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商机制:迈向合作型劳动关系*——基于浙江省杭州市的实践

2013-12-11 06:09李杏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杭州市协商劳动者

李杏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公共管理系,北京 100048)

三方协商机制致力于发展工会、雇主组织和政府三方之间的社会伙伴关系,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国际劳工组织积极倡导并推行的制度安排。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0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第144号公约)。2001年8月,原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联合召开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建立起国家层面、以三方会议为基本形式的三方协商机制。2001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三方协商机制获得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快速发展。三方协商机制在中国建立的十几年来,它是如何运行的?其对我国劳动关系发展产生了哪些影响?如何看待三方协商机制的未来发展?对这些问题的理清,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三方协商机制,推动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浙江省杭州市是中国率先启动改革开放进程、发展市场经济的城市,是劳资矛盾较早凸显的城市,是全国较早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城市。本文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对我国三方协商机制进行系统研究。

一、三方协商机制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的劳动关系状况发生深刻变化,从行政化日益走向市场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市场化进程中凸显的劳资矛盾直接促使三方协商机制在中国得以建立。[1]

(一)三方协商机制的缘起:市场化进程中凸显的劳资矛盾

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新旧体制的更替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到20世纪90年代末相当严重 (图1),直接威胁到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作为浙江的省会城市,杭州改革开放早,工业化、市场化步伐快。自20世纪70年代末,杭州就启动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乡镇企业。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及市场导向的制度改革目标确定后,杭州市加快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力度,将地方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或私营企业,杭州市的经济结构发生重大转变,国有经济的比重不断下降,民营经济的比重不断上升,到1999年,民营经济已占据半壁江山;2001年,国有集体工业的产值比重下降到19%(图2)。与国企转制同步的是,个体、私营、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得以蓬勃发展。②2008年,杭州民营经济的产值比重 (含外资)高达92.9%,成为杭州经济中的绝对主导力量。

图2 杭州各经济成分产值比重的变迁③ 资料来源:历年杭州统计年鉴。

国有经济比重不断下降、民营经济比重迅速上升的10年,是杭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10年,同时也是劳动关系急剧变化的10年,劳资矛盾逐渐凸显的10年。一方面,快速推进的国企民营化改革,打破了劳动者所持有的“铁饭碗”,改变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的劳动关系,大批劳动者实现身份转换,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雇佣劳动者。国有企业转制,尤其是各种不规范操作,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引发劳动者不满,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集体上访事件屡屡发生;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因拖欠工资等引发的劳资矛盾也不断增加。虽然杭州市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大,但绝大多数企业为中小型企业,规模小,实力弱,正处于原始积累时期,加上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容易遭受侵犯,尤其是社会保护较弱的外来务工人员。到2000年,杭州市已拥有50多万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多属非正规就业人员,职业构成以“蓝领”为主,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住宿服务业、居民生活服务业等。工作以简单体力劳动为主,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不稳定,劳动报酬低,即使是较低的工资还经常被拖欠,由此引发劳动者抗争,劳动关系不稳定状况加剧,到20世纪末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迫在眉睫。2000年,杭州市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二)三方协商机制的运作:源头协调劳资利益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杭州的三方协商机制不断健全。它所提供的沟通、交流、合作平台,推动着劳资利益和劳资矛盾在源头上得以协调,成为杭州市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1.通过颁布公共政策,为三方协商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为确保三方协商机制得以顺利实施,杭州市颁布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公共政策,推动着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自上而下得以建立。2000年,杭州颁布《关于建立杭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2001年,杭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完善原有的三方协商机制,建立起常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2003年,杭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部县 (市、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并逐步向乡镇、街道一级延伸。这一系列公共政策的颁布,为三方协商机制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根据劳动关系变化,及时调整三方协商组织机构

三方性协商机构是三方协商机制有序进行的组织保障。杭州市根据不同时期劳动关系变化状况,及时调整、完善三方协商的机构组成,不断提升三方协商成员的代表性,健全组织机构。

第一,扩展三方协商会议成员,提升三方协商机制的代表性。2000年初创时,杭州市的三方协商成员是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和市企业家协会;2003年,成员扩展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委员会①经济委员会是主管工业经济和协调经济运行的政府工作部门,是杭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见杭州企联网 http://www.hzqlw.com/newql/xhjj.asp(最后访问:2012-12-05)。、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在三方协商机制向县 (市、区)延伸的过程中,由于许多县 (市、区)没有建立企业联合会,出现了基层雇主组织不健全和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制约了三方机制的有效运转。为此,一方面,杭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积极向市政府建议,要求县 (市、区)成立相应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推动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的建立,或者暂由发展和改革局②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研究提出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政府综合调控部门。各区、县 (市)发改局是企联/企业家协会的主管部门,将发展和改革局纳入三方机制,属于过渡性质,旨在通过其作用发挥,推进基层企联/企业家协会等雇主组织的发展,以完善基层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结构。承担起相应的职能。另一方面,从实际出发,将市、县 (市、区)两级经济委员会扩充到三方机制中。目前,杭州市、县 (市、区)基本形成了由劳动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委员会共同组成的三方机制。工商联也正被积极吸纳进三方机制。

第二,注重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基层网络建设。劳动关系矛盾最先出现在基层,基层三方协商机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杭州市致力于将三方机制向县 (市、区)和乡镇 (街道)、工业园区延伸。截至2011年上半年,县 (市、区)已实现全覆盖,乡镇 (街道)和工业园区已实现基本覆盖,有的还在三方机制内设立政策调研组、协调联络组、工作指导组、维权处理组等内设机构,建立起上下、内外的工作联动机制,不断提升基层发现、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能力。

第三,强化三方协商机制常设办公室建设。杭州在市、县两级劳动保障局设立三方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三方机制工作的组织协调。三方成员单位各派工作人员到三方机制办公室工作,其中市级三方机制成员单位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备,制作专门印章,建立办公制度,落实工作经费。通过完善三方机制的常设办公室,确保日常劳动关系管理责任的落实。

3.完善具体运行制度,提升三方协商机制运作的规范性

三方协商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明确而具体的运行制度作为保障。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会议为基本形式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为此,杭州市颁布《杭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通过完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提升三方协商机制运作的规范性。

第一,明确三方协调会议职责。具体包括:分析和研究全市性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政策问题,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拟提交市人大、市政府制定的涉及劳动关系的法规、规章草案和劳动行政部门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重大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明确了三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主要任务。根据规定,三方轮流担任会议执行方,议事事项必须经三方协商确定,做到事前预告、事中协商、事后落实;议事时必须有五分之四成员到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这些规则的确立,有助于确保杭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运作的规范性。

第三,建立每季度例会制度。主要研究协调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平时遇有重要政策出台、重大活动开展、重大情况发生,随时开会研究。每次三方会议后,由会议执行方起草会议纪要,三方会签后下发,明确各方工作任务,提出落实要求,规定完成时限,确保三方通过的政策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

第四,加强联络沟通。三方机制组成单位各设1名联络员,保持每月沟通联系1—2次,及时通报各方信息,加强相互联系,密切相互配合,从而为三方顺利开展工作奠定了信息基础,助推三方之间相互信任、形成共识。

4.基于对话和共识,三方合力解决凸显的劳动关系问题

第一,三方联合开展常规性调研和检查。杭州市三方协调会议每年组织开展2—3次联合检查或调研活动,三方各派2—3人,组成3个联合检查或调研小组,由三方主席、副主席带队,分区、分片、分行业进行。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初期,杭州市三方协调会议及时组织联合检查组,30多次深入全市近万家企业进行用工指导,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合同质量。

第二,协商出台最低工资等劳动政策。在涉及劳动关系重大政策调整或出台时,杭州市坚持经过三方充分酝酿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共同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工会方和企业方意见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在出现分歧时,政府劳动部门居中协调,确保最终出台的劳动关系政策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后,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逐年提高 (图3),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同时,实现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图3 2003-2011年浙江省杭州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① 资料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三,三方联合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资增长是杭州市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杭州市三方协调会议致力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职工工资随企业发展稳步增长。在三方协调会议的积极倡议下,市政府将工资集体协商目标列入政府考核指标,从而使各级政府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视程度大大提升。三方协调会议联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要求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100天内启动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对拒绝要约或不按期应约的企业发出整改建议书。此外,杭州市劳动关系三方还致力于搭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平台,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企业代表组织和工会组织,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

二、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政策意蕴及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评价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标志着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的重要变革,它具有重要的政策意蕴;另一方面,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三方协商机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三方协商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三方协商机制的政策意蕴:迈向社会对话与合作治理

三方协商机制以制度化的方式提供劳、资、政交流、协商、互动平台,有助于形成三方间稳定的行为预期,从源头上助推劳动关系从对抗走向合作。它的建立和运作,具有重要的政策意蕴,它意味着中国劳动关系公共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即从传统的政府一元管理走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下的社会对话与合作治理,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1.作为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三方协商机制有助于畅通劳动者、雇主等群体的利益表达,有助于提高劳动政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稳定的实现需要畅通利益表达机制。三方协商机制正是劳动关系领域各方进行利益表达、利益维护和利益协调的制度化渠道。三方协商机制的有效运作,有助于推动劳动者、雇主等群体需求的及时表达和落实,有助于提升劳动政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并减少劳资矛盾的发生。随着杭州工业兴市战略的推进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主城区200多家企业实施搬迁,由此引发了劳动合同如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问题,直接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乃至社会稳定。杭州市三方协商机制成员为此进行了充分地调查研究,将各方利益诉求收集、汇集起来,在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共识,然后向市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在三方协商会议的建议和推动下,杭州市政府及时出台《关于城区搬迁企业“老职工”、“土征工”劳动用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社会保险政策,广开就业渠道,合理确定经济补偿标准,劳动政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由此得以大幅度提升。

2.作为三方协商对话的平台,三方协商机制兼顾劳资利益,有助于推动我国合作型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三方协商机制构建了劳资之间协商对话的平台,在处理劳动关系争议、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有助于提升劳动争议的处理效率和处理效果,推动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形成。2008年,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杭州下属的临安节能灯行业发生因企业调整计件工资单价引发的大规模集体停工事件。劳动关系三方得知情况后,及时介入,充分听取劳动者和企业方的意见,提出了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办法,避免了劳资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劳动关系三方协力因势利导,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制定计件工价的制度,使职工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得到有效根治,该市节能灯行业也从劳动纠纷重灾区转化为劳动关系“零投诉”区。

3.作为劳动关系合作主义的框架,三方协商机制有助于促进中国政府的职能转变,推动劳动关系公共管理模式从传统的政府一元管理走向政府与社会伙伴共同参与的合作治理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占绝对地位,劳动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劳动关系事务相对简单,劳动关系协调主要依靠政府,其他主体要么没有参与,要么参与较少。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政府、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出现分化,各自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劳动关系事务日益多元化、市场化、复杂化,频发的劳资矛盾挑战传统的、以政府为主的单中心劳动关系管理模式,并在客观上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扩大劳动关系事务管理的社会参与,搭建劳动者、雇主、劳动者组织及雇主组织等社会伙伴参与的平台,通过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互动、共识及合作,达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三方协商机制,作为劳动关系合作主义的框架,有助于推进中国政府的职能转变,推动劳动关系公共事务管理从传统的政府一元管理走向政府与社会伙伴共同参与的社会对话与合作治理。

(二)三方协商机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三方协商机制取得了明显进展,迈出了中国合作型劳动关系形成的第一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三方协商机制建设明显处于发展的最初阶段,[2]一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着我国劳动关系社会对话与合作治理的成效。

1.雇主组织的代表性问题

目前,杭州市、县 (市、区)基本形成了由劳动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委员会共同组成的三方机制。工商联也正被积极吸纳进三方机制。与国内许多地方相比,杭州市的三方协商会议成员的代表性得以提升。但是,这样的安排依然不足以满足三方协商机制要求的代表性。这主要是因为:这些所谓的雇主组织,其组建方式主要是自上而下,组织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企业经营者对其缺乏普遍认同,往往被动接受这些组织为其代表,其实际代表性受到质疑。此外,即便是这样的雇主代表,在基层的发育也非常不成熟。随着三方协商机制向街道等基层发展,基层雇主组织发育不成熟、雇主组织代表性不足等问题更为突出。

2.工会组织的代表性问题

我国工会组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契约化以及劳资矛盾的显性化,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日益凸显,如果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将遭遇合法性危机而难以为继。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提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虽然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许多工会依然沿袭计划经济下的传统运作模式,工会背离劳动者利益或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制度尚未发生根本变革的条件下,工会能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往往不确定,在许多情况下,它的实现取决于工会领导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良心和工作素质,制度约束弱使得一部分工会工作人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动力不足,进而导致工会在代表并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方面社会合法性下降①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实行一元化组织体系,任何自发工会在我国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这从法律上保障了现行工会体系在法律上的合法性,但是工会社会合法性的获得取决于劳动者对工会的自觉认同,与法律上的合法性没有必然联系。。一些地方工会存在行政化、脱离劳动者的现象。如果工会背离劳动者利益,那么三方协商机制中工会的代表性必然受到质疑。

3.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主导的问题

受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影响,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还不恰当,还主要不是扮演服务者、斡旋者、调停者的角色,而是过分主导三方机制,从而导致劳资双方以政府意见为主,自身独立、自主性受到抑制,三方协商失去了应有的平等对话、协商和利益表达的意蕴。[3]现实中,在三方协商机制中起主导作用的地方政府,为了地方GDP的增长,并不是在充分听取劳动者一方、企业一方的意见后,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制定劳动政策、做出决策,而是偏离公正立场,更多偏向企业一方,忽视劳动者利益,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以低工资、低劳动保护作为优惠条件,吸引投资,以换取所谓的“地方发展”。

4.三方协商会议职能过窄的问题

由于三方协商机制建立时间不长,相应的工作机制不健全,有些地方还未能形成定期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在协商内容方面,存在内容单一、三方协商会议职能过窄的问题。一些重要的劳动关系问题并没有列入。[4]例如,有些地方仅就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问题进行三方协商,其他相关的劳动问题尚未纳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之内。还有的地方片面认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设立是为了处理劳动争议,故仅就劳动争议问题进行协商。事实上,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设立并非仅仅是处理劳动争议,一切与劳动者、企业有关的劳动问题都应被纳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的范围之内。而且,三方协商机制不能仅被视为解决劳动问题的途径,更应充分发挥其在劳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总之,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的内容拓展方面,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完善三方协商机制,迈向合作型劳动关系

虽然目前我国三方协商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重回由政府单中心进行劳动关系事务管理的老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所具有的深远政策意蕴启示我们,未来的路径选择不是在劳动关系领域恢复政府主导,而是要在合理界定劳动关系中政府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三方协商机制,在劳动关系领域推动政府转型,推动社会伙伴参与和社会对话,促进劳动关系合作治理的实现。

(一)合理界定政府在三方协商中的作用

政府作用是劳动关系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目前,很多学者倡导劳动关系的政府主导,随着我国劳资矛盾的加剧,这种要求政府主导的呼声有高涨趋势。我国劳动关系的实践已经证明,政府干预并非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灵丹妙药,政府会出现失灵,政府失灵只会使问题变得更为糟糕。政府在劳动关系领域应发挥有限但有效的作用。[5]在三方协商中,政府应扮演服务的角色,即政府通过议程安排、平台搭建,促使劳资双方坐在一起,通过社会对话和协商,解决共同面临的劳动关系问题。政府所要做的是保证谈判程序和规则的公平,确保平等协商。只有谈判陷入僵局时,政府才居中斡旋、协调。政府辅助性角色定位有助于劳资双方利益的充分表达,有助于推动实质性协商,确保三方协商的实效。同时,从长远看,只有政府担任辅助性角色,才能从根本上推动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以及利益整合功能的实现。

(二)培育雇主组织,提升雇主组织的代表性

具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缺位,是我国当前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发展的一大障碍。合作治理的实现,需要劳动者组织与雇主组织均得以充分发展。为此,一方面,政府应保障结社自由,在缺乏雇主组织的地方,鼓励、引导在各所有制企业中,雇主以自下而上的方式自愿结合组成性质不同的雇主组织代表。政府应完善有关雇主组织的法律制度建设,规定雇主组织的建立程序、职能、权利、义务、治理结构、运作方式,明确要求雇主组织强化与雇主之间的联系,使自下而上成立的雇主组织真正成为雇主代表;另一方面,政府要推动现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组织等雇主组织的转型,减少政府依赖,密切社会组织与企业和雇主的联系,不断弱化官方准行政组织色彩,提升民间性、群众性和对雇主利益的回应性。

(三)推动工会转型,提升工会组织的代表性

“工会者,乃工人一种继续存在之团体,为维护或改善其劳动生活状况而设者也”。[6][P1]我国工会组织形成于革命年代,主要出于政治考虑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计划经济下劳动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劳动者权益由国家保障,对工会作为利益代表者的需求较弱。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分化以及凸显的劳资矛盾客观上需要工会代表并维护劳动者权益。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提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为此,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会必须切实转型,从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化工会走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群众化工会,在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自主性和对劳动者需求的回应性。工会只有将自身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转移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来,真正全身心为劳动者服务,并通过自身的工作实绩获得劳动者的自觉认同,社会合法性才能稳固提升,在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作用才能更充分发挥。

(四)全面认识三方协商机制的价值,拓展三方协商的内容

要转变理念,全面认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价值。一方面,从工具理性的角度看,不能仅将三方协商视为劳动争议、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等具体劳动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更应认识到三方协商机制对经济社会政策制定的价值。[7][P155]真正经过三方协商出台的社会经济政策将更具有科学性、公共性,其在实践中更容易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减少“政策失灵”的发生;另一方面,从价值理性的视角看,三方协商机制作为社会对话与合作治理的平台,是劳动者民主参与的组织化、制度化渠道,有助于推动劳动关系领域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本身具有宪政价值。基于这一全新的认识,应在实践中不断扩展三方协商的内容,将一切与劳动者和雇主有关的劳动问题、公共问题都纳入三方协商的范围之内,避免范围过窄导致价值打折。

[1][3] Simon Clarke& Chang-Hee Lee.(2008)“The Significance of Tripartite Consultation in China”,Asia Pacific Business Review,Vol9,No.2,P9.61-80.

[2]乔健.中国特色的三方协调机制:走向三方协商和社会对话的第一步[J].广东社会科学,2010,(2):31-38.

[4]李丽林,袁青川.国际比较视野下的中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现状与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5):18-26.

[5]李杏果.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界限.人文杂志.2010,(6):42-47.

[6]韦伯.英国工会运动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7]李杏果.当代中国劳动政策制定中的劳动者参与 [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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