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培华学院 许群英
当前社会会计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以下两种方法:一是根据一般的销售行为,根据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收入被视为销售业务,根据税法的规定来计算销项税的增值税和销货成本帐户;二是视为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照税法的规定来计算销项税,收入但不确定的相关货物的成本直接交易。
视同销售行为。站在会计的角度某些企业的经济交易行为是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根据税法的规定,我国应该采取这样的行为视同为国外销售。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应当被视为销售行为,是一定要以税收的角度需要考虑“视同销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八种行为被视为销售货物,计算销售和增值税的规定,具体包括:销售代销货物;把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物;货物移送到不同的地区进行销售;自产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捐赠、对外投资以及股利分配;自产或者对外进行物品加工、对内用于职工福利、在建工程等情况是视同销售行为。
1、与个人代销或其他单位交付货物
纳税人移交货物给他人代销,代销的货物应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应当视其代销方式的不同而异。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委托方要按照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受托方可以自定实际售价,受托方拥有协议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额。这种销售的方式,发出商品时委托方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不作商品购进处理。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并给委托方开具代销明细清单,按照之前的协议价在收到代销明细清单时委托方确认及收入,同时向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根据货物的价格在佣金的基础上和程序规定的利率计算的主要指控的方式销售,受托方不能自己改变,销售收入确认收到销售单,委托方要根据手续费应确认收入。
2、与异地另一机构将货物转移用于销售
统一的会计会配备两个及以上分支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其他机构出售(在不同的县(市),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在其纳税义务时间为当天的货物的转移。应当在货物转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应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价格。
3、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应用于非增值应税项目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在货物移送当日应当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其销项税额和货物成本应当按照计税价格进行计算,借记“在建工程”的账户,按计算出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货物的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
4、应用于个人消费或者集体福利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企业遵照相应的规定,应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的自产或委托价加工的货物,应当按照应用于个人消费或者集体福利货物计税价格计算的销项税额和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之和,借记 “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按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照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并且结转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
规定的实施细则和暂行条例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进行处理,应支付的增值税计算在同一时间。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品,必须打开相应的发票,吸收投资者应视为购买“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额计入投资方的“销项税额”。
依照相应的企业加工、销售和购买商品是外国投资,提供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应该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规定的,应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资产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应当支付当前相关税费和它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在支付溢价,资产的账面价值投降,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支付相关税费支付溢价金额之间的差额,被带入利润和当期的损失。收到了补价以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差额,以及成本的总和的资产收到加上收到启动,必须计入当期损益。
6、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新会计准则和新增值税法规定应作销售处理,按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及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之和,借记“应付股利”账户,按货物价格或计税价格和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货物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并且结转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7、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应用于捐赠
公司将委托加工或销售及购买商品捐赠给他人,这属于一种公益性方式,企业在流入货币增加时,并不会使销售收入得到增加,因为实际上,这种方式是对货物的所有权进行转移,如果不把货物销售行为,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反对进项税纳税人,将会出现在这个名字,让但似乎逃税现象。在发生这种行为时,应当得在货物移送当天进行增值税的计算。
总之,按照税法要求企业必须及时的进行确认销售,然后实现对流转税以及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其是否能够满足销售收人的确认原则是会计方面进行确认收入必须关注的因素,视同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去进行会计处理。
[1]施恩会.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07
[2]刘雅琴.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会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