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海南“黎治”与“治黎”之博弈

2014-02-12 14:11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土官黎民黎族

李 巍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自秦王朝建郡县以来,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是“皇权止于县政”,秦晖教授将其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在地处偏远南方边陲的黎族地区,由于“天高皇帝远”,中央统辖权威的有效性大大减弱。乡村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的是传统自治组织和乡土习惯法规则,而非国家机构和国家法。事实上,随着国家权力向黎族社会的不断渗透与扩张,乡村传统价值与秩序受到冲击,政权、族权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彼此依赖。

一、唐之前——黎族地区的“逍遥”自治

先秦时期海南岛属百越之地。贾谊《过秦论》里记载:“秦王威振四海,南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象郡”。秦设置桂林(今广西桂平县)、象郡(今广西崇左县)二郡,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平南越时还未占领海南岛。据《汉书·贾捐之传》记载:“儋耳、珠崖郡,皆在南方海中洲居,广袤可千里,合16县,户2300余。”自此海南岛正式纳入到封建中央政权的管辖范围之内。但汉朝政府在设置郡县后,驻守海南的官吏、军队以及外来移民对当地黎民欺侮苛酷,导致黎民不堪忍受,反抗不断。根据《汉书·贾捐之传》的记载,自元封元年至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二十余年的时间里,大规模的黎民反抗有六次之多。其中最激烈的一次,据《后汉书·南蛮传》记载:“珠崖太守会稽孙幸调广幅布献之,蛮不堪役,遂攻郡杀幸。”此事发生在汉武帝统治末年(公元前87年)。在黎民不断起义之下,至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汉中央政府撤销儋耳郡,将其并入珠崖郡。《汉书·贾捐之传》中记载到:“自初为郡至昭帝始元元年二十余年间。凡六反叛,至其五年,罢儋耳郡,并属珠崖。”在两汉时期的数百年时间里,中央政府并未完全实际控制海南岛,尚处于“遥领”治理的状态。

三国至南北朝的梁朝时期,封建中央王朝一直采用征剿和征服的方式试图实际控制黎区。三国鼎立时期,吴国的势力曾延伸至岭南地区,孙权曾派军讨伐黎民,结果以失败告终,吴军被迫撤出海南。吴国灭亡后,两晋至南北朝时期,统治者对海南的建制仍然是时建时废。南朝的梁朝大同(公元535至546年)年间,“南首领”“高凉冼夫人负责治理原儋耳治地,采用怀柔政策使黎民归顺,并率领1000多峒黎人归附南梁政府,使黎民间接地成为封建统治集团的子民。据《隋书·谯国夫人冼氏传》载:“越人之俗,好相攻击。夫人兄南梁州刺史挺。恃其富强,侵掠旁郡,岭表苦之。夫人多所规谏,由是怨隙止息,海南儋耳归附者千余峒。”冼夫人还向中央政府请命,置崖州。至此,中央政府与海南黎族地区之间正式建立了间接联系,冼夫人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实现了黎人自治。

隋唐时期,冼氏家族又归顺隋、唐。隋统一后,继续沿袭南北朝时期的政策,一方面仍然任用冼夫人治理海南黎区,进一步加强对海南的统治,另一方面又防范冼氏家族的势力。唐代,由于我国疆域的广大,中央政府更加注重对海南的有效治理,对海南黎区的控制不断加强。同时,采取直接任命官员的办法招抚黎人,将海南作为贬官和流放罪犯之地,以此实现中央的直接统治。当然由于这些贬官、罪犯的流入,显然也将中原文化带入了黎区,客观上推动了海南的开发进程。

从秦朝至隋唐五代时期,中央政府不断设置地方机构,采用多种办法管理、统辖海南地区,但由于海南距离中原较远,地域及文化的差异,使得中央政府的影响力始终较为有限。居住在海南中南部的黎族人民,尚处在与外界交往较少的原始状态,海南黎区仍为少数民族自治之地。

二、宋至明时期——中央政权“治黎”与黎族社会“黎治”的衔接

北宋开宝四年(公元971年)消灭了南汉,正式结束了长期混乱的封建割据状态。比照唐代原来的行政区划,公元972年,在海南岛设置琼、儋、万安、崖四州,隶岭南道,后又改隶广西。宋代,封建政府加强了对黎民的治理,吸取了从前强硬治理的失败教训和黎人代治的成功经验,针对黎族地区的特殊情形采用因俗而治的“羁縻政策”。中央政府一方面抚慰黎民,对黎民减免租赋,对于犯乱的黎人既招降又讨剿,能顺化的宽大处理,不能顺化的剿杀。如北宋崇宁年间(公元1102-1106),安抚使王祖道经广西到海南岛“抚定”黎峒907峒,人口6.4万人;另一方面又招降黎人,对黎族上层首领封官授爵,以达到分化黎人、以黎治黎的目的。宣和年间,儋人陈大功招抚符元亨等30余峒黎入贡,其子孙各以官名承袭,世为峒首。宋朝统治者十分注重招抚归附的黎族上层首领,对其授官封爵,大量任用黎族峒首为黎区地方官,通过他们来达到统治黎区的目的。通过招抚及授官封爵,封建统治集团正式将黎族峒首纳入基层政权组织之中,使其成为中央政权治理黎区的重要依靠力量,使中央政府达到了治黎的目的。

元朝统治者从北方入主中原,信奉武力的讨伐效果,且对汉人心存戒备。因此,在唐宋羁縻政策的基础上,元代统治者一方面大规模征黎剿黎,另一方面在黎族地区实行土官制度,使之仍按旧俗管理其原辖地区,加强对黎民的进一步控制。土官成为了元朝统治者维护统治秩序的主要依靠力量,达到了“以黎治黎”的目的,加强了元朝在海南黎区的统治势力。

元朝土官制度的兴旺,虽然在黎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导致“终元世,黎寇不息”的弊端也暴露无遗。明王朝建立伊始,吸取了元朝任用黎族土官弊端的教训,宣布废除土官制度。“洪武初年,未设土官。”改而委派流官通过各地黎族峒首实行直接统治。由于汉、黎经济文化交流的频繁,在一些归顺较早、与中原交流比较密切的熟黎地区,明朝实行“都图”制度,即在黎汉杂居之地,将黎族各峒编入版图,将黎区划入州、县的统治范围,由当地官府负责直接治理。(将黎民区分为生黎、熟黎,是中央政府等外界所为。生黎、熟黎的区别主要在于他们接受中央政权统治和政治经济生活方式的程度,是否归化中央政府之黎)。到了嘉靖年间,文昌、乐会、琼山等地多个黎峒的黎族已和当地汉族一样编入都图,载入黄册与鱼鳞册。在这些地区,黎人与汉人一样,纳粮当差,受地方官的统一管辖和治理,不再被中央政府认为是异族。但在尚未归顺的生黎地区,至永乐初年又全面推行黎族土官制,大量招抚黎人、授予黎族峒首官职,利用其为中央政权服务。至永乐十一年(1413年),归顺的生黎就有1670峒,3万余户。明朝黎族土官治黎区的广泛运用,在黎族地区发挥了极大的影响力,这种“以黎治黎”政策的推行,使大批生黎纷纷归附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强了中央政府在黎区的统治。

三、清朝——中央政权的深入覆盖

清朝对海南黎族的治理理念,基本上沿袭了明朝的双重政策。清廷仍然沿用土官制进行基层社会治理,但此时土官的权力已经大大被削弱了。清代,黎族土官的权力大大降低,其官职较低,且基层州、县一级的官府已不再设置土官职位,仅在黎族村峒设“峒长、总管、哨官”等土官职位。据《道光琼州府志·海黎志》记载:“各县下辖黎区均设村峒,设峒长、哨官、黎总管辖生黎、熟黎,乐会县南北两峒皆系熟黎,北峒各村设黎甲一名,南峒分上、中、下三峒,上峒设黎长一名,中峒设黎甲一名,下峒设峒长一名。”总管一般是管一峒或数峒,哨官管数村,头家管一村。清朝中后期,由于相当部分黎人归化日久而“与齐民等”,熟黎人数逐渐增多,生黎基本都集中于更偏远的五指山腹地地区,因此五指山外围地区的熟黎土官的作用日渐式微。清代统治力量深入到黎族大部分地区,中央政权的权力在黎族地区得到进一步加强。

清朝的土官政策一直延续到清末始有较大变化。光绪十三年(1887年),广西提督冯子材率军平黎之后,采用保甲制度改造黎族社会组织。在海南设置抚黎局,作为统一管辖黎区的最高机构,下设置黎团总长,黎团总长统辖黎境,黎团总长下设总管,统辖全峒,峒内黎户十家为一排,三排为一甲,三甲为一保,所有排长、保长、总管均由黎人担任。至此,中央政权基本覆盖了黎族全境,深入到每一户黎家,黎族地区已然完全处于中央政府的统一管辖之下。

从历代黎族社会的建制史来看,自黎族地区纳入到中央政权的统一管理下,黎族地区逐渐形成了中央权威下的“以黎治黎”的自治型社会。但从治理效果上看,黎族地区没有大的叛乱,更没有形成可以与中央政府抗衡的诸如大理、南诏等政权,始终没有脱离中央政府的统治,反而中央政权对黎族地区的控制不断深入、加强。中央政府对黎族地区既不是完全的社会控制,黎区也并不是完全的自治,二者始终处于一种相互博弈的状态。

[1]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3.

[2][南朝]范晔.后汉书(卷八十六,南蛮西南夷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99.

[3]赵全鹏.海南黎峒与相关社会组织的关系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07(5).

[4][唐]魏征.隋书(卷八十,谯国夫人传)[M].北京:中华书局,1999.

[5][明]曾邦泰.万历儋州志(地集)[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

[6]叶英萍.黎族习惯法——从自治秩序到统一秩序[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2:73.

[7][清]明谊,张岳崧.道光琼州府志(卷二十,海黎志)[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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