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秦汉城旦舂的社会生活

2013-11-20 02:16孙永幸
关键词:张家山秦简汉简

孙永幸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自从1975年睡虎地秦墓竹简被发现后,史学界对于“城旦舂”的身份问题做出了激烈的讨论。1983年张家山汉简被发现后,里面出现了大量关于“城旦舂”的描述,使其对秦汉时期城旦舂的对比研究成为可能。就笔者掌握的情况来看,对“城旦舂”的谈论主要是法学家,偶有历史学家的参与。争论的问题主要是,城旦舂作为一种徒刑,是有期还是无期的问题①对于此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以高恒先生为代表,认为城旦舂刑为无期徒刑(参见高恒:《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问题》,收入《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年)。第二,以高敏先生为代表,认为城旦舂刑为有期徒刑(参见高敏:《关于秦律中的“隶妾”问题质疑—〈云梦秦简〉札记兼与高恒同志商榷》,收入《云梦秦简初探(增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三,以程维荣先生为代表,认为城旦舂刑为无期徒刑,但可免老。(参见程维荣:《论秦汉城旦舂刑的变迁及其影响》,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1期)。。但对于犯了城旦舂徒刑的囚徒——城旦舂的生活状况,研究者不多。笔者就结合传统文献、《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简》来考察一下“城旦舂”的生活状况,从下到上来观察秦汉社会的进步。

一、城旦舂的来源

战国时期,战乱频繁,出于筑城防卫、抵御敌寇以及其他各种劳役的需要,徒刑广泛存在,城旦舂作为一种徒刑,应时而生。有徒刑,就有囚徒,犯了城旦舂徒刑的囚徒也称为城旦舂。城旦舂这类囚徒“出现于秦国,当在商鞅变法以后、秦朝统一以前”[1]。

二、秦汉城旦舂的生活状况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裴骃注引《集解》如淳:“《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城旦,四岁刑。”[2](P255)《汉书·惠帝纪》中记载:“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颜师古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做米:皆四岁刑也。”[3](P85)《后汉书·韩棱传》中记载:“尚书左丞王龙私奏记上牛酒于宪,棱举奏龙,论为城旦。”李贤注引《前书音义》曰:“城旦,轻刑之名也。昼日司寇虏,夜暮筑长城,故曰城旦。”[4](P1535)由上可以看出:第一,城旦舂是一种徒刑②至于城旦舂刑是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的问题,前言注释①中有所介绍,笔者也将在文章最后一部分介绍自己的观点。。第二,囚徒城旦的工作为夜晚筑城,白天戍卫③关于城旦是夜晚筑城还是白天筑城的问题:如淳“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与应劭“旦起行城”的记载存在矛盾。笔者认为,城旦为夜晚筑城。第一,城旦夜晚筑城,白天戍卫符合现实情况。近人张述铮认为:“城旦”并非“旦起行治城”,恰恰相反,是在“夜幕”之中,因为“昼日”尚需伺寇“,进行戍卫(参见张述铮:《“城旦、城旦舂、城旦书”考释》,河北师院学报,1994年第期)。第二,应劭为东汉人,如淳为三国人,应劭所看到的史料应该较如淳早,但应劭所依据不知何书,而如淳所依据的为有案可稽的《律书》,更为可信。因此笔者认为:城旦为夜晚筑城,白天戍卫。;囚徒舂的工作为治米。因此东汉人卫宏在《汉旧仪》中对秦汉时期的城旦舂做了一总体的描述:“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5](P85)

正史中对囚徒城旦舂的生活状况的描述,只是涉及了其工作内容,但城旦舂作为一类社会成员其生活状况是多方面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与《张家山汉简》的发现为我们较为全面地认识城旦舂的生活状况提供了可能,让我们有可能了解两千多年前中国社会的底层,囚犯城旦舂的生活状况,从而为从下到上考察历史提供了一个可能。

(一)城旦舂的基本工作

《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中记载:“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他事者,参食之。……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6](P33)由此可见城旦舂的工作有:筑城、站岗、作土攻。这与文献中所记的筑城、戍卫的工作是相符合的。《秦简》《徭律》中记载:“欲以城旦舂益为公舍官府及补缮之,为之,勿獻。”[6](P47)由此可见,城旦舂还会被政府不定期的征发,来服劳役。这些劳役并不能抵偿城旦舂正常工作的劳役,这是无偿的付出。《秦简》《工人程》中记载:“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6](P45)秦政府考虑到冬季白天时间要比夏季的短,因此放宽标准,三天收取相当夏季两天的产品。

由以上可以推出:秦时,城旦舂的工作内容有筑城、站岗、作土攻,另外还需要无偿的服劳役,上交赋税。

(二)城旦舂的口粮问题

《秦简》《仓律》中记载:“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6](P32)由此可见,小城旦、小舂①高敏先生认为秦时的“小”应以年龄15岁为划分标准(参见高敏:《关于秦时服役者年龄问题的探讨——读云梦秦简札记》,收入《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王子今先生采取了这一说法,并认为15岁以下又以7岁为 标准,分为“史男”“使女”与“未使男”“为使女”(参见王子今:《两汉社会的“小男”“小女”》,清华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笔者采纳此说。的口粮是由政府发放的,劳作与不劳作的口粮有区分。《秦简》《仓律》中记载:“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余益为后九月稟所。城旦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论吏主者。减舂城旦月不盈之稟。”[6](P34)城旦每天的口粮是有严格限制的,城旦如果做轻的工作,主管部门如果增加了粮食,就要受到处罚。城旦服役不满月,口粮将被扣除。

由以上可以推出:秦时,城旦舂的口粮由政府发放,但对其口粮的量度有极其严格的规定。

(三)城旦的服饰问题

《秦简》《金布律》中记载:“稟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卌四钱;其小者冬卌四钱,夏卅三钱。”[6](P42)为清楚反应上述记载,列表1如下:

表1 秦朝城旦舂衣服费用

由以上可以推出,秦时,城旦、舂领取衣服,是要向政府部门交钱的,当然,由于身份的不同,所交钱数也是不同的。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记载:“大男,冬稟布袍表裏七丈、络絮四斤,绔(袴)二丈、絮二斤;大女及使小男,冬袍五丈六尺、絮三斤,绔(袴)丈八尺、絮二斤;未使小男及使小女,冬袍二丈八尺、絮一斤半斤;未使小女,冬袍二丈、絮一斤。”[7](P65)

以上反映出,在汉代,各种囚徒,包括城旦舂的服装都是有一定的配给标准的。这和秦代有重大区别:城旦舂领取这些衣服,不需要向官府交钱,官府免费为囚徒提供。这是汉代较秦代进步的表现。

(四)城旦舂的人身束缚

《秦简》《司空》中记载城旦舂“皆赤衣,帽赤氈,拘椟欙杕之”[6](P53)。城旦舂必须穿戴官府特制的衣帽,带上防止逃亡的械具。《秦简》《司空》中记载:“仗城旦勿将司;其名将司者,将司之。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当行市中者,回,勿行。”[6](P53)城旦舂外出服役,要被人监管,禁止随便外出逗留。

《张家山汉简》《户律》中记载:“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7](P51)城旦舂的人身受到束缚,不能与编户齐民杂居在一起,否则以逃亡罪论处。

由上可以推出:秦汉时城旦舂的人身受到束缚,但汉代较秦代进步,城旦舂虽不能与平民杂居,但也不必穿特殊衣服,带刑具,时刻受到监管。

(五)城旦舂的法律地位

《张家山汉简》《告律》中记载:“年未盈十岁及系者、城旦舂、鬼薪白粲告人,皆勿听。”[7](P27)城旦舂是没有控告权利的。《张家山汉简》《贼律》中记载:“鬼薪白粲殴庶人以上,黥以为城旦舂。城旦舂,黥之。”[7](P12)城旦舂触犯法律后,加重惩罚。《张家山汉简》《收律》中记载:“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7](P32)城旦舂犯罪后,不仅财产没收,还累及妻子与孩子。

汉时,城旦舂的法律地位是及其低微的,但这与奴隶还是有区别的。奴隶属于官府,也可以属于私人,但囚徒只属于官府。

三、城旦舂反映的秦汉社会的进步

卫宏《旧汉仪》中认为城旦舂刑是有期徒刑,期刑四年,后人沿袭这一说法。认为城旦舂刑是有期徒刑。高敏先生从“系城旦六岁”的角度,认为城旦舂也为有期徒刑,但服刑的期限与卫宏说法不一[8](P92)。然而这里的城旦刑期可以理解为服相当于城旦的劳役,期限为六岁,而并非说的是城旦,要服六年期刑。笔者认为城旦舂刑是无期徒刑,犯了城旦舂刑的城旦舂是被官府控制的无期囚徒。

从以上囚徒城旦舂的基本工作、口粮、服饰、人身、法律地位,可以看出城旦舂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特殊阶层生活状况的凄惨。“秦的统治者,通过地主阶级的法律,极力维护奴隶制残余,目的是想利用它来作为封建剥削制度的补充形式,从而巩固封建的剥削制度。”[8](P106)汉朝前期,封建化加快,然而,统治者为了极力维护自己的利益,继续剥削城旦舂,使其像奴隶一样地生活,然而时代终究是进步了,从《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简》的有限对比中,笔者发现,城旦舂的社会地位汉代较秦代有了较大的提高,如城旦舂的衣服在秦时由自己出钱,到汉代则有政府提供;城旦舂的人身在秦时控制较严,在汉代则较为放松。到汉文帝时,改革刑罚,无期的囚徒城旦舂变为了有期限的为官府劳动的囚徒。下至魏晋,史料中便不再出现城旦舂这个名词了,这种残酷的刑罚,以及受这种刑罚压榨的囚徒从此在中国历史上消失。这是社会的进步。

《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简》这些考古资料的发现,为我们提供了传统文献中了解不到的历史。从这些资料中,我们能够细微地了解到囚徒城旦舂的工作环境、口粮、服饰、人身、法律地位等状况,并从中把握秦汉社会不断进步的脉络。利用这些资料,从下到上地观察社会的变化,补充完善传统史料研究的结果,是认识历史的新方法。

[1]程维荣.论秦汉城旦舂刑的变迁及其影响[J].政治与法律,2010,(11).

[2]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

[3]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

[4]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0.

[5]孙星衍.汉官六种[M].北京:中华书局,1990.

[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8]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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