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我国的人权思想发展历程

2013-08-15 00:46孟祥林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

孟祥林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3)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人权观点

(一)马克思恩格斯论人权

1.人权并非天赋

资产阶级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所以就有了“天赋人权”论。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人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不是与生俱来的。马克思恩格斯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角度阐明了这个观点,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是没有人权观念的。在早期的氏族部落中权力和义务还没有明显的区分。只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剩余财产的出现,在氏族部落内部成员之间开始出现了权力分化。部分成员开始有支配他人劳动的特权。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奴隶主开始独享这种特权。此后在有阶级的社会中,剥削阶级相对于被剥削阶级都具有更多的自由和权力,被剥削阶级的自由和权力被全部剥夺。资产阶级人权也是在推翻封建剥削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角度看人权具有历史性,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人权的内容会有差别。伴随社会发展人权的内容也会逐渐变化。

2.人权具有社会性

人权是用来反映人们之间关系的,所以人权从一开始就具有社会性。人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所以一定历史阶段中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决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在阶级社会中,人权体现了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就是资产阶级的特权,这种人权是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从而对被剥削阶级具有充分支配权为前提的。在这种社会制度中,资本家享有剩余财产权,而无产阶级只能够为资本出卖劳动力,获得的收入仅仅相当于劳动力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消灭了剥削和私有制,人权是人民大众享有的权利。所以从表面上看人权虽然是每个人享有的权利,表面上看是私人的事情,实际上具有社会性。人权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社会成员所享有的权利,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建立起来的。人们只有在这样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够体会出自己享有的人权。这种权利很多时候就在潜移默化之中,很多时候并没有感觉到,但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可以充分感觉出来。

3.人权并不抽象

人权是整个人类的普遍理想,好像是笼罩在人们头上的一种抽象的东西。但人权实际上并不抽象,这是一种能够落实到每个人身上的让人们切实能够感觉得到的实实在在的东西。人权反映着人们在确定内容上的内在要求。在阶级社会中,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权等这些权利,对于被剥削阶级而言是奢侈品,被剥削阶级由于不具有这些方面的权利,从而处于社会的底层,人们在生活中没有尊严。所以人权是非常具体的东西,有了人权人们就可以有更好的生存状态。人权的具体性表现在人权中的“人”是具体的人,这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行为主体,这个具体的人所享有的权利需要与其相关的人承担对应的义务。人权的具体性还表现在没有超阶级性的人权,即人权都是有阶级性的。在有阶级的社会中,对立的阶级不可能享有平等的人权,这时候只有统治阶级的人权而没有被统治阶级的人权,统治阶级的人权是以剥夺被统治阶级的人权和自由为前提的。在奴隶社会中,奴隶的人身都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就谈不上有任何人权了。

4.权利义务对等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义务和权利是对等的。一个人的权利就是另外一个人的义务,在另外一个人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时候就要得到相应的权利。只有权利和义务对等,才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实现。某些人光享有权利而另外一些人光尽义务,是社会发展的一种不公平状态。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分离是以某些社会成员的权利丧失为代价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充分揭露阶级社会中权利和义务被分离的同时,也强调义务和权力在本质上应该是对等的。光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就会将社会又带回到不发达的阶级社会当中去,这是社会的退步而不是进步。只有权利与义务对等才能够推动社会进步。一个人在得到货真价实的产品的同时也需要支付对等的价格,对于购买产品的一方而言,获得产品是权利,支付价格就是义务,对于出售产品的一方而言,得到产品的价值是权利,为消费者奉献上货真价实的产品就是义务。出售产品一方以假冒伪劣产品骗取产品购买者的时候,自己没有尽应尽的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通过法律方式保护产品购买者的权利。只有权利和义务对等,才能够在人们之间创造约束机制。整个社会才能够有条不紊地运转。

(二)列宁论人权

列宁认为,资产阶级人权虽然较以前的社会有很大进步,但这样的社会是剥削阶级的天堂,对于穷人是骗局。选举权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列宁对资产阶级普选制就曾经进行过批判,“只要财产还在资本家手里,任何民主都不过是披着美丽外衣的资产阶级专政。一切关于普选、全民意志、选民平等的宣传完全是骗局,因为在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在资本、财产的占有者和现代雇佣奴隶之间,不可能有什么平等”[1](p428)在受教育权方面,列宁认为受教育权是人应该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有接受良好教育并掌握了足够的科学文化知识,才能够有行使其他各种权利的机会。但是沙俄剥夺了绝大多数儿童的受教育权。列宁认识到公民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落后,这对于享受公民权是极为不利的。所以列宁非常注重公民教育。这与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通过强化教育让人民掌握知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情况基本是一样的。毛泽东认为,让人民大众接受教育才能够建立社会公平。列宁认为,沙俄统治下的人民不仅在经济上受剥削而且在政治上失去了权利和自由,人权被剥夺了。所以在列宁看来社会主义的人权具有现实性、广泛性和普遍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利。由人民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情,在这样的社会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民主,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社会主义民主和自由不是形式上的而是现实中的。此外在生存权、发展权,妇女儿童的权利以及民族自决权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推进。

(三)斯大林论人权

列宁去世后斯大林作为苏联的最高领导人,在人权问题上做了很多重要推进。从宪法层面不断完善人权建设。在斯大林的主持下,1924年苏联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但是这部宪法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在社会结构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规定得并不是很清晰。时隔十二年后的1936年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宪法更加完善了。苏联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基本定型,这部宪法也被称为《斯大林宪法》。这部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结构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较1924年宪法更加完善和科学。规定在经济上施行按劳分配原则,充分完善了选举制度,施行普选制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让人民享有充分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斯大林使得列宁的人权思想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斯大林宪法》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在很多方面的制度设计已经非常成熟,所以这部宪法成为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本国宪法的样板。但是在经济发展上,斯大林与列宁实行“新经济政策不同”,在结束了列宁的新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权的经济发展模式。在这种经济发展条件下可以集中财力发展重工业,使得苏联尽早地进入到了工业国家的行列。苏联用较短的时间走完了资本主义国家用很长时间才能走完的工业化进程,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奠定了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斯大林认为经济充分发展是人权的重要保障,斯大林的举措使得苏联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这为苏联人民充分享受人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马克思人权思想来源

人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世界30年代是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内也充分暴露了资本主义内部的诸多矛盾,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也是在这个时期发展起来的。在无产阶级发动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不但包含着经济斗争,也包含着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所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产生也不是偶然的。有些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在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和空想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基础上诞生的,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奠基在英法人权理论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人权学说基础上。纵观各种观点,可以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主要产生于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空想社会主义人权思想、唯心主义人权学说等几个层面。马克思对这些理论在批评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提出了自己的科学的人权理论。

(一)资产阶级人权思想

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代表人物是霍布斯、卢梭等。这些人提出了以理性、自然法、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为基本内容的人权思想。在资产阶级人权思想中将自然法、天赋人权及社会契约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由、平等、法治、人权等主张。自然法是宇宙秩序中作为一切制定法的终极原则。自然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自然法是永恒和绝对的;人可以认识和发现自然法;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并且后者应当服从前者。马克思是自然法理论的拥护者,但对“天赋人权”理论进行了批判。马克思区分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认为人的出生只是被赋予了生命,这是人的自然属性。人的社会属性不是自然的产物,人权就是在人出生以后有社会所赋予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的一种社会属性,不是与生俱来的东西。马克思通过对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划分批判了“天赋人权”思想。霍布斯认为,君主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臣民只能绝对服从君主,君主的权力一旦被认可就是永远不可以转让的。臣民一旦通过契约把权力交给了君主,就再也不能收回。否则就是违反了契约。霍布斯的“社会契约”实际上就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契约,这种契约不是经过谈判形成,而是在权利世袭的基础上自然形成。这种“授权不悔”原则是存在很多弊端的。卢梭对“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完善。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主张“自由平等”。反映了人民大众从封建专制主义下解放出来的要求。

(二)空想社会主义人权思想

空想社会主义在对旧制度进行批评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人权主张。其理论的核心就是“人人平等”。主张消灭阶级差别,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平等。在财产、自由、教育等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人权主张。这些人权思想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要求。空想社会主义的人权思想在很多方面都是比较进步的。对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扼杀行为提出了批判,提出了很多美好设想。虽然空想社会主义的人权观由很多是唯心主义的,但是很多思想对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建立提供了启示作用。马克思主义用批判的眼光剔除了空想社会主义人权观中的不合理成分,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对人权观进行了重新思考,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行了解释。但是由于很多设想并没有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所以没有办法付诸实现。马克思从历史唯物论的角度对人权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只有通过斗争的方式,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让生产力得到释放从而推动社会发展,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从而最广大的人民才能够拥有真正的人权,否则人权就会始终停留在空想阶段。

(三)唯心主义人权思想

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不仅来源于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空想社会主义学说,还来自于德国唯心主义人权学说,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康德主张“尊重人”,对“权利”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将权利划分为两种即“天赋权利”和“实际权利”。康德所说的“天赋权利”就是与生俱来的自由,认为这种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这是人们生存的一种基本权利。所以康德所说的“天赋权利”与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中谈到的“天赋人权”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并且认为任何个人都不应凌驾于人权之上。这显然就对封建等级特权提出了严重批判。康德通过各种表述方式强调了“尊重人”的重要性,在其著作中很多地方出现“人权”的字样。康德认为,人与人之间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单方面的权利或者义务都是不存在的。康德在人权思想上具有进步性的同时也有另外一个层面,即否定人民具有反抗的权利,康德否定对现有不完善的制度的反抗权。这与霍布斯的观点有些相似。黑格尔在另外一个层面对权力问题进行了阐述,黑格尔提出“理性权利”的概念,认为权利既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上帝赋予的,但认为“绝对精神”是权利的基础。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精神”是指万物最初的原因与内在的本质,先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永恒存在的实在。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提法。黑格尔认为权利是理性的产物,权利是客观的历史的产物。马克思在黑格尔唯心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对其合理的人权思想进行了发展,成为了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一部分。

三、人权内涵从“阶级特权”到“普遍人权”的演变

(一)人权是一个综合概念

人权是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概念是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生变化的。从一般意义上讲,人权是人身权利、人格权利、自由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以及文化权利的总和。人权是一种权益,是同社会的一定生产方式相联系的,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权的概念也在不断变化,所以人权是个体的、历史的、发展变化的概念。[2](pp180~181)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人权内容的规定是非常丰富的,包括了言论自由权、和平集会权、受保护的权利、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民族自由权、生命权、不受虐待和侮辱的权利等等。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为了使得人权概念更加完善,又加入了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等诸多权利。但这样的规定还并不全面,不同国家的人们对人权的关注点有差异,从而规定的人权的内容也稍微有所不同,例如在《欧洲人权公约》中就加入了财产权和自由选举权等内容,而这一点是现代人权观念中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各国由于人文环境、风俗特点、历史传承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同,所以对人权的关注点也会有差异。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一些新的人权观点会不断加入进来,人权的内容会不断丰富和完善。从人权的存在形态角度看人权可以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个概念一般是不完全重合的,实有权利一般在概念的内涵上小于前两种形态。应有权利是从人权的本意而言主体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这只是理想上的一种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条件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应有权利都能够得到实现。从法律方面使得人们的应有权利得以法制化,这就是法定权利。实有权利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真正享有的权利。实有权利才是实践意义上的人权。

(二)人权内涵从“阶级特权”到“普遍人权”的变化

人权的内涵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阶级特权发展为公民特权。在这个阶段人权是作为一种特权而存在的。阶级特权在人类发展的早期阶段就产生了,在氏族公社的后期由于出现了财产剩余,氏族成员以成员身份所享有的权利逐渐退化,在氏族内部逐渐形成了部分人开始有特权的现象,由于财产分化而导致氏族内部成员地位出现差异,氏族内部不同的成员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从而享有的权利也有差别,这就是最早的“阶级特权”,虽然这种“特权”那时候还比较朦胧,但确实已经存在。在随后的发展中,阶级特权导致了社会矛盾加剧,在新兴资产阶级走上历史舞台后,开始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概念。这种公民特权鼓吹人权的平等性和普遍性,但实质上仍然是在阶级特权层面做文章。这种狭隘的有保护的特权思想对社会发展是不利的。社会进步需要进入到人权思想的第二个阶段,这就是从公民特权发展到普遍人权。普遍人权的发展历经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以财产、生命、自由和安全为核心;第二层面是政府采取有效手段保证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利;第三层面是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普遍人权通过法律方式以及通过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普遍人权意味着拥有人权的人是不分种族、性别和民族的。随之人权概念开始跃出国界,人权概念开始国际化。人权发展的第三阶段是人权保障体系充分发展阶段。人权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不能单纯停留在理论探索层面,需要通过适当的法律制度对人权进行界定,并使得相应的人权得到保护。所以“普遍人权”还需要受到“普遍保护”。普遍人权是人权实践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个国家在普遍人权的保障体系方面会逐步得到强化。在这种理念下,人们对行为、利益等方面追求的平等逐渐扩展到人格的平等。

四、我国人权从学习苏联到“人权入宪”

(一)在苏联法学理论基础上起步

新中国建成后,我国是在接受苏联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这种情况下,以自然人为主体的人权概念没有被我国法学界所接受。因为在苏联的法学理论中当时有关“自然人”的概念,完全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含义上的人权含义。我国在法学理论的建设上需要对苏联提出的人权概念不能全盘接受,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对人权问题进行分析。但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有关人权问题进行讨论的文献非常少,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1978年。1978年6月1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徐炳撰写的题目为《论“人权”与“公民权”》的文章,该文章开始了理论界对人权问题的讨论,这篇文章对于我国开展人权问题的讨论具有开山作用,次年《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试论我国罪犯在法律上的地位》,更是开始从全新的视角审视罪犯的人权问题,从而在法学界开始了“罪犯有没有人权”问题的讨论,这时候人们开始很多新视角关注人权问题,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从整体上看讨论并不深入。直到 1991年国务院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人权问题开始成为理论界关注的问题,白皮书的发表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有关人权问题研究的热潮。在发表的文献中有关人权问题的讨论逐渐多了起来。从这时开始,人权问题也成为了理论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到目前为止,人权已经成为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议题,各种研究机构相继成立,理论界有关人权问题的研究进入到了专业化阶段,高等院校有关人权层面的教育也开始不断深入。

(二)“人权入宪”使人权保障得到法律确认

2004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人权入宪”是我国人权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情,使得人权问题从概念走向了制度规范。此前我国还没有从宪法层面对人权问题进行制度解释。“人权入宪”的重要意义在于:确定了人权的原则,突出了人权的价值观念。中国在宪法层次上对保障人权问题作出了规定,这表明了一种价值观念的变化。这种变化就是使我国由一种义务取向型社会变化为权利取向型社会。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一个义务取向型的社会,人们被告知的往往是需要尽何种义务而不是应该享受何种权利。父母养育小孩、小孩恪守孝道、员工服从经理等诸如此类的事情都是在从义务角度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很少有从权利角度审视社会个体的。“人权入宪”从根本上为人们提出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即要享受什么样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在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上享受的权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在报告中将民主和人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一定意义上说,人权和民主从来都有紧密的联系。所以“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人权入宪”是我国民主宪政发展的重大举措。从1954年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中,每次都对公民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人权”这两个字一直没有写入宪法当中。所以将“人权”二字写入宪法填补了我国宪法历史上的空白。宪法历来被认为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列宁也曾经说过:“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权入宪说明我国的宪法更加完善了。宪法中明确了“人权是全国所有人普遍享受的基本权利。”从而使得人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的层面得到了保障。

五、我国四代领导人论人权

(一)毛泽东论人权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近百年的屈辱历程中,“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3](p731)所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民族民主革命,民族革命是要取得民族独立,民主革命是要取得民主自由。对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而言,人权首先是独立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三个权利之中独立权是最重要的,没有独立权就没有一切其他的权利。所以近代中国的民主革命实际上就是在为这三个权利战斗的过程。俄国十月革命和我国“以俄为师”诞生了中国共产党,自此中国的面貌开始焕然一新了。解放区成为了人们心目中的“圣地”。共产党人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要为人民的民主自由、参政议政和财产保护等方面的权利而战。毛泽东早期的人权思想带有很大程度上的空想色彩,毛泽东推崇教育救国,认为所有民众都应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反对包办婚姻,倡导男女平等,为妇女争取平等权利,领导“驱张运动”和“湖南自治”,在自己的“新村”设想中进行了人权实验,希望通过自己的新村设计,建设其一个“财产公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人人平等、互助友爱”的理想社会。这些在当时看来具有空想色彩的人权思想为随后走向成熟并形成系统的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邓小平论人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继往开来、推陈出新,在吸收人权理论的科学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一系列的观点。强调主权高于人权。面对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提出的“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等论调,邓小平提出了“国权高于主权”的著名论断。在1989年邓小平会见尼克松的时候第一次使用了“国权”这个概念,“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国家关系应该遵守一个原则,就是不要干涉别国的内政。”[4](pp331~332)邓小平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实现的前提条件。为此首先要有国家的独立和统一,否则就没有可能谈及真正的人权。国家主权一旦丧失,人民的基本生活就没有保证。所以国权是人权的基本前提。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通过强权政治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国家安全进而国家主权是最为重要的。这是国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邓小平认为、资本主义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社会主义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不存在超越阶级和超越国家的人权。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就决定了资本主义人权只是少数人的特权,社会主义国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前提的,这就保证了最大多数人享有充分的人权。邓小平认为,发展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实现其他各项人权的基本前提。发展是实现人的各项权利的推动力。同时提出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为法制建设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人的各项权利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得到保障。

(三)江泽民论人权

江泽民认为,要通过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等方式,保障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让人们享有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如果不解决温饱问题,其他权利就很难实现。人权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这些层面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我国要不断完善民主与法制方面的建设,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各国在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社会制度以及发展历史等多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在人权问题上会存在分歧,为此需要通过对话方式加强交流,消除矛盾和增进共识,从而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1998年江泽民在会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罗宾逊时说,“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各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各异,其实现人权理想的方式和途径也必然不同,各国应通过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对话,共同探索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有效途径。”江泽民曾经指出,“我们要继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充分保障人民依法享受人权和民主自由权利。[5](p54)江泽民认为:“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6]

(四)胡锦涛论人权

胡锦涛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人民,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和发展成果由人民享用。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基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做到了依靠人、提高人、尊重人。发展要立足当代、着眼于未来。“以人为本”成为了中国人权观的最好表述,以人为本就是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这是对“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的科学表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用“全体社会成员”这个词汇替换了“人民”这个词汇,这样就将享受人权的主体扩大了,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敌对分子也纳入到人权保障的范围当中来了,人权思想有了更大发展。2008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信发表后,社会各界反应热烈。胡锦涛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推动人权事业发展。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继续加强国际人权合作,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为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1]列宁.列宁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人权与主权[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2.

[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江泽民.与优秀残疾人和助残先进集体、个人代表座谈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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