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方式改革

2014-02-05 23:19汤轶群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考核

汤轶群

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方式改革

汤轶群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实践环节对于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书本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而各类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改革,对于考核方式方面的关注度明显不足。积极探索统一考核与独立考核相结合、坚持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对学生的考核与对教师的考核相结合、分类制定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考核标准等具体改革路径,以期实现设置科学、合理和公平的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方面的作用。

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方式;改革

大学的社会功能决定了人才培养方向需要将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法学是大学学科门类中的重要专业。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亦称法律教育),不仅是一种理论性的教育模式,更是一种实践性的教育模式。因此,法律教育需要用实践环节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随着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定,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为法学教育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规模庞大、竞争激烈的法学教育背景中,作为法学实践性很强教育模式改革内容之一的考核方式,虽然面临许多问题与挑战,但仍然被各法科院校所认可,并付诸实施。本文主要聚集于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方式的现状,通过对其不足及改革依据的梳理与解读,论述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具体路径,以期提高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方面的作用。

一、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方式现状及改革依据

为保证法学人才的培养质量,中国的各级各类法学院校越来越多地采用理论结合实践的学习方法,通过在实践中升华理论知识的培养模式来培养法学人才。这对于培养法学和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和法律创新意识有极大的帮助。因此,法学教育除传统的理论课及实践课程外,还延伸到更加实务性的课程或教学活动中:如法律诊所课程[1]3、毕业实习等。目前,综观各法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实践类考核方式,其现状及改革依据分别是:

(一)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方式的现状

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可以包括法学理论课程的实践环节、研讨课、法律诊所课、模拟法庭、实习。这些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主要有:

1.学生于课程结束时提交总结报告,任课老师通过阅读学生的总结报告,对学生参与实践课或理论课的实践环节的表现进行评价。

2.任课教师依据学生的课堂表现,包括参与课堂案例分析讨论的情况、参与模拟法庭的情况、完成平时作业以及到法院旁听审判等情况,对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环节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期末总评成绩的一部分,通常占到总评成绩的20%或30%。

3.实习结束后交回实习报告及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两项成绩加权后得出学生实习的总评成绩。

现有的这些考核方式,存在明显的不足,具体表现为:

1.统一考核与独立考核分离。现有的法学本科成绩评价体系,缺乏符合实践教学要素的制度设计,对实践教学的评价重视不足。[2]因此许多实践类课程考核都是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在考查理论知识掌握程度时,“顺带”考查实践内容,实践内容作为期末总评成绩的一部分。这样就使许多课程的实践环节成了可有可无的部分,通过报告、课堂案例分析讨论就可以填补实践成绩,这样统一考核的结果将造成实践形式单一化、实践内容省略化、实践能力忽略化。

2.注重实践结果,忽视实践过程的考核。在传统的法律实践考核中,往往只注重实践结果的考核,而忽略了对实践过程的考核,比如实习。由于实习一般在校外进行,往往是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实习结束后交回实习报告及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这两项成绩加权后得出实习的总评成绩。实际上,学校对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控制力很弱,因此就会有学生并未真正实习而只是托关系开回一份实习鉴定“交差”,这种“放羊式”的实习很难考察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背离了其本来的价值。事实上,我们不仅应该注重结果,更应该注重过程。要把过程和结果结合起来,引导学生更多地关注自己在实践过程中的感受,从而使实践技能真正得到锻炼和提升。

3.注重对学生的考核,忽略对教师的考核。传统法律教育教学中,教师的角色是“讲解者”,学生的角色是“倾听者”。传统的法律教育以传授法学理论为主,教师在课堂上主要以讲解法学理论和解释法律条文作为讲述内容,学生则是被灌输这些法律知识即“被动式的学习”。即使偶尔有少量的案例分析等实践教学环节,多数也仅是通过所学的法学理论来分析法律现象,这样仅能够提高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而无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3]传统的考核方式只是注重对学生的考核忽略对教师的考核。而实际上,在个性化的教学关系中,教师的真正作用在于构建学生的个体学习经历和体验,并在关键或必要时刻参与进来,以便启发学生理解这些个性经历的意义。若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教师的参与,学生可能没有体会那么深甚至是没有机会体会到这些。[4]144因此,教师及学校更应主动地成为构建科学的实践类教学考核方式的主体。实践类教学不仅是对学生的考核,也是对教师的考核,即教师要真正参与实践类教学中去,而不是置身事外。

4.实践教学的考核方式单一。实践教学在考核模式上,就目前看来,多只注重考查学生对教科书或教师上课所讲内容的掌握程度,更确切地说是考查学生的记忆程度,考分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学生是否能够完整和准确地复述所谓的标准答案,在考评指标和考评方式等方面不够科学化和系统化。[5]实践教学的活动形式,内容丰富多样,单一的书面笔试的传统考核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其需求。学生的实践形式多样,对于不同的实践形式应该单独地、分类进行考核,而不是将各种实践形式都用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评价。

(二)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方式改革依据

科学、合理、操作性比较强的实践课程考核体系的设立,不仅关涉到对学生的评价是否客观,而且关涉到对学生的培养目标的实现。当然,对于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机制的改革具有充分的依据,主要体现在:

1.改革实践类法学课程考核评价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文件精神的需要。改革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成绩的考核评价机制,并重点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是全面提高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质量和培养高质量法律人才的必由之路。为此,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6]中指出:“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改革,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可见,改革学生考核评价机制的重要。

2.改革法学专业实践类法学课程考核评价机制是法律学科特点的自身要求。法学作为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必不可少,也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基本途径也。这既有助于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体系,又有助于学生形成法学专业思维,提升法律职业和伦理修养,进而更有助于训练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学应用能力。上述认识为实践类法学课程成绩考核评价机制改革提供了思路。因此,实践类法学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应该重在突出对学生法学实践能力、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的考核,这是法学专业学科的本质,也是法学专业学科特点的自身要求。

3.改革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评价机制是就业市场对法律专业人才提出的迫切要求。改革传统的不合时代要求的实践类法学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势在必行。因为,在目前的法学教学中,存在着教学理想与就业现实之间的差距,在宏观现实中主要表现是:近年来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持续扩招,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人数越来越多。在信息不对称、形势日益严峻的就业市场上,在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压力日益增加的情况下,法学专业学生的自身素质与能力便成为用人单位考评与权衡选择的重点。然而,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下,仅偏重书本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学生就会缺乏实际操作能力与法律职业思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会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激烈的就业市场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新的现实要求,因此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法务实践操作能力。

二、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评价方式及改革路径

培养目标与考核方式是相互联系着的两个问题,一方面,培养目标决定着考核方式;另一方面,任何形式的考核方式都是以某种培养目标的设定为前提的。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界正在积极探讨创新式法学教育方法,其目的是通过对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培养出更具社会适应性的专门法学类人才。为此,试提出以下改革路径:

(一)统一考核与独立考核相结合

统一的考核方式即教师将实践成绩与理论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来确定学生的最终成绩。但是统一的考核方式并不能确切地反映学生的实践能力。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的实践课程可以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独立考核方式指将实践教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教学过程进行考核。这样的独立既保证了法学理论课的教学质量,也可以使实践课教学目标及培养要求得以实现。另外,也可以探讨扩大实践类法学课程考核中实践能力的考核范围,并适当增加法学实践能力考核的比重,如在试题中增加实践运用题的比例,增设实践能力考核项目等,使实践能力考核与理论知识考核并重。

(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

传统的实践课程只重视对学生实践结果的考核而忽略了对学习过程本身的考核。应该将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结合起来:一方面,教师在实习前可以通过分组的形式让学生进行内部监督,或者与实践单位合作,其实践的成绩由单位进行客观评价(提出具体要求)等。另一方面,在某些法学理论课的实践教学环节中,也可以适当增加实践演练环节(设定为总评成绩比较高的权重):如中华女子学院的社会保障法课程将期末总评成绩分成平时成绩占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而平时成绩的50%包括模拟律师咨询、模拟法庭、平时出勤成绩。其中,模拟律师咨询指的是要求学生即时回答由老师扮演的当事人的相关法律问题。将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结合起来,既可以监督学生的实践过程、能够让学生更加认真地对待实践的过程,更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同时也促进学生平时的用功,减轻学生期末学习的负担,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着重要战略意义。

(三)对学生的考核与对教师的考核相结合

考核既是对学生的考核,也是对教师的考核。在大学里,教师一般要有一定的科研任务,一些教师由于时间紧迫而忽略了对于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笔者认为可以硬性地规定教师对于学生指导的次数以及通过实践结束后学生对老师进行评价来规范老师的教学行为。教师加强了对法学学生的监督与指导,实质上就是对学生法学实践过程的一种督促作用,也有助于学生法学实践能力的提升。逐步推进法学实践教学,增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过程需要考试评价制度的转变和改革。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要树立对实践类课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准确认识。就法学教学的设计而言,法学教育整体的评价体系中应该包括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评价和对学生学业水平的评价两个方面。[7]对于法学院校的教育者而言,首先,要认识到传统应试教育的倾向和弊端,树立正确的评价观,学校不能再单纯以闭卷考试的分数来考核学生的实际法务能力。其次,要改革现有的法学考试制度,变以往的“一点式”考核评价为“多点式”考核评价,即在法学考试的评价中,改变一次性考试的评价指标体系,适当加大形成性考核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比重。此外,要有效避免走实践教学的“形而上学”路线,即要尽量减少直至避免“实践型考试”带来的“教考脱节”现象,从而使考试评价能够更好地促进教学改革,进而使法学专业学生受益、获得更好发展。[8]

(四)分类制定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考核标准

对于不同的实践形式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能够更加客观、合理地对学生做出评价。表现为:

1.针对法院旁听实践课的教学考核标准:老师应该按照教学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教师可以在外出旁听之前对学生交代案情、提出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旁听;同时教师也可以提出旁听次数的要求;旁听之后要求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发表感想,并且进行记录;要求学生提交旁听报告等。

2.针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的教学考核标准:模拟法庭不同演戏,学生也不是演员,不能以模拟是否逼真作为衡量标准。在模拟法庭过程中,教师可以提供一些较为新颖的案例让学生自主进行模拟,在模拟前,应在发放案例分析材料时提出明确要求。在正式模拟法庭时,要求学生必须脱稿,现场进行即兴的演练。同时,为了还原案件的真实性,应选择一些判决结果未明的案例进行模拟,并且明确学生的分组和分工,积极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参与性。针对模拟法庭的考核可以将学生参与度和实际效果、口头表达情况、书面报告情况、观点的新颖性进行量化,分值可以加权,并且可以加入学生自评和其他同学互评的环节(确定一定的权重),合并后作为总评成绩。

3.针对法律诊所实践课的教学考核标准:一般而言,法律诊所课的成绩由三部分组成: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值班工作的表现、法律诊所理论课程的学习成绩,外出的实践及办案活动表现。其中,针对学生的值班工作,应要求遵守法律援助中心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心安排做好值班的记录,硬性规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时间,最终这部分教学内容的成绩由学生的值班记录、活动记录、活动总结等材料进行综合评定。针对外出的实践及办案活动表现,可以根据学生办案情况,其依据可以包括跟随律师、指导教师、小组内同学、受援助对象协助认定;外出实践活动的表现情况;具体办案活动的表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实际代理的情况)等三方面成绩加权评定综合成绩。针对法律诊所理论课程的考核可以将学生参与度和实际分组讨论及演练效果、口头表达情况、书面报告情况、观点的新颖性进行量化分值做出加权成绩,并且可以加入学生自评和其他同学互评的环节(确定一定的权重),合并后作为总评成绩。

4.针对法学专业实习实践课的教学考核标准:专业实习就是指学生到公检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实务部门工作,学习和获取法律实践经验。通常实习一般是在校外进行,学校更加难以把控教学效果,因此需要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才能使该课程或该实践环节发挥作用,避免于流于形式。因此,试提出以下要求:

首先,关于对实习单位的选择上,目前,有些学校采取学生自行寻找实习单位的方式,也有些学校采取了由校方提供实习单位供学生选择的方式。但无论如何选择,都应该对实习单位本身提出要求。由于正规单位对自己的名誉比较重视,对出具的文件的影响比较谨慎,因此要求对实习单位的选择尽可能选择商业信誉良好、资质完备的实习单位。

其次,在对实习工作内容的要求上:大学生实习不是清洁工也不是服务员,为此我们要求实习工作内容应是有一定“技术含量”,即对提升法学实践能力有帮助的。同时,实习工作内容还要明确、具体,并且需要有文字记载其工作内容(撰写文件或者参与实务的观点等)。在随后的实习鉴定中可以就其工作内容进行评价,并且要求实习生在实习中留下记录并在实习报告中体现出来。当然,也要对学校指导教师提出要求:应对学生进行全程指导、督促检查,每周至少1次到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交流,对学生进行检查指导,方便掌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状况。

最后,对实习鉴定内容的要求:实践中,实习单位提交的实习鉴定更是各形各色,有些是学生撰写并由单位签字、盖章;有些则是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泛泛书写评语,没有针对性。为此,笔者认为,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沟通好、提出实习要求:要求实习单位客观评价学生实习期间表现。评价也应当包含学生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积极性等相关内容。“真正的学习是在社会互动中,在冲突、混乱和惊慌中产生的”[9]258,只有教师做好实习的要求,学生才能通过实践教学,更好的提升实操能力。

三、结语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10]为此,实践类教学课程应该在推进法学教育朝着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将统一考核与独立考核相结合,坚持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对学生的考核与对老师的考核相结合,分类制定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考核标准,才能应对激烈的市场对法律人提出的新要求:法学学生必须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1]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A].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2002—2004年诊所法律教育文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黄维.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5).

[3]汤轶群.诊所法律教育中教师的角色及引导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方法[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6).

[4]William P.Quigley.诊所法学教育的最基本介绍——写给新诊所的教师们[A].杨欣欣.法律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王太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探索[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3).

[6]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 htmlfiles/moe/moe_1623/201001/xxgk_79865.html.

[7]张岩.优化高校实践教学之我见[J].理论界,2008,(4).

[8]王国英.高职高专实践教学环节的问题研究[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0,(30).

[9](美)莱斯利·P·斯特弗,等.教育中的建构主义[M].高文,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10]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http://news.sohu.com/20141023/n405406281.shtml.

责任编辑:贾春

Reform on Evaluation Methods of Practical Courses of Legal Science

TANG Yiqun

Law is a very practical subject.The process of practicing is very important to help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legal knowledge in the books better and develop capacity to solve actual problems with legal knowledge.At present, most of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concerned little about assessment methods.We should actively explore the concrete reform paths such as the combination of the unified examination and independent assessment,the combination of the result assessment and process assessment,the combination of the students’assessment and the teachers’assessment,and making classification in practical teaching assessment criteria of the science of law undergraduate.All the above mentioned is to set up a scientific,reasonable and fair assessment mechanism,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practical teaching in training students’ability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Law major;practical courses;assessment mechanism;reformation

10.13277/j.cnki.jcwu.2014.06.018

2014-09-18

G642

A

1007-3698(2014)06-0120-05

汤轶群,女,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诊所法律教育、诉讼法。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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