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子江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基础部,北京 100048)
作为一种慈善组织形式,基金会存在的历史只有100多年。近代中国1860年就产生了体育基金会——上海万国体育会,亦被称为上海运动事业基金董事会,是由在华外侨发起成立的,至1938年由于抗日战争爆发停止经营。作为基金会类型,体育类基金会在我国是萌发较早的公共组织,新中国建立后,我国体育体制是建立在强大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在“竞技体育优先发展”的基本策略下,政府的资金、物质和人才在竞技体育方面是可以得到保障的。改革开放的中期,体育体制的改革打破了体育资源的垄断,学界和广大民众的公民意识不断得到加强,保障体育权利已经提高到保障公民权的高度,各种社会力量出资、出力兴办大众体育逐渐成为潮流,使得体育基金会有了较大发展机遇,但是比起其他慈善类别仍然显得发展迟缓。我国基金会大量出现是自改革开放之后,自1981年7月26日我国第一个公益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此后政府和人民团体举办了很多公募型基金会,2004年以后由于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政策上的放宽和民间资本的不断积累推动慈善业迅猛发展,出现了大量的非公募基金会。至2011年底,我国共有基金会2614个,其中:公募基金会1218个,非公募基金会1370个,境外基金代表机构26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219.7亿元。然而,慈善界大多关注的是教育、救助和社会弱势群体,对于体育事业的发展似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尽管我国基金会数量不断增长,但至今体育基金会的总体数量仍然不大,已有的体育基金会也存在资金和规模“长不大”的问题,创造条件吸引境外体育基金会在境内注册和借鉴其资金运作方式显得具有特殊意义。
本研究采用了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个案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等具体的研究方法。
根据我们对文献资料的调查,我国现有体育基金会37家,其中公募体育基金会23家,大多集中在体育系统,少部分综合性体育基金会则分布于政府各个部门;非公募体育基金会14家分别属于体育系统、民政部门、工会和侨联主管;另有4家属于境外注册或是正在完成注册中的境外体育基金会。我国体育基金会虽然数量不多,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官办民助型基金会,主要是指官方背景的公募体育基金会;民办官助型基金会,主要是指非公募体育基金会;境外体育基金会,这部分机构主要包含国际组织在华机构和和境外资助型的私人基金会、名人基金会。
我国公募体育基金会是在政府或人民团体推动下创办的,据现有资料显示,最早的体育基金会产生于1987年,到目前全国共有18家公募体育基金会,5家综合性公募体育基金会。其中20世纪80年代一共产生了4家,90年代产生了8家,进入21世纪后产生了11家,呈缓慢增长态势。从我国公募体育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和运作状况类型来看,由于原始基金来自于政府,通过向社会募集资金运营,属于官办民助型基金会。到目前为止,虽然近年来非公募体育基金会不断发展,但公募体育基金会仍然是体育慈善的主体和主流。这主要体现在相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来说,基金会的官方背景、覆盖面大、资金积累大、数量仍占多数几个方面。
我国于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发布之日起将非公募基金会单独独立出来,实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资金来源的方式不同,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种,经过8年的发展,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得到很大的成长。
非公募体育基金会在我国成立时间较早,1986年成立的四川职工体育基金会是改革改革开放后第一家体育基金会,也是历史最久的非公募体育基金会。虽然发展时间较长但是在体育领域非公募体育基金会数量仍然有限,到目前为止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公募体育基金会全国仅有14家。其中,除上世纪80年代成立1家之外,90年代也仅成立1家,其余的12家基金会均成立于2004年6月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之后。业务主管单位归属于体育局的有5家,归属于民政部门的有5家,归属于地方总工会1家,归属于侨联1家,归属于政府主管1家,无明确主管单位1家。
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在我国境内活动的体育基金会以在香港注册为主大部分属于私人基金会。“即从个人或家庭捐赠的资产获得基金的组织。它们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往往由家庭或个人参与或把握”,①黄永兵,香港基金会管理运作机制研究,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5.20,6.在基金运作上属于资助型基金会。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境外基金会在我国有了一定规模的发展,它的活动范围遍及政治法律领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领域和社会发展领域,已经成为一支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力量和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重要主体,有少量基金会涉及体育领域,但真正完成在中国注册的基金会及其鲜见。我国对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下,对境外基金会注册的谨慎态度,即便是有雄厚资金背景的境外基金会也较少能够获得合法身份,大批基金会采用工商注册形式,还有一些基金会身份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第一部涉及境外基金会管理的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出现在2004年,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进一步对境外基金会的活动进行规范。由于在这之前我国对境外基金会的登记和管理没有相应的规定,政府只能采取避让的做法,致使境外基金会长期脱离政府监管。上述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颁布实施之后,为政府对境外基金会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境外基金会管理逐渐规范。
截止到2011年底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境外基金会有26家,26家基金会中同时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境外基金会共计16家,而在这16家基金会中尚未出现境外体育基金会。根据对各类媒体资料的研究,目前在中国境内有过实质性捐赠活动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境外体育基金会共有4家。分析这4家基金会的运作情况可以分为两类。
表 境外基金会基本情况
第一类是积极准备在中国建立一种新的和平与体育商业模式,并在中国完成登记注册。
案例一:境外公募体育基金会——中国和平与体育基金会从属于2007年举办的国际和平与体育组织,该组织总部设于摩纳哥,由现代五项世界冠军 Joel Bouzou创立并担任主席的中立及非政治组织。其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构建持久的和平,并将体育运动作为促进和解、理解和社会稳定的工具。并获得了摩纳哥王子艾尔伯特二世的鼎力支持。
中国世界和平基金会 (CWPF)是一个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现任主席李若弘博士。2011年9月在和平与体育组织共同主席李若弘努力下,将和平与体育与中国世界和平基金会整合共同建立了“和平与体育 (亚洲)基金有限公司”和“中国和平与体育基金会”。该组织目前边筹建边运作,已经正在向民政部申请注册,但目前中国和平与体育基金会的身份仍显模糊。分析其中原因:基金会定位为公募基金会,这与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关于公募基金会的法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对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募基金会相悖,目前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尚未确定。
中国和平与体育基金会属于运作型基金会,其运作方式:
一是支持中国弱势体育项目。该组织打算将高尔夫球、足球、网球、马术和马球等作为今后重点扶持的运动项目。比如,中国世界和平基金会利用位于北京CBD第三使馆区建设的一座“和苑”为平台,以4个公益项目之一——体育与和平,连续11年在北京举办国际高尔夫邀请赛;与马尔代夫驻华使馆和中国乒乓球协会联合主办了第一届外交官乒乓球国际邀请赛;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联合主办了“外交官和平跑步”系列活动,参加者有来自60个国家的驻华大使及外国友人;协调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企业共同支持马球项目在北京落户。2011年中国和平与体育基金会成立后与中国和平基金会联合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北京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联合主办了2011“和平大使杯”国际高尔夫邀请赛 (暨第十二届“和平杯”)。
二是扶持发展落后地区体育。该组织认为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竞技体育成绩斐然相比,很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青少年教育面临很多困难,学校没有完备的体育器械,城市没有像样的体育设施。后奥运时期,中国注意力已经转向全民健康体育,而帮助落后地区人民实现全民健康仅依靠国家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该组织将选择中西部落后地区,支持改造体育场所,提供体育器材,开展培训工作等,目前组织的短期目标:创建平台、数据库、2011年到2015年的发展蓝图,并在中国和世界启动中国和平与体育;中期目标:提出第一个项目和计划,启动中国和平与体育的商业模式;长期目标:中国和平与体育在和平与体育界成为公认的领跑者。它将举办致力于促进体育运动发展的大型活动和论坛,使体育运动成为促进可持续和平的一种工具。中国和平与体育也可建设成为一个基金筹措的平台,为实施全球和平与体育做出贡献。①中国和平与体育基金会网站,http://www.peace-sport.org.cn,2012,3,2.
第二类是境外家族或私人基金会以资助形式在国内赞助体育赛事模式,这类组织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目前并没有打算在内地登记注册。
案例二:香港地区的体育基金会。香港地区的体育基金会数量不多,长期以来一直与大陆体育部门多有联系,并实施了许多的捐赠活动,但是两地历经几十年的体育交往并没有产生在境内落户的体育基金会。
究其原因,从客观上看,自香港“97”回归之后,来往于大陆之间更加方便,而香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十分宽松,可以采取三种法律形式登记制度:第一种是直接成立社团组织,简便到只需向法律机构提供申请型备案即可成立;第二种是成立公司形式的社团,既非营利公司。大多数非营利机构都采取这种形式登记注册。第三种是成立信托形式的社团,所谓信托是指将一份财产指定用于特定的目的。香港体育基金会大多数属于资助型基金会,保持在香港登记注册,在对大陆实施体育慈善可以更简便,也无需耗费更多人力物力成本。
另一个原因则是境外体育基金会在我国登记注册上手续较为繁琐,需要按业务范围向国务院体育部门提出担任其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文件和登记证书。因此,与国内民间组织的状况相似,登记注册问题一直是境外基金会的一道“门槛”,一些境外体育基金会尽管在中国开展项目已经多年,但始终未正式登记注册。
第三个原因是体育慈善尚未受到普遍关注。因此,境外资金更多投向教育、赈灾和扶贫等救助弱势群体方面,对于体育领域的捐赠并未引起足够关注,由于境外体育慈善事业在内地主要是资助型运作,慈善模式也显得阶段性同时并没有形成制度化。
香港地区的体育基金会属于资助型基金会,运作模式:
全方位赞助体育公共事业模式。著名社会活动家、实业家霍英东自1981年曾先后任国际足球联合会执委、世界羽毛球联合会名誉主席、世界象棋联合会会长、亚洲足球联合会副会长、香港足球总会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如早在1984年10月,霍英东捐赠1亿港元设立体育基金,命名为霍英东体育基金会,霍英东基金会运作模式是:独资、合资、捐赠和低息贷款方式。为中国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事业已累计投入10多亿港元。在内地、港澳各地建设20多个现代水平的各种体育运动基地、中心、场馆和设施,用来培养体育人才;利用个人影响和出资推动中国流行的羽毛球运动与中国象棋走向国际赛场;设立各种奖金,奖励在体育运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人才;此外,霍英东体育基金会还在国内外赞助、支持和直接参与组织各种体育活动,霍英东去世后体育基金会由其长子霍震霆担任主席,新一届基金会的组织结构较为独特,理事会主席由霍氏家族领袖和政府体育部门领导共同担任,是迄今为止首次出现的境外体育基金会理事会的一种新结构,也是一种企业家与政府的跨界组合,这种组织结构表明了基金会今后继续支持中国内地体育事业的态度。
设立定期计划赞助竞技体育模式。曾宪梓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是香港金利来集团的主席。一生成立了三大基金:1992年成立曾宪梓教育基金、2004年成立曾宪梓载人航天基金、2008年捐资1亿港元设立“曾宪梓体育基金”,主要奖励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中国运动员,支持国家竞技体育事业发展。基金将分四期进行奖励,即从第29届北京奥运会开始,直至第32届奥运会,每届奖金额度为2500万港元。为兴建奥运设施“水立方”捐款1000万元人民币,几年来为获得奥运金牌的运动员提供奖励,捐款建设体育场馆,积极支持中国体育事业发展,总计各类捐款已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曾宪梓体育基金会创立时间并不长,基金资助规模指向明确——支持中国的奥运战略,其政治影响较大,会更多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
整合各类资源的“名人基金会”模式。贺龙体育基金会是由已故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家体委主任贺龙之女贺晓明、贺黎明姐妹创办的,这个体育基金会工作目标与定位是群众体育活动。
在具体的运作方式上,贺龙体育基金会善于调动各种资源共同发起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活动。一是联合各方面资源与媒体配合。比如,自1993年创办贺龙杯高尔夫名人赛至2008年10月贺龙体育基金会已经连续主办了15届,基金会与承办方联手以策略性与技巧性的媒体组合配合市场活动,使赛事达到多层次全方位高覆盖率;二是调动政府、社会、企业等各项资源与先进的管理运营理念。从2005年起参与举办“贺龙杯”中国业余篮球公开赛(CBO)至今,这一赛事已经被媒体冠以中国篮球“第三大赛事”。2007年2月举办芭茅溪徒步越野邀请赛。2008年2月,贺龙体育基金会与中国篮球协会联合主办,发起的大型体育公益项目——贺龙篮球公园。这项活动充分地调动和运用了政府、媒体、国际组织、企业等资源,配合国际先进运营和管理模式,对公益体育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贺龙篮球公园将社会化、公益化、功能化作为发展原则,依托地方场地资源和全民健身基础,与贺龙杯中国业余篮球公开赛(CBO)、CBA、CBL、TBBA等众多国内权威联赛平台形成广泛互动与共享,发展中国公共体育市场,并计划将贺龙篮球公园用3年时间在在中国百座城市建成并开放;第三通过基金会直接投资公益体育项目。2011年8月大盛国际体育投资集团依托贺龙体育基金建设“辽源贺龙体育公园”公益性体育项目,工程总投资为200余万元,公园总面积达6000平方米。
基金会的职能主要是发挥在慈善和公益事业方面,在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方面根据美国的资料调查:40%用于教育,14%用于国际活动,12%用于福利事业,12%用于健康事业,5%用于科学,6%用于宗教,5%用于人道主义事业。①娄成武等,基金会的发展历史和发达国家基金与企业合作起源、特点探析,中国科学基金,2004,2,104.慈善资金的流向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社会需求的排序。体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无论对政府还是慈善家而言相对于社会救助还处于潜在需求阶段。因此,现阶段的体育基金会无论从数量还是资金规模尚处于发育期,探索体育公益事业的潜在需求,也是决定体育基金会未来发展条件之一。
体育公益的潜在需求是指体育慈善受惠者虽然有明确意识的需求,但由于种种客观和主观原因还没有明确的显示出来的对体育公益事业的需求。一旦条件成熟,潜在需求就转化为显现需求。体育基金会发展的最终动力离不开社会体育需求尚需加以解决。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发展的不平衡。我国自北京奥运会之后,政府与民众逐步达成共识:由体育大国变成体育强国,真正实现体育惠民。然而,要达到真正的体育惠民,仅仅依靠国家体育部门的财力物力,对于拥有13亿之众的泱泱大国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远不能达到解决公众体育服务的目的。表现为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旺盛的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与薄弱的群众体育物质基础和紧缺的群众体育资源之间的矛盾。
特殊人群如农民工、非公有企业职工体育还没有享受到经济发展和体育事业发展带来的成果,民族与民间体育尚未得到很好地保护和发展与大力扶植;少数投入较高,群众基础不够广泛的体育项目发展也需要政府和民间资金的投入。还有更多的诸如:“雪炭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民族民间传统体育保护工程”等一系列社会体育建设问题和不同层次的社会体育需求尚需加以解决。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应该是最终的义务提供者和责任承担者,政府应当给具有普遍性、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公益体育问题提供管理体制的保证,在任何时候各类体育基金会在社会公益体育服务和群众体育事业发展中都处于补充地位。
随着政府在体育事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中,不断加大对社会体育的投入,但是在群众体育领域,政府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不足,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组织建设等诸多方面与民众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是影响我国在建设体育强国的基础性薄弱环节。这给了体育基金会整合慈善资源需求以较大的空间,并形成了体育基金会发展的推动力。我国体育基金会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布局上尚缺少社区级的体育基金会或者说,这类基金会目前在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方面尚处于地位和边界十分模糊的状态,而在社会合法性方面具有顺应民意的天赋本色,在法律合法性方面却遭遇制度的瓶颈,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但是社区或小型的体育基金会的确是最贴近公民公共体育需要的组织类型,可以大胆预言,如果政策进一步放开,引导境外资金的注入,小型或社区体育基金会应该是未来体育基金会的增长点,小型或社区体育基金会的加入和稳定增长,会形成各类体育基金会和体育项目基金会的整体布局,成为我国公益体育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境外体育基金会对我国体育公益事业早有涉足,但至今仍然未见成功落户境内的体育基金会。这与主流政策的制定还存在着戒备与疑虑不无关系,但这一限制正在开禁,境外基金会仍然在通过不同方式的努力使我们以下几方面获益:“在政府失灵、企业失灵的弱势群体关注领域带来的资金和技术等援助项目;给发展领域带来的新的理念和操作手段,在某些领域甚至引发创新;在全球化背景下,无论是工具性维护还是表达性维度上都提升了中国本土组织的能力、改变了其公益理念”。②境外NGO在中国15年的影响利大于弊,南都公益基金会官方网站转引自公益时报 2010,10,12日,http://www.naradafoundation.org/sys/html/lm_28/2010-10-13/141314.htm.
劳伦斯体育基金会带给我们的思想是用体育的力量作为一种渠道,将体育的真实价值最大化,同时意在证明体育是在世界各地引发社会变革的最有力的工具之一;中国和平与体育基金会在体育与世界和平之间寻找内在联系,努力使体育运动成为促进可持续和平的一种工具,远期目标是实现和平体育商业模式。境外体育基金会为我国体育慈善注入了新的公益理念,对体育的理解、体育的力量增加了新的注解和元素,可以成为我国体育慈善思想不断丰富的源流之一。
社区基金会起源于美国,指向的公益目标比大型公益项目更为具体、有效。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这种公益模式受到了世人的普遍关注,已经遍布全美国,并辐射到欧洲地区的社区。美国为社区慈善基金会提供了比私人基金会更为宽松的政策,包括:捐赠人可享受更大幅度的减税,不设最低捐赠额,减少对捐赠对象的限制,等等。我国社区体育基金会目前尚无得到法律认可,大多采取在灰色地带活动方式,但是在国家积极鼓励发展群众体育,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大环境下,已经有部分社区基金会取得了公众的信任,在政府默许的政策条件下,取得了社会合法性和部分行政合法性。在社区公益体育服务中,市场失灵是“由于自由市场缺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政府的福利责任与政府失灵,会导致某种社会性组织占据政府无力顾及的空间”。可以预见,未来社区体育基金会作为体育慈善的补充会走向前台。
一是在政策上鼓励与加强综合性基金会来带动社区体育基金会启动发展,通过利用社区劳动力、发展社区经济、完善社区建设,资助项目涵盖社区养老、扶贫、教育、体育以及公共服务与福利事业,这一运作模式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应该加大宣传力度。
二是可以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给社区捐赠的境外资金私人和单位以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较为成功的综合性体育基金会注入资金协助运作,使更多的私人和社区单位加入基金会成立专项基金,以满足不同层面的社群的公益需求。
三是小型或微型的体育基金会大多以社区为依托,政策上的导向应该是:逐步放宽募集资格,对社区基金会设立特定法规,降低资金门槛,将注册登记权下放到基层民政部门,借鉴国外的做法,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加强监督,建立我国体育基金会完整的生态结构。
[1]黄永兵.香港基金会管理运作机制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5,20:6.
[2]中国和平与体育基金会网站,[EB/OL].[2012,3,2].http://www.peace-sport.org.cn.
[3]娄成武,等.基金会的发展历史和发达国家基金与企业合作起源、特点探析[J].中国科学基金,2004,(2):104.
[4]王建军,叶金莲.社区基金会:地位与前景——对一个类社区基金会的个案研究 [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1,(6):33.
[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课题组.社会组织建设现实、挑战与前景[M].中国发展出版社 (北京)2011,(8):243~249.
[6]公益时报2010年10月12日,境外NGO在中国15年的影响利大于弊 .南都公益基金会网站,http://www.naradafoundation.org/sys/html/lm_28/, [EB/OL] .[20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