既是确定校长领导才能的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依据,更是判断教师教学能力的依据。在追求学生考试分数方面,教师教学已经没有了自我的余地。除此之外,教学参考书的使用,又使教师在教学中逐渐地丧失了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能力,尤其是一些地区和学校指定教师在教学中必须使用某种版本的教学参考书,从而使这种状况更为严重。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教师的教学受到了来自教学管理部门等各个方面的约束和限制,使教师的教学几乎没有了自主的空间,不仅丧失了教师的主体性,而且与其主体性息息相关的责任意识也变得淡漠了,自主性的缺失使他们承担不起任何责任。

第二,片面强调教师的责任,使教师进一步受到限制和约束。缺乏主体性的教师连自己的命运都掌握在他人手里,还怎能奢谈对学生负责!但在实际教育教学管理的研讨中,片面强调教师的责任却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1997年《北京文学》开展关于语文教育的大讨论中,在批判语文教育“祸国殃民”的同时,将矛头直接对准语文教师,使语文教师在承受了没有自主的压迫之后,又被迫承担因他人意志而造成的责任。新课标颁布之前之后,又不断有人将“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句所谓名言来强化教师的责任。而这种做法往往源自行政管理人员和学校负责人,他们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不仅让人感到无所适从(本来是因为执行你们的限制和约束,才导致“教不好学生”,而你们却把责任全盘推给了教师)。而且在大量的对于新课标的解读中,对教师责任的强调更是比比皆是,这种在剥夺了教师主体性的前提下,对教师责任的强调,不仅使一系列的不合理规章制度在执行中所出现的问题有了替罪羊,而且,还使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者的意志成为永恒的真理,且要无条件地接受。这就使教师在教学中的约束和限制进一步被强化,教师的主体性进一步丧失。

第三,教师主体性的丧失导致教师的职业倦怠。一方面,片面强调教师的责任,使社会对教师的期望值过高,在“辛勤的园丁”、“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等美誉之下,教师却承受着失去主体性的精神压迫,在社会期望与实际处境的矛盾中,压力与无奈共存。长此以往,许多教师逐渐因丧失对教师职业的热情而产生了职业倦怠。另一方面,应试制度下,教师不仅要有大量的付出而且要背负教育失误的责任,从而进一步造成了教师的职业倦怠。当然造成教师职业倦怠有更深刻和更沉重的原因,即教师在丧失主体性过程中和丧失主体性之后所遭受的种种不幸,比如他们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经济方面的补偿,工资水平过低又使他们产生严重的不满和强烈的自卑,这是教师主体性丧失和职业倦怠的根本原因。

三、教师教学中强化主体性与责任意识的策略

教师教学中主体性的缺失,不仅造成教师自主性的缺失,而且使教师无法真正承担起教育教学的责任。不仅无法落实新课标而且由于教师的职业倦怠,使教育教学质量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加以改变。

第一,全面提高教师素质,强化责任与待遇的统一。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一方面要与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目标相对应,另一方面通过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使他们更深刻和更全面地理解课程标准对教师在教学中主体性的定位,使他们具有维权意识和教学中教师主体性的实施能力[4](P101~102),强化责任与待遇的统一。责任与相关待遇的失衡是教师从业中最窘迫的现实,也是教师普遍产生职业倦怠的根本性原因,是教师主体性缺失的最鲜明的表现。因此,解决教师责任与待遇失衡的问题,是确立教师教学的主体性、调动教师教育教学积极性的关键环节。一方面要切实回归教师主体性所应承担的责任。过分地强调教师的责任已使教师疲惫不堪,许多教师承担不起的责任,甚至是无法承担的责任都归结到教师身上,使教师不仅要承担行政规范和领导者强加的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起制度和政策的失误的责任,以致教师成为最无助的人群。为此,应严格分清教师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范畴,将一切不应承受的责任以及一切言过其实的赞美都应毫无保留地取消,使教师能够真正地从主体性出发实施教学。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教师的待遇。这里所说的待遇有两个内容,一是切实提高教师的地位,使他们成为具有主体性的教学实施者,而不是问题和失误的承担者。二是要提高教师的物质待遇,包括住房和工资水平等方面。前不久网络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中国教师的工资待遇与世界各国教师工资相比处于较低的水平。工资待遇的低下,不仅使教师自身感到自卑,而且造成整个社会对教师职业的轻视。因此,提高教师工资迫在眉睫。只有以工资水平为代表的经济地位的提高,才能使教师职业地位提高,才能使教师教育教学的主体性得到落实。

第二,积极创造实现教师自主性的环境。创造教师自主性的环境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着眼于教师自身,使教师具有自主的意识和能力。教师通过深入研究新课程对教师地位的重新认定,理解自身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性,从而改变教学中面对学生的话语霸权和面对管理者的一味服从的生存状态。在正确的教育理论和教育思想的指导下,与学生进行平等对话,促进相互学习和共同发展,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树立起自主意识,使教师充分发挥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此外,还要不断地加强自己的综合素质。自主意识的产生和强化都需要自身素养做支撑。同时,自主意识变成现实的教学行为也必须要通过素养的提高来完成。只有兼具自主意识和自主能力,教师的自主性才能变为现实。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客观环境。其中包括制度和政策环境、管理和评价环境及人际关系环境,并能够在制度、政策方面给予保障。管理评价可以在导向上给予保障,人际关系可以在相互支持中给予保障。这些因素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却决定着教师自主作用能否落实。

第三,将教师的主体性与教师的责任进行有机融合。教师教学中的主体性意味着对教学结果承担着更多的责任。主体性使教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一些不合理的约束而获得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对教学设计和实施进行处理的权利。同时,也可以拒绝承担并非自己主体性行为而导致教学中的不足和错误的责任。但对于自己自主范围之内的一切问题必须承担责任。包括拥有自主而没有自主,也包括因自主的失误而导致的错误,如此,才能使教师教育教学的主体性与责任有机地融于一体,才能充分地体现权利与责任关系的价值,从而才能提高教育教学的效率和水平。

综上所述,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性是明确的,与此相对应的责任也是具体的。但实际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主体关系又是混乱的。对教师过高的期望,不仅使教师主体性丧失,在实施教学中缺乏甚至没有自主,而且教师承担了不能承担,却又无法承担的责任,使教师比较普遍地产生职业倦怠,极大地影响了新课标的落实和教育的整体发展。因此,在实施教育教学中切实落实教师的主体性,明确它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他们的物质待遇,才是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 王艳玲.教师教育课程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 代蕊华主编.教师专业发展与职业培训[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

[3] 荀渊,唐玉光.教师专业发展制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

[4] 申屠待旦.教育新概念——教师成长的密码[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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