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造“革命小农”:人民公社时期新旧制度的博弈机制探析——兼与“理性小农”和“道义小农”的对比分析

2014-03-06 05:37赵晓峰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小农道义生产队

□ 赵晓峰 李 婷

新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使部分学者认为,以宗族为内在基础的旧的社会制度在人民公社时期遭到了毁灭性打击,宗族被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所创造的新的组织形式所取代,农民被纳入到了跨家族的集体之中,家庭的功能也被严重削弱[1](P59),家族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对农村和农民的生活没有什么影响。[2](P86)然而,宗族的血缘关系虽然被打破,“村落家族文化表面上受到了暴风骤雨般的震撼,但这种震撼是相当表面性、强制性的,村落家族文化内在的关联只是受到压抑,并没有终结。”宗族观念在1980年代前并没有因为宗族制度遭遇打击而毁灭,仍然在农村或明或暗地发挥作用。[3](P46)旧制度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是维系旧制度的社会文化心理机制却依然在影响着农民的生产、生活,地方传统也依然强而有力。这在高王凌对人民公社时期以瞒产私分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农民“反行为”的研究[4],以及张乐天对人民公社时期“旧传统的回归”的论述[5](PP84-86)中都有极为明显的体现。

对于旧制度的“破而不灭”,国家尤其是地方政府不可能像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干部那样等闲视之,必然会想尽办法加以改造,以确保人民公社体制与国家整个行政管理系统保持同一套运作逻辑。因此,国家权力必然会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向乡村渗透,以打击生产队内时时刻刻都可能会发生的消减公社制度效力的农民的“反行为”。

在笔者看来,国家为此采取的最为重要也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在规划性社会变迁中摧毁原有制度的合法性,持续不断地改造传统小农的思想,塑造符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革命形势发展需要的“革命小农”。本文将基于对鄂东农村开展政治人类学调查所搜集到的资料①笔者曾于2009年7-8月,2010年3-6月在鄂东地区的农村开展过历时半年的驻村调研工作。,对新解放区自土地改革运动以来的农村经济社会变迁史进行简要回顾,分析在外来力量主导下地方政府是如何通过型塑“革命小农”去巩固和强化公社制度生命力的。以此为基础,本文还将剖析“革命小农”与“道义小农”、“理性小农”的差异,指出塑造“革命小农”是公社时期抑制新制度离心力的重要实践机制。

一、外来力量主导下的村庄社会变迁

村落里传统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不会自动消逝,传统的乡村领袖不会自动退出村庄政治舞台,农民的宗族意识不会平白无故地弱化,宗族传统庇护主义体制也不会在不经意之间土崩瓦解。因此,新生政权要在乡村社会扎下根基就不可能一帆风顺。这从建国后部分新解放区迅速退场的“和平土改”运动中就可以看出端倪。为此,谁来主导新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变迁就显得特别重要。从历史的实践来看,无疑,这是在外来力量主导下完成的。

外来力量主要包括四个群体:一是解放前若干年就在当地从事地下工作的地下党;二是南下干部,也就是当地农民口头中的北方侉子;三是高校下来的积极支持革命运动的教师、大学生;四是邻区、邻县调来的干部及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治理策略与技术的运用,这些外来力量掌握了土改运动的主动权,成功地将村庄里的边缘人改造成“土改根子”,打击了地主、富农、房长等宗族领袖的权力,达到了“根子当家”的理想效果,推动了土改运动的顺利有效开展,为农业合作化运动提供了基本前提。不仅在土改运动中,而且在整个农业合作化、公社化运动中,外来力量从来没有退出过乡村政治的舞台。在鄂东农村,几乎年年都有外来的驻村工作队参与领导各个村庄的诸项工作。以东坝大队为例,该大队共有13个生产队,是鄂东地区的先进大队,也是上级组织长期挂靠的试点单位,有一个区委书记在这个村子里蹲点蹲了17年。不仅如此,在东坝大队,常年都有40多个外来干部到大队及其下属的各个生产队去蹲点,每个生产队长期都有至少两名外来干部与社员一起同吃、同住、同劳动。而在鄂东地区其他非试点的生产大队、生产队,也常年有外来的工作队蹲点。更加普遍的是,公社干部到大队去蹲点,大队干部到生产队去蹲点,可以随时掌握农村“阶级斗争的新动向”,强化对生产队各项工作的监督。外来工作队的做法,在后公社时代延续了下来,演变成了驻村干部制度,成为新中国农村基层治理工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革命运动形势的不断变化,除了常规性的外来工作队,农村还有各种临时下派的工作队赶赴各个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来主导地方的改造工作。如在1955年的“清理阶级队伍”与1964年的“四清运动”中,外来工作队曾经一度进入地方实行运动式治理,打断地方的常规性治理工作,以保证基层治理能够沿着国家设计的理想方向前进。外来工作队进村,在当时的语境中不是一件小事,“即便是你没有犯错误,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也有慌乱不知所措的可能”。在调查中听到最多的就是关于会计的,“因为大多数大队、生产队的会计文化水平比较低,帐原本就难得算清白,一旦被审查的急了,就有可能会出现乱说的现象,如此一搞,越来越乱,就越说不清楚”。但是,从整体上来讲,外来工作队的长期存在,在农民宗族意识潜存、“反行为”禁而不止的情况下,保证了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的方向,有利于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是一项必要的制度安排。

二、公社时期塑造“革命小农”的不懈努力

外来力量主导农村经济社会变迁,监控地方社会,虽然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管理办法,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在新中国前30年的基层治理实践中,除了个别年份的特殊需要,国家在大多数的时候还必须依靠当地人来治理当地人。外来力量把握方向,监督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的治理工作,掌握形势变化的最新动向,保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能够贯彻落实,在地方传统依然强而有力的形势下是必要的。但是,基层治理工作还需要农民来做,国家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将整个行政体系下延到每一个自然村、生产队。所以,国家还必须通过各种方法塑造“革命小农”,依靠他们的力量完成国家的统治目标,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具体而言,人民公社时期国家主要通过如下策略来型塑“革命小农”。

策略之一是让大批青年农民就任大队、生产队干部。在传统社会,乡村领袖的权力往往是基于先天血缘条件和后天资源禀赋的叠加效应获取的,依赖的是年龄、辈分、财富、功名等。他们在成为乡村领袖之前,已经在基本社会化的过程中习得了地方传统,知道了权力是如何产生而权威又是如何维系的;而在他们成为权威后同样会践行着地方性知识,不断遵照传统行使权力,从而使村庄权威结构在世代延续中维持着基本稳定。所以,革命力量在进入村落之后,首要的任务就是打破村落内的权威循环逻辑,建立新的权力来源合法性标准,确立新的符合新标准的权威。在土改中,外来工作队选择了“土改根子”,在后续的工作中也基本延续了这一办法。“亲不亲,阶级分”[6],革命的干部队伍只能由贫下中农来充任,而且不能由年龄大的贫下中农来担任,因为他们已经经历过人生的基本社会化阶段,对传统谙熟于心,要想让他们时刻保持高度的革命觉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大队、生产队的主要干部只能由年轻化、革命化、知识化、贫寒家庭出身的农民来担任,而他们的年龄集中在20-40岁之间。应该说,年轻人当选大队、生产队主要干部是公社时期乡村权力结构一个最为鲜明的特色。

策略之二是改变乡村领袖的遴选方式,公社掌握了干部任用的主动权。乡土社会,权威是在人际交往与互动中自然生成的,并不需要村民的一致投票表决。村干部的合法性来源于村落,行为逻辑也必然要符合村民的期待。因此,他们在无形中就成了地方传统的践行者和传承者。在人民公社时期,东坝大队刚组建的时候,书记是在火线入党后当场任命的,其他大队干部是由书记提名报上级备案通过的。之后,东坝大队的干部进行过三次选举,第一次是直接海选产生,接下来的两次都是由公社酝酿一个候选人名单,再由社员选举产生的。而生产队的干部,一般都会经过社员举手表决通过。通常的流程是,大队干部到生产队召集社员开会,先组织社员推选本年度各项工作的积极份子,大队干部再对相中的积极份子做介绍、评价,引导社员的情绪,使其能够领会大队干部的意图,然后再交给社员去表决。从选举的结果来看,在正常情况下,大队干部的意愿都会得以实现,很少有大队相中的干部当选不了或是没有相中的干部当选了的现象出现。能够做到这一点,关键是大队干部往往对各个生产队的情况都知根知底,老百姓信服谁不信服谁都了然于胸。这样一来,生产队干部的遴选方式就是“群众信任+组织委托”,“群众信任”在前,“组织委托”在后,乡村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就成了“农民认同+组织授权”的“认同—授权”模式。公社和大队“授权”的重要性在于能够保证那些既有群众基础,又能完成国家任务的积极份子来担任生产队干部。如果仅有群众基础就意味着有极大可能选出只顾地方利益而对国家利益漠不关心的人去担任干部。

策略之三是强化意识形态教育,用社会主义新传统改造小农的思想。农民生活在熟人社会里,彼此知根知底,主要以人情规则、面子竞争法则等地方性规范作为人际互动的原则。他们的行为嵌入于村落社会结构网络当中,受村规民约、族规家法,以及各种不成文的软规范的制约。为了从思想上教育、改造小农,使农民认同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使个人利益和宗族的群体利益服从于国家整体利益,从小农经济剩余中汲取尽可能多的资源,国家就必须否定村落社会传统文化的合法性,确立社会主义新传统的合法性。“以阶级斗争为纲”、“抓革命,促生产”、“破四旧,立四新”、“天下贫下中农是一家”、“爱国家、爱集体、爱解放军”等浓缩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标语和口号就是在教育农民、改造小农思想的不懈努力中自外而内地走进乡村社会,走入农民的日常生活的。从实践的结果来看,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教育卓有成效,它在客观上为国家汲取农村资源提供了合法、合理的依据,为确立农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在资源贫乏与提取过度的双重压力下维持公社时期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提供了社会文化网络的支撑。迄今为止,在那一代人身上还能看到社会主义新传统的烙印。当2005年农业税费取消之后,我们在农村调研时,还时常碰到有老人问我们:“农民不交粮了,那国家怎么办,解放军吃什么啊?”

策略之四是常规性治理与运动式治理兼备。常规性治理就是日常的治理实践。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上要服从统一安排,生活上要按照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这些都是常规性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生产上来说,每天何时出去劳动,到哪里,做什么,何时收工,都由生产队统一安排;社员要想走亲访友或是看病休息都必须请假;有一个月出工出劳低于28天或是其他规定的标准,年终就不能享受各种集体福利。在生活上来说,祭祖、拜佛、算卦、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都是不允许的。而且,生产队在农闲时的夜晚,以及下雨天都会经常组织社员开会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办各种学习班,开诉苦会、批斗会等。运动式治理则是以运动的形式开展的非常规治理,如各种整风、整社运动等。一般来讲,运动式治理主要是针对大队、生产队干部展开的。运动一来,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错误就可能成为批判的靶子,干部的贪污腐化问题、生活作风问题等都有可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来进行重新认识和审定。在运动中,不仅有外来干部和社员的揭发、批评乃至批判,而且更重要的是犯事的干部必须自我反省。反省能够帮助农村干部确立起村庄管理的主体意识,改造干部群体的小农思想和行为,树立忠诚于国家的观念和服务大众的思想。[7]运动式治理可以弥补常规性治理的不足,纠正干部平时工作中的偏差、生活中的错误,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觉悟,使“革命小农”的革命精神能够持久发挥作用,从而保证国家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以及大队、生产队的各种工作有效展开。

策略之五是确立新的分类标准,对社员实施分类治理。实践证明,分类治理是乡村治理中的一个有效手段。[8]解放前的中国农村,财富、声望、人情、面子、道德、宗姻亲关系等是决定一个人社会地位和社会交往行为原则的基本依据,乡村社会的基本分类标准是社会地位的高低以及彼此关系的亲疏远近。基于传统的分类标准,乡村社会是一个自洽的自治单位,与“不下县的皇权”一起维持着“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理想局面。新中国成立后,要改造农民,国家采取的办法是以新的分类标准取代旧的分类标准,创造新的治理策略与技术,通过标准置换和技术创新,实施分类治理。贯穿新中国前30年历史实践最为重要的分类标准就是阶级成分,通过将农民划分为不同类型的阶级成分,区分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将不同的矛盾类型配之以不同的处理办法,国家就能够以较低的社会运行成本对乡村社会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此外,在日常工作中,大队、生产队干部采用的最为经常、最有实践价值的管理办法也是以抓典型为主要内容的分类治理法,将社员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为“五好社员”、“积极分子”、“顽固分子”、“落后分子”等,并给予不同的待遇。这种做法提醒农民要保持革命觉悟,要向好的标准看齐,向模范学习。可以说,在人民公社时期,阶级分类和抓典型等做法,都是分类治理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型塑“革命小农”的重要手段。

三、“革命小农”的性质与特征

“革命小农”的性质是什么?塑造“革命小农”的实践价值和意义何在?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将“革命小农”与小农经典性论题的相关观点进行对照。在农民学、农村社会学和农业经济学等领域存在着一个“斯科特—波普金论题”,也即传统社会农民究竟是“道义小农”,还是“理性小农”的争论。[9]

“道义小农”理论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前苏联社会农学家恰亚诺夫,在著名的《农民经济组织》[10]一书中,他认为传统的小农经济行为不能用资本主义学说来解释,小农家庭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而是为了满足家庭的消费需要。而“道义小农”理论的成熟则是在斯科特手中完成的,其标志性著作是《农民的道义经济学》。[11]“理性小农”理论的提出源自于舒尔茨对小农经济的分析[12],这一理论成熟于波普金《理性的小农》一书。接下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维度对“道义小农”、“理性小农”和“革命小农”的概念内涵进行区分性理解:

革命小农 道义小农 理性小农行为取向 国家主义 群体主义 个体主义行为原则 革命意图、革命伦理 生存安全、道义伦理理性算计、经济伦理权威与民众的关系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亲不亲,阶级分”“庇护—依附”关系不平等的互利关系投机行为的选择个人、群体都不能谋取私利个人搭便车受约束;群体谋私利普遍个人搭便车普遍

首先,我们来看行为取向的维度。“道义小农”强调社区公共性的价值,个人的经济行为嵌入社会结构之中,农民在作出行为选择时不仅要考虑个人的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必须考虑社区的整体利益。人们的经济行为必须以确保人人都应该拥有的生存权为前提,个人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在“道义小农”理论的提倡者看来,共同体的利益重于个人和家庭的利益,在日常生活中双方是可以公私两利和谐并存的,但是当危机来临的时候,个体利益就必须为群体利益让渡,以维护众人均等的生存权。由此可以看出,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种种“反行为”体现的就是典型的“道义小农”的生存选择策略。“理性小农”则认为农民对个人获利的冲动强于对群体利益的坚持,在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冲突,农民往往更倾向于自由抉择以增加家庭收入,达到收益的最大化。在“理性小农”模型中,共同体是不存在的,村庄是一个开放而不是封闭的单位。因此,可以说,“道义小农”在行为取向上坚持的是群体主义逻辑,“理性小农”则坚持的是个人主义逻辑。与之相对,“革命小农”则坚持的是国家主义逻辑。“革命小农”是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所竭力要打造的“代理人”,是国家利益在村落社会的代理人。人民公社时期,在小农经济剩余总量并不充足的背景下,国家要实现提取资源的目标,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革命小农”不仅要在意识形态上与国家保持一致,还必须站在国家的立场去思考问题,做出行为抉择。

其次,我们来看行为原则的维度。“道义小农”是处在“齐脖深”水中时刻都有被细浪吞没危险的农民,他们把生存作为经营的目的,为了规避可能的经济灾难而不会去冒险追逐平均收入的最大化。受生存权的制约,地方规范往往十分强调生存规则的道德意涵,在村落社会里遍布着一整套的社会文化支持网络,农民的社会公正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以及互惠观念等都包含于其中。“理性小农”虽然也认为处于贫穷状态、长期徘徊于生存边缘的农民不会轻易去冒险,但是他们仍然有能力也有可能做出有风险的投资行为,其中对老年的投资就是一个重要的例证。区别于以上两种行为原则,“革命小农”在行为原则上更加强调国家意图,要从思想上、行动上改造自己,使自己能够成为合格的“毛主席的红卫兵”、“社会主义的建设者”、“革命的接班人”……“革命小农”不能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不能被“坏人”所蒙蔽,不能向地方“恶势力”低头,要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觉悟,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

再次,我们来看权威与民众的关系。“道义小农”理论认为地主与承租人之间是一种“庇护—依附”关系,地主必须担负起对佃户的责任,庇护自己的承租人。一个“好地主”不能单纯强调与佃户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还必须维护“生存安全第一”的道义原则,必须在“细浪”来临的时候给佃户以实质性的生存保障,在最低限度上帮助承租人渡过生活难关。同时,佃户必须依附于地主而存在,通过权力和利益的出让,以及地位上的“顺应性服从”来交换。“理性小农”理论则认为地主与佃农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互利关系,它受双方相对的讨价还价能力的影响。庇护者在有限程度上善待穷人外,会尽力遏制农民的群体性讨价还价能力的发展;而农民也会尽力改善自己的生活水平,减少对庇护者的依附。而在“革命小农”这里,权威与民众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为人民服务”是权力持有者应该坚守的宗旨,“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则是权力持有者必须牢记的行为准则。权威与民众之间在地位上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亲不亲,阶级分”,是以阶级为标准来确立群体之间的界限和群体之间的关系的。权力应该掌握在贫下中农手中,“地富反坏右”则是权力斗争的对象,传统的社会分层理论失去了现实的意义。

最后,我们再来看投机行为选择的维度。“道义小农”基于生存权不受侵犯的理念,会约束或抵制个人的过激行为,使个人性的搭便车行为并不普遍。但是当经济剩余过小而庇护者拿走的过多,从而导致农民的生存权受到威胁时,反抗就有可能出现。不过,这种反抗往往具有防御性质,生存威胁一旦解除,反抗就自动消失了。在公社时期,普遍发生的瞒产私分行为就是“道义小农”的群体性自发行为。在“道义小农”模型中,群体谋私利在社区内具有合理性,而个人谋私利则要受到严格的限制,有时还要遭到严厉的惩罚。“理性小农”在决定是否搭便车时考量的是如何选择才能获得最大的个人利益,如果个人不需出力就能获得好处,他就不会为了群体的目标而贡献自己的力量。“理性小农”是一个有经济、政治头脑的理性投资者,而“革命小农”则不然。“革命小农”不能因私废公,不能为了个人私利而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也不能无视瞒产私分行为的发生,必须站在国家立场上考虑问题。型塑“革命小农”是打破村庄社会结构,遏制群体和个人谋取政策规定外的私利的重要手段。所以,要始终牢记“喝水不忘挖井人”,要时刻警惕“阶级斗争的新动向”,要反思狠斗“私字一闪念”。

综上所述,“革命小农”遵循的是国家主义的行为逻辑,能够与国家的革命意图保持高度一致,能够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觉悟,从思想上、行动上不断改造自己,是国家利益在乡村社会的无私捍卫者;“革命小农”不讲职业贵贱、地位高低,只讲“为人民服务”,权威与民众之间是平等关系,“亲不亲”只能以“阶级分”,“贫下中农是一家”;“革命小农”能够超越个体和小群体利益,能够与各种损公肥私行为作斗争,是新制度的坚决维护者。

四、进一步的讨论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发现,“革命小农”即便是在人民公社时期更多的也主要是一种“表达性现实”,而“瞒产私分”等群体性自发行为,以及黑市交易、借粮、小偷小摸等个体性农民“反行为”的屡禁不止、暗潮涌动则可能更是一种“客观性现实”。然而,这里体现出来的黄宗智所说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13](P66)的并行不悖也正说明了型塑“革命小农”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地方政府在型塑“革命小农”问题上的坚持不懈也说明新旧制度之间的张力与博弈关系在人民公社时期是长期存在的一对矛盾。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早就指出:“矛盾的斗争则是不断的,不管在它们共居的时候,或者在它们互相转化的时候,都有斗争的存在,尤其是在它们互相转化的时候,斗争的表现更为显著,这又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14](P336)因此,在维系旧制度的社会文化心理机制仍然影响着农民的日常行为逻辑,旧的制度仍在不断变换形式挑战新制度的地位时,就必须在对立的矛盾中求平衡,就必须不断地通过各种方式型塑“革命小农”,不断推进革命向前发展,以此来完善新制度,巩固新制度在乡村社会的统治地位。

整体上来说,虽然公社制度时常面临着瞒产私分等农民“反行为”的侵蚀,但是借助于完备的组织网络以及各种不断创新的治理策略和技术,公社在型塑“革命小农”方面仍旧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在新旧制度的博弈中曾经一度占据优势。过分强调国家的目标和利益,否定农民基于宗族认同和村落认同的群体利益,压抑农民及其家庭的个体利益,这些革命目标与诉求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均衡,农民家庭经济分化不明显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型塑“革命小农”而得以实现的。但是,随着1970年代末期农村经济在发展中不断分化,农民个体家庭经济出现新的贫富分化的苗头,小农的离心倾向开始逐步强化,公社的管理制度迅速松弛,“革命小农”必然逐渐丧失革命精神,体制内的离心力越来越不可遏制,新的农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也就势在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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