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看得见”的方式体现执法为民
——上海出台加强执法为民工作21条规定

2013-07-12 18:50施坚轩
上海人大月刊 2013年11期
关键词:批准逮捕监督员检察院

文 施坚轩

用“看得见”的方式体现执法为民
——上海出台加强执法为民工作21条规定

文 施坚轩

“老公死了,我一时冲动……”;“我愿意谅解她,不管怎么总是一家人”,这是日前(10月8日)在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听证室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对话。该案成为近日《上海检察机关加强执法为民工作21条》(下称“21条”)出台后,首起不起诉公开听证的案件。

今年清明外来媳妇李某在家中祭奠已故丈夫时,与同住的妯娌赵某发生争执,造成赵某轻伤后果。这起故意伤害案件移送检察院后,今年7月普陀区检察院启动“检调对接”工作制度,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对这起似不起诉案件,听证会上侦查机关、辩护律师、廉政监督员、被害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旁听人员旁听了公开听证。该院副检察长宣布将各方意见交检委会讨论后再决定是否不起诉。今年1-8月,上海检察机关共对25件27人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7人,并予以公开宣告。通过检调对接、心理疏导等方法开展刑事和解,成功促成和解177件。

今年以来,市检察院结合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充分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上海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检察机关加强执法为民工作21条》,从提高思想认识、履行检察职能、转变执法方式、改进执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机制等六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执法为民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等危害民生民利的严重刑事犯罪,严肃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加大对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一类问题的监督力度,坚决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要通过转变办案方式提升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推进执法活动规范、公开、透明,对具有司法终结性质的重要检察决定要加大公开审查力度。

在公布21条的新闻发布会的现场--嘉定区检察院,几间各具特色的“房间”吸引了记者们的注意。测谎仪、单向镜面玻璃……引人入胜的不仅仅是这些以往在影视大片中才会亮相的器具,更重要的是,每一间办案场所的设计定位明确、功能清晰,而最大的亮点在于“公开”。

为推进审查方式“司法化、公开化”的转变,本市检察机关探索开展了审查逮捕公开听审、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等工作,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是否不起诉等决定。这一三角形司法公开审查的方式,使检察机关更加直接地听取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使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过程,感受司法的公正性。浦东新区、闵行、奉贤区检察院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等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人员担任听证员或参与听证、发表意见;长宁区检察院对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程序作出规定;徐汇区检察院细化不起诉案件听证和公开宣告程序阶段,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常规办案工作。

今年1-8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对39起审查批捕案件的56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公开听审,依法对28人批准逮捕,28人不批准逮捕;接待律师阅卷5509人次,同比增长19.35%;听取律师意见27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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