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中心理咨询服务的引入与运用

2013-12-19 23:32文/宋
上海人大月刊 2013年11期
关键词:信访工作心理咨询心理

文/宋 箐

信访工作中心理咨询服务的引入与运用

文/宋 箐

在信访实践和数据统计中,“上访老户”一般是指一年内(就同一事项)来访5次以上的重复访信访人。

尽管在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中,都有这类人群存在,但人大信访作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所担负的独特职责和定位,决定了它所接待的部分上访老户具有的一些特殊心理。本文意在通过分析到人大的部分上访老户的心理特征及成因,提出在做好社会力量参与人大信访工作的领域内,引入心理咨询服务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人大信访中部分上访老户的心理特征及成因

(一)心理特征:

与到其他国家机关上访的信访人不同,到人大信访的部分上访老户至少有以下几点心理特征:

1、人大信访是最后的救济渠道——不能错失“末班车”心理

到人大上访,需走完法定的救济渠道。换言之,人大信访事实上成为了最后一条申诉的途径。当各种主客观因素导致老百姓无法实现合法权益时,到人大信访自然成为了信访人的最后的“末班车”。尽管人大信访在自身定位上只是权利救济的补充渠道,但对信访当事人而言,它是法律赋予的正常渠道中的最后一条,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他们也是要尽全力去尝试的。

在赶上“末班车”的心理驱动下,“潜能”被激发,显得“力大无穷”。与此类似,一些上访老户历经多年上访历程后,到人大信访算是“最后一搏”,他们往往把满足诉求的希翼全部投放到人大信访上,这种希翼的力量之强大,以及如果没能实现诉求而可能形成的反弹之强烈,都是人大信访工作必须正视和面对的。

2、人大信访是最终的期待——对“一府两院”不信任的心理。实际工作中,几乎所有的上访老户在到人大信访之前,已到涉及的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都已多次上访过。之所以选择人大来信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一府两院”解决问题的可能已不抱希望,不再信任的心理所至。“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理”,这是许多上访老户在上访经历中总结和遵循的“原则”。

3、人大信访可实现最高的期望值——高期待的心理。人大信访制度最根本的效力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人大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有着内在的血肉联系,具有监督“一府两院”的法定职能。在很多上访老户看来,人大是直接地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是“管”着“一府两院”的,这就决定了信访人选择到人大信访,必然对人大抱有高期待的心理。

4、人大信访要解决累积最久的问题——偏执型的心理。上访老户在不断上访过程中,由于其诉求没能解决,心理挫折打击在不断内化,看问题易走极端,容易形成固执己见的偏执型心理。与此同时,在不同的时期,信访问题的解决由于物价等因素的变化,“行情”也在变化,使得不少信访人形成了层层加码的心理价位。一些信访人企图把问题搞大,争取不切实际、不合理的利益。

上述“四最”,是上访老户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二)成因

按照“心理异常病因学研究”分类,导致异常心理形成的原因大体受三类因素的影响:一是生物学因素,包括遗传、脑功能失调、神经递质代谢异常;二是环境因素,包括人际关系不良、社会生活事件、丧失;三是心理因素,包括应激、消极情绪和挫折。

这三类因素中,除了生物学因素需要病理鉴定,难以通过客观事实判断和考证外,其他两类因素在到人大信访的部分上访老户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比如:心理因素中,部分上访老户的精神刺激、消极情绪和挫折在不断的上访经历中被激发和积压,易产生多疑、孤僻、攻击性等心理问题,严重时可引发躁狂、焦虑、抑郁等心理障碍。环境因素中,丧失的体验是许多上访老户具有的。这既包括物质上钱财体力的丧失,更指精神上对政府法院失去了信任、对生活失去了希望,从而形成怀疑一切的偏执型心理障碍等。

总之,部分上访老户因其上访时间久长,虽信访事项相同,终因时过境迁,负面情绪在积累,丧失体验在增加,从而影响了心境,甚而可能引发心理疾病。

二、引入心理咨询服务的思考与建议

基于前述分析,笔者认为:人大信访中,对于上访老户的接待工作,应当引入心理咨询服务。

所谓心理咨询,按照来访者中心治疗创建者罗杰斯的说法,“心理咨询是一个过程,期间咨询师和来访者的关系能给予后者一种安全感,使其可以从容地开放自己,甚至可以正视自己过去曾否认的经验,然后把那些经验融合于已经转变了的自己,做出统合。”

(一)必要性分析

人大信访工作引入心理咨询服务有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有利于增强信访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引入专业心理咨询服务,有针对性地研究部分上访老户心理特征,充分结合和运用心理咨询的方法和技巧,及时疏解心理积怨、识别心理异常,有利于做好上访老户的沟通、化解和推进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信访工作中的效能,对确保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促进信访工作科学有序的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促进信访矛盾化解。首先,运用心理咨询服务的共情、尊重、积极关注与真诚的原则,有助于较快地与上访老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增强与上访老户的沟通交流。其次,运用心理咨询中倾听、正确的提问、防御机制的识别技术,有助于创造一个治疗性交流的环境,找到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增进对上访老户心态的了解与把握。第三、运用心理咨询中认知错误的识别技术,有助于上访老户心态的调整,帮助其建立合理认知,促进矛盾化解。

三是有利于维护上访老户切身利益。一方面,引入心理咨询服务,可以帮助那些存在一般心理问题的上访老户重新认识自我,康复心态。另一方面,引入心理咨询服务,还可以及时识别和区分出那些存在心理疾病的上访老户,关注他们,给予科学分流,及时转介,并提供人文关怀。

(二)可行性研究

引入心理咨询服务的可行性,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1、人大信访工作与心理咨询工作存在共性。(1)工作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都是建立起主客体之间的良好沟通。有关与人沟通的技巧和方法,是两者共通的,也是工作中可以兼容并蓄的。(2)适用对象条件相当。心理咨询对象需具备基本正常的智力基础,人格基本正常,具备咨询动机,有交流能力,咨询内容合适,伴有苦恼、焦虑、恐惧等反应,信任咨询等7个条件。信访接待中面对的上访老户,可以成为心理咨询对象范畴。(3)遵循原则一致。两者都是遵循自愿和客观中立的原则。心理咨询强调来访者自愿原则;信访工作中,信访人也是主动寻求人大信访途径的帮助。心理咨询要求咨询师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与立场;信访过程中,信访工作人员也应当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对待信访人及信访事项,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3条和2012年新修订的《上海市信访条例》中第9条第1款均规定了专业人员应邀或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组织,可以参与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3、本市已有一定的实践。上世纪90年代,上海市就开始了运用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的探索,近年来又引入了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接待和矛盾化解,效果很好。目前,嘉定区人大对心理咨询服务的引入已在实践中。

(三)几点建议

1、做好基础数据的普查及统计分析工作。引入专业机构,对本市人大信访系统上访人群做抽样调查,了解上访人群心理问题分布状况和可能致病的相关因素。使心理咨询服务的引入更具有针对性。

2、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为这一机制的有效运作提供法律支撑。要研究和完善准入条件、服务标准、工作流程、评估指标、法律责任等,使心理咨询服务的引入专业化、有序化、规范化和具体化,更好地发挥其参与调处社会矛盾的效能。

3、逐步拓宽引入心理咨询服务的信访领域。心理咨询服务,不但可以针对接访工作中的上访老户,而且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扩展到对初访者的关注,对来信的分析研判,对交督办件的诊断评估以及对疑难信访件的调研论证等工作领域中。

4、研究多种方式的引入,用好心理咨询服务。从引入心理咨询服务的方式看,除了考虑心理咨询师直接参与信访接待外,还可考虑心理咨询师作为专业资质人员,在信访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在研判案例时给予专业的评估诊断意见。此外,心理咨询服务还可作为第三方参与工作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力量(基层自治组织、热心群众、律师、妇联等人民团体、社工等)共同参与信访工作,开展疑难信访事项的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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