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的相关借鉴作用

2013-08-15 00:44:55
韶关学院学报 2013年7期
关键词:司法官司法制度审理

(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韶关 812026)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国之一的法国,其司法制度与我国的司法制度相比,各有所长。笔者拟就考察到的法国司法制度的可借鉴之处略陈己见,以期对我国相应司法制度的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法官培训制度:经严格司法素质培训教育方能任职

在法国,审判法官和检察官统称为法官或叫司法官。司法官由专门的司法官学校培养。公民在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后,经过统一考试进入司法官学校,接受两年的司法官学校专门学习培训。毕业后,由司法部根据需要分配到各级法院担任审判官或检察官。审判官和检察官可以互相转任,担任法官后,每年还必须到司法官培训中心参加二十天的脱产培训。与司法官不同的律师是自由执业人,由律师工会管理。公民大学毕业后进入律师学校学习两年,毕业即可自由执业担任律师。在法官中,审判官和检察官地位相当。开庭时,审判官在台上坐着主持庭审,检察官站着指控,律师在台下发言陈述。人们常说,审判官是坐着的司法官,检察官是站着的司法官。

我国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由统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担任,而对其是否接受专业的法学教育、拥有法学背景没有限制,更没有针对司法官员任前必要的素质进行长期的培养教育。这样在实际上既降低了对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素质要求,又使得大量的法学毕业生不能进入律师行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展。如果我们能借鉴法国的法官培训和律师执业制度,对法官、检察官进行上岗前的长期职业素质教育培训,从而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鼓励法学毕业生从事律师执业服务,或许会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司法和法律之家:便捷提供司法服务

司法和法律之家 (Maison de justice et du droit-MJD)是根据1998年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为了向远离法院的市镇或街区的居民提供近便快捷的司法服务,在这些地点设立,受所在地大审法院领导。其宗旨是确保一种近邻便利司法,以有利于预防犯罪、帮助受害者和促进公民享用法权。在这些机构中,由司法官、警察、教导员、社会事务助理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提供司法服务。设立这类机构是为了使司法更接近普通人并更具有人情味,改变人们通常对法院的那种“森严衙门”的惧怕感觉,处理日常发生的小型犯罪活动和住房、消费、超额负债等小型民事纠纷,提供和解、调解等友好解决的办法。同时通过司法专业人士提供刑事调解﹑未成年人刑事赔偿﹑公民法律咨询和受害者援助等各种服务,缓解法院小案压力。法律与司法之家提供的具体服务包括:法律资讯与咨询、调解、和解、受害者接待以及宣传法律、预防犯罪。法律资讯涉及家庭、脆弱成年人、住房、劳动、消费与银行权利、外国人权利及加入法国国籍、反对各类歧视和帮助受害者等等。除提供咨询外,还帮助以和解方式解决争议。一切服务均为免费。在法国民众眼中,司法和法律之家是一个讲正义的场所,一个接待、倾听、提供有关权利和义务信息的场所,让人人都能够更好地了解并且争取自己的权利。目前全法国共有三十多个司法和法律之家,我们考察了里昂市的一个由里昂大审法院副检察长领导的司法和法律之家。

在我国,为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治安管理方面的需要,公安机关在基层乡镇设有公安派出所。为了调解民事纠纷和普及法律,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乡镇设有司法所。为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在较大或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法院系统设有派出法庭。而为有效促使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向农村延伸,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12年起我国检察机关尝试向较大的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公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司法所和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都是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捷服务的举措,拉近了人民群众与司法之间的距离,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机关“衙门”高高在上的陌生感。但是较之法国司法和法律之家,我国的基层司法机构各行其事,互补不足,没有向基层人民群众提供综合性法律帮助和指导的司法机构。对于人民群众而言,法律的运用不是相互分离的,实务性和指导性是他们最大的需求。如果我国司法部门借鉴法国司法和法律之家制度,在基层乡镇或较大的城镇社区,融合公安治安管理、司法调解、小型案件审理、犯罪线索举报受理、法律诉求释疑解惑等功能,会比单独设立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能充分使用有限的人力资源,又能有效地节约财政资源。

三、专业化法庭制度:社会化大分工在司法系统的体现

在法国,法院系统分为三级,分别是大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只有1个,上诉法院有35个,181个大审法院。其他则是由成百上千的专门法庭构成的初级法院系统。最高法院位于巴黎,并不重新审案,而是检查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是否正确执法。如果一人或多人不服一审判决,原则上可以提出上诉,由上诉法院进行重审。行使初级法院一审判决职能的是专业化分工的法庭。在法国,各类纠纷均有专门机构法庭审理。人们通常用“法庭”来称呼冲突双方寻找公道的场所或者违法受到审判的场所。事实上,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及其重要性和严重性,审案法庭的种类很多,主要分为司法法庭和行政法庭,而司法法庭又分为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和特别法庭。其中根据涉案金额及涉案领域的不同,民事法庭细分为大事法庭和小事法庭。大事法庭审理涉案金额超过50 000法郎(762 255欧元)的案件及不属于其他法庭审理的不受金额限制的案件。大事法庭专门审理离婚、亲子、不动产案件。小事法庭审理涉及金额低于50 000法郎(762 255欧元)的案件及不属于其他法庭审理的不受金额限制的案件,包括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法庭细分为警察法庭、轻罪法庭和重罪法庭。其中警察法庭审理处以罚款或吊销驾照等其他处罚的案件,只有一审,设在小事法庭里面。轻罪法庭审理量刑低于10年以及罚款、补充量刑、公益劳动等判刑的其他案件。一般只有3名法官,有时只有一名法官。重罪法庭审理量刑从监禁至终身监禁的重罪,由3位法官和9位抽签形成的陪审员组成。特别法庭分为儿童法庭、劳资纠纷法庭、商业法庭、医疗保险法庭和农村租约双方人数均等法庭。儿童法庭审理未成人犯下的轻罪或重罪。劳资纠纷法庭审理受薪人或学徒与雇主之间涉及是否遵守劳工法或学徒法的纠纷,法官由劳资双方选出的人数均等代表组成。商业法庭审理商人或企业之间的纠纷。医疗保险法庭审理医疗保险机构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农村租约双方人数均等法庭审理涉及农田和农业用房房东及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在法国全国有277个劳资纠纷法庭、139个儿童法庭、191个商业法庭、116个医疗保险法庭和431个农村租约双方人数均等法庭。

严格专业化分类的法庭制度为解决人民之间的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提供了一个高效率的解决平台。相较而言,在我国的法院审判体系中,审判法庭只是按法律体系分类为刑事庭、民事庭等,缺少更专业化的分工,缺少对利益纠纷、违法犯罪更细化的审理,从而影响了审判的效率和效果,因而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对国家未来的特别呵护

1945年2月2日,法国颁布了被称为未成年人犯罪宪章的《未成年犯罪人法令》,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并以此法为基础,成立了处理儿童和不满18岁少年涉案的司法机制,包括法官、特别法庭(即儿童法官和儿童法庭)以及教导机构。其运作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与未成人及其年龄层相符,因此不同于成年人法庭。这一机构保护受虐待、乱伦、卖淫等濒危未成年人,处罚未成年人偷窃、诈骗、乱涂鸦等轻罪,首先从年轻人重申对于社会的义务、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以免重犯入手,但是如果情节严重、少年犯人品恶劣,不排除以管制、狱外服刑、甚至入狱等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其跟踪教导的机制帮助遇到家庭冲突、离家出走、受遗弃等困难的年轻人走出困境。为保护未成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利益,特别设立了儿童法官制度。儿童法官是未成年人司法关键人物,在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精神遇到危险或其教育条件受到严重影响的时候出面保护未成人,采取辅助教导措施,努力让家庭采纳他所采取的保护儿童措施,寻找陪伴措施以免儿童与家庭环境脱节形成精神创伤。必要时他会安排孩子住进接待家庭或者接待机构。儿童法官也处理未成年人发生的违法犯罪(由儿童法庭或未成年人重罪法庭审理的情节严重的案件除外),与青年司法保护机构合作,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在法国青年司法保护机构共有6 400员工,其中半数以上教导员,另外还有技术老师和心理学家,他们的工作是多方面的。因为不论濒危儿童还是少年犯,往往需要亲临现场工作,例如家庭跟踪、补课、帮助选择职业等。青年司法保护机构共有1 460个组织、公立部门和协会。

在我国,虽然全社会已对儿童的特别关注和保护达成共识,但是在司法领域,我国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措施规定于刑法之中,而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于行政法律之中。这种状况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并不符合,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如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由人民法院按照成年人刑事法律进行处理,对其实施刑罚,这种状况并不利于未成人犯罪的预防,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重新回归社会;处罚措施单一,不能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情况等。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法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相当完备,而形式多样的处罚措施是其重要特色,借鉴法国的相关制度,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法,构建我国的未成人犯罪处罚帮教措施,都十分必要。

五、完善的监狱体系:实现刑罚执行的个别化

法国现有三种类型的监狱机构、服刑机构、拘留所和专门监狱。其中在服刑机构中,包括36个监禁中心,针对重大犯罪人的4个中央监狱和9个中央监狱监区,24个拘押中心和34个拘留区,13个半自由中心和4个半自由区,调整刑中心。因而法国监狱部门的使命并不局限于监狱,它负责接待受到判决交由司法部门看管的人员,其中有丧失自由人员也有受到其他刑事判决的人员,如受管理、司法监控、狱外服刑、公益劳动等。刑事判决可在封闭场所即监狱或事物关闭或不关闭的开放场所执行。监狱工作人员与其他公立部门和协会合作,落实犯人重新融入社会的工作,包括住房、就业、医疗跟踪、家庭支持等方面。对于关押于封闭场所的囚犯,则意味着帮助他们为出狱准备,帮助他们在社会重新找到一席之地;对于在开放场所服刑的犯人,由社会教导人员实行监督、提供建议和帮助。监狱部门共管理185个场所,从几天监禁至终身监禁,根据量刑的长短,犯人被安排进不同的场所。刑期最短和等待终审受到临时拘留的犯人被关押在拘留所、刑期最长的犯人在中央监狱。拘留中心接待刑期中等的犯人,特别是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最佳的青年犯。有时服刑可与学习、劳动狱外活动结合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犯人被分配到半自由关押中心,晚上回到中心,他可以享受狱外服刑。在监狱工作的25 800员工中,有20 000多人是看守,他们负责监狱的安全,与教导员、社会事务助理、体育教练、医生、护士和心理学家一起,帮助犯人重新融入社会。

在当代中国的监狱系统中,强调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和感化教育,坚持把改造罪犯放在监狱工作的首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刑罚执行的个性化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如果借鉴法国监狱体系,在我国建立分类更为细化、更个体化的刑罚执行体系,在对罪犯执行监禁时,关注罪犯的个别差异性,实现更细化的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降低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交叉感染和再犯罪。关注罪犯的亲社会性,推广监狱行刑社会化,提高罪犯融入社会的心理适应度和劳动技能,或可进一步提高刑罚执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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