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的法治维度分析——基于“权力清单”、“权利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思考

2014-02-03 08:08郭人菡夏立安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权力清单简政放权权利

□ 郭人菡 夏立安

简政放权是深化政府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之举,是深化改革的总开关。[1]法治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尺。[2]而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进一步简政放权是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从而同步推进法治中国的一种有益尝试。

一、新时期简政放权的理论与现实背景

“简政”就是精简政务、精简机构和人员,重点是缩减行政权。“放权”就是将权力下放或将权力转化为权利,赋予社会(公民)或市场。可见,“简政放权”的核心是将行政权力(尤其是审批权)进行适当处理,在本质上是对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关系的重新审视与定位。而权力除了行政权,还包括立法权、司法权等。从政党政治角度对权力进行划分的话,还可分为执政权与参政权等,核心是执政权。

那么,为什么要简政放权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厘清权力的来源与保有。从执政权角度看,中国古代社会普遍认为权力来源于“神”,即“君权神授”,西方早些时候主流学术界也持类似观点。“主权在民”是启蒙学者提出的重要论断和进步观念。马克思继承发展了这种观念并把这种观念置于唯物史观的坚实基础之上。针对黑格尔用君主主权来混淆和“伪造”人民主权的观点,马克思明确指出,主权概念本身不可能有双重的存在,更不可能有对立的存在,“不是君主的主权,就是人民的主权”,“人民主权不是凭借君王产生的,君王倒是凭借人民主权产生的。”1968年10月毛泽东也强调:“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我们代表了无产阶级,代表了广大群众,打倒了人民的敌人,人民就拥护我们。”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现行宪法也强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权在民”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中得到切实体现。由此可见,我们的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我们的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是人民利益的直接代表,权力来源具有法律认可的合法性。同理,其保有也取决于人民的继续抉择。那么,人民的权利又是哪里来的呢?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没有就这个问题进行系统论述,近代启蒙思想家认为,公民权利是“天赋”的,是不证自明的。[3]因此,简政放权,本质是还权于民。

从现实来看,也迫切需要简政放权。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现代国家治理(governance of the modern state)的主要对象无疑是复杂的公共事务。面临复杂局面时,我们的通常反应是加强政府职能,以应对复杂局面。通过简政放权来推进深化改革的思路是一种逆向思维。这种思维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本文认为,这种逆向操作首要依据的是“奥卡姆剃刀”原理。欧洲中世纪著名的唯名论者奥卡姆(Guillelmus de Ockham)主张祛除一切认识事物冗杂的预设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因此他的哲学认识论的简约主义主张,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奥卡姆剃刀”(Ockham’s Razor)。这一主张最简洁而鲜明的表述是“切勿浪费较多东西去做用较少的东西可以同样做好的事情”,此话后来被人们简化为“如无必要,切勿增加实质”。[4]将奥卡姆唯名论的知识论原则直接推向国家治理领域,就成为简政放权的理论依据之一,即主张政府保有最少的权力,达到国家善治的目的。简政放权的另一理论依据就是比较优势理论,即相信市场与社会有足够的活力,能做好政府无法做好的事情,或者能做到比政府所做的更好。

还需指出的是,简政放权、让利于民,是人民政党与人民政府的必然抉择。现行党章总纲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巨大成就,各方面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改革红利尤为丰厚。那么究竟谁是改革红利的最大得益者呢?就是掌握分配权的群体。简政放权,实际上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要改革的最大得益者放弃丰厚红利的分配权,甚至需要放弃已到手的既得利益,让权于市场(社会),让利于民,就是说刀锋要面向自己。因此,李克强总理在做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时,才会说“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以壮士断腕的决心、背水一战的气概,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这是政府的自我革命。”由此可见,权力结构的变化将有效遏制权力“寻租”现象。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伴随国内国际情势的变迁,党内高层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从“封闭状态下执政”到“开放状态下执政”,已成为历史必然。[5]而简政放权,就是要促进开放性国家政权生态建设。

二、三张“清单”是简政放权的有效执行

“简政”与“放权”是一个有机统一的过程。建国以来,我们经历过多次简政放权,可以清楚地看出其中的一条主线,正是政府逐步或尝试向市场、企业和社会转移职能和权力。[6]这些改革因容易反弹而成效有限,但也取得了不少阶段性成果。简政放权得以真正落地需要一个前提即转变政府职能。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当然也是简政放权。[7]简政放权的一个关键就是打破现有的政府利益格局,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任务来重新划分政府、市场、社会的权力边界。[8]

在具体操作方法上,新一届政府将“权力清单”“权利清单”和“负面清单”组合拳作为落实简政放权的主要抓手,找准了促进政府职能转型的有效手段。“权力清单”,顾名思义,就是详细规定权力究竟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到底怎么干的一种公开形式,[9]在外延上只要属于对权力的条目化解析的制度形式均可称为“权力清单”,不限于以“权力清单”命名的制度形式。“权利清单”,就是详细列举公民与社会组织最重要权利的一种公开形式。所谓“负面清单”,原本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这样的清单即为“负面清单”,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10]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负面清单”管理推广到我国国内市场,平等地适用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内资与外资企业,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三张清单虽然与简政放权有许多不同之处,但其本质,是从制度层面对政府与社会、市场关系的重新审视、定位,这与简政放权在本质上是吻合的。从实践上看,简政放权的举措不限于三张清单,出台三张清单的动机也不都是为了简政放权,但一方面,推行三张清单,在事实上却是将简政放权推进到了一个有效的高度,另一方面,多地都将清单制度作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简政放权举措的主要抓手。因此可以认为,三张清单是简政放权的有效执行。

(一)“权力清单”的地方实践

2005年,国内首份市长“权力清单”在邯郸出炉。邯郸此举,是在反思巨贪背景下推出的,试图打造一个阳光政府,真正把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阳光下,最大限度地遏制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11]2006年,湖南省首次从省级层面公布权力清单,彻底梳理行政执法依据,[12]并相继出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2014年,浙江省政府确定富阳为县域“权力清单”试点,打造县域样本。很多省市相继跟进。

2009年3月,中纪委、中组部确定3家试点单位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分别为东部的睢宁县、西部的武侯区、中部的成安县,将“权力清单”从行政系统推向党委系统。2011年,惠州在惠东县级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党务公开。2011年3月,北京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确定西城区为北京市区(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唯一试点单位。公开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到“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虽然仅有两字之差,却意味着改革进程的大幅推进,党务公开今后会推向更高层面,[13]意味着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已经从党政分开转向党内民主。

既然一切权力都有法律依据,为什么还要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呢?这个制度安排的关键就在“清单”二字,就是公开。第一,阳光行政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最大特点。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是第一步,还要把它放到阳光下,置于群众的视线里。“权力清单”杜绝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力异化空间,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第二,权责一致是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布“权力清单”,也就同时公布了其“责任清单”。

(二)“权利清单”的大胆尝试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同年5月12日,太仓市出台的《关于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互动衔接机制的意见》提出,“凡属村(居)自治性的管理工作,放手村(居)委会自主管理”、“政府部门行政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不得随意下达到村(居)委会”。江苏太仓正在加紧制定的两份“清单”引人关注:一份是政府部门延伸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清单”,另一份则是村(居)委会较为详细的“权利清单”。[14]近几年广东省推行社会组织“五自四无”:即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这是保证社会组织独立性和民间性、合理承担政府外移职能的有效实践。

权利清单的作用是使权利的保护有规定可循,从地下走向了地上、从隐形变为了显形、从粗略走向了细化,可维性大大增强。“权利清单”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通过“权利清单”,人们不仅可以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而且还可以从中找到保护自身权利的“尚方宝剑”。站在老百姓的角度,一份明明白白的“权利清单”与自身关系更近,也更受期待。但总体来说,目前“权利清单”的试点还不多。

(三)“负面清单”的逐步深化

2013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这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上海自贸区最鲜明的管理特色是主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3年的负面清单列明了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14年1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继续把简政放权作为“当头炮”,在公开透明上下功夫,在持续推进中增实效,逐步向审批事项的“负面清单”管理迈进,做到审批清单之外的事项,均由社会主体依法自行决定。将“负面清单”从国际贸易领域引入到国内经济管理领域。苏州等地随即在实践上跟进,推动行政审批制逐渐向“负面清单”管理机制迈进。

负面清单,体现的是政府和市场关系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起主导作用到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发挥更好作用的根本性转变;遵循的是“除非法律禁止的,否则就是法律允许”的解释逻辑,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10]

三、简政放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就是指法治的实质、要旨或者说精微所在。虽然对于法治精神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认为包括但不限于法治所追求的正义、公平、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秩序、和谐、安全等核心价值。从以“三张清单”为主要抓手的简政放权举措看,其出发点是为了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但其效应却深刻影响到了法治中国的整个进程,且体现了如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1.体现了法治的本质精神,即法治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有阶级性的,相应地公平正义等法治精神也有阶级性。简政放权,如前面所述,实际上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要掌握分配权的公营机构群体放弃丰厚红利的分配权,甚至需要放弃已到手的既得利益,让利于民,就是说刀锋要面向自己。这就鲜明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及人民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也就应为人民服务的公平正义理念的阶级性,即中国共产党及人民政府代表工人阶级等人民群体的根本利益,除了为人民谋福利所必需的权力,自身不能保留任何特权,更不能利用特权为自己谋福利。

2.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宪政精神,即限制公权力、建立有限政府、分权制衡、依法治国。三张清单,首先体现了“有限”的精神,也就是权力有法定(或制度规定)的数量、边界和程序的三维立体限制,遇到权利即须止步或谨慎通过,意味着行政权被关进了“笼子”。其次,“三张清单”分解权力和权利的过程,本质上就是民主决策手段,或者说依法治理手段,体现了一种制衡的精神。一是体现了一种对一把手权力的分解与制衡,[15]解决了对一把手监督的“老大难”问题。二是体现了权利对权力的制衡。依法拟定的“权力清单”使用的是“穷举法”,即所有的权力都在清单中,不在清单中的权力就不存在或不能行使,列清单的目的是规范权力的行使;依法拟定的“权利清单”使用的是“例举法”,将公民与社会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例举在清单之上,但并不排除还有许多没列进清单的权利存在,列清单的目的是防止权力对这些重要权利的侵害;“负面清单”是一条“双红线”,对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主要是企业)而言,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权力而言,红线内可以管也应该管,红线外则不应该干涉(当然,权力不干涉并不排除政府可以使用舆论宣传、公共服务、财税激励等非权力手段引导与介入)。最后,“三张清单”体现了让权力规范运行、在阳光下运行的法治精神,权力也就权利化了,具有了可诉性,这就使得公众监督成为可能。

3.体现了法治的权利本位精神,即权力的目的是服务权利,保护权利免受侵害,促进权利得以实现。为公民权利提供服务,是政府一切权力设定的根本前提,也是其合法性的基础。[16]这就要求权力法治化。权力不被法治化,那就犹如一匹脱缰的野马,它从起点(人民授权)冲出后,不一定回到起点,反而更有可能冲向无垠的草原,形成一个“人民授权——权力运行——权力异化——权力失踪——权利损失无法找回”单向运行路径。通过清单、法律等方式将权力制度化、法治化后,它就犹如戴枷推磨的驴,从起点出发后,还会回到起点,从而形成一个“人民授权——权力运行——服务权利——权利惠民——公众公共权利再次让渡为权力”的良性循环。而且,权力越透明,权利越有保障。“权力清单”让权力暴露在阳光之下,让权力养成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的习惯,从而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形成。

4.体现了法治的科学性,即国家治理也要按规律行事,科学执政。首先体现出尊重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思想,包括人民群众是历史与现实的主人,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简政放权,就是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放手让人民群众探索自己的幸福道路,切实让老百姓感到“我的幸福我做主”。其次体现出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完美结合的精神。在市场经济按自身规律能自行运行的领域和环节,就不宜进行介入与干扰。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3月到辽宁、内蒙古等地考察时说,要相信市场,相信老百姓有无穷的创造力;老百姓的市场触角非常广泛,能敏锐捕捉到市场的需求,我们要尽力帮助他们解开各种各样的束缚。[17]

四、“三张清单”式简政放权引领法治化突破的县域设计

正如上文所论述,简政放权与法治精神具有高度的吻合性,因此,推进简政放权的过程,就是一个推进法治化发展的历程。实际上,中国历来的特征是“大政府、小社会”、“大国寡民”,这种理念、文化、体制、机制形成后,任何企图直接进行“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都有很大的风险,更何况现代国家一般都是实行政党政治,一个执政党不间断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实现法治化更是没有任何先验可循。简政放权新改革(三张清单),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为我们在西方资产阶级法治化设计与马列主义经典理论设计之外,找到了一条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化的最新路径,就是通过建设依法行政的“小而强”政府,为下一步理顺党的执政权、人大的权力、政府的行政权、法院的司法权起到“劈山开路”的作用。但简政放权涉及面广,类型、做法多样,需要我们采取多种试点、稳健推进。翻开一部中国历史,县作为乡村的头,城市的尾,在整个政治社会结构中始终居于特殊地位,所以,古人云,“郡县治,天下安”。[18]故此,不少学者提出“中国政治改革应当从县一级破题”的观点。[5]《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县一级在我们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鉴于县一级是多样化试点的最佳样本,县级党委政府可以在顶层设计框架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以三张清单为主要抓手的简政放权尝试,引领法治化建设,进而实现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把握与处理好几对重要关系

1.正确处理本级内简政与效能的关系。一是政府简政放权要以转变职能为基础与前提,推进大部制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开放式、参与式决策。二是将决策、执行、监督这三种行政权力逐步分开并相互制约(已有地方在创建行政审批局,将所有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归结到一个部门),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三是“减法”与“加法”要同时做,“发挥市场决定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两措并举,不可偏废,防止缺位。政府在“硬”的手段减少后,要加强“软”手段的研究与掌握,调整优化能力结构。四是要明确责任追究与问责设计。如清单中每一条权力项,都应列明相应责任,并要建立对违规用权的监督问责机制。五是组织权力与个人权力的约束,都要有清单,不可或缺。

2.正确处理上级与下级的关系。一是要有“顶层设计”的大局意识,县级改革要与上级精神相吻合、与上级改革相衔接。二是要对准备放弃的权力做一个筛选,确保弃权适当。三是赋予镇街更多权力的同时,必须加强基层权力的制衡与监督设计,使得权责匹配一致,防止“上级腐败”变为“下级腐败”。四是向下级放权,还要注意与减负相结合。延伸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应该实行承接义务“准入制”,即“义务清单”制。

3.正确处理县级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是要相信市场的力量,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二是通过政策、立法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给市场各参与主体设立一个竞赛跑道,明确一套竞赛规则。这是建立完善市场体系的必备条件。三是明确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是建立完善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市场能够形成价格,政府的那只“有形的手”只进行合理的干预。四是也要防止市场失灵尤其是加强政府与市场均失灵时的处理。理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和维度,引入“第三只手”,发挥社会作用,实行政府、市场、社会的立体互动,从多维度治理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

4.正确处理县级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恪守权力清单须敬畏权利清单。从公民权利来说,整个人权中最为重要的是人的自由发展权得以保障、扩展。尽可能少地将公民权利公共化为公权力,公共权利转化为公权力必须以保障和发展公民权利为取舍标准。从社会组织来说,首先,简化社会组织审批要求,加大培育力度。其次,解决社会组织的“官办、官管”等问题,实现其独立自主性。再次,在国家层面健全社会组织管理法规的前提下,加强对社会组织运作过程的监督管理。

5.正确处理政府与执政党、参政党的关系。作为政党政治的国家,只有执政党积极推进法治,社会才会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法治发展效益,执政党能否依法执政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成败。[19]需要加强党的领导,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体来说:一是需要设计一个能形成合力的权力制衡机制,重点是规范县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的权力,将党对政府的领导纳入法治轨道;二是在制衡到位的基础上,扩大交叉任职的范围和层次,如县委书记适合兼任县长而不适合兼任人大主任;三是加强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政治协商,提高执政参与率。

(二)确保三张清单能发挥实际效力

1.制度层面:“权力清单”、“权利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拟定都要以法律授权为依据。尤其要防止借“权力清单”将没有的权力合法化,或将应尽义务的规避行为合法化。及时将县级清单试点总结出的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防止形成简政放权“玻璃门”。具体实践上,可以从低位阶规章开始,成熟后上升为法律,防止法律的滞后性风险。

2.技术层面:一是加强责任设计。如社会监督,出发点是好的,但“社会”这个概念很模糊,实践中谁会是有效的监督主体呢?[20]可以借鉴美国陪审团做法,具体人选通过公证下的电脑自动摇号产生,防止“自己人邀请自己人来监督”的形式主义。二是监督事项问题。哪些事情必须经过听证?政府采取机动车限行限牌等关系民生的重大决策前必须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前若干日向社会公告。三是作为法治的整体性建设,三单要同步推出、缺一不可。

3.动态运作,保持弹性。一般而言,“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随着实践的展开要尽量做“减法”,“权利清单”要尽量做“加法”。特殊情况下,不排除反向加减。当然,“负面清单”也要预计到是否包括目前不存在的部门和领域,因此在“负面清单”设计中,要有科学的保留性设计。

(三)为县级改革营造宽松的环境

正如战争有伤亡,改革也有成败。改革的前行者,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牺牲和代价,除了依靠改革者自身的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和善于谨慎,还必须从外部获得旗帜鲜明的保护和鼓励。

从系统内来说,有责任对基层改革者引导、支持、宽容,要以宽松的政策支持干事创业者,要以宽厚的心态理解干事创业者,要以宽容的精神善待干事创业者。从社会来说,要给改革者足够的时间,对改革举措保持冷静理性,不要急于对一项改革举措做评判、下结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还要认识到,当今世界,改革不仅在中国是一种潮流,也是世界大势。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从非政府组织到联合国,都在不断深化改革。“天下大势,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改革是时代的主旋律,是我们的必然选项。那么,我们就应从更高的高度和更远的视角理解实施简政放权等举措的改革者。

三张清单是推进简政放权,进而推进法治化突破的一种有益尝试。但实现法治中国的突破口不是只有这一个,还有很多。从近些年来改革的实践来看,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已经从党政分开转向党内民主、纪检双重领导查办腐败渎职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判决文书上网和法庭审判直播,这些都是法治中国顶层设计之下很好的突破口。相信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法治中国将渐行渐近,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可悬悬而望。

[1]于新东.简政放权是深化改革的总开关[J].中国发展观察,2013(10).

[2]俞可平.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标准——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思考[N].北京日报,2013-11-09,转引自作者在“推进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学术研讨会上所做主旨发言。

[3]高新华.行政法治理论与行政诉讼原告中心地位的确立[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8(4).

[4]任剑涛.国家治理的简约主义[J].开放时代,2010(7).[5]贺海峰.“县委书记权力清单”的背后[J].决策,2010(9).

[6]王学杰.简政放权: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思路之观察[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6).

[7]见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记者见面会李克强总理答记者问.

[8]孙彩红.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与简政放权的辩证法[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3(5).

[9]袁浩.期待“权力清单”的出台[J].党政论坛,2014(1).

[10]龚柏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法律分析[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3(6).

[11]见 中 广 网,http://www.cnr.cn/news/t20050826_504098805.html[EB/OL].

[12]见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61006/000584.htm[[EB/OL].

[13]雷辉、黄利飞.县权透明经验升级,惠州将公布权力清单和运行图[J].决策探索(上半月),2011(6).

[14]黄庆畅.如何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衔接互动——“放手还权”的太仓探索[N].人民日报,2009-12-09.

[15]李克诚.分解“一把手”权力[J].南风窗,2013(26).

[16]张贵峰.权力清单背后的责任清单[J].神州,2005(1).

[17]人民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 - 04/01/c_1110045956.htm[EB/OL].

[18]司马迁.史记(修订本)[M].北京:中华书局,2013.

[19]卓泽渊.依法执政:政党政治法治化的表现与实现路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6).

[20]胡国强.邯郸:开出市长权力清单[J].浙江人大,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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